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BO合法性研讨会上的发言 马克思主义评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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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BO合法性研讨会上的发言
2007-11-10 01:31 来源: 本站原创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25
在MBO合法性研讨会上的发言
暮霞
MBO在西方是一种普通的企业治理模式,即使这样,它也是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但在我国当前的制度条件下,一方面是国有资本规模庞大,企业管理者在一定意义上又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其委托代理由其来具体执行;另一方面,腐败问题非常严重,并且带有很强的制度性因素,那么实行MBO只可能是将国家资本转为私人官僚资本,是官僚权贵阶层进行资本积累的有力途径。
MBO当然存在程序上的不合法,但问题不在于合不合法,而是法律的规定对此是无济于事的,更别是说政府文件。在政府未对其进行规制之前,大规模的MBO已经在进行,政府文件出台后,由于其规定上的矛盾性,缺乏有力的惩罚措施,也不能有效制止MBO,而且这时MBO的实际目的已经达到,也不需要再进行下去了,剩下的只不过造成既成事实,将之合法化罢了。我们相信程序正义,相信程序合法的重要性,是建立在对法制有效性的基础之上的,任何程序的正义都必须有制度正义作为根本保障。而现在的法,仿佛是放在垄断利益集团手里随意揉捏的泥巴,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捏出自己想要的形状。法律、法规既可以成为掩盖盗窃国有资产的幌子,又可以成为保障这种罪行的护身符。另一方面,则是凡令不行,上有政策下与对策,法规形同虚设,国家力量遭到官僚利益集团的削弱。在MBO问题上,可以说国资委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只不是演了一出“自监自盗,贼喊抓贼”的戏剧罢了。
因此,从根本上讲,MBO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或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与整个国家权贵资本主义化的发展进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其中的一个必然环节。我们常常说权贵资本主义,分家起点不公平的资本主义往往指的就是这种内部人收购的方式。
但是,话说回来,MBO也不是权贵资本主义的关键问题,甚至不是主要方面。实际上,我认为私人官僚资本有三种主要存在形式:官僚个人或家族的企业、国有企业管理者或官员把国家企业转变为个人的企业、地方官僚和私人资本家结合而成的垄断利益团体,它们也都以私人资本的面目出现。官僚权贵不通过MBO,通过另外的方式也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可使国家资本变为私人官僚资本。而在目前阶段,MBO作为国家资本转化为私人官僚资本的主要方式已成为过去,新的方式已出现,外资并购正在成为国企私有化的新方向,这其中的内部交易过程同样存在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和权贵从中牟利情况。
很多人对MBO的指责都是说这是通过行政指定或利用权力占有的结果,因此具有明显的不公正。许多自由派学者对此也是有所批判的。那么与此相对,如果不是通过MBO,而是通过所谓的市场化竞争的自然集中就能避免“私有化沦为少数人占有国有资产的专利”吗?我们都知道,秦晖有个观点,就是私有化(也就是分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分家时的程序是否公正也就是起点是否公正是改革成功的关键。他并且以东欧如波兰的转轨与俄国和中国的转轨进行比较,认为东欧国家实行的是起点公平的改革,所以能带来社会经济的真正发展,比如波兰,它实行的是EBO雇员买断,而中俄由于起点不公平,则殊途同归,都走上了权贵资本主义道路,其改革才有灾难性的后果。我们当然赞同自由派的秦晖先生对程序公正价值的肯定,并且也认为程序正义具有它特殊的独立意义。但这种公正终归只是形式上的。实质上呢?秦晖到后来又不得不指出,波兰分家初始阶段的EBO,股权在二次交易中由于外部投资进入和内部经理层收购逐渐向“能人”手中集中,也逐渐变成了MEBO(管理层与雇员共同买断)和MBO(管理层买断),也就等于承认,波兰与中国殊途同归,只不过波兰的MBO中间绕了一道坎,时间长了点,无非如此,直至今日,波兰等东欧诸国的贫富差距也非常悬殊。这表明,东欧私有化的形式上公正,无论是波兰的EBO也好,捷克的大众私有化也好,最终都无法阻止资本寡头垄断的出现,无法阻止资本寡头垄断对大众财富的剥夺。在MBO问题上,想通过民主、平等的所谓程序公正的私有化,来解决国资流失,避免私人垄断官僚资本的出现,想要以自由资本主义狭隘的“自由”、“公正”去对抗权贵资本主义无异于痴人说梦。
那么,另外一种相对立的说法就是认为国有企业不通过MBO或其他产权变革方式也能搞好。这在逻辑上和现实上都是没有问题的。但单纯地提“国有化”并不足够。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在当前情况下实际上有两种属性,也可说两种成分存在:一种是国家资本主义的成分,一种国家官僚资本的成分。如果国家资本更多地用于部门利益或集团派系利益,国有企业利润大部分流入国家官僚腰包,而不是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目的,那就是国家官僚资本了。因此,简单地说国有化并不能解决问题,国有企业,它也可能是国家官僚资本性质的企业,那么它即使不MBO,也很容易通过另外的方式被私有化,成为私人官僚资本或私人资本,也同样能造成国资流失。MBO问题,以及不公正的私有化问题必须放在对官僚资本的克服的视野中看,对其克服依靠既得利益集团和上层是不可能了,只能依靠劳动者自身的力量,因为其中利益受损最大的是劳动者。这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的民主改造问题。包括人大在国有资产管理的作用和地位。但首先,直接的就是经济民主的问题,尤其是企业内部的经济民主问题。经济民主就是要赋予劳动者参与监督和管理经济的权利。国有化必须与经济民主相结合,才能抑制和克服其中存在的国家官僚资本因素,发挥国有企业的真正优势。
经济民主,从基本制度的规定上看是有根本意义的。不是说产权明晰是关键吗?既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那么就明晰国有企业的公有产权,既然说劳动者是全民财产的所有者,那么其所有权就是对经济关系、经济过程的干预,其所有权应该在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分配的干预中体现出来。即使撇开国有企业是否具有公有性质不谈,那么经济民主在现代企业治理中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即使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于提高现代经济效率的要求,也建立了一套经济民主的管理模式。中国的转轨过程中,企业内部的传统的职工参与管理模式已经不起作用,新的制度又还未有效建立,处于一个真空,正需要建立,那么可以探讨一系列具体制度的操作,包括工会、职代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作用,以及实现参与经济管理的三个层次:信息沟通、监督和经营决策的制度建构。在这方面也都是可以借鉴西方的历史经验的,这些具体主张和措施也都可以经具体研究后进一步提出来的。实际上,所有种种都可以归纳为这样一个话题,即劳动者必须通过自己的力量才能有效干预不公正的私有化改革。
要强调的是,我并不认为在国有企业内部取得一定的经济民主权利就一定能够制止不公正的私有化改革,就能够彻底解决问题,还要看一系列的制度的配套变革、整个社会的力量对比。但争得劳动者组织自己力量的权利,这是壮大自身力量,建立斗争平台的基础。第一步正是要从这里开始。(www.reviewi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