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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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惠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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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获多项税收减免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财政部日前专门发文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法规链接:《财政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博物馆等科普基地获多项进口税收优惠
日前,财政部下发通知称,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链接:《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22号)
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可免税至2010年底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法规链接:《财政部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法规链接:《财政部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日本援建灾区轻钢组装教室获进口税减免
自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我国对日本生产教育协会·四川大地震教室复兴支援会无偿援助给四川省地震受灾学校的轻钢组装教室群及其安装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法规链接:《财政部关于日本援建四川省地震受灾学校进口轻钢组织教室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17号)(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