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颍:政法委的角色之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05:24:05

   客观上说,作为执政党内负责为党的司法工作政纲提供意见和建议的研究机构,政法委(主要指中央政法委)在推动我国司法改革适应现代政治文明的历程中,贡献不容抹煞。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政法委作为政党的一个内部业务机构,并无行使公共权力的法定职能,这也是事实。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从立案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以至于法院裁判整个诉讼过程,法律明确了办案机关的主体与各自的职权划分,除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政法委作为党的内部机构,就具体的案件发表意见显然于法无据。


  实际上,一些地方政法委未能安于学术和政策研究,出现干预并妨害司法的权力冲动,其负面作用在赵作海冤案中暴露无遗,在媒体披露的其他广受社会关注的个案中,政法委也频频出现于公众视野,扮演了一个与其身份不相称的角色。这种角色的错位,一定程度上侵蚀了我国的法治基础,对公安、检察、法院依法独立办案造成了困扰与妨害,导致办案机关不敢负责、不能负责,冤狱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政法委何去何从?已是摆在公众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政法委首先应以身作则,按照宪法和党章的要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就处于诉讼程序中的案件发表任何意见。政法委可在诉讼程序已终结的案件中,选择较为典型、社会影响较大并且对相关司法制度改良有重大意义的案件进行研讨,通过媒体公开表明自己的观点;也可以邀请包括法学家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进行理论研究,以促进法学的良性发展及制度建设的改革。


  在刑事立法方面,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以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的方式扩大“妨害司法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增加相应罪名,将妨害司法的政党工作人员纳入刑事责任主体之中,应该是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以此可促使政法委工作人员谨守宪法和法律,在具体案件中,不会出现妨害司法之举。如此,既维护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又保护了政法委官员自身不致于陷入妨害司法的错误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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