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大事记(1949-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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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 
 
1月 北平纠察总队进驻北平。北平纠察总队是1948年12月由华北步兵学校第一、二大队改编的。入城后,担负北平市的纠察、卫戍任务,……后来,北平纠察总队“一分为二”,其二大队扩编为北京市公安总队,总队机关和一大队则于1951年改编为公安二师。 
 
 
8月31日 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成立。该纵队下辖两个师(6个团),共21580人。第一师由原207师改编,第二师以原中央警卫团为基础扩编。……公安中央纵队隶属中央军委公安部指挥,主要担负警卫党中央、中央机关、中央首长和维护北平治安等任务。 
 
 
11月15日 公安部边防局成立。……同年(1950年)6、8、10月,云南、广东、广西三省边防局相继成立。 
 
 
11月19日 经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批准,公安中央纵队警备团成立。该团是由中南海原属公安中央纵队一师、二师的两个警卫营、原华北公安部的一个警卫大队合编而成的。该团建制及军、政工作直属公安中央纵队领导,警卫业务及与此有关的教育计划等具体工作则统由警卫处汪东兴负责。警备团的任务,主要是担任中南海内部个中央机关、中央书记处各负责同志及其在中南海外部、香山、新北京的若干重要机关的警卫工作。 
 
 
12月 全国公安高级干部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建国前后,全国各地各级政权相继建立,执行治安保卫任务的公安武装也迅速发展。但形式多样,名称各异,组织、领导、编制极不统一。为加强对这支武装的领导,充分发挥其作用,逐步统一其编制、番号和指挥,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经中央批准,对各地公安武装进行整编。1950年1月至5月,各地先后将公安武装整编为公安总队、大队、中队、队,分属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整编后,全国公安部队除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2个师和1个团)外,另新建和改建了3个公安师、12个公安总队、1个纠察总队、1个警卫团、3个省公安团和若干个公安大队、公安中队和公安队。这些部队统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一九五○年 
 
5月30日 罗瑞卿提出《建设人民公安部队方案的几个要求》……据此方案,公安部队领导机构、各大行政区公安部队领导机构、铁道公安部队领导机构从1950年9月至1951年5月先后组建完毕。 
 
 
8月31日 周恩来总理批准公安部《关于建立边防组织计划草案》。……1951年6月第一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后,个大区公安部、沿边省公安厅均设立了边防处、局、科,边境一线设立了42个边防分局(边防站)、149个边防派出所、38个边防检查站,计30603人。 
 
 
9月22日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成立公安部队领导机构。……军委决定,以华北野战军20兵团领导机构为基础,组建公安部队领导机构。罗瑞卿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10月初,公安部队领导机构开始在天津筹建。11月8日由天津迁到北京,……正式开始工作。到年底,接管了直属的公安1、2师,组成了东北公安18师、铁道公安纵队3个师、公安警卫师及京津公安总队,调整了首都警卫的配备,组织了对警卫师及公安2师的整编。 
 
 
10月13日 首批志愿军公安部队赴朝参战。……10月13日,公安18师54团率先入朝,配属志愿军后勤部。11有中旬,公安18师将警备沈阳的任务移交公安1师,率52团、53团配属东北空军司令部,担负抗美援朝战地空军基地--沈阳、辽阳、四平、吉林等地机场、仓库的警戒任务。……1952年2月7日和9日,公安18师师部及所属52、53团奉命交出机场警戒任务,入朝参战。不久,高射机枪团、纠察团、装甲团、抚顺总队和辽东、辽西、沈阳、鞍山总队的部分部队,亦先后赴朝鲜战场。为锻炼部队,1952年12月,公安1师师直及1、2团,公安2师5团,公安11师32团,公安15师43团,组成赴朝公安部队,替换先期入朝的公安18师等部。抗美援朝战争中,公安部队先后有12个团陆续入朝,担负剿灭土匪、防空护路、警备城市、纠察执法、收容散兵及看押战俘等繁重任务。 
 
