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则柯:垄断者责任与“直接经济损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2:03:14
不久前,某电力公司在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尚未告破的情况下就重装电缆恢复电力,对此我曾提出要建立“垄断者责任”的意识。具体来说,发达市场经济不但要严格规制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而且要严格规制垄断企业的垄断责任。 例如即使在自身设备遭受盗毁尚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电力公司也有责任尽快修复设备,恢复对用户的电力供应,除此之外,我还谈到其他一些“非典型垄断”的例子:比如修路,要在直接进入或者转入这个施工点的所有路口,早早就树立指示牌,告诉司机前面的道路正在施工,并且告诉他们如何改道行驶。而不是在人家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他们走到死胡同的尽头,才让他们知道这条路已经走不下去,浪费许多时间;又比如管理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出于好心要更改停车层进入电梯间的住户卡密码,必须预先通知到每一个当事人,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密码更换,以免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阻,耽误事情。
这里所谓“非典型垄断”,是相对于经济学入门教科书上原始定义的垄断而言的,因为入门教科书都把某种产品的垄断企业定义为这种产品的市场上“只此一家”的企业。以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为例,一个物业公司承担了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就被这个物业公司垄断了。照理说,市场上还有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供选择,所以按照垄断的原始定义,这种情况不属于垄断。但是至少在合同期内,这座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是被这个物业管理公司垄断了的,所以说是非典型垄断。
有人可能以为,这样一来,垄断者的责任太宽泛了。其实不然。用户要求的某种服务全部交给你了,你就有责任提供稳定的良好的服务。在发达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必须要有这种合同精神,才能在市场上站得住脚。哪怕遭受未曾预料的损失,也要履行合同,兑现服务的承诺。
在电力公司重装电缆的那条新闻中提到:“今年头5个月广州发生8321起电力设施被盗案件,直接经济损失2700多万元”。这个“直接经济损失”的说法,也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垄断者的社会责任的边界在哪里。
当发生一起盗毁事故的时候,我们常常听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多少的说法。“直接经济损失”的说法,本身还算是科学的。以电力设备被盗被毁为例,它指的是为了恢复电力设备原来的功能,需要花费多少钱。既然是“直接经济损失”,就不包括因为电力设备被毁而造成的连带损失,而这种连带损失,往往非常大。比如你正在打一个重要的电话,电话线被人剪断了一小段。把这一小段电话线接上,也许只需要很少钱,但是你的重要的谈话被打断,损失却可能很大。这种“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小但是连带损失很大的情况,可以说比比皆是,而且这些连带损失是只要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就必定连带发生的损失,无法避免。
所以,“直接经济损失”本意强调的,是尚未把随之必然发生的连带损失计算在内。可是现在不知道为什么往往就变成把损失只局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那就南辕北辙,“大事化小”得厉害,完全背离了“直接经济损失”概念的本意了。
垄断企业只考虑“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奇怪,因为只有“直接经济损失”,才是他们的损失。但是用户也被误导得只意识“直接经济损失”,那就上当了。因为这样的话,用户就不知不觉地把损失局限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忘记了垄断企业的垄断者责任。以上述“直接经济损失2700多万元”为例,2700多万元只是电力公司为了修复电力设施需要付出的花费,但是加上受影响用户的损失,何止2700多万元?假如正在冶炼的高炉突然遇上停电,整座高炉可能就要报废。假如正在进行重大科学计算的电子计算机遇上停电,许多宝贵的科学数据就可能丢失。这些损失,往往比“直接经济损失”来得更大。
相信不管社会怎么进步,都不能完全避免这样那样的事故。问题是事故发生的时候,怎样体现垄断企业的垄断者责任。25年前访问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时候,一天下午我从办公室回到我们居住的相当考究的教师公寓,发现电力公司正在抢修我们公寓大楼的供电系统。可是不巧,直到傍晚仍然没有完全修好。这时候我看到电力公司的人员挨家挨户派送“安民告示”性质的单张,告诉住户公寓的供电系统尚未完全修好,他们仍然在抢修,但是现在每户的冰箱和卫生间都已经通电,并且每户至少还有一个房间已经通电。(他们怎么做到的?相信技术专家会有答案。)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修,在入夜以后不久,系统就完全修复,全面恢复了正常供电。
你看,在抢修遇到困难的时候,电力公司会想到首先要保证住户冰箱里面的东西不会坏,首先要保证住户还是能够正常洗浴和方便。这给我上了“垄断者责任”启蒙的一课。
(作者系广州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国际商务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