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贫困人口中年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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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学报:中国城市贫困人口中年人最多
2010年09月28日14:5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的贫困问题一直被看做农村现象。这不仅因为农村贫困人口在全国总贫困人口中所占比例高,而且因为当时城市贫困居民的贫困程度相对而言微不足道。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社会资源按市场机制进行配置以及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城市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失业和下岗突发性大量增加,加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中国城市贫困问题日趋恶化。 城市贫困救助覆盖面在6%—8%左右据民政部门统计,处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口是2334万。实际上,有的学者认为,城市贫困问题应该更加严重,其人数约为6000万,占城市总人口比例的10%。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覆盖率都在10%以上,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的城市贫困救助率为6%。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城市贫困救助的覆盖面应该在6%—8%左右。根据这个救助率,中国城市贫困居民的规模约为3600万—4800万人。目前,城市贫困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矛盾之一。城市贫困不同于农村贫困,城市居民无田无地无山林,没有回旋余地,而且城市居民联系密切,组织起来的成本较低,对社会稳定有更大的威胁。 根据教育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研究》课题组对武汉市城市低保家庭的调查,我们发现,城市贫困人口的主要特点是中年危机、文化偏低、入不敷出、失业严重以及无依无靠。所谓中年危机,是指城市贫困人口年龄集中在30—50岁;文化偏低是指城市贫困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不高,96.1%的城市贫困人口受教育程度在高中以下,其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口高达33.8%,还包括12.3%的人没有受过任何正规教育;入不敷出是指被调查的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消费251元,而人均月收入只有200元;失业严重是指接近60%的处在劳动年龄阶段的城市贫困人口被排斥在就业群体之外,成为下岗或失业者;无依无靠是指高达72.2%的城市贫困人口除最低生活保障外,不能享受其他收入保障,同时不享受任何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城市贫困人口高达91.5%。 城市贫困具有转轨特征城市居民贫困问题的成因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经济转型因素、制度因素和个人因素。经济转型过程致使原有的低层次均衡被打破,各种摩擦、矛盾和困境也随之而来。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相应的就业结构调整、滞后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以及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等,都使城市低收入阶层更容易受到冲击。可以说,中国城市贫困的产生和加剧与经济转型背景密切相关,因而也被称为转型时期的城市贫困。同时,如果我们进一步挖掘,也可以发现存在于该问题背后的制度根源。其中,又以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方面的影响最为突出。在收入分配方面,由于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制度上的空缺和漏洞,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这具体体现在:垄断性行业、部门和单位的分配失控;国有企业分配秩序不规范;再分配秩序混乱;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加剧了分配秩序混乱。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尤其是在整个社会保障体制中起“兜底”作用的社会救助制度的严重缺陷,使得城市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生计都难以维持。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两个非常严重的缺漏:一是未考虑贫困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甚至没有大病保障;二是对低保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重视不够。具体到个人因素,我们发现,36—45岁的城市居民陷入贫困的概率最高,是60岁以上居民的2倍;受教育程度越高,陷入贫困的概率越低;身体不健康的居民陷入贫困的概率是健康居民的2.5倍。
城市反贫困需要政府介入贫困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我们认为,社会应该关心的是贫困居民的苦难,关心贫困这样的事实,而不是贫困居民的品格。贫困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影响到经济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中国和世界各国的经济实践证明,经济发展为反贫困提供了可能的经济和物质保障,但在解决贫困问题上,市场逐利性、收益成本内在性等的存在,决定了完全通过市场来解决贫困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贫困无论是作为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都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城市反贫困是政府需要介入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中国公共财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财政学者而言,我们将集中关注城市反贫困的财税政策,即或者通过财政支出手段为低收入者提供补助,以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乃至于摆脱贫困;或者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相对贫困程度。 首先,我们应该确立城市反贫困的思路。反贫困应从道义性转变为制度性,同时反贫困应从基本生活救助转变为综合救助。在财政支出政策方面,应该建立综合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证低收入群体维持生存和最低生活需求之后,还应该将目光转向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同时要注意提高贫困者的自身能力,鼓励其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增强其在脱贫工作中的主动性。要充分意识到,贫困者也不只是被动接受援助的客体,其本身也是反贫困的行动主体之一。经验表明,在反贫困工作中,重视贫困者的参与,会取得更好的反贫困效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别应加强对城市贫困居民的医疗救助,我国可以在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做法的同时,建立适合于本国情况的城市贫困居民的医疗救助机制。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当采用促进就业的税费减免政策。例如,可以规定,凡是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以外,延长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年限;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的功能,同时还应对低收入者、老年人及其他弱势人群实行补偿和优惠政策,在税收数量和医疗保险金支付上获得一定的减免,有孩子的贫困家庭可申请税收优惠等。(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