 
11月3日 聂荣臻代表军委对公安部队名称作出明确批示:公安部队除已确定的22个师外,其他属于省、市、专、县的公安部队,一律不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名称。 
 
 
12月11日 毛泽东主席批准聂荣臻代总长《关于公安部队编制问题的请示》。……公安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开始接管与整编内卫部队。到1951年10月,全国公安部队领导机构、铁道及各大军区公安司令部均已建立,按毛泽东和中央军委批准的22个师的定额,组成了正规公安部队20个师又3个团(志愿军纠察团、高射机枪团、装甲列车团),共计188800余人。军委公安司令部按兵团级机构编成,各军区公安司令部和铁道公安司令部按国防军军部编制组成,公安师按国防军步兵师编制组成。 
 
 
本年(1950年) 公安部队司令部拟定公安部队工作大纲(草稿)。……《大纲》规定……公安部队的番号:公安部队司令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大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XX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正规公安部队师(团)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第X师(或第X团)”。地方公安部队不称“人民解放军”,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冠以省、市、县名。正规公安部队,除在军旗、军徽、胸章、服装方面与人民解放军相同外,还应在左臂佩带“盾形公安徽章”,……地方公安部队,不佩带人民解放军胸章,而应以“人民公安部队XX公安队”的胸章代替之。 
 
 
一九五一年 
 
4月27日 公安部队司令部制定《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军徽、胸章、臂章之佩带和制作方法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公安部队的军徽,即人民解放军陆军的军徽,……公安部队的胸章与解放军同,……公安部队还须于左臂佩带盾形臂章。盾形臂章正面周边围以红线四条,内有“公安”、“八一”字样和五角星军徽。公安部队的服装、帽徽、军旗均与人民解放军相同。文件规定,上述军徽、胸章、臂章的佩带范围是:各级正规公安部队…… 
 
 
一九五二年 
 
10月22日 军委颁布命令,规定: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司令部”(即军委公安司令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原个大军区公安司令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期于原铁道公安司令部、各级公安政治部、后勤部、军政干校等均依此作相应的改变。改变后的公安师、团,一般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第X师、第X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地(如西北、中南)公安警卫团”。省公安总队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省公安总队部”,行署公安总队部及直属的公安大(中)队,名称中不加“行署”2字,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苏南公安总队部”。专区(盟)公安大队部、县(旗)公安中队则加“专区(盟)”、“县(旗)”字样,如“中国人民解放军XX专区(盟)公安大队部”。海防巡逻队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第X海防巡逻队”。 
 
 
一九五四年 
 
1月 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决定公安部队进行精简整编,……3月5日,军委第53次例会再次肯定了上述精神。根据上述精神,当年公安部队就进行了精简并部分地进行整编。这次整编,调出了一部分部队,调进了一部分部队;撤销了14个省、市公安总队、11个公安大队、中队、队;改组了一批公安团、营、大队、队;新建了6个检查站。 
 
 
一九五五年 
 
5月12日 国防部批准公安部队司令部4月28日制定的《关于公安部队整编实施计划》和《全国公安部队整编定型定额方案》,公安部队再次进行整编。…… 
 
这次整编,对公安部队各级领导机构进行了调整和精简。根据国务院将全国6大军区改划为12大军区和军委关于公安部队领导关系分工的决定,将东北、华北(一部分,另一部分组成上海警备司令部)、中南、云南公安司令部(部队部),改为沈阳、南京、广州、昆明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以原山东、湖北省与武汉市公安总队为基础,分别成立了济南、武汉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撤销了西南、西北、内蒙古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和新疆、广东、广西、湖南、河南、江西、福建、浙江、安徽、河北、山西等省公安总队,成立成都、兰州、新疆军区和福建、浙江、江苏、广西省军区公安部队处。其他个省均由省军区兼公安部队司令部。…… 
 
