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法涉诉问题容易出现非正常上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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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法涉诉问题容易出现非正常上访的原因
  
  作者:莫言 发表于 2010年1月22日
  
   2009年6月1日至9月15日间,我国某省某市某区区发生赴京非正常上访12人次,其中涉法涉诉11人次,占该期间非访总量的91.7%;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另一份文件显示,2008年7月1日至7月20日,该市发生赴京非正常上访50人次,反映涉法涉诉问题的有35人次,占总数的70%。涉法涉诉问题非正常上访越来越多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1、客观原因分析:
   从制度层面上说,我国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过分强调“属地管理”,将责任追究对象直指各级政府,而“分级负责”的制度和“层层追究”的问责办法又将责任划归到乡镇(街道)这最基层的政府身上。在这样一种问责办法下势必造成对处理涉法涉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不怕群众上访”,对解决群众问题不积极,甚至是敷衍和推诿。上访群众经过多次奔波不见成效,就很容易产生把问题闹大引起上层重视,给相关责任单位加压,降低上访成本(经济成本、精力成本)的目的。
   从解决问题的成本来说,上访似乎更经济、便捷,除了负担吃、住、行等费用外,不需要缴纳任何受理费,甚至吃、住、行问题还有地方解决;与到法院上诉的漫长等待相比起来更节省时间,精神煎熬会少些,至少在上访过程中可以发发牢骚,不用看什么脸色。
   从累积效应来看,由于直接被问责的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政府无权处理涉法涉诉问题,可以解决问题的部门又不积极,老问题不解决,新问题又不断出现,重复非访和新非访累积造成非法上访量越来越大。
   社会传言助长非访势头。街道信访部门在于涉法涉诉问题诉求人交流思想时,几乎一半以上的信访人都提到:某某的问题跑了多少趟,公检法部门不解决,正常上访后相关部门推诿不解决,后来在北京非访了很多回,被拘留多次,问题闹大了才被解决。类似此类传闻助长了非访的势头和非放人的决心。
   2、主观原因分析:
   非法上访的涉法涉诉问题诉求人往往知识层次不高,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社会反面传闻感染,甚至不相信法律公正,认为把问题闹得越大越利于解决问题,不理智和采取非正常手段是他们的表现。从家庭经济角度来说,非访人家庭往往收入不高,成本意识很强,漫长的官司会拖垮他们,所以都不愿意花钱去继续打官司和等待,赴京非正常上访也是解决吃、住、行的最省力的办法。
   3、减少涉法涉诉问题非法上访的对策:
   “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是解决非访问题的最有效地办法。首先应该从制度上入手,不能出现一出现非访就向地方问责,应从起因上划分责任,即“谁惹事谁负责”、“谁惹事处置谁”,不能一味让地方政府去稳控,是遮不住、盖不住的。从制度上加大对公检法部门的执法公平监督力度,提高公检法部门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主动性。其次从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上入手,群众有了问题从立案到结案往往需要等待半年以上,有的甚至好几年,群众容易从焦虑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维持正当权益的信心,从而走上非访道路。再次从教育群众入手,让群众认识到非正常上访不但不利于涉法涉诉问题的解决而且是违法行为,教育群众理智、合法、有序的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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