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7:47:42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中国政府网今天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根据很多客户单位的反映,对于实施中的有些方面还不甚明了。对此我们做如下进一步说明:

    问:职工在何种条件下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其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的12个月,包括在其他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如,职工在A单位工作了1年2个月后进入本单位,如其中没有中断工作时间的,则进入本单位就享受年休假。如其期间有2个月没有工作,则应当从其再次工作之时开始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何理解累计工作?是指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年限,还是包括该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此处累计应当包括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客户单位可审查该职工的社保缴纳情况、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本职工的书面承诺等方式确定其实际累计工作年限。

    问:新进职工如何安排其带薪年休假?

    新进职工如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职工甲进入公司时,累计工作时间已满5年。进入公司的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则其可享受的当年年休假天数为:

    (61/365)*5=0.83

    因此该职工不再享有当年度的年休假。

    问: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在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需要职工本人出具书面放弃年休假的证明,用人单位才可不按照300%支付未休年休假部分的工资。

    问:在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时,如何计算职工日工资?

    职工日工资应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

    月工资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例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当年6月30日,按照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可享受10天年休假的,已经休假3天,则其折算方式为:

    (181/365)*10-3=1.95

    则其还有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日工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基于用人单位已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实际还应当支付其200%日工资作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如系职工辞职等,则用人单位无需按照上述情况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职工加班计算法:端午小长假就结束,加班的市民最关心的就是自己该拿多少加班费。昨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专家表示,14日和15日两天加班可领取2倍加班工资,16日加班可领取3倍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法》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目前成都市中心城区最低月工资标准650元为例,日工资标准为29.9元。所以,市民前两天加班费,每天最低应为29.9×200%=59.8元;如果在6月16日加班,加班费则最低应为29.9×300%=89.7元。端午节期间3天加班,最少可拿59.8×2+89.7=209.3元。

  假如张先生每月工资2000元,14日和15日每天加班费为:2000元÷21.75×2=183.90元;16日加班费为:2000元÷21.75×3=27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