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6 18:29:53
在我国历史上的封建地主制时代,存在着比西欧发达的市场。这种市场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小农与市场的联系相当密切,以至流通已成为小农经济再生产的一个必要环节。但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市场(可称为传统市场)和建立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现代市场存在着很大区别,它具有自己特殊的经济概念、经济现象和经济运行方式。我国封建地主制形成时期小农经济与市场的联系,以及在这基础上形成的经济概念、经济现象和经济运行方式。在《管子》书中有生动的反映。
《管子》是先秦诸子中对经济问题论述最多、最集中的一部。在现存《管子》76篇中,涉及经济问题者超过1/2,以论述经济问题为主者约占1/3强。《管子》对经济问题的论述是站在封建国家的立场上,始终围绕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而展开的,它并没有直接讲述小农或地主的经营与运作。但农民是当时入耕出战的主力,是封建国家依以存在的根基,因此《管子》的论述不能不涉及农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管子》的经济学正是在封建地主制的小农经济的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学。
对《管子》的著作年代和思想体系。学术界存在很大分歧。《管子》非一人之笔,亦非一时之书,已成定论。现在的问题是,《管子》成书于战国呢?还是分别成书于战国至秦汉?它是不同学派著作的杂凑呢,还是大体属于同一学派的著作?我赞成张岱年先生关于《管子》是战国时代推崇管仲的学者的著作汇集的主张[1]。《管子》各篇内容、风格虽不完全一样,但它们所论述和回答的问题彼此相联系,具有基本一致的思想体系,其内容则深深打上战国时代的烙印。关于这个问题,本文不可能展开讨论。不过本文的目的,既不是论述《管子》的思想和理论,也不是考证《管子》时代的某些历史事件,而是通过《管子》的思想、主张和有关论述,探讨其所反映的社会情态的一个侧面:封建地主制兴起时期小农经济与市场之关系。因此,退一步说,即使《管子》中果真有属于汉代的作品,也并不对本文的目的构成妨碍。因为我们要探讨的是较长时段的情态史,而不是较短时段的事件史。
本文拟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谈战国小农与市场联系之加强及其种种表现。下篇主要谈建立在以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小农经济基础的传统市场的一些特殊经济概念和经济现象。
上篇
小农经济是指在农业领域内与使用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最本质的内涵,一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的单位,即把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结合在一个家庭中,二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这种小私有制包括对土地、农具、耕畜和其它生产资料程度不同的所有权。小农经济曾经存在于不同时代,它并非一成不变的。我国小农经济并非始于战国,但战国时代是它发展的新阶段。
一、战国小农经济独立性的加强
在我国,小农经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晚期。我国中原地区从仰韶文化开始已普遍出现小型住房的遗址,其中有的房子遗址除有生活用具外,还有农业、手工业工具、粮食、窖穴等伴随出土;这种情况到了龙山文化时期更为普遍,并出现了在小房子基础上扩展而成的双室和套室等较大的房子。这些住房的主人显然已不是与生产分离的对偶家庭,而是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1]。按照恩格斯的说法,这种个体家庭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2]。这可以说是我国小农经济之肇始。
不过,在很长时期内,这种小农经济仍很幼弱,未能摆脱原始共同体的襁褓。他们在农作中主要使用木质耒耜,后来还有钁和钱镈等青铜农具,生产能力较低,荒地的开辟、农田沟洫排水系统的修建都要依靠集体的力量,田间劳动虽由各家单独进行,但仍需在共同体内实行必要的互助协作,从而形成公有私耕的农村公社。我国上古时代长期存在的井田制,正是农村公社及其变体。虞夏商的奴隶社会、西周春秋的封建领主制社会,都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之上的。[3]
在我国西周春秋封建领主制时代,全国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周天子,实际上这种所有权是在同姓和异姓贵族中按等级分配的。贵族的领邑建立在农村公社的残骸上。贵族领主在其领邑中不但拥有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而且实行政治上的统治,可以置官属、养私兵、设刑戳、收族党,同时拥有大片自营地(“公田”)和各项设施,形成一定的劳动分工和共同的经济生活。在这种领邑中作为当时主要农业劳动者的庶民,不但在人身上依附于领主,实际上处于农奴的地位,而且在经济上与领主相互依存,结合形成封闭程度颇高的经济实体。起源于农村公社的井田制已蜕变成贵族领主的授田制。农民从领主那里领到一块分地——“私田”和宅圃,用自己的农具在实际上归他们使用的田宅上种植粮菜桑麻,并在村社的公有地上放牧、渔猎,形成其相对独立的私有经济。这也是小农经济的一种模式。不过这种经济的独立性十分有限。农民必须首先在领主的“公田”中完成各种劳役,这是由农村公社公积劳动演化而来的徭役劳动,实质是封建劳役地租。由于单个家庭经济力量不足,还流行着“耦耕”等农村公社换工协作的遗俗;家庭生产不能自我满足的需要,则可从领邑内部的劳动分工中求得解决[4]。《逸周书·大聚》谈到周代的乡邑,“兴弹相佣,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乡立巫医,具百药以备疾灾,畜百草以备五味。立勤人以职孤,立正长以顺幼,立职丧以恤死,立大葬以正同。……山林薮泽。以攻其利。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分地薄敛,农民归之。”又据《盐铁论·水旱》载:“古者干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田亩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斩伐而足乎陶冶,不耕田而足乎粟米。”这些均可视为对封建领主制时代贵族领邑内部劳动分工和自给自足生活的一种模糊的、诗化的回忆。
我们在西周春秋的一些文献中(例如《诗经》中的农事诗)可以找到对农民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的描述,唯独没有农民在市场上交换的记载。《诗·卫风·氓》有“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的诗句,好像是讲农村的物物交换;但这位打着“贸丝”的招牌来相亲的汉子,实际上是一个“士”,不能以此说明农村中的商品交换。《左传》僖公二十七年称晋文公之治,“民易资者,不求丰焉,明征其辞”。这里“民”的概念比较笼统,在多大程度上与农民有关,难以确定。除此以外,很难找到与农村沾边的商业活动的记载了。不是说当时没有交换、市场和商业。有的。但在很大程度上这时的商人和商业是依附于贵族领主,并为贵族领主服务的,即所谓“工商食官”(《国语·晋语四》)。我国封建领主制时代市场的主体不是农民而是贵族领主。
这种情形,春秋战国时代逐步发生了变化。大抵从西周末年起,公田劳役制已为农民厌弃,实际上难以维持。春秋初年,管仲在齐国率先实行“相地衰征”,即按土地数量和质量的等差收税。稍后鲁国实行的税亩制与此相类。这种制度是以公田制被废弃,农民份地固有化,并出现质量与数量的差别为前提的。它的实行反过来促进了农民份地的私有化。接着,农民逐步获得了充当甲士的资格(在这以前,只有贵族下层的“士”才能充当甲士),提高了政治地位,但却以在税之外增纳军赋为代价。军赋则逐渐转向以“田”为征纳单位。从公田力役到相地衰征,其性质是从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以后各国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削弱贵族领主势力,相继把赋禄以邑制度改为“赋禄以谷”的制度,贵族领主直接治民的权力被剥夺了,井田制的樊离被突破了。农民遂由领主的农奴转化为封建国家的自耕农,他们向封建国家缴纳的赋税也成为真正的课税意义上的税。战国时代,国家授田制的外壳虽然维持着,但农民份地已实际私有化,并出现贫富分化、土地占有不均现象。这一切变化的基础是铁农具的推广,农民个体家庭独立生产能力的大大加强[5]。总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战国时代小农经济取得更为完整的形态,从而导致小农经济与市场关系的深刻变化。
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小农生产生活上的需求增多了,小农能提供市场的产品也增加了。另一方面,由于井田制的崩溃和领主制的破坏,在农民家庭经济之上,已不存在前述贵族领邑那样半封闭的经济实体,农民经济虽然力求自给自足,但由于规模狭小,总有不能自给的部分,这些部分一般只能从市场上取得;而他多余的产品,或用以换取其它必需品的产品,也只能到市场上出售。因此,战国小农已摆脱从前对领主和领邑的依赖,独立地出现在当时的市场上。
孟子对陈相的批评是大家所熟知的。他揭示了当时农民“纷纷然与百工交易”[6]的事实,指出“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7]。这种“通功易事”,在《管子》中被称为“交能易作”(《治国》,本文引《管子》文,只注篇名,下同)和“通财交假”(《轻重甲》)。其意思都是互通有无,交换产品。总之,战国小农已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相当程度上已成为当时市场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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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李根蟠、黄崇岳、卢勋:《中国原始社会经济研究》第十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 参阅拙著《井田制及相关诸问题》,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耦耕纵横谈》,载《农史研究》1981年第3期。
