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将钓鱼岛撞船事件诉诸其国内司法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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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日本将钓鱼岛撞船事件诉诸其国内司法有误2010年09月20日 00:21法制网

法制网9月20日报道

朱文奇

2010年9月7日上午,一艘中国拖网渔船“闽晋渔5179号”在钓鱼岛海域与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逻船相撞。其后,日本海上保安厅逮捕了该中国渔船船长,扣留了中国渔船,并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和坚决反对,执意对中国船长启动和履行所谓“司法程序”。中国船长被移送检方后,日本方面又作出了从9月10日起先对中国渔船船长拘留10天的决定,还煞有介事地要进行所谓的“调查”,等等。

日本方面所有这些决定,用它自己的话来说,似乎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然而,日本遵循的只是它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暂时撇开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不谈,单就日本诉诸其国内法的做法来说,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其本身就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行为。

说日本诉诸其国内法有悖国际公法,是因为撞船事件首先涉及钓鱼岛的主权归属,是中日两国之间关于领土争端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既是国际性争端,就需要两国通过国际法上有关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强行地单方面地坚持适用一国所谓的国内法程序。钓鱼岛归属问题属于国际争端问题

发生在钓鱼岛海域的撞船事件,归根到底,首先是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中国渔船出现在钓鱼岛海域完全是合法的,不存在适用日本法律问题。现日本方面适用本国法、拘留中国渔船船长,前提是它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具有管辖权,而且还是排它性的管辖权。然而就是中日谁具有管辖权的基本问题本身,事实上存在着争议。

中日两国在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上的争执,可以说由来已久。1895年1月14日,日本以钓鱼岛是“无主地”为由,在内阁会议上决定在钓鱼岛建设标桩,将其编入日本领土。但钓鱼岛根本就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根据中国史籍记载,早在1372年,中国人杨载就发现并登上了钓鱼岛。到了1403年,其被正式命名为“钓鱼屿”,这在明朝的《顺风相送》一书中有详细记载。1582年,钓鱼岛被正式归入中国版图,隶属于福建省。清朝年间,钓鱼岛被划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而并非“无主地”。日本发现钓鱼岛则要比中国晚512年。其时,钓鱼岛早就是中国的领土。

论证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并不是本文的目的。但中国与日本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是显而易见、有目共睹的。从法理上讲,既是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当然就要通过国际法途径来解决相互之间的领土纠纷问题。

国际争端应通过国家之间以和平方式解决

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既是国际争端,就应根据国际法、而不是国内法来解决。国家是在国际上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法主要主体。钓鱼岛领土主权问题,也应由中日两国来解决。

国家间的关系与人相互之间一样。人与人之间有矛盾或不和,国家也是如此。事实上,国家与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经常会出现分歧和利益冲突。至于解决这些分歧和利益的途径,可以是武力的手段,也可以是以和平的方式。在现代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已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法在国家相互交往的所有领域,如军事、政治、经济、贸易等领域,都主张在发生争端时,应以和平的方法来解决。

“国际争端”的定义涉及国际法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这本身就表明:国际和国内争端在法律性质上具有根本的区别。在一国的国内社会中,国内法院可以作为他们争端的最高裁判者。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也会有该国国内一般适用的法则、适用法律规则的司法机构以及为执行法庭判决而实际存在的公共权力。而在国际社会中,不存在超国家的立法机构,所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应由国家自己协商友好地解决。

在传统的国际关系中,不乏通过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然而,以和平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可以说是已成为现代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就呼吁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联合国宪章》第33条还特别规定将谈判、调查、斡旋、调停、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关和区域协定等,来作为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当然,国家是主权的。虽说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但具体适用哪一种?则由当事国自己决定。

与发生在国内个人相互之间的争端不同,国家相互之间争端所涉利益特别重大。比如说钓鱼岛领土归属问题,就不是关系一二个或几个当事者,而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整体利益,其解决的后果也是关系到国民后代利益的。所以,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国家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一般都持相当谨慎的立场的态度。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钓鱼岛归属问题是国际争端,只能由中日两国在国家层面上解决,而决不可能通过诉诸一国的所谓国内法来解决。

日本意图通过适用其国内法程序,以便将钓鱼岛归属问题造成有利于己方的既成事实来逼迫中国方面接受,这是一厢情愿的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也是不符合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惯例和原则的行为。

诉诸国内法程序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如果了解撞船事件其实是钓鱼岛领土归属问题后,理应同意通过国际法主张的以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即外交的方式来解决。因为只有外交手段才是致力于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分歧或争端的正确途径。

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国家意愿是第一重要的。只有首先具有解决问题的愿望,才有可能启动外交谈判和解决争端。另外也要看到,尽管国家争端比较私人之间的似乎更难解决,但在当今国际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国家还是愿意通过和平方式来解决其相互之间的争端,如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边界领土问题、中国与越南之间的陆地领土问题,等等。在以往钓鱼岛主权纠纷中,如2004年3月24日中国公民登上钓鱼岛被日本方面扣留后,尽管中国方面认为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但考虑到中日两国在有些问题上存在争议,因而仍愿意通过谈判来解决。这是对维护地区和平负责任的表现。

同样,这次为了解决钓鱼岛撞船事件,中国在外交上积极努力。在撞船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和外交部五天四次召见日本驻华大使。中国国务委员戴秉国及外交部部长杨洁篪,都曾紧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就日方在钓鱼岛海域非法抓扣中国渔船和渔民提出严正交涉和抗议,要求日方立即无条件放回包括船长在内的全体中国渔民和渔船。中国方面坚持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就是中国领土,要求日本巡逻船不得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所谓维权活动,更不得采取任何危及中国渔船和人员安全的行为。

然而,日本方面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和坚决反对,执意决定对中国船长履行所谓司法程序,并要求中国船长进行所谓“认罪”,这是非常荒唐、也是违反国际法上所规定的通常解决国家之间争端原则的。日本方面坚持将撞船事件适用其国内法程序,貌似强调法治,重视法律,要“依法”行事,但从法理上分析是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