这次整编,对部队也进行了调整和精简。遵照国防部5月12日批准的《专县公安部队移交政府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警察的实施计划》,将专区和县公安部队移交给公安机关;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拨归各军区建制序列。中央、大区和省直属公安部队改为公安军,编为7个师,5个市总队,若干个内卫、边防团、营、市公安队、边防站、边境检查站和边防检查站。除广东、昆明外,整编工作于12月底基本结束。 
 
 
5月25日 公安部、公安部队司令部决定:将港口检查站的侦察工作移交公安机关。 
 
 
7月18日 国防部公布公安军各级领导机关、各师、市总队及学校番号: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其各级领导机关、各师、市总队、学校的番号均作相应改变。……新番号自8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番号同时撤销。 
 
 
7月3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专、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的命令。……国务院规定:(一)专、县公安部队自1955年8月1日起一律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属各级公安机关建制。……为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切实完成任务,在公安部及各省公安厅专设管理人民武装警察的机构,领导这一工作。(二)专、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后的待遇、均按部队转业人员评定工资级别,一律实行薪金制。 
 
命令发布前,改编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7月14日,公安部又专门下达指示,规定公安部设武装民警管理局,内蒙古及各省公安厅设武装民警管理处,专署公安处(包括行署)设武装警察大队部,县公安局设武装民警队。 
 
…… 
 
专、县公安部队改编后,一律定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并根据地区、部门建制命名,着人民警察服装,戴人民警察帽徽(暂定为五角星公安帽徽),胸章正面写“中国人民警察”字样,背面注明XX县人民武装警察,并填写职别、姓名及发给年限。 
 
 
 
一九五七年 
 
1月 军委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把边防、内卫、城防部队交归省军区、军分区和城市警备部领导指挥;把看守监狱和劳改队犯人,守卫工厂、仓库和警卫国家机关的部队,凡是可以改为警察的,都连同任务拨归公安部门改为警察。……3月1日。总参发出关于公安军整编问题的指使。 
 
 
9月1日 遵照军委和总参的指示,公安军领导机构自即日起改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除负责掌管全军公安业务外,原公安军直属部队、学校以及3个铁道公安师归其直接领导。 
 
 
一九五八年 
 
11月6日 公安部发出《关于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警察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规定:(一)公安部队整编后,武警任务加重,必须进一步加强武警的领导结构。公安部仍设人民武装警察局,省(区)、市设人民武装警察总队,专署设人民武装警察大队,县设人民武装警察队。总队以下可设直属支队、大队。在有边防工作任务的省(区)、市可在公安厅、局或武警总队下设边防检查站、边境派出所、边防派出所,负责边防工作。(二)改编后的番号,统称为人民武装警察,原部队的番号和师部的领导机构撤销,改编后的人民武装警察的衔称,一律冠以公安机关的头衔。…… 
 
 
11月14日 公安部、总参警备部制订《警备部直属部队、学校、机关整编实施计划》。规定:(一)警卫团合编于警卫师,该师外事营连同担负的任务拨归北京市公安总队。(二)北京市公安总队,全部拨交北京市公安局,改编为“北京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三)天津市公安总队,除抽调一部分干部交河北省公安厅组成省总队部的机构外,其余都拨交天津市公安局,改编为“天津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四)守护铁道的三个师,按照分布在各省、自治区的现有兵力和担负任务,以省自治区为单位统一编组为武警支队、大队或中队,拨交各该省、自治区公安厅。(五)高级公安学校、第一公安学校和公安学院的边防系全部拨交公安部,改为武警干部学校。(六)304医院(含门诊部)全部拨交公安部。(七)警备部机关除留总参必要的干部外,全部拨交公安部。 
 
 
12月4日 公安部十六局迁往缸瓦市九号与总参警备部合署办公,并改称为公安部四局(武装民警局)。 
 
 
12月30日 总参警备部直属机关、部队、学校整编完毕,警备部奉命撤销。 
 
 
一九五九年 
 
1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指示,自即日起,公安部队正式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军队编制序列改归地方公安机关领导。 
 