[4] 参阅拙著《井田制及相关诸问题》,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耦耕纵横谈》,载《农史研究》1981年第3期。
[5] 参阅拙著《春秋赋税制度及其演变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
[6] 《孟子·滕文公上》。
[7] 《孟子·滕文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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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成为小农再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
战国小农要从市场上取得哪些产品呢?《管子》的作者从小农再生产的角度归纳为“耒耜械器,种穰粮食”(《国蓄》)两大项。
战国时铁农具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已经普及。《海王》:“今铁官之数曰……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轻重乙》:“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镰、一鎒、一椎、一铚,然后成为农。”除“椎”以外均为铁制。我们知道,西周时人们仍主要使用木质耒耜从事耕播,农家自己就可以制造或修理这些农具,无须购买,所以《诗·豳风·七月》说:“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据毛传,“于耜”就是修耒耜。是农民自己的活。但铁农具就非购买不可了。正因为这样,《海王》作者提出用每个“耜铁”(即耜的铁刃套)加价十钱的办法增加财政收入。《轻重乙》的作者甚至认为春耕即将开始时,通过什伍组织向农民摊售“耜铁”,其收入可抵得上一季的收成。不管这些设想是否曾付诸实现,战国时农民要从市场购买其必需的铁农具,当系不争之事实。
农业生产季节性强,一年一收。收获后农民粮食比较宽裕,但要完纳租税,清偿债务,购买必需品,又由于缺乏足够的储粮设施,他们往往急于出售粮食,而到春耕或青黄不接时,又要从市场购进多少不等的种子和口食。《治国》篇把小农经济的这种特点概括为“凡农,月不足而岁有余者也”。商人利用这一特点买贱卖贵,“秋籴以五,春粜以束(十)”。《管子》则主张由政府发放农贷,限制商人的剥削。所谓“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揆度》)。种子作为商品在其它文献中也有记载。如《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征》载:“韩昭侯之时,黍种常贵甚,昭侯令人覆廪,廪吏果窃黍种而粜之甚多。”战国大商人白圭也说过“长斗石,取上种”(《史记·货殖列传》)。这些记载表明,战国时农民购买谷种是有一定普遍性的。
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又导致劳动力使用忙闲不均的现象。小农经济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生产。《乘马》说:“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这是在份地实际私有、赋税均平合理、家庭独立经营条件下,小农生产积极性高涨的写照[1]。但即使这样,在农忙时也往往感到人手不够。尤其是劳动力紧缺的家庭。过去,这些困难可以通过村社或领邑内的换工互助来解决,现在却不能不求诸市场了。《治国》:“耕耨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倍贷以取佣矣。”
不但农业生产,蚕桑生产的忙月,“口食薄曲”往往也要从市场购取(《轻重甲》)。
仅从以上材料看,战国小农的生产已离不开市场,流通已成为小农经济物质再生产的必要环节。《荀子·富国》说:“裕民则民富,民富则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则出实百倍。”这就是说,农民富裕了才能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精耕细作,多施肥料,夺取农业的丰产。这些农业投入中就应该包括通过交换取得的农业扩大再生产所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
农民从市场上购买的物品当然不止上述这些。例如农民普遍需要的食盐釜甑,部分农民需要购买的衣物履冠等等,在这里就不细说了。
战国小农能向市场提供什么商品呢?这需要对当时的农业生产结构和水平作些考察。
《管子》所反映的农业生产结构以谷物生产为主,谷物中又以粟占首位。五谷被认为是“民之司命”(《国蓄》等),粟被认为是“有人之途,治国之道”(《治国》)。战国的粮食产量,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战国初年魏李悝的说法,是亩产一石半。这亩是周亩,石是大石。[2]《管子》中有些记载比这高。后者如《治国》篇讲嵩山以东,河汝之间“中年亩二石”。《轻重甲》说“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每亩二“釜”,也是两石。这和前些年出土的银雀山竹书《田法》关于“中田小亩(周亩)亩二十斗,中岁也”的记载一致[3]。当时的劳动生产率,《臣乘马》有“民食十五之谷”的说法。即农民生产的粮食中农民家庭食用量要占一半左右。以李悝所说每人每月平均食粟1.5石,每年18石算,五口之家食用90石,六口之家食用108石。一个农户耕种百亩的产量应倍于此数,每亩正在二石上下。《揆度》:“上农挟五,中农挟四,下农挟三。”是指一个农业劳动力生产量除自己外能供养多少人。《乘马数》也有类似说法。以“中农挟四”论,一个农业劳动力的产量供养连自己在内的五个人。如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每个劳动力负责供养的家庭人口连本人在内是两个半人。他的生产量除此以外还可以再供应两个半人,正好是一半对一半。这和“民食十五之谷”完全合辙。我在这里是就一般情况算的一笔大帐,撇开一些特殊事例和具体情节。它说明当时作为整个农业生产基础的粮食生产已经能够提供可观的剩余。很有经济头脑的《管子》的作者是懂得这一点的。《国蓄》说:“且君引錣量用,耕田发草,上得其数矣;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亩之数,计本(生产)量委(蓄积)则足矣。”这是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和各项经济文化事业蓬勃发展的基础,也是中国封建地主制之所以能实行“见税什伍”的租佃制的基础。
粮食生产以外,战国小农还经营哪些生产项目呢?我们先看《揆度》的记载:
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丝麻,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故国有余藏,民有余食。
这里的“亩”是指“东亩”(齐亩),每一东亩相当于0.64周亩。一人30亩,五口之家150亩,折成周亩为96亩。亩产1石,折成周亩则是1.56石/亩,比李悝所说的1.5石稍高。但总产150石,与李悝所说一致。可见《揆度》作者和李悝对战国小农粮食生产规模和产量的估计很接近,但《揆度》所载除种粮外,还胪列了园艺、畜牧、桑麻纺织等生产项目,这些多种经营的收入占农家生产总收入40%以上。相比之下,《揆度》较可信,李悝所言则有片面性;片面性不在于对粮食产量的估计,而是在于忽略了农家的副业生产。
对当时的生产结构,我们还可以从《立政》的有关论述中获得进一步的认识:
山泽救于火,草木殖成,国之富也,沟渎遂于隘,障水安于藏,国之富也;桑麻殖于野,五谷宜其地,国之富也;六畜育于家,瓜瓠荤菜百果备具,国之富也;工事无刻镂,女事无文章,国之富也。
对以上五项主要生产事业,分别设置五种职官。虞师管山泽“以时禁发”,为老百姓提供建筑用材和柴薪等。司空管水利。桑麻、五谷同属大田作物,政归司田。园艺畜牧为农家副业,政归乡师。更有意思的是“女事”与桑麻分开,与“工事”同归工师掌管。
种植桑麻,从事纺织,从总体看应是农家仅次于粮食的生产项目。战国时小农家庭耕织结合的最明确记载见于《尉缭子·治本》:“夫在耘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商鞅改革规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史记·货殖列传》),说明农民家庭男耕女织相当普遍。何况纺织业素称发达的齐国呢?不过应当指出,从事纺织的不光是农家妇女,一些“士”和官僚贵族的妻妾以至女奴亦以纺织为务。吴起因其妻织组不中度而把她赶走即为显例(《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故战国文献中常把农事与女工并列。从上引《八观》记载看,可能有部分从事“女事”生产者不种桑麻,而从农民那里取得原料。另外,也有些农民家庭由于各种原因不事纺织,而象李悝所说那样买布制衣。但无论如何,农家妇女仍然是纺织业的主要力量。
关于当时纺织业的劳动生产率,《揆度》有“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的记载。这说明家庭纺织业不完全是自给性生产,她们是可以提供不少剩余产品进行交换的。如不进行交换,就会出现孟子所说的“女有余布”的现象。
家庭纺织业产品和农业主要产品粮食同为市场上最重要的商品。《山国轨》载:
桓公曰:行轨数(准则)奈何?对曰:某乡田若干,人事之准(按指社会需要)若干?谷重(谷价)若干?上曰:某县之人若干?币(货币)若干而中用?谷重(谷价)若干而中币(货币);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曰:某乡女胜事者终岁绩其功业若干?以功业直(值)时而櫎(估计)之,终岁人已衣被之后余衣若干?
