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与人谈了合伙干木器坊的事-简单平和-搜狐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9:35:45
一、余,工作内容:全部实施(包括市场推广,设计,制作(走量大后考虑雇人。但前期,全部自已干),送货,采购等。反正,就等于是所有活,全自已干,做为起步)内容。
  二、股份计算办法:
    (一)干股:余,40%(法律规定干股不得超过25%。但,余实为智力入股部分,且全部加以实施,所以,占25%上限为不过。另,余还是“员工”,实际上是身兼好几个25%的“身份”。同时,也格外明确:允许对方参股,实际上是为了合作的“表示”。事实上,我做此事,根本无需与人合作。因所需流动资金之少,实不需人“现金入股”。所以“合作”,立意点是“合作”。在此前,其它时候曾互相笑谈:没有必要非合作。我就是一个“独立供货人”,合适,拿我的货。不合适,拿别人的货,没必要“客气”。在商言商而已。另外,这么多年,余有一个“毛病”,对“吃独食”感觉很一般。而且凡碰“吃独食”之人,必避之防止,没必要客气,该怎么动心眼就怎么动心眼。你不厚道,别说非我要当傻子。厚道人自然大家厚道)。
    (二)实资投入部分:
      余(下称甲方):家中现有材料实值计价;余现有工具实值计价;余家住处,按现市价房租折半,计时一年租金,折值计价;与合作方现金等额出资。以上四项为余实资入部分。此部分小计金额计为A。
      合作人(下称乙方):与余等额现金出资。此部分小计金额计为B。
    (三)股本结构:
      余之股份比例:40%+(A/(A+B))*60%
      合作人之股份比例:B/(A+B)*60%
    (四)补充说明:
      如甲、乙双方,实际出资额不同,依实际出资额,按上法计算。

    三、后续处理方法
    (一)追加投资:凡需追加资金,甲、乙双方,以A、B比例外追加实资。如一方未按比例出资,按当时总净资产,在60%部分,进行资产划分,假定,甲方为C值,乙方为D值。追加资金甲方出E值,乙方出F值。则新的股份比例为:
    甲方:40%+((C+E)/(C+D+E+F))*60%
    乙方:(D+F)/(C+D+E+F)*60%
    (二)核算:每月核算一次。
    资产计:库存(分原料、半成品与成品等几部分)计成本价为现值
        工具(全部以实价计值,采用一次报废法)
        现金
        应收(现在买家大都“玩心眼”,多少可能会有此项。毕竟不是诚信社会啊!)
    负债:无(小本生意,一进一出,不赊不欠)
    (三)分红:每月核算后,计算两月净资产额增减。增者,分红。减者,挂帐,不分。后期有赢,先补足“本金”的“欠值部分”,然后,才进行分红。
    经商议,具体方法是,以流动现金,在使用部分开办费后,正式出货时的现金余额,或上或下取整,做为“现金池”的“基数”。货存、工具实计价,但,除非“合作结束”,否则“不分”。在“无欠无赊”的情况下,实存现金比“现金池基数”大的部分,按股份实时现金分红。

    四、清算
    合作终止情况下,进行清算。
    按最初及其后可能发生的追加投资后,每回在60%中,甲乙双方的最后比例,对“当时净资产”进行划分(即甲方的40%干股,不参与净资产划分)。

    五、其它
    (一)乙方投股参与的是“木器加工”,而不是甲方“所有经营”。(此针对甲方开网店而专设。此木器坊对甲方,是一个按对市场供货价供货的生产供货商。甲方网店,及网络综合经营,此乙方投资的木器坊无关)。
    (二)其它方参资入股:甲乙双方,以“整体身份”进行。不得独立操作。投资完成后,甲乙双方在“新实体”中的股份,按甲乙双方在“新合作”的“共同股份比例”,以“未进行新合作之前”的“甲乙双方全部股份比例(甲方含40%的股份比例)核定在“新合作”中的“实际股份比例”。
    (三)合作期股份变动
    按前述原则,先进行实资产部分财产划分。然后按双方“进、出”资实值,与原各自所占资产,进行各自“新总值计算”,重新核定在60%实资股份中的比例。按前述方法,重新核算“新的甲乙双方股份”。
    (四)在无第三方入资合作之前,股份变动,权限于甲、乙双方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