 
一九六○年 
 
4月24日 公安部作出《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织编制、装备的原则规定》。除明确各级机构编制和装备配发原则外,还规定,各级部队的番号,均在部队名称前冠以该级公安机关名称,如:XX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边防检查站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地名)边防检查站”。边防(境)派出所称“XX县公安局XX边防(境)派出所”。海上巡逻队称“XX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海上巡逻队”。 
 
 
 
一九六一年 
 
11月23日 中共中央批准公安部党组10月12日《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中央批准这一报告,指出,人民武装警察番号可不改变,建制仍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 
 
……按照上述规定,自1962年1月起,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战士,由地方职业制改为现役制,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待遇。 
 
 
12月6日 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正式成立并开始办公,公安部四局即行撤销。 
 
 
一九六二年 
 
1月8日 武警部队司令部行文统一部队称谓。规定:部队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为“武装警察部队”,不再用“武装民警部队”的简称。…… 
 
 
3月7日 总参谋部批准撤销天津市武警总队建制。将该总队所属部队缩编,隶属河北省总队建制领导。 
 
 
一九六三年 
 
2月1日 奉中央军委、公安部命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即日起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原规定不变。 
 
 
3月16日 根据军委、总参有关规定,首都警卫部队领导体制作如下调整:(一)今后北京市的警卫工作统一由公安部队司令部负责。(二)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师(含仪仗营)的番号,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首都警卫师”,除建制仍属北京军区外,其日常工作从4月1日起由公安部队领导指挥。中央警卫团的建制与指挥关系不变,军事训练由公安部队司令部负责帮助和指导。(三)首都警卫师移交公安部队领导后,有关北京市的军容风纪纠察、仪仗队、节日放礼花等工作,仍由该师担任。 
 
 
12月9日 中央批准改变公安部队现行的帽徽、符号样式,即:在陆军帽徽八一红星后面镶入公安盾牌,为公安部队帽徽;符号采用原公安军时期的符号;衣服纽扣、肩章、腰带钎子以及士兵超期服役证章,均与解放军相同。 
 
 
 
一九六六年 
 
6月6日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队整编小组提出的《全国公安部队整编报告》。根据毛主席、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决定,根据周总理关于全国公安部队争取6月底整编完毕的指示,公安部队整编小组于5月29日拟定了《全国公安部队整编报告》。《报告》提出的整编原则是:(一)各省、市、自治区、专区、县公安部队,按照现编定额和任务、部署情况,分别编成独立(警备)师、团、营、连(队)。(二)部队原担负的总任务不变。(三)部队编制,根据所担负的任务,本着有利于领导管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编组。(四)整编后,要坚决贯彻执行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对军队的双重领导制度。有关警卫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接受各级公安部门的领导。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了上述报告,各地公安部队开始整编移交。 
 
 
……首都警卫师、北京公安总队,已于5月31日拨归北京卫戍区建制,自6月1日起,一切工作由北京卫戍区领导。 
 
 
6月30日 全国个省市公安总队(师)按照周恩来总理规定的时间全部移交完毕,原公安部队领导机关名称奉命撤销。 
 
 
7月1日 原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领导机关。 
 
 
一九七三年 
 
6月8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总政、总后《关于边防检查站交接方案》。……将全国现有的55个国家口岸检查站中,除检查任务很少或已无检查任务的9个外,其余46个站和现有的37个地方口岸检查站,全部交由公安部门建制领导。……10月1日起,全国边防检查工作已统由公安部门负责领导。为适应检查站领导体制的变动,公安部增设边防保卫局,各省、地、县分别设边防保卫处、科、股,以加强对边防检查工作的领导。 
 
 
一九七五年 
 
10月15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总政、总后《关于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有关问题的报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市中队仍交由公安机关、改为人民警察的决定,公安部和军委三总部于9月30日提出《关于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有关问题的报告》,建议:(一)将现有县、市中队和担负没有设中队的县、市警戒看守所任务的人员,连同任务一并移交给公安机关。(二)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后,改称人民武装警察中队,着上绿下蓝警服,戴人民警察帽徽、领章,仍执行军队的条令、制度、供应标准和福利待遇。(三)地区以上公安机关分别设立精干的管理机构,加强对人民武装警察的领导和管理。上述意见获批准后,交接工作即在省、地、县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当年年底基本结束,自1976年1月1日起,县、市中队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 
 