由于谷和衣(女工为乡中之人,主要应为农家妇女)是当时最主要的商品。作者要求根据一个地区耕地、人口、劳力等比例,算出该地区能进入市场的余粮数量和余衣数量,以便投放与商品数量和价格相适应的货币量。
作为副业的园艺、畜牧和采猎,也有相当部分产品进入市场。如《八观》把草木、桑麻、六畜称为“时货”,其丰盛与否成为贫富的标志。《轻重甲》谈到依靠山林、菹泽、草莱之所出来“通财交假”。该篇还讲了这样一个故事:齐国北泽发生大火,管仲认为是有利于农业和农民的好事。果然这一年农民早早就交纳了租税。这是因为北泽烧了,城中居民无法就近取得薪柴,“农夫得居装而卖其薪荛,一束十倍,则春有以倳耜,夏有以决芸”。故事可能是虚拟的,但农民以副助农的事实必定是存在的,他们的生产费用相当程度上是依靠经营商品性副业取得的。
由于农民要从市场上购买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其再生产,因此农民必须有意识地安排一部分能用以交换的产品的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讲,战国小农经济中,已经包含了部分商品性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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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术界不少人主张“均地”是实行土地国有制下的授田制,我认为授田制只是一个虚壳,农民份地巳实际私有化,此问题,容另文详述。关于“均地”的实际意义是“相地衰征”、平均税负,可参阅巫宝三《管子经济思想研究》第二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2] 参见昊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
[3] 参阅李学勤《银雀山简<田法>讲疏》,载《中国文化与中国哲学》,东方出版杜1986年板。
[page_break]三、农村集市的出现
“市”在我国起源很早。相传神农氏之时“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周易·系辞下》)。这实际上是原始部落间互通有无的交换活动,这种“市”未必形成固定的地点与时间。固定的“市”出现在原始时代向文明时代过渡之际。这些“市”是设在城中的,一直到春秋时代仍然是这样。《揆度》说“百乘之国,中而立市”,“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万乘之国,中而立市”,就是指这种市。《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面朝后市,市朝一夫。”“国”即都城,其布局中,宫室前面是“朝”,后面是“市”,市的面积占有“一夫”、即方百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之地。《国语·齐语》载春秋初年管仲相齐,对国都和鄙野居民分别进行编制,“国”中居住士、商、工,商人安排在“市”区附近,划分为三乡。而野只居住农民,无市,无商。《左传》中所载的“市”,都是指“国”中之市。可见,我国春秋以前不存在农村集市,起码不存在有一定普遍意义而足以引世人注意的农村集市。在封建领邑制和井田制尚未瓦解,农民还离不开他依以生存的共同体的条件下,要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集市恐怕是不可能的[1]。
战国时代情形不同了,农村集市的确出现了。《乘马》[2]云:
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
方六里,一乘之地也。……则所市之地六步一斗,名之曰中,岁有市,无市则民乏。
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名之曰央。立关市之赋。黄金百镒为一箧,其货一谷,笼为十箧,其商苟在市者三十人,其正月(按正月指征税之月)十二月,黄金一镒,命之曰正布。
暴、部、聚是《乘马》作耆设计的各级行政组织(“官制”)的名称,聚之上还有乡和方。一聚包括25个暴。(有些学者认为聚是方150里,不确。这是把暴、部、聚当作土地面积依次递进的计量单位。而据“方六里命之曰暴”推算出来的。如果按这样计算,暴方六里是36方里,聚方一百五十里是22500方里,聚相当于625暴。显然是不对的。)暴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呢?《乘马》在谈到“邑制”即居民组织时说:“五家为伍,十家为连,五连为暴。”一暴50家,要承担一乘之赋。可见,“暴”实际上是一个村邑,或在村邑基础上编制的基层组织,是一个经济实体。聚是一级行政单位,未必是经济实体。所谓“聚者有市”,是指在“聚”这一级行政单位管辖范围内必须设市。市实际上设置在位置比较适中的村邑中。所谓“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名之曰央,立关市之赋”,应即指此。《说文》:“央,中央也。”《玉篇》:“央,亦位内,为四方之主也。”从集市的要求看。这个置市的“邑”的应在“聚”的中央。名之为“央”,也就是中心村邑的意思。显然这是农村集市,而不同于以往的“国”中之“市”。这种集市的交易圈的半径有多大,我们也可以根据《乘马》的记载作些推算。如果把一个“聚”范围内的25个“暴”依次排列为一个整齐的方阵,如下图。

在这个方阵中,每一小方格代表一暴,方六里,每一行代表一部,整个方阵代表一聚,方三十里。中间那个方格代表的“暴”是设市的“央”邑。从“央”的正中心到正方形每边的中点距离为15里,到四角的距离为21里。折算为公里则分别为6.24和9.73[3]。我们可以大致把6—9公里视为《乘马》所设计的农村集市制度的交易半径,而把一聚的范围方三十里(即900方里=l55.6平方公里)[4]视为交易腹地。《乘马》作者的这种设计是合理的,有根据的,因为在古代农民赶集主要靠步行,顶多是用牛车,走6—9公里大约需3小时左右,符合农村集市在一天内往返并完成交换活动的要求[5]。这和近世山东农村集市的布局相当接近。例如据许檀等的研究,明清山东农村生产资料集市的交易半径一般在4~8里之间,个别最长也只10.3公里[6]。从战国到明清相隔二千余年,在同一地区的农村集市竟有如此相似之处,这不应该是巧合,而是由农村集市活动的内在规律所使然。由此可见,《乘马》所载并非向壁虚构,一定是农村中相当普遍地出现了集市,《乘马》作者才会据此作出上述设计,试图使农村集市制度化,并把它纳入封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体系之中,对农村集市的参与者征收摊位税和货物税。
《乘马》的这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曾付诸实施的。设市的村邑人物荟萃,为了管理方便,“聚”的行政机构很可能设置于此。因此,市与聚结下不解之缘,其影响及于后世。朱桂昌先生育《古“聚”考说》之作。他认为“聚”作为里落的一种的名称与一般里落的区别,正是聚中有市。除举《乘马》上引文为证外,又指出汉代长安西的细柳聚有市,故又称“柳市”,王褒《僮约》中也有“担荷往来市聚”句等。他从《史记》三家注、《汉书》及颜注、《后汉书》及李注、《续汉书》及刘注、《晋书》、《水经注》等文献中收集了专称聚的地名99个,详细列表,并绘出分布图[7]。这篇文章的贡献在于突破了中国农村集市到唐宋时代才出现的流行观点。但文章认为市聚形成于西汉则是可商的。这与作者把《管子》当作西汉作品有关。其实,即使在认为《管子》中许多篇章出于汉人之手的学者中,也几乎一致认为《乘马》是战国时代作品。因此,把《乘马》“聚者有市”看作汉代情形反映显然是不妥当的。
战国时代的其它文献也能证明当时农村集市的存在。
例如《战国策·齐策五》载苏代对齐闵王说:如果打起仗来,“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这种“置社有市之邑”,与上引《乘马》所述完全一致。
临沂银雀山汉墓中出土的战国竹书中有《市令》一篇。其中谈到了两种市。一种是“国市”:“国市之法,外营方四步,内宫爯(称)之”。规模比《考工记》所载的市还大。其中还有“肆邪市列之数”。另一种是“邑市”:“……吏者具,乃为市之广陕(狭)小大之度,令必爯(称)邑,便利其出入之门,百货财物利。市必居邑之中,令诸侯、外邑来者毋□□□……”。前一种是传统的都城中的市场,后一种与《乘马》、《齐策》所载的“市”性质相似,属于新兴的农村集市。但从参与交易的有从“诸侯外邑来者”看,某些邑似有向小城镇发展之趋势[8]。
上举诸例,恰好都是属于齐地的。这说明战国时齐国的市场与商品经济相当的发达。不过,当时的农村集市,并非只存在于齐国。例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郑县人卖豚人问其价,曰:‘道远日暮,安暇语汝’。”这就很象到农村集市中赶集卖猪的。《韩非子》还有类似记载。不过这些记载尚欠明确,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作些考察。
从上引《乘马》文得知,农村集市是要征税的,摊位税征粮食,货物交易税征货币。农村集市中虽有商人插足其间(详后文),但市场主体仍为农民。关市之征遂成为农民负担之一。如《治国》就把“关市之租、府库之征(军赋)、什一之粟(田租)、厮舆之事(力役)”并列为农民对国家的四大负担。对关市之征应该采取何种政策,是战国思想家们讨论得沸沸扬扬的一个问题。以荀子为代表主张“平关市之征”。《荀子·富国》提出“裕民”主张,认为“裕民则民富,民富则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则出实百倍”。如何“裕民”呢?政策措施是“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民时”。这里的“民”明明白白指农民,其政策建议条条都是为农民排忧解难。这里的“市”主要应指农村集市,起码是包括了农村集市。盖荀子看到农村集市与农民再生产关系密切,“平关市之征”意在降低农民的交易费用。以商鞅为代表则主张“重关市之赋”。《商君书·垦令》说:“重关市之赋,则民恶商。”他也看到农民要把他们的产品(主要是粮食)拿到市场上(主要是农村集市)出售,他设想用“重赋”限制农民在集市中的交易活动,又用“出粟授爵”的办法吸收农民余粮,使“农不得粜”、“商不得籴”。主要用意在“抑商”,而迫使农民专一勉力于农业生产。荀、商所代表的政策思路可以说是截然相反的,但却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战国时农村集市的普遍存在。
