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004年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政策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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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4年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政策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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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就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有关问题发出了紧急通知。该通知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楼市动荡造成风险。

    2.2003年4月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对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3.2003年6月13日,针对房地产投资存在过热趋向,中央银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即121文件),对房地产融资进行了相应限制。然而,此举遭到地产界强力反对。随后,关于中国经济是否过热成为当时争论热点,一时各方无法达成共识。

    4.建设部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土地,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相继实行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

    5.2003年8月23日,中央银行宣布从9月21日起将法定准备金率从6%上调到7%,以紧缩信贷,控制银行信贷增长过快。

    6.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即18号文)。《通知》称“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发展是健康的”,被地产界视为重大利好。

    7.2004年3月24日,中央银行宣布将从2004年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同时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然而,未等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实行,中央银行就于4月11日宣布,将从4月25日起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8.2004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即“71号令”)。要求各地必须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对8月31日以后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从严查处。

    9.2004年“五一”前夕,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的自有资金比例已从原来规定的20%提高了15个百分点,即自有资金投资需占项目总投资的35%。与此同时,为控制信贷规模,温州、上海、重庆、南京、北京等城市的国有银行已对投资性项目贷款和个人贷款调高了放贷门槛,严格了审批条件。

   1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如无特殊约定,在预售商品房自交付使用后90日内,开发商就必须为业主完成房产证办理,否则负违约责任。

      11.2004年9月2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房地产风险管理指引》,明确指出该政策出台的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对商业银行应该怎样控制房贷风险作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并取消了商业银行原“房地产贷款余额与总贷款余额比不得超过30%”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