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南阳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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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2-19 19:33  来源:  阅读次数:1  

 宛人[2004]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规范事业单位用人行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根据市委、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的意见》宛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所有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市人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制定考试聘用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

  考试聘用方案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编制数、现有人员数、缺编人数、考聘人数、拟考聘岗位名称、所需的资格条件、考聘范围、对象、所采取的考聘办法等。

  第六条 考试聘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考试聘用公告。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清正廉洁、品行端正,热爱拟考聘岗位工作;

  (三)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拟应聘到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聘岗位需要;

  (六)具有拟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要注意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过渡。要把非在职人员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兵考虑到考试聘用范围之内。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调配录用科和市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聘用人数与考聘人数的比例至少应达到1:3,方可开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必要时也可加试职业能力测试和实际操作技能,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工作由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专业科目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要求和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根据拟聘人员职位需要确定。依据笔试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第十三条  面试原则上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面试评委由组织、人事、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评委组成人员一般不低于7人。面试主要是考试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求职动机和形象仪表等。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根据面试成绩加笔试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第十四条  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合格者,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被考核人员。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内容为应聘者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考试舞弊的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定取消其聘用资格,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次递补被考核的人员。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被聘用的人员,由市人事局下发文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回避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不按编制、计划和考聘条件、程序进行考聘的,上级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宣布其考聘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实施考聘。对负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的笔试、面试等成绩及考聘结果均须及时张榜公布,要认真受理社会各界的检举、申诉和控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时,应聘人员和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符合任职回避的必须实行任职回避;从事考聘、考核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阳市人事局 

                             二OO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