[1] 何休《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论“并田之义”,“五曰通财货,因井田以为市,故俗曰市井”。望文生义,主观臆断,实不足为凭。《周礼·遗人》:“遗人掌邦只委积……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周礼》成书较晚。而且这里的设计是为了向商旅宾客提供食宿方便,而不是面向农民。故不能视为春秋以前存在农村集市之证据。
[2] 下述引文据《<管子>经济篇文注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对原文有所校改。
[3] 周制300步为里。6尺为步,每1周尺=0.231米,则1周里=1800同尺=415.8米=0.4158公里。据此15周里约为6.24公里;21周里约为8.73公里。
[4] 据上注,1周里=0.4158公里,则1平方周里=0.173平方公里。
[5] 西周实行公田劳役制时,要到同一“藉田”上服役的农民的住所和私田,也是分布在围绕藉田纵横三十里的范围内,为的是往返劳作的方便。《诗·周颂·噫嘻》:“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讲的就是公田播种完成后,放开农民在三十里范围内的私田上抓紧春耕的情景,这“终三十里”和一聚方三十里是一致的,均是一天内往返操作的内在要求所决定,虽然公田服役和农村集市往返操作的内容是不同的。又,古代行军一日三十里,为一宿,或一舍,这包括了粮草辎重的搬运在内。赶集简单得多,十五里路一日之内往返并完成交易活动,是比较合理的界限。
[6] 许檀,经君健:《明清时期山东生产资料市场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按据许檀最近研究清中叶山东农村集市交易半径平均为4~6公里,山区稍大些,见本期第60页。
[7] 朱桂昌:《古“聚”考说》,《纪念李埏教授从事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8] 东汉王符《潜夫论·浮侈》:“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这种“市邑”与《乘马》、《齐策》、《市令》所载一脉相承,这种邑中之市,主要为农村集市,每县中有市之邑十数,颇可观。说明从战国到汉代,农村集市是普遍存在的。
[page_break]四、商人插足于小农的再生产过程
前面说过,战国以前的商业和商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附领主贵族并为领主贵族服务的,他们主要从事远途贩运贸易,很少和小农的再生产发生联系。最典型的材料是《国语·齐语》:
令夫商,群萃而州处,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资,以知其市之贾,负任荷担,服牛轺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贱鬻贵,旦暮从事于此。以饬其子弟,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贾。
《管子·小匡》是在《齐语》基础上修收补充而成的,它在士农关系方面对《齐语》作了很大改动[1],上引谈商人这段则大体保持原样,但在“市贱鬻贵”后加了“是以羽旄不计而至,竹箭有余于国,奇怪时来,珍异物聚”等语,把这种远途贩运贸易为领主贵族服务的性质反映得更加清晰,而为人们所乐于引用。因为当时工商是为领主贵族服务的,所以他们居住在“国”(城)中,而与居于野的农民分开。《齐语》载管仲“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士”脱离生产,平时讲求礼义,战时充当甲士,属下级贵族,故“士乡”实际上是贵族之乡。管仲以士乡为基础把“国”分为三部分,由齐君和国子、高子二卿分别各帅五个士乡,即为“三军”。而把六个工商之乡(工乡、商乡各三)分别搭配到这三部分中。即所谓“参国起案,以为三官……工立三族,市立三乡”。商人之从属于领主,反映得清清楚楚;而后来之军市,亦即渊源于此。
由于商人主要从事远途贸易,故上古时代往往“商旅”连称。《易·复卦》:“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考工记》:“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谓之商旅。”直到战国初年,墨子说“商人之四方,市贾倍徙,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仍是远途贩运商。
春秋时代,工商食官的制度逐渐松弛,私营工商业者陆续出现,但从《左传》《国语》的材料看,当时的商人仍然主要在各诸侯国之间进行贸易,而且他们并没有摆脱对贵族领主的依附。有关情形,李剑农先生已论之甚详。
首先指出战国商人与农民发生密切关系这一不同于前代的特点,也是李剑农先生。他说:
春秋时期,“封建”领主为商人之重要顾客,赢利之取得,亦以得自领主者为多,下层农民尚未直接感受商人剥削之势力。迨入战国以后,则大异矣。《国策》记弱顿说秦王曰:“天下有有其实而无其名者,商人是也。无耙铫推耨之劳,而有积谷之实,此有其实而无其名也。有无其实而有其名者,农夫是也。解冻而耕,暴背而耨,无积粟之实,此无其实而有其名也。”此言农民受商人之剥削,农民之收获,全被商人榨取而去也。盖自春秋晚期,诸侯兼并之土地日广,政权集中,下层农民,身份上渐趋解放,近于自由之佃民,因农业技术之进步,农作物之数量亦渐加,多数农民,皆成为商人之顾客;商人剥削之势力,遂直接及于农民。[2]
李氏的观察是敏锐的。但对农民之所以受商人剥削的原因的分析,则义有未尽。前面已经提到,战国时代的农民已摆脱对原有封建领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依附,以独立的商品交换主体的角色参与市场活动,成为市场上重要的商品供应者,同时又要从市场上购取维持其再生产的一些必要的物质资料,流通已成为小农经济物质再生产的必要环节。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商人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并居间剥削,才成为可能的和必然的。
在战国有关文献中,把商人对农民剥削的问题提得最尖锐、分折得最透彻的,要数《管子》。例如:
彼时有春秋,岁有赈凶,政有急缓,故物有轻重。岁有赈凶,则民有羡不足;时有春秋,则谷有贵贱。而上不调徭,故游商得以什佰其本。(《七臣七主》)[3]
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则物有轻重。然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国蓄》)
今天下起兵加我,民弃其耒耜出,持戈于外,然则国不得耕,此非天凶也,此人凶也。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财物与其五谷,为售厌分(按,分,半也;厌分指满足于半价)而去。贾人受而廪之,然则国财之一分(按,分,半也)在贾人。师罢民返其事,万物反其重(按,“反其重”指恢复原来的价格)。贾人出其财物,国币之少分(按,指少半)廪于贾人。若此则币重三分,财物之轻[4]三分。贾人市于三分(按,文中之“三分”均指三分之一)之间,国之财物尽在贾人……(《揆度》)
今君之籍取以征,万物之贾(按,贾通价)轻去其分(按半也),皆入于商贾……故贾人乘其弊以守民之时,贫者失其财,是重贫也;农夫失其五谷,是重竭也。(《轻重甲》)
古人有行商坐贾之说。《说文》:“贾,市也。一曰坐卖售也。”故上引《管子》文中这些被称为“贾人”、“蓄贾”和“商贾”的人,已不是那种通四方之珍异、为领主服务的行商,而是一方面收买农民的农副产品、另方面向农民供应所需物资的坐商了。他们是利用农副产品和农用物资的价格波动,买贱卖贵,囤积居奇,从而攫取巨额利润的。什么因素导致农副产品和农用物资的价格发生波动呢?根据《管子》的分析,可以归纳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自然因素就是所谓“时有春秋,岁有赈(按,赈,富也,指丰年)凶”。丰收年份或秋收季节,一般谷多价贱,受灾年份或春耕青黄不接之时一般谷缺价贵。社会因素主要是政府的急征暴敛。为了应付政府的需索,农民只好贱价抛售手头的粮食和财物,而政府需索的物品则因此价格倍徙。战国时战争频繁的社会环境,又使政府的赋敛变得更加急迫和苛重。上述因素导致的价格波动,给商人买贱卖贵、侔取暴利提供了机会;而商人的兴波助澜、囤积居奇,又反过来成为加剧价格波动的重要社会因素。不过,上述诸种因素在一定意义上说都属于外部因素,更根本的因素要从小农经济自身寻找。也就是说,这种价格大幅度波动,是在封建地主制形成时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市场所固有的现象。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下文还要展开分析。
商人插足农民再生产过程的现象的出现,不晚于春秋战国之际。春秋末年计然的“平粜齐物”和战国初年李悝的“平籴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因为如果不是农民与市场发生了联系,而商人从中渔利,就没有必要提出这类政策。而著名的商人范蠡和白圭。都做农副产品的生意。由于商人插足于农民再生产过程,而农业收成与“天时”(包括气候的季节变化和丰歉的年度变化)关系密切,于是又从农时中衍生出经商活动的“逐时”的“趋时”的观念。计然、白圭等人还根据太阴(木星)运行周期中在天穹中的不同位置判断年成的水旱丰歉,并从而进行商情预测,以此作为一切商业活动的基础。这些现象表明战国商人已经和小农经济的再生产结下了不解之缘。
战国中晚期,一些商人通过插足农业、剥削农民积累了大量财富,并力图在政治上寻找代理人。由于他们对农民的剥削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封建统治的基础,对中央集权国家构成威胁。《轻重甲》说:“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百乘之国必有百金之贾,非君之所赖也,君之所与也。”指这些蓄贾富商形成与国君抗衡的力量。《商君书》谈到农贫商富的现象。《韩非子》也谈到“富贾”“奸贾”及其买爵鬻官的活动。如《五蠹》说:“其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财,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又说:“爵可买则商工不卑矣。奸贾货财[5]得用于市则商人不少矣。聚敛倍而数尊,过耕战之士,则耿介之士寡而高价之民多矣。”可见《管子》所述现象并非孤立的。正是针对这种现象,战国法家的代表人物提出了激烈的抑商政策。
