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贵在“落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1:01:16

 

中共弋阳县委组织部  张泽平

 

近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各地掀起学习贯彻的热潮,在党员干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四项监督制度从制度本身来说,贯穿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环环相扣,无懈可击。但如何能将这一良好制度真正落到实到,杜绝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一名从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人员,认为要不断提高制度的知晓率、执行力和约束力上下功夫。

一是提高知晓率,让领导干部“心存敬畏”。无知者无畏,知然后才有所畏。四项监督制度是惩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利器,是干部选拔任用的“硬杠杠”和“高压线”。要通过学习宣传,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从思想深处不敢去触击他。扩大学习宣传手段和方式,利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民主生活会,列入党校主体班等多种途径进行学习。将四项监督制度编辑成册,印发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大家系统学习。利用党报党刊开辟专栏,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形成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良好氛围,让广大领导干部深知其利,深晓其害,熟习于心,做到如履薄冰不轻视,循规蹈矩不逾越,咬定青山不放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存敬畏之心,敬仰之情,自觉带头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二是提高执行力,让四项制度“掷地有声”。制度贵在坚持,措施贵在落实。无论多好的制度、多严的措施,如果只写在纸上、念在嘴上、挂在墙上,只能是一种“摆设”。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乃时之所亟,政之所要,民之所望,不可小觑。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成为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楷模,确保其落到实处,而不是让他成为一种“摆设”。组工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最坚决的态度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始终恪守一以贯之的职业道德底线,以大无畏的勇气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做坚决斗争,以大无私的选人用人作风来影响和净化当前某些部门和单位出现的不良政治生态,不断增强组织监督的内生动力和服众力。将四项监督制度赋予组织部门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贯穿于科学的干部监督体系之中,体现于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失责必究的铁律之中。

三是提高约束力,让违纪行为“令行禁止”。制度效用灵不灵取决于约束的措施硬不硬。只有约束到位,才能确保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不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要做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令行禁止”,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刚性监督约束来保障。通过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露头就打”,及时采取措施,防微杜渐;对选人用人上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彻查到底,严格问责,绝不姑息。建立健全举报约束机制,将选人用人权力自觉置于群众监督约束的“广角镜”之下,从根本上铲除买官卖官的生存土壤,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二)全民监督总动员

-----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之我感

弋阳县委组织部  洪淑芹

中央办公厅和中组部最近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建立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审计、责任追究“四位一体”的干部监督链,对于完成选人用人重大政治任务,防止用人失察失误,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营造了一个党员干部相互监督、人民群众共同监督的和谐环境。

一是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是监督制度的坚定执行者,做制度的“守门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四项监督制度不仅具备科学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还在于可执行性,在于落到实实在在的工作中。《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第七条等内容明确了纪检监察部门有关的行为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等内容,明确了组织人事部门有关的行为规范。这就要求各级纪检干部、组织人事干部要当好选人用人的“守门员”,筑牢抵制不正之风的思想防线。

结合干部工作的岗位职责要求,我体会到,遵守制度、执行制度,必须树立三种观念,即:一是立场鲜明的政治责任观。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始终坚定不渝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始终保持个人言行不偏离轨道,才能认真执行好四项监督机制。二是敢于担当的岗位责任观。做到尽心、尽力、尽能、尽职,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选好人用好人;要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个干部的实际表现、全面准确地分析干部队伍状况;有责任有义务为领导执行政策出公道正派的主意、当让组织和群众放心的参谋;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纪律,认真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三是法大于权的法纪责任观。严格以“德、能、勤、绩、廉”的标准要求自己,始终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从作风抓起、从小事做起,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让权力在阳关下执行,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是党员干部是监督制度的铁杆拥护者,做制度的“传递员”。党员干部既是“四项监督制度”执行的对象,也是执行的主体,只有坚决维护、宣传好监督制度,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充分保障自己的监督权利。《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作为传递员,党员干部的第二次宣传扩大了监督制度的知晓范围,提高监督权力正确执行度。通过广泛宣传和对干部选人用人程序的了解,党员干部可以相互提醒和监督,共同行使监督权。如在《“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离任检查办法》实行时,如果不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做法,以及对新任用人选的原因、表现等情况,参加评议的人就不了解实际情况,就有可能凭主观印象,甚至是道听途说的消息来评判,这必然会影响到评议质量,降低监督水平。

三是人民群众是监督制度的坚决监督者,做制度的“裁判员”。阳光选人用人的全过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心里是最有数的,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群众看得最清楚,群众最有发言权。因此,四项监督制度不仅将党员干部,还将群众对干部任免反映的情况作为标准来追究相关责任,充分体现了党尊重民意、重视民意的意向,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性,使群众敢于监督、愿意监督、主动监督,形成一个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社会监督网络。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放于阳光之下,通过群众民主推荐和民意监督机制,才能真正把不干事、干不成事的干部淘汰出去,把不符组织程序的用人现象凸显出来,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整个干部队伍才会始终充满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