释证纪历: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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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需供应的省称,又称“特需”。1950—1980年代为党国领导人、外国元首访华、重大国事活动(如国宴)等提供安全的食品保障,公安部专设食品专供站——中南海特需供应站。此外还有“军特供”、“外国专家特供”等也属特供范围,只是彼此规格、标准不一。
    管理该事务的机构是坐落在东安门大街34号的北京市食品供应站。对外通称34号。其前身是原公安部八局五处——食品保卫处,对外称“北京饭店招待所”。1956年由公安部正式移交北京市第三商业局,后又划归第二商业局;成为庞大特供体系中关键节点。起初是处级单位,下设四科一室,并管辖几个专用生产基地,规模较大者是巨山农场,专为中央领导人配送、特制、加工优质的粮油、菜蔬、水果、猪牛羊肉、鸡鸭、生猛野味、各类海鲜、禽蛋、乳品、烟酒茶……等副食品。基地建有专用屠宰厂、肉食加工厂、糕点糖果加工厂、熟食制作车间、检测化验室等专门设施。设施都是当时最先进的。①
    三年困难时期的1960年11月9日,中共中央指示,对在京高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在副食品供应方面给予照顾。②相关方案和意见原则上也适用于全国各地区。特供证上注明了持证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等,“可以优先供应,不做他用”。 行政七级以下、十三级以上的(十三级以上属“高干”)每位每月再供给鲜肉2斤、鸡蛋2斤、白糖2斤,甲级香烟一条,群众诙谐地称之为“肉蛋干部”;行政十三级以下、十七级以上的,除享受普通居民的低标准供应之外,每位每月仅有2斤黄豆、1斤白糖的额外“关照”,称之为“糖豆儿干部”。
    该制度还延伸到体育方面——凡是达到国家“运动健将”一级水平的,在京比赛期间,每位每天供应鲜肉4两。对即将参加全国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领队,在京集训和比赛期间,每人每天供给鲜肉1两半。
    为了保证“数量足、质量高、品种齐、及时、绝对安全”,这一体系从原料生产、采摘、采购、监测、加工、制作、化验、包装、调运、配送、验收等各环节,都由专职人员、专门车间、专用设备、专库、专车负责。③ 34号供应部职工每天工作超过16小时。他们不仅认真执行“特供政策”、“组织纪律”,还深入研究服务对象“需求什么?喜好何物?”并对位落实。由于工作成绩优异,服务对象满意,受到多次表彰,曾有9位同志先后荣获毛主席接见。
    即使是文革中党政系统受到冲击以致瘫痪时,这一体系的运转仍然正常。以致出现了被关押走资派享用家属送来特供时引起看守不满、恶语相向而无可奈何的现象。说明虽然触发造反的底层情绪里有对包括特供在内的特权的愤懑,但文革运动的性质是针对政治现实运转的,而非针对根本体制的。
    虽然后文革时代,供应短缺改善,但公务特供仍未取消。自1994年始迄2000年代,特供部门如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分别申请“人民大会堂”商标共计52类。这种为了推广以求规模效益而大做广告并得到热烈追捧、丰厚收益的做法,引起广泛批评。认为这是“皇室御用”“皇室认证”一类君贵民卑④的等级残留,与现在中国的共和国体制不符。也被否定文革者作为反批评颂扬、缅怀文革平等清明者的论据。遂有工商总局明令禁止以“特供”、“专供”打广告的出台。

    ①这一制度源自苏联。那里有专门为苏共高级干部开设的“特供商店”,可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供自己及家人享用。但中共早期的1930年代长征时期、1940年代延安时期亦有类似安排(王实味曾批评说 “衣分三色,食分五等”,并因此获罪);只是制度化程度达不到建政后的细密、周延。
    ②第一类,副委员长、副总理、国防委员会副主席、政协副主席、高法院长和高检察检察长,供应标准:每户每天肉一斤,每月鸡蛋六斤、白糖二斤、甲级烟两条。
    第二类,人大、政协在京常委,国务院各部、委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高法副院长、高检副检察长,人大、政协副秘书长,各民主党派中央正、副主席,在京高级知识分子中的一级人员,以及党政群同上述职务相当而名义不同或者工资级别在七级以上的其他人员,供应标准:每人每月肉四斤、白糖二斤、甲级烟两条、鸡蛋三斤。
    第三类,全国人大在京党外代表和全国政协在京党外委员,国务院各部委党外的正、副司局长和党外国务院参事,各民主党派在京中央常委,在京党内外高知中的二级、三级人员,以及党政群同上述职务相当而名义不同或者工资级别在十一级以上的其他党外人员,供应标准:每人每月肉二斤、白糖一斤、甲级烟两条、鸡蛋二斤。
    ③ 毛泽东选定的2号“特供烟”是中南海烟的前身,茅台酒因产量小成为省级部门才能获得的“特供酒”。江西轻工业部陶瓷工业科学研究所根据中央办公厅文件指示,秘密研制了一批供毛专用的生活用瓷,其工程代号为“7501”。2003年4件“水点桃花”酒具瓷杯被新加坡收藏家以8000万元成交,创下“毛瓷”拍卖的最高记录,价格直逼“清三代”官窑。
    ④清代对后宫享受食品曾用《宫中则例》加以规定。皇后、皇贵妃、贵妃、妃、嫔、贵人、常在、答应八个等级,规定她们每天可以享用的猪肉标准分别为26斤(清代单位)、12斤、9.5斤、9斤、6.5斤、6斤、5斤、1.5斤,蛋皇后每天10只、皇贵妃5只、贵妃4只,妃、嫔及以下不供应。这种规定不是按实际需要量来确定,而仅仅是体现身份特权。

    (参考资料:高智勇《北京市困难时期商品供应追记》,《炎黄春秋》2007年第8期;胡佳恒《国宴“特供”体系调查》,《凤凰周刊》2009-05-25;陈煜《中国生活记忆:建国60年民生往事(图文珍藏版1949-2009)》,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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