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步克:“品位—职位”视角中的传统官阶制五期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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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步克:“品位—职位”视角中的传统官阶制五期演化时间:2010-10-03 06:00 作者:阎步克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536次
  摘要:本文揭著“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概念,对传统官阶制演变大势,尝试提出一个五阶段的分期:先秦的爵级命数具有浓厚的“品位分等”色彩;秦汉“若干石”构成的禄秩等级具有附丽于职位的鲜明特征;魏晋南北朝的中正品、大量品位性官衔和涉及士庶清浊的选例,形成“品位分等”的一个高峰;唐宋的阶官制度呈现为又一种“品位分等”;明清时的品级制则又出现了向“职位分等”的一定回归。以上变迁与官僚群体的“自利取向”和“服务取向”的此消彼长密切相关。
  参考现代文官等级制的“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两大类型,笔者打算引申出一对“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概念:在前者之下,职位之外另有官阶,它所确定的是官员个人品位,所以可以有阶无职、有职无阶,甚至阶高职低或阶低职高;在后者之中,等级是附丽于职位的,无官则无等级、品位可言。“品位分等”有利于维系官僚个人的地位、身份和报酬,赋予其安全稳定之感,它是以“人”为中心的;“职位分等”则相对重视效率,同工同酬,是以“事”为中心的。期待这个“品位—职位”视角,可以为解析传统官僚等级制提供一个便利的工具。
  进一步说,笔者还打算把这两种分等,与帝国官僚的“自利取向”或“服务取向”分别联系起来。所谓“服务取向”指示如下情况:铁腕君主的无情控制迫使官僚完全顺从,官僚只有很小的自主性,被视为君主或国家的仆从,由此成为较有效能的行政工具;而“自利取向”意味着官僚的特权和自主性大为扩张了,他们尽量摆脱监督、淡化职责,令官额膨胀、效率下降,将其职位仅仅视为薪俸之源甚至世袭私产,这时候官僚开始“贵族化”了。由此我们设定:重身份、以人为中心的“品位分等”安排,与官僚的“自利取向”或“贵族化”倾向具有更大的亲和性;重效率、以事为中心的“职位分等”,则与官僚的“服务取向”呈内在契合关系。
  一个分析框架就这样构筑起来了:对历代各色文官等级,观察它们是偏重从属官员个人的,还是从属于职位的;若某朝官阶更富“品位分等”色彩,可以推论这与其时官僚的更大“自利取向”和“贵族化”倾向相关;若某朝官僚等级较具“职位分等”色彩,可以推论这与其时官僚较浓厚的“服务取向”相关;其间因果,则涉及皇权的专制强度和官僚的自主程度(注: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传统官僚等级制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史学月刊》2001年1期。)。随后就可利用这一框架,尝试为历代官阶演变勾勒大致轮廓了,这大致是一个五阶段的分期模式。
  一 战国秦汉:从爵命到禄秩
  战国秦汉官僚等级制的变迁线索之一,就是从“爵命”到“禄秩”的转折,它具有从“品位分等”到“职位分等”的演化意义。
