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建设法治责任效能政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3 15:57:56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主体建设:完善与探索
   问责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明确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问责主体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也称内部问责主体,是指问责机关设立在本系统内。异体问责主体也称外部问责主体,是指问责机关设立于系统之外。问责制能否成为一项效果良好的制度,与问责主体建设有很大的关系。
   按照《暂行规定》,目前我国的问责主体包括问责建议部门、问责决定机关和问责办理部门。问责建议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问责决定机关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权力决定问责的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问责办理部门是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办理的有关部门。因此,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与干部管理制度相统一的组织问责制度。
   加强问责主体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问责的实际效果。建立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既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还要做到规范有序。这就要求我们在问责工作实践中,努力探索组织问责与人民参与监督相结合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推进问责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第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完善同人民群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暂行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经调查后需要实行问责的,应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在这里,人民群众的揭发、检举和意见反映,无疑应该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形成问责建议的重要来源。因此,如何让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意愿表达准确及时反映到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就成为决定问责制度能否执行好、贯彻好的重要因素。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更新观念,创建相应的制度。如可考虑建立行政问责代表制度、群众对问责的直接建议制度、公开透明政府制度、民众听证制度等,为现行的组织问责制度最大限度地注入人民参与和监督的因素。这对克服组织问责主体的局限性,保证和提高行政问责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确保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公开透明。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应该公开进行,这已经是国际惯例。《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指出,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因此,除了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问责,都要做到公开透明。问责办理机关要研究如何向社会发布问责信息,如何处理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如何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等问题。问责机关必须对社会团体、公民的正当建议和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不得听而不闻、无故拖延。从当前情况看,这方面工作的不足仍然是影响和制约问责效果的瓶颈。因此,必须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完善问责公开化制度,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第三,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问责体制。应构建以共产党为核心,人大为中枢,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舆论媒体和公民广泛参与的多元主体问责体系。首先,要明确人大监督的权力。要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充分运用其监督权力,行使各项监督职权对行政机关进行问责。其次,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问责作用,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参政、议政的同时,要在政治监督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成为问责体制中一个重要的问责主体。再次,要注意发挥司法机关等其他问责主体的作用,形成多元主体问责网络,使问责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问责程序与方法:可操作性与威慑性
   问责程序和方法是构成问责制的又一个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说,问责制的成效主要取决于问责程序和方法设计。很多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行政问责程序和方法。如法国有非常完善的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责任追究和行政诉讼等作了具体规定,既规定了行政机关权能、行政活动方式,也规定了对行政活动的损害后果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公务员的责任)进行追究的方式和程序。
   问责程序和方法解决的是“如何问责”的问题,对问责程序和方法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公正、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和较高的威慑作用。我国《暂行规定》对问责程序和方法仅做出了原则规定,因此对于问责的具体操作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在以往问责实践中,各界对问责有些不同认识,主要是:问责的方法不够公开透明,实施过程中缺乏外界监督;问责权威性、威慑力不强,往往雷声大、雨点小,走了过场;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个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好的实施方法,就有可能流于形式甚至产生副作用,达不到制度设计的初衷。所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问责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问责方法问题,把它作为完善问责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研究。建议对问责制的各个环节都要提出具体要求,调查取证工作要严肃认真,翔实可靠。对那些社会反响大的典型案例和群众关注度高的焦点、热点进行问责,应尽可能做到过程公开,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代表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克服问责走过场现象,使问责制度真正取得实效。
   问责制度外部环境建设:打造阳光政务和阳光政府
   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作支撑。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建设良好的问责外部环境,最主要的就是增强各级政府行政运行的公开透明程度,打造阳光政务和阳光政府。政府不但要定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信息,还要允许人民群众有权查阅、索取行政信息。公开信息的范围要尽可能广泛。我国目前列为机密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过多,这对于推进行政问责制构成了障碍。应允许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一些可以公开的政府会议,了解政府动态。只有人民群众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知情权,才知道谁对他们负责,而谁又不负责,才能追究其失职行为。因此,建立和完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众应该知道的信息,明确信息发布渠道至关重要。新闻媒体是重要的信息传播工具,要减少和排除行政部门的干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对各级地方政府来说,实行公开透明行政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加紧制定和完善各种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的制度,建立民意诉求表达的通畅渠道。通过公开透明行政,强化行政监督机制,改变行政运行不规范的问题,做到行政机关权责一致、勤政高效、社会满意,行政工作人员一心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使良好的外部环境成为全面建设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的重要保障。(陕西省行政学院纪委供稿)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