[1] 《小匡》对《齐语》之改动,一些关键之处并不符合《齐语》原意,但却是战国时代社会变化之反映,李学勤先生曾有《<齐语>与<小匡>》一文(载《管子学刊》1987年创刊号)论之,可供参考。进一步之论述,有俟异日。
[2] 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第一卷第7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 文中两“赈”字原作“败”,“羡”原作“义”,“徭”原作“淫”。此据郭沫若《管子集校》改。
[4]“轻”后原有“重”字,此据《管子集校》删。
[5] 原作“奸货财贾”,此据梁启雄《韩子浅释》校改。
下篇
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虽然与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已包含了部分商品生产,但它仍然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和依托的一种经济。这种经济从根本上说并未脱出自然经济的范畴,虽然它已经是一种不完全的、半开放型的自然经济。在这种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市场,具有不同于近代市场经济的特殊经济概念、经济现象与经济运行方式。作为封建地主制形成阶段的战国时代,又具有不同于封建地主制发展比较成熟阶段的若干特点。兹将这些特点在《管子》一书中有所反映者,略举数端如下:
一、“货”的多层次含义与用法
“商品”这一概念是近世从西方传入的。在中国古代,商品和货币往往用“货”来表示。《汉书·食货志》说:“《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邓福秋女士据此认为“货”指货币或商品。时人已把布帛怍为自然经济瓦解后具有普遍性之商品,认识其既有“可衣”的使用价值,又有“分财布利通有无”之交换价值,与西方资本主义出现后之经济学颇相吻合。又引《左传》、《孟子》文论证“货”字早在春秋战国时即指商品或货币[1]。
其实,“货”这个概念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战国谈经济最多的《管子》一书看,“货”字的含义和用法比《汉书·食货志》的说法复杂得多,反映了一种更原始的观念。《管子》中的“货”起码有四层含义和用法:
1,泛指生产品或财物。如《权修》:“家(民家)与府(政府的仓库)争货。”泛指财物。《乘马》:“事不治则货不多。”“事”指生产,“货”指产品。泛指产品或财物时又往往以农副产品为主。例如《乘马》讲对农民实行“均地分力”政策,“与民分货”,即收获之农产品政府与农民分成,实际上是征收实物税。由于“货”出自农,《八观》又有“本货”之称。
2,指粮食之外的其它产品或财物。如《八观》:“山泽虽广,草木毋禁;壤地虽肥,桑麻毋数;荐草虽多,六畜有征,闭货之门也。故曰时货不遂,金玉虽多,谓之贫国也。”这些“货”不包括粮食在内,但主要还是广义的农副产品,其生产有季节性,故称“时货”。
3,指商品。《乘马》:”市者,货之准也。是故百货贱则百利不得。”进入了市场的“货”自然是商品。
4,指货币。《轻重乙》:“黄金刀币者,民之通货也。”“通货”可理解为用作流通手段的一般商品。
“货”的这些含义和用法,根据何在,彼此有何联系,是如何变化发展的?“货”字是由“化”字演变而来的,两字原通。“化”有化生、化育之意。古人认为天地化生万物,即所谓“造化”。现代语言叫“自然再生产”。自然再生产的产品为“化”。古代主要生产部门是农业,农业以自然再生产为基础,手工业则以农业产品或天然产品为原料,故其产品均可称“化”,即“货”。于是“货”成为一切产品或财物之泛称。这可能是“货”比较原始的含义。由于食物对人的生存至关重要,被人们突出出来,这才产生了粮食产品和其它一般产品与财物,即“食”与“货”的区分。人类社会之初,一切产品均直接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生产,只是偶然地用于交换,自然不能产生区别于一般产品的商品的概念。如前所述,战国小农经济中已包含商品生产的成分。但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而且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是纠结在一起难以分开的。当时社会上已存在从事个体手工业的小商品生产者,但在整个社会经济中不占主要地位。在这种条件下,人们还未能创造出一个区别于一般生产和一般产品的,用以表示商品生产和商品的特殊的名词。在《管子》中一般产品和商品都用“货”来表示,区别它们究竟属于产品,抑或属于商品,只能根据具体行文中“货”是否进入市场,是否与商业活动有联系来判断。至于货币,《管子》一般称“币”,或直称黄金刀布,“通货”只是对货币性质的一种解释。但出土的齐国刀币中往往有“齐邦法化”或“即墨法化”等铸文,“化”即“货”,可见齐国货币确实称“货”。货币所以称“货”(“化”),是因为它最初是利用珠贝金玉等比较珍稀的自然物充当的,是一种特殊的“货”(“化”)。郑玄注《周礼·大宰·九职》:“金玉曰货。”注《九贡》:“货贡,珠贝,自然之物也。”注《仪礼·聘礼》:“货,天地所化生,谓玉也。”颇得其古义。但这只是“货”中之一种,即后来被用作货币材料的特殊的宝货。
《管子》中“货”的这种含义与用法,在春秋战国文献并非特殊情况。拿上引邓文提及的《左传》和《孟子》说,其中的“货”字,作名词用时指财货,作动词用时指以财货行贿赂[2]。《左传·襄公四年》:“贵货易土,土可贾也。”是说狄人重视财物,轻视土地,故可以财物换取狄人土地。“货”指财物,由于它用以交换土地,带有某些商品性质;但把它作为商品或货币专称则不妥。《孟子·公孙丑下》:“无处而馈之,是货之也。”意指无正当理由的馈赠是一种贿赂,这里的“货”与商品、货币无关。邓文的两处解释均属可商。最可注意的是《周礼》。《大宰》九职云:“商贾阜通货贿。”这里的“货贿”自可理解的商品。但又有“大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之文,这些作为贡赋物的“货贿”则只能理解为一般的财物。《周礼》有时单用“货”表示商品,而不包括货币。如《司市》职文:“以商贾阜货而行布(指作为货币之‘布’)。”《大宰》职文“九贡”中又有“货贡”一项,与“祀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服贡”、“斿贡”、“物贡”并列。这里的“货”不是商品,不是货币,而是指珠贝一类可充当货币材料的特殊的自然物。《周礼》中是否有用“货”表示货币呢?《职金》职文中有“掌受士(主刑狱的官员)之金罚、货罚”的记载,郑注认为这里“货”指“泉贝”。是否确当,尚待研究。不管怎样,《周礼》中的“货”有多种含义,并未形成专指商品或货币的“货”的概念。这与《管子》情形相似,都是商品经济发展局限性的反映。
现在再回头看《汉书·食货志》。《洪范》八政是指八种职官,“食”和“货”是分别掌管粮食生产和其它生产的官。如把这是的“货”理解为商品和货币,则意味着殷代已有专管商品和货币的官,这是匪夷所思的。班固对食货作了新解释。他取了前代“货”的多层含义中的两种,一是以布帛代表食物以外的产品,二是以金刀龟贝代表的货币。布帛的功能是“可衣”,“金刀龟贝”的功能是“分财布利通无有”。如果认为当时人已认识到布帛作为商品代表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两重性,未免把古人现代化了。但班固确实强调“货”的流通意义的。《汉书·食货志》上篇讲以农业为主的社会生产,这就是“食”,下篇讲以货币为中心的流通过程,这就是“货”。应该讲这是反映了对商品流通认识的一个新水平。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经济”一词,“食”“货”相连,即相当现代“经济”的概念,并形成历代沿用不替的正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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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福秋:《西汉前期的商业经济区和全国统一市场》,载《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
[2] 杨伯峻,徐提编:《春秋左传辞典》第651页,中华书局l985年版;杨伯峻:《孟子译注》附《盂于词典》第449页,中华书局l960年版。
[page_break] 二、“本”的概念的特殊性
战国小农经济由于和市场发生了密切关系,农业生产中“本”的概念已经产生。但它和现代成本的概念有很大的不同。现代讲的生产成本,应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所消耗的活劳动的价值表现为工资。小农主要使用家庭劳动力,“工资”即相当于维持家庭劳动力生存和再生产所需的物质资料,首先是粮食。但这部分消耗,基本上不包括在战国小农“本”的概念中。在物化劳动的消耗方面,农户自己生产的产品也不计算在内。他们的“本”只包括用货币或其它手段从市场上取得的维持再生产的必要的物质资料。这在《管子》中已看得比较清楚。
《管子》中的“本”也是一个多义词,表示农业生产中的“成本”的,只是其中的一个义项。兹先把有关记载摘引如下,然后再作些分析:
(1)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按,偿也)本之事。(《国蓄》)
(2)物适贱,则半分[1]而无予(按,买也),民事不得偿本。(《国蓄》)
(3)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繦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种穰[2]粮食,毕取于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吾民矣。然则何?君养其本谨也。(《国蓄》)
(4)民之无本者,贷之圃繦[3]。《(揆度)》
(5)事再其本,民无*[米+亶]卖其子;三其本,若为食;四其本则乡里给;五其本则远近通,然后死得葬矣。(《揆度》)
(6)故事再其本,则民有[4]卖其子者,事三其本,则衣食足,事四其本,则正籍给,事五其本,则远近通,死得藏。(《轻重甲》)