  相对于“事”,越富传统性的社会越重视“人”,所以历史上较早的官员等级制,一般都是品位分等。周代的官员体系仍属贵族政治范畴,显示了浓厚的封建性、宗法性。其时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之类爵级,以及相关的“命数”,被用来标志贵族官员的个人身份并与“职位”分立;其下则是一个无爵的府史胥徒、皂舆臣僚或官师小吏阶层。这种身份性的官员等级格局,无疑应该定性为“品位分等”。爵级、命数决定了服章銮旗车马之赐和礼仪等差,并且以土田人民的拥有作为重要内容,往往可以终身以至世代享有。贵族官员保有重大的自主性,君主对其权势利益的予取予夺能力,较之后世是相当有限的。
  战国变法时秦国出现的二十级爵制,可视为品位文制的一种过渡形态。军功爵制令“有功者显荣”,贵族和宗法身份不再是授爵的天然资格,这无异于一场社会革命。但同时秦代“爵重于官”,“爵”仍是官员以及社会成员的地位之本,与“爵”相关的待遇比居官俸禄优厚得多,如益田宅、给庶子、赐邑赐税、免除徭役、豢养家客、减刑抵罪、赎取奴隶等等。《汉旧仪》:“秦制爵等,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在以身份为本上,二十等爵的品位意义与周爵仍有一脉相承之处。
  战国官僚制的发展伴随着禄制的普及,而且俸额在秦、燕还被直接用来标志官吏等级,从而构成了秦汉禄秩等级制之滥觞。《荀子·强国》:“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士大夫”与“爵”相应而“官人”与“秩”相应,这说法不是无因而发。战国时的士大夫当然也领取俸禄,但他们最终以晋身封君、拥有爵号、领有田土人民为安身立命之所,这依然渗透着“爵禄”的传统色彩;同时“官人百吏”惟以俸禄为生、并以俸额标志等级,相应的“秩”可以视为“吏禄”。
  春秋战国间的俸禄最初是年俸,而秦汉禄秩的典型形态却是“月钱”,后一按月授禄之制可以追溯到周代“稍食”。与士大夫的采邑、禄田这种“长时段”的酬报方式不同,周朝对胥吏采用按月考绩、分等授廪之法,时称“稍食”,所谓“日省月试,既廪称事”、“月终则均秩”、“以能诏事,以久奠食”。与田邑这样永久性的产业相比,按劳取酬领取“稍食”是一种寄人篱下、仰人鼻息的生计,当然又更富于功绩制的意味。我们推测:年俸与月钱各有不同来源。年俸来自士大夫的封邑。最初由领有者自行管理的封邑,后来逐渐由国家代管,并代征代发其中租税;再进一步,代征代发的租税便演变为“万石”、“千钟”之类年俸了。月钱则可以通过秦国的“月食”追溯到周代“稍食”。稍食之多寡事涉职事之简繁轻重,其额度可以被用做职事的等级。秦汉俸禄按月发放,且以俸额划分职等,这明显是被“稍食”形式所同化的。在这个深刻的演进过程中,昔日用以待胥吏的按月考绩、分等授廪之法,逐渐被用以待百官了(注:参看拙作《从稍食到月俸——战国秦汉俸禄等级制新探》,《学术界》2000年2期。)。
  战国官僚政治的迅猛推进,伴随着一个士、吏分途的重大进程,它最终因秦汉的“文吏政治”而达顶点(注:参看拙作《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4、6章。)。这在俸禄、等级方面也体现出来了。由商鞅变法时的“吏禄”看,“吏”群体已向上扩张到了千石左右,侵入了士大夫“爵命”的领地。秦统一的前夕,领取月俸的“吏”进而跨入“二千石”层次,汉代则是“中二千石”。奉行“法治”、“霸道”的统治者,逐渐以“吏”的形象为百官定性定位了。月俸这种“短时段”的酬报方式,更好地适应了秦汉官僚的流动性和更新率,更便于专制统治者对文武官吏驱策驭使。“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以“若干石”标志等级的“吏”,才是皇帝治天下的左膀右臂。在行政等级领域中,“爵命”逐渐让位于“吏禄”。随爵位的买卖和泛授,二十等爵在汉代不断贬值,最终沦落到“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的地步。虽说列侯与关内侯的封授依然是官僚权益的重要补偿,但爵位已丧失了与官职的直接联系,既无分等功能,也并不构成候选资格。
