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企:莫忘道德本、自铸规则剑 - 邱旭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7 01:41:39
国美选战已经告一段落,黄光裕成功夺下了陈晓手上的增发之刀,但陈晓顺利保全了董事局主席的位。显然这是一曲没有唱完的戏,还将发生什么样的故事,作为看客只能等待下一集的播出。
  
  面对这样的结果,有人悲叹道德的失败,有人欢呼法律的胜利。其实非也,道德永远没有失败的时候,不是不报,时间未到;法律也没有胜利,法律如果不能维护道德的正义,就是法律的失败。对以自治为基本特征的企业来说,左右企业的首先是企业的自治规则,国美的失败完全是股东会到董事会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不当造成的,祸根还是黄光裕自己埋下的,从这个意义上黄光裕只是输给了自己,而正是法律维护了他的权利,取消了董事会的的增发权。陈晓则赢在了黄光裕不恰当的制度安排上,因为赋予了董事会太多的权利,谁坐在国美的山上谁就是王,离开了这坐山就是寇。另外,陈晓还赢在了利益上,由利益之砖堆成的利益墙暂时阻挡住了道德力量,让资本有机会对国美进行拔苗助长。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正如《道德经》第三十八章所言“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用现代语言来解释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就成为了:因为无道所以有德,因为无德所有法,因为无法所以有规,因为无规所以有制,因为无制所以有争。从现实生活的角度看,因为有争所以要制,因为有制所以要规,因为有规所以要法,因为有法所以要德、因为有德所以向道。
  
  一、因为无道所以有德
  
  何为道,何为德?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之道天地之道。阳之善在于自强不息,阴之善在于厚德载物。中德以善为本,表以仁、义、礼、智、信,其中信为中,仁、义、礼、智为四方。如果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做人要像太阳那样以自身的自强不息,且有规律地运转,无条件地给予大地以阳光和温暖,成就万物生灵;同时人也要像大地一样包容一切,承载一切,遵守应天之充,春、夏、秋、冬四季的交替和轮回。因为人不能像太阳那样无条件地满足他人的要求,也不能像大地一样包容一切、承载一切,所以才需要用德来规范和调整,才需要仁、义、礼、智、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现身说法,因为黄光裕不能无条件地满足陈晓的要求,不能包容陈晓的所作所为;也因为陈晓不能无条件地服从黄光裕的要求,也不能承载黄光裕对国美的发号施令;所以两个人才有一拼。
  
  道德永远是无形,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论支持黄裕一方的还是支持陈晓一方,强调德是因为没有道,强调法律是因为没有德。强调规则的,也都是因为利益,因为害怕失去利益,所以需要规则和法律的保护。
  
  黄光裕因为无道而求之于德,陈晓因为无德求之于法。这就是国美这场内斗的根源之所在。
  
  二、因为无德所以有法
  
  因为人总是自私的,不愿意自觉地遵守,所以需要有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所以才有了法律。
  
  《道德经》第八章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即人要像水那样总是总是恰到好处地滋润万物,恰到好处地表现自己。所谓德善在于恰当于满足别人的要求,恰当地表现自我。所谓恰当,就是要符合仁、义、礼、智、信的要求。因为人总是会出差错,所以要有法律的标准来规范仁、义、礼、智、信,超过一定的限度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在国美控制权的争夺之中,因为陈晓的失信,导致其失德。所以,黄光裕要用法律来制裁他,陈晓也要用法律要保护他。
  
  三、因为无法所以有规
  
  因为法律总具有宏观性,不可事无巨细地加以规定,而且法律总是有遗漏和滞后现象,所在生活中就要对具体行为制定规则、规矩和规章加以补充。规则,即使处理彼此关系的游戏规则,且要具体到在特定的时间场合,某种行为必须以特定的方式来表达才符合要求;规矩,即做人做事的分寸、法度和标准;规章,则是对法律的补充。
  
  作为高度自治的企业来说,必须要有自己的规则、规矩和规章制度,而不能完全效仿法律、依赖法律、迷信法律;大是大非上要服从法律的规定,但具体的细节上要有自己的规则、规矩及制度。
  
  就国美来说,他们有自己的规则、规矩和制度,但正因为样的规则、规矩和制度出了问题,当初只是片面强调了一方、一时、一事的需求,制订了一个十分不公平的规则、规矩和制度,授予了董事会太大的权利,结果导致黄光裕今日之被动。特别对原始股东的权利和大股东的权利没有切割开,导致现在其只能享受大股东的权利,而不能享受创始股东的权利。失利后再求之于法律,显得多么地局促和被动。
  
  企业是一个以自治为主的组织,法律好比一个围墙,围墙之内的事主要还是依靠企业自己制定的规则、规矩和规章来办事。与此同时,企业也是一个契约组织,规则、规矩和规章的效力又往往来自于契约。很多的民营企业对此知之不多,规则、规矩和规章不健全是普通现象,更有甚者完全把企业当作自己家庭的一部分或政府组织来管理,以为只要发号施令就行了,最终往往因为缺乏契约依据而没有法律效力。
  
  很多企业在注册时,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都是标准版本原文照抄,根本没有任何针对性,一旦股东之间的关系出了问题,往往因为无据可依,依法也难办。
  