(7)无本者予之陈,无种者予之新。(《轻重丁》)
从上述引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时确已有农业生产“成本”的概念。“本”包括什么呢?例(3)“君养其本谨”。这里的“本”非泛指农业,而是指农业生产中之“本”。《说文》:“养,供养也。”《荀子·礼论》杨倞注:“养犹奉也。”“养其本谨”,犹言“谨供其本”。那么“本”即应主要包括上文的“耒耜械器,种穰粮食”。是不是包括农民所有的口粮呢?不是的。《臣乘马》说“民食十五之谷”,即农民一家口粮要占收获总量一半左右,本文第一部分已通过各种材料的比较证明它是符合实际的。如果“本”包括农民全部口粮,则“本”起码占收获量的一半以上,这就根本不可能出现“三其本”、“四其本”、“五其本”的事。因此“粮食”一项只包括春耕夏耘期间农民所缺而需要从市场购进的部分。例(7)(《轻重丁》)“无本者予之陈”,《揆度》作“无食者予之陈”。这也说明农家所缺口粮包括在“本”之中。不但粮食如此,种子和械器也是如此,只包括需在市场购进部分。正因为这部分“耒耜械器、种穰粮食”都要从市场上购买。“大贾蓄家”才可能居间盘剥。《管子》作者提出要政府建立足够的粮食和货币储备,用借贷方式以供农“本”之需。例(4)则指对既缺土地又缺本钱的农民贷款,扶助他们发展需地较少的园圃业生产。
由于农家要用货币购买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货币的需要量需有大致的计算。《山至数》:“币准之数。一县必有一县中田之筴,一乡必有一乡中田之筴,一家必有一家直人之用。”最后一句指的就是家庭支出所需货币数量[5]。
那么,构成“本”的内容的,是需从市场购买的维持小农再生产所必要的物质资料,即农民生产中的货币性支出;它在农民的收入中占多大比例呢?我们不妨作些粗略的推算。按本文第一部分对战国时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估算,农民已能提供较可观的剩余,口粮和余粮约各占一半。因此,在正常情形下,应该是“四其本”、“五其本”,至少也是“三其本”。若农业生产收获量的正常变幅在“三其本”至“五其本”间,农业生产上的货币性支出约占生产收入的33%~20%。若按(2)例,粮食按正常价格的1/4也卖不出手就要亏本,则“本”应占正常收入的25%。这种估算很难说有多大的准确性(当时也没有可供精确计算的材料),但它总可以使我们稍为具体地了解战国时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之程度与局限。
魏金玉先生曾谈到“特殊的封建的经济计量的概念和方法”,其特点是“只计算货币的收入和支出,不计算非货币的收入和支出”[6]。《管子》的有关记载提供了一个早期的例证。
[1] “半分”,原作“半力”,据《管子集校》改,“半分”指正常价格的1/4。
[2] “穰”原作“馕”与下文“粮食”义重,据《管子集校》改。
[3] “繦”,本作”疆”,假为“繦”,指货币。
[4] “有”原作“无”,按上引《揆度》(例⑤)文意收。《管子集校》据《轻重甲》改(揆度),在“民无者卖其子”句“民”字加一“无”字,但“民无无*[米+亶]者卖其子”欠通,“卖其子”成了赘文。据下文估算,小农生产的“本”占其收入约25%,“再其本”则只有正常收入的一半,仅勉强供其口食而或不足,而且农民还要交税还债,在这种情形下,“民无*[米+亶]者卖其子”恐怕是必然的现象,不误。倒是《轻重甲》“事再其本,则民无卖者”与下文“三其本”才“衣食足”相矛盾,故需据《揆度》予以改正。
[5] 参见巫宝三《管子经济思想研究》第53页。
[6] 魏金玉:《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载《中国经济史研究》l988年第2期。[page_break]
三、粮价的剧烈波动与粮食市场的局限
战国小农经济以至整个社会经济是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的。研究粮价的变动对了解当时市场发育程度以及小农与市场的关系至关重要。现存文献中缺乏战国时代系统而精确的粮价资料,但从《管子》的有关记载亦可窥见当时粮价波动之巨大。
首先,不同季节间粮价差异明显。《七臣七主》:“时有春秋,则谷有贵贱。”《治国》:“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是又倍贷也。”古以十为束。这是说商人春荒时的售粮价是秋收时收购价的一倍。
丰歉不同年份间粮价的变幅更大。《国蓄》:“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岁适美则市粜无予,而狗彘食人食;岁适凶则市籴釜十镪,而道有饿民。”镪通繦,是穿钱的绳子,一镪即一串钱,具体数目失载;若一繦为一贯,则十繦达万钱,似太高。《国蓄》又说:“物适贱则半分而无予……,物适贵则十倍而不可得。”即物贱时按平常价格l/4也卖不动,物贵时按平常价格十倍也买不到。两者相差40倍以上。《轻重甲》:“食三升则乡有乏食而盗,食二升则里有乏食而盗,食一升则家有乏[1]食而盗。今操不反之事,而食四十倍之粟,而求民之无失,不可得矣。”“三升”指五谷中只有三种有收成,“二升”、“一升”类此。“不反之事”,即生产所得不偿其本。所谓“食四十倍之粟”,殆指粟价四十倍其“本”。上文推算谷“本”为正常谷价的l/4,则这里“四十倍之粟”,实为平常谷价的十倍。若然,则与上引《国蓄》记载一致。这大概是相当普遍的情形,而非特例。
战国比较正常的粟价是多少?《轻重甲》载:
粟价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则四千也,二十钟则八千也。金贾四千,则钟四百也,则二金中八千也。然而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一农之事,乃中二金之财耳。
上文谈到“百亩之收二十钟”与其它材料碰得拢,大体代表战国后期产量水平,则“粟价釜四十”也应较可信,且与《汉志》载李悝所言粟每石三十文相近。但《山权数》又有“能明于农事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的记载。按《轻重甲》金价四千标准算,每石“食”高达500钱,为上例的十余倍。即使是米价,也相当高,而且没有说是凶年粮价。《管子》中所载粮价,最低釜十钱,高的有达千钱(上引“釜十繦”记载除外)者,相差百倍。从汉代粮价记录最低者每石五钱(《汉书·宣帝记》)。最高的每斛万钱(《汉书·高帝纪》)看,《管子》所述并非胡编,大致是战国实际情形之反映。
粮价这种大幅度的波动有自然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因素存在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自身。我国农业生产条件有着相当严峻的一面,自古以来,灾害频仍。春秋战国铁农具推广以来,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进步,但农业生产仍然不稳定。农产量的年变率很大。分散、孤立、经营规模狭小的小农经营使这种不稳定性更为突出。小农由于其经济力量的薄弱,储粮手段不足,又处于受剥削的地位,即使是在正常的年份,也表现为“月不足而岁有余”的特点。遇到凶荒之年,这种“不足”就更形严重了。因此,小农既是粮食的供应者,在许多场合下又是粮食的需求者。在丰熟之岁,或正常年景的收获季节,他们粮食“有余”,急于出售,市场上供大于求,粮价暴跌;在灾荒之年,或正常年景春耕夏耘青黄不接的时节,他们又由粮食供应者变成粮食需求者,粮食市场在供给减少的同时需求剧增,从而引起粮价的大幅度上涨。正是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的这种特殊性造成了粮价的这种特别剧烈的波动。
在粮价的波动中,政府的政策与行为也起了很大的作用。这就是所谓“令有急缓,物有轻重”(《国蓄》)。如《轻重甲》说:“且君朝令而夕求具,有者出其财,无者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谷三分价而去。是君朝令一怒(通弩),布帛流越而之天下。”类似的论述充斥于《管子·轻重》诸篇中。这种情形说明当时的小农对封建政府仍存在较强的依附关系。远远不是一个独立自由的“经济人”;同时也说明在当时的市场运作中,非经济的因素仍起着颇大的作用,价值规律受到政治权力的扭曲。《管子》的作者夸大了这种作用,似乎粮食和其它物价都可以由政府通过对粮食和货币的聚散而一手操纵起来,形成极有特点的“轻重”理论。但这已不属于本文的议题了。
《管子》中还有一些关于不同地区粮食价格差异的记载。如《轻重乙》载:“昔狄诸侯,亩钟之国也,故粟十钟而锱金。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故粟五釜而锱金。”[2]。这是高产区和低产区的不同粮价,相差20倍。《轻重丁》:“齐西雨潦而民饥,齐东丰康而粜贱,……今齐西之粟釜百泉,则鏂二十也,齐东之粟釜十泉,则鏂二钱也。”则是一国之中受灾区和丰收区粮价相差十倍。
中国幅员广阔,各地自然条件不同,粮食产量,从而粮价差异颇大,不足为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自然条件的相对严峻,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今年此地受灾,明年可能彼地受灾。今年此地未受灾,但不能担保明年不受灾。西周春秋时期,诸侯国间有一种受灾“告籴”的制度。所谓“国有饥馑,卿出告籴,古之制也”(《国语·鲁语上》)。接受“告籴”的国家,则有救助义务,所谓“天灾流行,国家代有,救灾恤邻,道也”(《左传·僖公十三年》)。这实际上是在农业生产不稳定条件下各地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相互依存的经济联系。战国时代,农业生产力虽有较大发展,而农业生产的不稳定状况依然存在。但这时周天子的权威已荡然无存,列国争雄,告籴制度成为陈迹,各国在粮食贸易方面一般采取吸引外粮流入而防止粮食外流的保护主义政策。《管子》这方面的论述很多。如:
粟行于三百里,则国无一年之积;粟行于四百里,则国无二年之积;粟行于五百里,则众有饥色。(《八观》)
五谷兴丰,君贱而天下贵,则税于天下,然则吾民常为天下虏。(《地数》)
今谷重于吾国,轻于天下,则诸侯之自泄,如原水之就下。(《揆度》)
商鞅也有相似的主张:
(金)[粟]生而(粟)[金]死;粟死而金生。……金一两生于竟内,粟十二石死于竟外;粟十二石生于竟内,金一两死于竟外。国好生金于竟内,则金粟两死,仓府两虚,国弱;国好生粟于竟内,则金粟两生,仓府两实,国强。(《去强》)[3]