  “若干石”的禄秩等级都是附丽于职位的,若无职位则官员本身无等级可言。要是某一位郡守被解免了,那么“二千石”之秩也就非其所有了。这显然是“职位分等”的特点。陈梦家先生说:“所谓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秩级)、俸禄数量、官职和俸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作为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注:陈梦家:《汉简所见俸例》,《文物》1963年5期。)“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一语道破汉代禄秩的如下特点:秩级不是官员的个人品位,像唐代散阶那样(详后)。杨树藩先生以唐代散阶为参照,推定“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注: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上册“绪论”,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2年,10页。后引同此。),也不是无根之辞。
  汉代禄秩是附丽于职位的,这还可通过因病、因丧离职后的再仕情况得到进一步证实。在这种非因罪过而一度中断勤务的情况下,对官员的既往官资汉廷一般不予保留。所以再仕时其禄秩低于原官者屡见不鲜,如原官六百石者再仕为此三百石官,原官二千石者再仕为六百石官之类。还有不少一度离职的官员以察举辟召、甚至出仕州郡而再入仕途。经辟召而为公府掾不过百石或二百、三百石,察举为郎亦不过此三百石。州郡掾吏乃长官私属,而非朝廷命官,那么这时再仕者的以往仕历便几乎白费,几乎与初仕者处于同一起点了。官员非因罪过一度中断勤务也要丧失昔日秩立,朝廷不予保有其既往官资,这便可旁证禄秩并没有跟随官员本人走。
  汉代的“故官”构成了某种资格,“故九卿”、“故谏大夫”之类时或被朝廷委以差使。不过即令如此,汉廷仍未设立品位序列以为安置离职官员之需,他们的既往禄秩对新职秩级的影响是有限度的。“故公”在担任较低官职时有时略予增秩,但“不以赃罪免”的“故二千石”,就连这种优待也没有了,只能依从新职之秩。揆今度古,宋人洪迈生发了不平:“王梁罢大司空而为中郎将,其后三公去位,辄复为大夫、列卿。如崔烈历司徒、太尉之后,乃为城门校尉。其体貌大臣之礼亦衰矣!”(注:洪迈:《容斋随笔》卷11《汉丞相》,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106页。)这种模糊不清的“故官”概念,其“品位”意义是很淡薄的。
  当然,汉廷采用“增秩”、“贬秩”及“增秩留任”为奖惩之法,而这就将造成个人秩级与职位秩级不相一致的情况。在这时候,禄秩确实开始呈现出了“品位”色彩,并反映出对“品位分等”的内在需求了。“品位分等”在协调能力、功绩和年资的矛盾时确实更富灵活性。不过,无论增秩、贬秩,都是以职位的确定秩等为基准而上下浮动的,增秩者的调迁取决于其才绩,所增之秩并没有构成就任新职的条件,也不能被带到新职上去。也就是说,增贬秩仍未使禄秩转化为一种超越职位而独立累加的“品位”序列,官员可以依其序列而稳步上升。
  离职再仕之官高于原官者也不是没有,但之所以要特别揭著那些低于原秩之例,是因为这样才更能显示,“职事”才是汉廷统治者的关注所在,对官员的个人权益则相当漠视。汉廷特重吏能功劳,“以能取人”、“积功升迁”是其时选官的基本精神。直接以俸额为官秩,也意味着它不是官员的个人等级,而是对业绩的直接酬报。秦汉官僚的权益在众多方面都异于唐宋,例如较少的法律特权、较微薄的俸禄(所谓“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在职、离职及致仕后的待遇也远不若唐宋那样无微不至;甚至唐宋官员结衔时成串成堆的名号,也是秦汉官僚所梦想不及的。秦以“刀笔吏”治天下,汉承秦制,依然视官为“吏”。其时自佐史至三公皆可称“吏”,这大有深意。贾谊曾痛心疾首于“王侯三公之贵”而被朝廷“如遇犬马”、“如遇官徒”,正反映贵族的坐享天禄、安富尊荣已成明日黄花,专制君主以“吏”的形象为臣僚定性、定位,他们只能在专制权力之下俯首贴耳,听凭其役使、迁黜和宰割。对官吏的权益、地位和荣耀,“以吏治天下”的统治者经常漫不经心。职此之由,此期官吏的酬报和等级,便具有了更多从属于职位的意味;此期的官僚,便显示出了更浓厚的“服务取向”(注:以上请参看拙作《论汉代禄秩之从属于职位》,《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6期;《略论汉代禄秩的特质和倾向》,《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1期。)。