  四、因为无规就是有制
  
  相信这一条是中国民营企业最熟悉不过的了,因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只能靠一股独大带来的强制力来维系,老板的财力、影响力和个人威望决定这个企业走势和发展。
  
  即使到了像国美这样的企业,黄光裕当时依然还是指望凭借其个人的力量实行对公司的完全控制,而不是靠企业发展过程中团队逐步形成、共同认可的规则、规矩和规章来实现对公司的管理。
  
  五、因为无制所以有争
  
  当一个的力量不能制服另一个人的时候,必然会出现争持和争执,谁都不服谁的时候,且没有规则、规矩、规章来规范的话,就会把争持和争执变成一场战争,尤其是在利益面前。之所以会如此,因为利益仅仅是一块砖。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无论如何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只是社会的一块砖,零零散散的是没有力量的。但如果汇聚在一起,就可以成墙,可以成城,也可以成楼。砖要成为墙、成为城、可以成为楼,必须要有规则,只有借用规则的力量才不至于是一盘散沙。法律只保护合法的砖,但不也会强迫砖非要去选择城、选择墙、选择楼。它可以选择一块砖一块砖地存在,也可以一堆砖一堆砖地存在,也可以选择成为墙、成为城、成为楼。利益的支配更多地来自当事人的自治,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处置。
  
  在这次国美选战中,我们都看到了砖的力量,当所有的砖选择合在一起的时候,砖的意志必须服从大家的意志,哪怕像黄光裕这么大的砖也无可奈何。
  
  当利益之墙、之城、之楼达到一定的时候,可以挡住水,遮住山,通过技术处理可以做,连水都泼不进,甚至阳光都照不进。可以无视一切天地大道、伦理道德、法律法规,无视天下人的利益。所以,作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的企业,必须从建制立规、修章开始,以道德为本,法律为山,规则为剑,处理和协调好对内对外的关系。
  
  六、道德与法律在现实生活的困惑和矛盾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先有利益之争,再想到要制定规则、规矩和规章,进而在此基础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无论如何道德的力量总在自始至终在发挥作用,离开了道德,规则、规矩、规章甚至法律都将是一堆制度垃圾,根本不可能有长久生命力。
  
  道德是自然的法,法律是人定的法。一个社会要能成为稳如磐石整体,仅有道德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法。所谓的法,就是按某种意志建立和规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人为地设定善恶、对错、是非标准。因为善恶、对错、是非永远都是相对的,所以在法律的标准上又设定严格的程序,法律主张的中绝对的程序正义,而相对的实体正义。正因为如此,法律上的君子往往可能是道德上的小人;而道德上的君子未必是上法律上的君子,是故见义勇为者也可能沦为法律上的囚犯。自古及今,帝王大都是道德上的小人,法律上的君子;英雄好汉大都是道德上的君子,法律上的罪犯。这从来就没有统一过,也永远不可能统一。在这次国美选战中,这种尴尬又再一次地显现在人们面前。
  
  无论陈晓多么地背信弃义,但他在国美的存在是合法的,法律手段不能改变这样的存在,那他的存在就可以继续下去。在此,法律像山一样地维护着既定的秩序,不容任何人置疑。法律只保护法律上的君子,至于是否保护道德上的君子,要看情况。起码在我们国家的司法程序中,已经把道德审判在先的程序给阉割了,所又以给天下人一种误解,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任何行为只要在技术上处理成合法就行。法律对行为的判断是技术性的,这就给社会工程师派很大的发挥空间,这这也是陈晓留在国美合法性的依据和来源。
  
  正如台湾一样,通过法定的程序选出了一个史上最贪腐的陈水扁,但法律还是要维护这样法宝的程序。法律就是这么一座山,什么人都可以上,无论道德上的好人和坏人,君子和小人。大家西方国家的街景就能看到,人家比我们发达,但依然是古色古香的,而我们经济比人家落后,却是清一色的现代化建筑。因为他们的法律一直在最大化保护传统和维护道德,而我们的法律中已经看不到传统的影子和道德的力量。西方国家虽然大谈法制,但从来不放弃道德,司法审判中的陪审制度就是以完全不懂法律的普通人对案件当事人的罪与非罪作出道德判断,然后才能由法官作出最后的裁决。
  
  认识上的无知和错觉,导致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矛盾和困惑。许多人以为现代社会生活中,只要有法律就足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进而要让人们“收起道德之剑,祭起法律之剑”,抛出“利益之争不关乎道德”等奇谈怪论。殊不知,如果一个社会只有法律的话,证明大道已废,上德不存,原有的社会秩序就将不复存在,面对社会的全面混乱,任何法律都会无济于事。
  
  好在这种声音虽然被媒体放得特别响亮,但不具有代表性,传统和道德的要求依然是主流。但这确实给中国民营企业敲响了警钟,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如何把握人治、德治和法治关系,以道德和法律的力量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空间和内在的动力,并像毛细血管一样纺织企业的自治规则、规矩和规章。总结成一句话就是:莫忘道德本、自铸规则剑。
  
  邱旭瑜律师
  
  2010年9月30日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