所谓“粟生而金死”是指花掉金钱,买回粮食;所谓“粟死而金生”是卖掉粮食,换回金钱。商鞅极力鼓吹发展粮食生产,强烈反对输出粮食。
《管》《商》这些主张虽然是为了足食足兵、统一天下。但也反映了战国时各地区间土特产的交流虽然很活跃,但粮食的贸易却受到很大的限制。这本质上与粮食生产还不稳定,地方自给的封闭的经济仍很强固有关。直到汉代还有“千里不贩籴”(《史记·货殖列传》)之说。地区间粮食的余缺调剂主要靠政府调拨。其实,粮价的大幅度波动和各地之间粮价的巨大差异,本身就说明粮食市场发育程度甚低。这和明清时代一定程度上形成地区生产分工,粮食大规模长途贩运,相关地区粮价波动呈现一致的趋势等情形相比,差别是相当明显的。从这个角度看,所谓战国秦汉我国已经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的说法是很可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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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文中三“乏”字,原作“正”,今据《管子集校》改。
[2] 按《荀子·富国》,八两为锱,以一金四千钱计,一锱(八两)含2 000钱,为10钟之价,则1釜20钱,这是高产区粮价。低产区则为釜四百钱。
[3] 高亨:《商君书注译》第49页中华书局197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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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粮价与其它物价变动的负相关
关于粮价与其它物价的动态关系,《管子》中有以下记载:
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国蓄》)
……管子对曰:“布织财物,皆之其赀(按,价也)。财物之赀与币高下,谷独贵独贱。”桓公曰:“何谓独贵独贱?”对曰:“谷重则万物轻,谷轻则万物重。”(《乘马数》)
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彼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人君操谷币准衡而天下可定也。(《山至数》)
粟重万物轻,粟轻万物重,两者不衡立。(《轻重乙》)。
这是《管子》轻重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著特色之一。学术界对此作了见仁见智的解释。
最初提出和试图解答这一问题的是梁启超,他说:“吾初读之而不解其所谓,及潜心以探索其理,乃知当时之谷兼含两种性质,一曰为普通消费目的物之性质,二曰为货币之性质。当其为普通消费目的物也,其价格固与百物同,为货币之价格所左右。当其为货币则反是,而其价格常能左右百物之价格。”[1]梁氏此说,至今仍为一些学者所宗。其根据之一是《管子》中有“以谷准币”(《山国轨》等)之语[2]。胡寄窗否定梁说,但他自己的解说矛盾颇多。他认为生产谷物所支付劳动量是恒定的,假如凶年减产50%,每石谷物所含劳动量(价值)及其以货币表现之价格倍于往年,须加倍之万物始能与之交换,故产生谷贵万物贱之错觉。丰年则相反。胡氏立论依据是劳动价值论。问题是《管子》根本没有形成劳动价值论的观念,从上文分析《管子》所载农业生产中“本”的概念已充分证明这一点;又据上文所述,当时的粮价是经常偏离价值的。这又如何能用劳动价值论来衡量呢?在解说谷何以“独贵独贱”时,胡氏说:“因为食粮是劳动者消费的极大项目,而劳动费用又是商品成本中的极大项目,谷物价格对其它商品价格所起的决定影响是很显然的。”照此说谷价和其它物价是正相关才对,何以谷贵万物反贱呢?最后胡氏说谷物“还以一般等价物的姿态出现”,又回到他所否定的梁氏的沦点中去了。[3]马非百与巫宝三力辟《管子》中谷物亦充当货币之说,认为这种理解与《国蓄》等篇所述“黄金刀币者,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按“司命”正指“五谷食米”)”之说相矛盾,而《管子》中“以谷准币”或“以币准谷”,不过谓在某种场合下,可以按时价将货币折成谷,或将谷折成货币,作为临时的支付手段,但谷仍不是货币。但马氏虽强调谷物对万物以至货币之轻重处于主动地位,但实际上并没对何以“谷贵万物贱”作出解释。巫氏则认为,谷物虽非一般等价物,但可通过货币的中介形成对万物的一定比价;当谷物由于其特殊性而价格上涨或下跌时,其它物价及币值不变,就会引起谷物和万物比价的下降或上升。[4]
我完全同意马巫二氏对“谷币”说的批评。以谷为币不但有悖《管子》论说之原意,在先秦其他文献中也找不出以谷为币的事实。“谷独贵独贱”比较好理解,因为谷物在当时社会生产中占主要地位,且是以自然再生产为基础的,其收成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很大影响,其价格的升降有自己的规律而基本不受其它商品价格所左右。“谷为万物之主”,诚然包含了“五谷为万物中之最要者”(巫著中引唐庆增语)的意思,但不止于此,它更重要的是表明了谷物价格对万物价格的主宰关系,故说“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这就不是相对比价所能解释得了的。如果谷价变,其他物价不变,只是比价发生变化,这体现不了谷物的主宰地位。因为其它物价变了,谷价不变,比价同样可以发生变化。民以食为天,在古代以至近代,粮价对其他物价处于某种支配地位,不光是一种理论,而是一种事实。问题在于,当粮食以外的其它产品主要由吃商品粮的劳动者制造出来的时候。粮价和其它物价的动态变化应该呈现正相关;但如果粮食以外的其它产品是由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和依托的小农经济作为副业生产出来的时候。粮价和其它物价的动态变化就会呈现某种程度的负相关。
我在1988年论证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其商品性生产部分是以自给生产为支撑和依托的。当时我说过:
举例说,《管子·国蓄》有这样的话:“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这在商品经济统治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但当时的商品主要来源于地主制下小农的农副产品,他们有自己独特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当粮食丰收时,谷价虽贱,农民有较多粮食可卖,收入足供所需,其副业生产可以收缩,或把较多的产品留作自用,产品投放市场数量较少,故谷贱万物贵。当粮食歉收时,谷价虽贵,农民没有什么粮食可卖,收入不足以抵偿其各项开支,甚至还要买进口粮,这样,只好增加副业生产,把较多的产品投放市场,以弥补生计之缺,故谷贵万物贱。这说明在当时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商品生产是自给生产的补充,副业生产是粮食生产的补充,其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多寡,主要不是取决于市场的需要,而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即以足够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那部分物质资料和交纳贡赋为度,其副业生产的规模及其产品投放市场的数量,则依据粮食生产满足上述要求的程度来调节。[5]
我对上引《管子·国蓄》文的这一解释,友人或以为非,我却深信不疑。兹作补充论证如下:
论证之一:我在上文所讲的“在当时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商品生产是自给生产的补充,副业生产是粮食生产的补充”,不但是当时农民的行为,而且是《管子》中政府的政策。
上文谈到,在《管子》中,桑麻、六畜、草木等是农民重要副业,这些副业产品提供市场交换的比例较大,被称为“时货”。其重要生产基地是“山泽”。《八观》:“行其山泽。观其桑麻、计其六畜之产,而贫富之国可知也。”但当时以粮食生产为主,为了保证粮食生产的劳动力,政府对以山泽为基地的副业生产实行限制。所谓“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以时”;“江海虽广,池泽虽博,鱼鳖虽多,网罟必有正。”“非私草木、爱鱼鳖也,恶废民于生谷也。”(《八观》)《小问》:
飘风暴雨不为人害,涸旱不为民患,百川通,年谷熟,籴贷贱,禽兽与人聚,食民食,民不疾疫。当此之时,民富且骄。牧民者厚收善岁,以充仓库,禁薮泽。……飘风暴雨为民害,涸旱为民患,谷不熟,岁饥,籴贷贵,民疾疫。当此之时,民贫且疫,牧民者发仓廪山林薮泽,以供其财。……
《轻重甲》在谈到在贾人乘时盘剥,“农夫失其五谷”的情况下,人君要“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因为“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故使民求之,使民籍(通稽,刺取也)之,因以给之,私爱之于民,若弟之与兄,子之与父也,然后可以通财交假也”。由此可见,丰收之年,农民粮多富足,不必要生产和出卖许多副业产品,政府也采取某种限制副业的措施,于是出现“市不成肆,家用足也”(《权修》)的现象。根据供求规律,当是“谷贱万物贵”。荒歉之年,农民粮缺贫困,不得不多生产和出卖副业产品,政府也在政策上给予某些方便,涌向市场的非粮食产品增加。根据供求规律,于是出现“谷贵万物贱”的形势。
论证之二:“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这一价格变化规律,不但记载在《管子》书中,而且被战国的商人实际运用于商业活动之中。
《越绝书·计倪内经第五》:“太阴在阳,岁德在阴,岁美在是。圣人动而应之,制其收发。常以太阴在阴而发,阴且尽之岁,亟卖六畜货财,以益收五谷(按。因这时谷贱而万物贵),以应阳之至也,阳且尽之岁,亟发籴,以收田宅、牛马,积敛财货,聚棺木(按,因这时谷贵而万物贱),以应阴之至也。此皆十倍者也。”[6]白圭经商,“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夫岁孰取谷,予之丝漆;茧出取帛絮,予之食”。按,茧出在初夏,正是青黄不接之时。这里所遵循的,仍然是“谷贵万物贱,谷贱万物贵”的规律。