  二 魏晋南北朝:“门品秩序”和“官品秩序”
  当然,汉廷经常依据禄秩向官僚授予特权,如六百石以上的免役权、“先请”权和子弟入学权,二千石以上的任子权,以及各种相应的舆服礼遇,都使禄秩等级日益蒙上“品位”色彩。魏晋以降,官僚等级制再度发生重大转折。
  曹魏末年出现了九品官品,北魏孝文帝进而把九品官品析分为正从上下三十级;此后梁武帝别出心裁创十八班制,北周又参照《周礼》改用九命九秩,隋唐继承的则是孝文帝所创之法。透过诸如此类的品级形式变换,我们的关注更多聚焦于分等方面的“品位化”变迁。
  魏晋以降,朝廷上各种散官、名号便开始委积泛滥开来。汉代的郎官在魏晋已成“散郎”,诸大夫最初只是没有固定职事,而不是没有职事,在魏晋以下则纯为优崇冗散之位。更清贵的散官,则以“黄散”——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散骑常侍——最为典型,此外还有给事中、奉朝请等。特进、开府仪同三司是高级加号,加官侍中、散骑常侍也成了通常做法。南北朝时东省和西省分别容纳文职和武职散官,两省散官成了汉代郎署的替代物(注:参看拙作《仕途视角中的南朝西省》,《中国学术》2000年1期。)。这些散官的品位意义大大超过职能意义:被用作起家之选,被用作迁转之阶,被用来安置冗散,被用作加号——标示品级或增加资望,奉送一份俸禄和其他好处。由此“官”与“职”的分离便日趋显著,等级秩序中“品位”因素为之大增,这就是后代散阶制的摇篮或滥觞。
  与此相应,九品中正制应运而生。中正事实上是依据门第来定品,“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中正二品是士族与寒庶的身份界限,许多特权仅仅“二品清官”才能享有。中正品不仅是“人之品”——士人的个人官资,而且各种官职都标有高下不等的中正品资格,由此中正品还成了“官之品”,官品之外衡量官位的又一级差。进而又发展出了“清浊”选例,由“浊官”迁为“清官”居然被认为胜过官品的晋升。官品对职位的高下认定多少还要依据于职事权责,而中正品和“清浊”的认定则更多适应了士族维系门第的需要(注:参看拙作《乡品与官品关系之再检讨》,《学人》8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5年。)。所谓“清官”大抵以清贵、清闲和文翰性质为特征,与文化士族的平流进取、尸位素餐相适应。
  南北朝还出现了流外七品和流外七班,“吏”阶层从此沦落到了“流外”。这个制度也源于九品中正制。中正二品以上为士族士大夫,三品以下则是寒庶担任的吏职,“流外”便是由中正品的三品至九品这七等转化而来的(注:参看拙作《北朝对南朝的制度反馈》,《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7年3期。)。在周代,拥有爵命的士大夫与无爵的“府史胥徒”呈现为两个阶层,战国至秦的社会变革却打破了这种身份界限。秦汉基本没有官、吏分途制度,入仕者皆“本于小吏干佐,方至文学、功曹”,经察举、辟召而“迁为牧守,入作台词”(注:《通典》卷16《选举四》。)。中古时期,官与吏却由行政等级之别,变成了以流内流外相隔的身份鸿沟,而且与之相似,文、武之别也由职类之异变成了一种身份之异,这都是由士庶之别而衍生出来的“品位”性质的制度。
