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司法改革与民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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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司法改革与民众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0-05-17 10:34: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 】  【关闭窗口】     任何司法制度的特点都与其所处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现状密不可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讯工具的革新以及经济的日益全球化,法律的积极价值作为一种全球性的共同理念逐渐被提升到新的高度。有鉴于此,我简要介绍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情况以及改革措施与其社会必要性之间的关系。

 一、司法改革的背景

日本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根据“二战”后1947年生效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之后的近60年中,日本法律制度基本保持相对稳定,未曾发生重大变革。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律途径已成为社会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最终手段,由此导致对正确与精准的裁判结果特别是对事实认定的要求大幅提高。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十分强调平均主义与全国司法的一致性,结果导致法律专业人员数量小、专业化程度高。据了解,国家司法考试是同类考试中最难的一种,只有极小部分法律专业毕业生通过考试,即每年4万多人参加考试,通过者约为500—750人。

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单一型社会,十分强调人际关系,从而存在很多“法律之外”化解矛盾的手段。其次,当经济处于平稳发展、政府部门高效运转、民众对立法和政府充分信任的时期,很多矛盾纠纷都是通过行政手段得以解决的。许多社会问题由于经济发展而并未显露出来。第三,民众充分信任专业化的法律职业队伍。虽然说审判由一小部分专业人员掌控,但可以有把握地说他们总体上是素质精良的,特别是法官队伍的公正、廉洁一直受到民众信赖。虽然案件审理效率偶尔受到质疑,但这方面的问题正在不断加以完善,到目前为止司法尚未出现任何重大问题。

然而,这种社会状况正处在日趋改变过程中,有些因素导致变化缓慢,有些因素造成了迅速变化。随着人口迁徙,乡村人口逐渐减少、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导致社会的单一性及稳定性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由于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而进一步加剧。经济发展陷于停滞状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产生的“泡沫经济”的破灭,使一系列社会矛盾显现。与之相适应的是,民众对立法和政府的信任也逐渐下降,体制改革和放松管制的措施逐步得到重视。所有这些都映射出司法部门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性。虽然许多新生问题亟待通过司法部门解决,而司法部门又面临力量不足、人员短缺的现状,所以民众所期待的司法改革方面的快速反应很难在现有条件下得以实现。

总之,面对日益增多的问题,让公众很容易地了解用以解决纠纷的司法程序已迫在眉睫,现存司法体制亟待进一步完善以应对这种需求。日本在过去10年中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正是源于此种理念的结果。这些改革并非起因于公众对司法部门现状的严重不满,而是已经获得公众信任的司法部门自身希望通过改革将这种信任延伸到其他领域。

二、司法改革的内容

日本当前的司法制度改革所引发的变化大概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增加司法研修人员数量,改革司法研修制度

随着法律争议数量的不断增多,扩大法律职业队伍规模势在必行。2000年开始进行司法改革时,日本仅有约2万名法律职业人士,每年接受司法研修的人数约750人。当时司法改革设定的目标为每年约3000人接受法律职业培训。此外,当时司法考试的竞争过于激烈,法学院的毕业生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来通过司法考试。为了缓解优秀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各地相继成立了许多新的美国式的法学院,为大学法科毕业生或其它专业立志从事法律工作的本科毕业生提供法律专业培训。这些法学院从2004年4月开始招生,学制一般为3年,但具备一定法学基础知识的学生可以缩短为2年。教育形式不再以大教室讲课为主,而广泛采取研习班讨论的方法,并鼓励和推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具有实务经验的职业法律家到法学院任教。为法学教育设立中立的评价机关,只有通过该机关认定的法学院毕业生才能获得司法考试资格。与之相应的是,日本从2004年开始废止司法考试合格人数限额制度。成立美式法学院的最初设想是希望为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提供系统的法学教育、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满足社会对优秀法律人才的需求,尤其是非法律专业人员的需求。但是,大量法学院应运而生、众多学生涌入学校,过量的法学院毕业生走出校门,导致法学院成立后的4年中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逐年下降。因此,法学院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招生量,以缓解这个问题。同样,最初设定的每年培训3000名法律人员的目标也遇到很多障碍,目前每年的培训数量基本保持在2000人左右。

青年法官培训和增加律师数量等问题也一直是日本各界讨论的焦点。在日本,助理法官(或称候补法官)须先经司法研修才能得到任命,之后便终生以法官为业。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候补者司法研修之后便直接成为法官,因而缺乏其它领域的工作经验。为弥补这一缺憾,日本鼓励新任法官到法院以外的环境工作或学习一段时间,积累经验,如到国外深造、调转其它部门或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段时间。同样,法官初次任命或连任时,应有非法律界人士参加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官适任与否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二)应对社会现状,提高法院办案效率

由于社会状况发生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运用传统的审判方式已很难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为解决这一问题,日本采取了一些体制和机制改革,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建立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以专门快速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此外,其他一些制度和程序也逐步建立起来,包括引入劳动争议裁判制度来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建立专家咨询意见制度来协助法院审理专业性较强的医疗、建筑等科学领域的案件;出台《快速审理法》使所有一审案件在2年之内得到处理;出台《促进运用ADR法》等。

(三)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使司法贴近民众

总的来说,司法部门在相当程度上赢得了公众的信任,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公众了解并能熟练运用司法程序。随着法律职业队伍不断壮大和法律职能不断拓宽,日本迫切需要建立一些具体制度以方便民众了解司法部门的工作。

这些具体制度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引入平民法官制度(即裁判员制度,lay judges)。在日本,传统的刑事审判理念比较关注在最大程度上还原案件事实全貌。然而,不同于其他许多欧美国家的是,日本普通民众一直并不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而仅由法律专家来掌控,因此诉讼程序很难为多数人所了解。但是,刑事审判程序如果不为民众所了解,就很难获得民众的信任与支持。因此,为使公民更好地参与司法,日本在法定合议案件特别是重罪案件(死刑、无期)的刑事诉讼中引入了普通民众参与的平民法官制度。其内容特征为三名法官与六名“裁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认定案件事实、决定量刑结果。裁判员从日本选民登记簿中随机抽取候选人,这一点有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影子,但总体来看,还是更多地借鉴了德国的兼职法官制度。自2009年8月引入这一制度以来,已有50个案件是以此方式审理的。被选中的公民出庭率很高,并且证据认定、案件合议过程进展得相当顺利。到目前为止,亲自参审的裁判员和普通公众都对该项制度评价颇高。

另一个重要的改革措施是成立了“日本法律援助中心”。一直以来,日本的法律援助服务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改变这种现状,日本努力建立一种新机制让当事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法律服务,比如向无力负担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律师代理服务而由政府“买单”。特别在裁判员制度下,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日本法律援助中心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目前该中心已在全国50多个地区建立了分支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每个地区的律师都可以在该机构登记注册,以固定费用代理刑事、民事案件。

目前,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如环境、能源、食品和经济等方面正面临着全球性的严峻挑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不是武力,而是人类共同尊崇的法律准则。当前,日本正致力于进行司法改革,借此构建出一套既尊重本国传统法律习惯又符合国际通行准则的司法制度。

(本文是日本首席大法官竹崎博允于2009年11月9日在第十三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上的演讲。 外事局:赵昕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