还应指出,“谷贵万物贱,谷贱万物贵”作为战国时代突出的经济现象反映封建地主制形成时期商品经济虽有蓬勃发展,但其发展程度本质上仍十分有限。这时的小农经济仍然是以自给性生产为依托和归宿的。加上战国小农一般占有的土地比后世农民为多,他们首先要集中力量把地种好;小农经济中商业性副业生产的比重还不甚稳定,视粮食生产的丰歉为盈缩。“谷贵万物贱,谷贱万物贵”就是建立在这种条件上的市场之价格规律。封建地主制到了更成熟的阶段,如明清商品货币经济有进一步发展,这时,粮价的涨落就往往成为万物价格涨落的带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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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启超:《管子评传》第11章第4节。转引自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第32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2] 如赵靖主编的《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一卷564—565页说;“在当时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商品经济还不很发达的情况下,谷物经常以一般等价物的姿态出现,其它商品价格的高低,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同谷物比价的变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
[3] 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册第324~328页。
[4] 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上册第167~169页,中华书局l979年版;巫宝三:《管子经济思想研究》第241~24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89年版。
[5] 《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中国封缝地主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14~l5页。
[6] 上海古籍出版社校点本第32页,1985年版。
[page_break] 五、小农经济与市场机制
《管子》对市场的作用多有论述。如说:“市者,天地之财具也,而万民所和而利也。”(《问》)它肯定了市场供应农民再生产的必要的物质资料的作用,指出“无市则民乏”(《乘马》)。《侈靡》篇甚至指出了市场对农业生产具有某种激励的机制:“市者,劝也;劝者,所以起本事也。”[1]如此说来,农业生产的发展应与市场的繁荣同步。但《管子》又揭示了一些与此相悖的现象。
如前引《权修》:“市不成肆,家用足也。”这是一个倒装的句式。[2]意思是农业生产发展了,农家用度丰足了,市场上的摊铺就不成行列了。而“市不成肆”则是“治之至”的标准之一。与此相似还有《揆度》的说法:“善正商任者省有肆,省有肆则市朝闲。市朝闲则田野充,田野充则民财足……”“有”通“贿”,即货贿(商品),“省”是裁省之意[3]。这是讲善于管理商业的应通过抑制市场的过度发展,充实农业劳动力,促使生产发展、农民富足。这表明当时小农虽与市场有密切联系,但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发展了,就不用太多发展商品性副业,也不用常到市集上去做买卖了。
与此相联系的另一相悖的现象是:贫苦农民比之富裕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似乎更大些。《轻重甲》载:
桓公忧北郭之民贫,召管子而问日:“北郭者尽屦缕(编草鞋)之甿也,以唐园(菜园)为本利,为此有道乎?”管子对曰:。请以令禁百钟之家不得事鞽(通屩,即草鞋),千钟之家不得为唐园,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树葵菜。若此则空闲[4]有以相资给,则北郭之甿有所售其手搔之功、唐园之利,故有十倍之利。
以上所述不必实有其事,但在《管子》的时代,社会上城郊的贫苦农民靠编草鞋、种菜出卖以谋生计的,肯定是存在的。由于市场需求并不大,《管子》作者建议限制富人编鞋、种菜,以至限制郊区以外农民种菜的办法,减少竞争、用保证这些城郊贫民所占有的市场份额的办法以维持其生计。这种情形,在我国封建地主制社会中有一定代表性。它不是表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多高,而是反映了其发展的局限。
由于小农经济已和市场有联系,流通已成为小农再生产的一环,粮价的高低对农业生产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管子》的作者看到了这一点,多次提出用提高粮价的办法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如《山至数》主张由国家开矿铸币,以币代谷支付官俸,国家掌握大量粮食,使“谷贾(价)十倍,农夫夜寝蚤起,不待见使”,以至达到“五谷十倍”的结果。《揆度》载管仲说:“一岁耕,五岁食,粟贾(价)五倍;一岁耕,六岁食,粟贾(价)六倍。”这是倒过来说,意即若把粟价提高五、六倍,则一年耕种收获的粮食可供五、六年的食用。《轻重乙》说得更明白:“请重粟之贾(价)釜三百。若是则田野大辟而农夫劝其事矣。”
或据此认为当时价值规律或市场机制已在社会生产中充分发挥作用。这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上引《管子》文只是一种设想,不但把效果设想得太美妙,而且价格的确定仅凭主观愿望,本身就违背价值规律。是行不通的。
实际上当时价值规律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如我们上文谈到的粮价波动,就不是在价值规律的正常作用下,价格围绕价值的正常波动。粮价虽有高有低,时高时低,但低的都是农民的出售价、商人的收购价,高的都是商人的出售价,农民和其他居民的购买价。
农民出售其粮食的价格低于其价值是经常性的。例如《汉书·食货志》记载李悝为战国初小农算的那笔收支账,五口之家的农户每年收获150石粟,每石粟售价为30钱,算起来不敷衣食费和什一之税两项的支出,这显然是远远低于其产品的实际价值的。因为农民所生产的农产品的价值,应包含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的价值、活劳动的价值(在这里相当于衣食费)、以及为社会生产的剩余产品的价值(什一之税只是其中一部分)。这种低于价值的粮价在战国时代是很普通的,据云梦出土秦律推算,禾粟一石也是值30钱。即使按《轻重甲》所载百亩收粟二十钟,每釜四十钱计,其价格亦未必能抵其实际价值。[5]为什么农民经常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出售其产品呢?就小农自身说,是因为其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谋生,而非盈利,其经营的界限并非资本的平均利润,只要售粮所得扣除货币性支出、完纳租赋后,尚能维持一家衣食,就被认为是正常的乐于接受的价格。[6]即使粮食价格达不到这一要求,只要以其家庭劳动力从事副业生产的收入能填补上这个缺口,这种价格也是他们可以接受的。这样,在商人高利贷者和封建国家的重重盘剥下,农民更不得不经常以比其实际价值低得多的价格出卖其农产品。
另一方面,商人所面对的是孤立、分散的、经济力量薄弱的小农,正如上篇所指出的,诸多因素导致的价格波动,又给商人提供了买贱卖贵的无数机会,使他们可能获取几乎不受限制的高额利润。这样,商品价格遂在农副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端发生了方向相反的对价值的偏离。这种差别战国时人是普遍感到的。《管子》屡屡提到商贾“什佰其本”,而“农夫终岁之作,不足以自食也”(《治国》)。商鞅也谈到“农贫”“商富”,“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商君书·外内》)。农商之间这种比较利益的差距及其导致的农民“弃本趋末”,与其说是反映了价值规律的作用,毋宁说反映了价值规律的作用被扭曲,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本文上篇着重谈了战国小农与市场的联系,由此可见,把战国小农经济等同于欧洲中世纪或中国西周时代属于封闭的自然经济范畴的小农经济,是错误的。本文下篇着重谈了建立在这种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市场的特殊经济现象和经济概念。由此可见,把战国小农经济等同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属于市场经济范畴的家庭农场,或完全等同于封建地主制比较发达阶段的小农经济同样是错误的。我们应该从历史实际出发,找出我国小农经济固有的发生发展规律,而不要把它纳入某种先入为主的理论框架之中。
[1] “事”原作“善”,据《管子集校》引猪饲彦博意见改。
[2] 原文前后为“故野不积草,农事先也;府不积货,藏于民也;市不成肆,家用足也;朝不合众,乡分治也。”每个分句都是先说结果或标志,后说原因或实质。
[3] 马非百认为“省有肆”是官府设市肆,不通。
[4] “闲”原作“闻”,据《管子集校》引王念孙意见改。
[5] 收入200石(釜),扣除购买物质资料费用(”本”)按25%计为50石,口粮以五口之家计90石,什一之税20石,余40石,每石40钱,合l 600钱,按李悝说的标准,衣服费花l 500钱,仅余l00钱,按《治国》所说,农民对国家负担除“粟什一”外,还有“关市之租、府库之征”和“厮舆之事”,l00钱是打发不过去的,更无论疾病死丧之费了。
[6] 上文我们曾引用《国蓄》“物适贱,则半分而无予,民事不得偿本”的话,并推论小农生产中的“本”占正常价格下粮食生产收入的25%。反过来说”正常”的价格大约是四倍其本”的。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轻重甲》:“事三其本则衣食足,事四其本则正籍给”。可见在这种“正常”的价洛下的收入就是在扣除购买维持再生产物质资料和完纳赋税后,尚足供其衣食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