  这种以身份为本的“品位”格局,我们称为“门品秩序”。它大异于汉代禄秩下的等级秩序。士族门第本身就构成了居官资格,则其“品位”在居官之前就隐然存在了,这就是“门品秩序”的本质。与皇权“共天下”的士族门阀,是一个充分“贵族化”了的并呈现强烈“自利取向”的阶层,他们把禄位占有视为一种应得私利和身份特权,并使“分官设职”时的“效率考虑”让位于“优惠考虑”,以至人称南朝官僚组织与其说是政府的得力工具,倒不如说是“流亡贵族的福利体制”(注:Dennis Grafflin,"The Great Family in Medieval Southern China",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41:1,1981.)。同时在这个分裂动荡时代,每奉送一顶官帽子便等于增加了一位政权拥戴者;为维系统治集团的稳定,朝廷也必须给官僚更多权益以为笼络,并尽量从长期合作的家族中录用官员,官僚队伍因而日趋封闭,冗位冗号与日俱增。至如十六国北朝的官、职分离,比南朝有过之而无不及。众多的部落贵族们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便是“选贤任能”的限度。原始粗糙的政治体制容纳不下众多显贵子弟,然而也不能让其同于白民,所以朝廷向之大把大把地散发着各种爵、位、衔、号而毫不吝惜。
  此期还存在着另一类型的“品位”之制,亦即由将军号构成的军阶序列。汉代的常设将军本来寥寥可数,但世入魏晋,将军号却迅速繁衍。军队编制中另有牙门将、骑督、五百人督或队主、幢主、军主等等军职,将军号则变成了类似军衔的品位标志。由于地方行政的日趋军事化,地方牧守及都督大抵以军号作为位阶,往往用东、西、南、北等等方位字样与征、镇、安、平相配,例如征西将军、镇南将军之类。上承汉代以将军辅政的传统,中央官僚加军号的情况也在扩大蔓延。晋宋间的军号分布于官品的一至五品和八品,并按同类军号为一阶的原则,构成了有异于官阶和禄秩的又一序列。梁武帝以125号军号为十品、二十四班,再加上14个不登二品之军号共八班,单列于官品之外。学者指出:“梁栋的散号将军已成为整个职官体系中最基本的身份等级尺度。”(注:陈苏镇:《南朝散号将军制度考辨》,《史学月刊》1989年3期。)史称“后魏及梁,皆以散号将军记其本阶”(注:《旧唐书》卷42《职官志一》。以上又可参拙作《魏晋南北朝将军号的散阶化历程》,将刊于中华书局《文史》;陈奕玲《魏晋南北朝军号散阶化的若干问题》,待刊。)。
  军号最先发展为首尾完备的散阶序列,至如文散官的“散阶化”进程就迟缓了不少,其决定性的转折是在北朝魏周之际,并得益于军号的“拉动”。魏末战乱中出现了军号、散官的滥授现象,而且军号往往还是与诸大夫及东西省散官成双成对“双授”的,《魏书》卷75《尔朱世隆传》所谓“皆以将军而兼散职,督将兵吏无虚号者。自此五等大夫遂致猥滥,又无员限,天下贱之”。这“双授”到西魏便制度化了,在“九命”等级中,除大将军到武牙将军的军阶之外,还有一个由开府仪同三司到山林都尉等文散官构成的文散阶序列,赫然两立而双峰并峙;二者依然成双加授,如骠骑将军与右光禄大夫双授,车骑将军与左光禄大夫双授,征南将军与右金紫光禄大夫双授,中军将军与左金紫光禄大夫双授之类。由此而来的重要进步至少有二:第一,此前与官品仍呈参差龃龉的军阶,转而均匀分布在官品各阶之上,军阶、官阶一致化了;第二,就是前述的“拉动”:先已成为散阶序列的军号,通过“双授”而把零落散乱的文散官也“拉”成了首尾完备的序列,并把自身性质“传递”给了文散官,将之“拉”入了位阶的境界。由此而带来的军号与散官的两列分立,显已构成唐代文武散阶体制的先声(注:参看拙作《西魏北周军号散官双授制度述论》,《学人》1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至于东魏北齐,把“双授”视为滥授而加抑制,由此一度阻碍了文散官的散阶化;不过对西魏“军阶与官阶一致化”这个进展,北齐统治者还是怦然心动了,步其后尘,依官阶重新安排了军号的排序(注:参看拙作《周齐军阶散官制度异同论》,《历史研究》199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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