 
一九七六年 
 
5月31日 公安部、总参、总政、总后联合召开全国武装经常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加强武警政治思想建设和其它有关问题。…… 
 
会议决定将武警中队列入地方行政编制,经费交地方管理。…… 
 
会议提出,将原属地方行政干部的消防中队干部,改由现役干部担任,并实行统一的复员专业办法。会议于6月12日结束。 
 
国务院、中央军委12月14日将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批转各地、各军区、各省军区贯彻执行,…… 
 
 
一九七九年 
 
12月24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关于改革边防保卫体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根据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和第三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的精神,公安部于12月7日提出的这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一)将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地方职业制两种体制的边防武装警察,一律改为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作为一支武装部队来建设,称“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毛泽东同志的建军思想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建设、管理和领导。这支部队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党委领导下,由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边防保卫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上级边防保卫机关领导为主。部队的名称,从1980年起正式对外使用。(二)边防武警部队的管理机构自上而下拟定为:边防保卫总局、边防保卫局、边防保卫分局、边防保卫股或科,各级边防机构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边防武警部队的编制,由公安部边防保卫总局统一管理。(三)边防武警部队的经费,列入国家经费,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单立户头,专项开支。所需装备物资,列入军口生产、供应。(四)边防武警部队享受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了上述报告。1980年1月1日,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正式成立,公安部边防局升格为边防总局,统管全国边防武装警察。慕丰韵任局长。 
 
 
 
一九八○年 
 
3月19日 公安部就足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各地公安机关根据1979年重2月国务院关于增加兵役制民警编制的通知,开始组建担负机动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使这支部队建设的比较统一,公安部规定:(一)编制的使用要适当集中。首先在直辖市、省会市和对外开放的少数省辖市建立起来。其建制可直属省公安厅或省辖市公安局。根据编制大小,各省、市、自治区和省辖市分别设支队、大队、中队。 (二)这支部队是人民武装警察的组成部分,可称XX省(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大队、中队。(三)这支部队主要是担负临时性的机动巡逻;及时制止打砸抢、聚众闹事;追捕、堵截、围剿重要罪犯;协助处置重大政治事件、重大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平时不担负其它任务。 
 
 
8月15日 中共中央对内卫执勤部队的领导体制问题作出决定。在人民解放军即将进行精简整编的情况下,为使内卫执勤部队的使用与管理密切结合,保证军队集中精力抓战备,中央决定将看押劳改犯、守护地方重要目标和警卫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及外国使、领馆任务和担负这些任务的部队移交公安部门。 
 
 
一九八二年 
 
6月19日 中共中央批准组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着兵役制武装、边防、消防民警队伍的壮大,加强对这支人数多、任务重、高度分散、遍布全国、专业性很强的武装警察部队的管理和建设,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公安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提出兵役制民警的管理体制方案,主要内容是:(一)将兵役制武装、边防、消防民警和即将接收的解放军内卫执勤部队、边防部队,统一组建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二)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三)人民武装警察是党和国家的一支武装力量,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各级武装警察领导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指挥的原则,对部队实施管理和指挥。 (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党委制。总部、总队、支队、大队的领导机关建立党委。中队和基层单位建立党支部。(五)武警部队及其各级领导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应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按武警部队的特点进行建设。(六)武警部队的编制、经费、基建投资、统配部管物资等,分别由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劳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对军队的管理和供应办法单立户头。编制和经费由公安部武警总部统一管理。消防的业务性开支,仍由地方负责。(七)武警部队的装备、物资、器材,列入军口,按军用品生产和供应,并按军运办理运输。 
 
中央同意上述意见,并指出,把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移交公安部门,是加强军队建设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这部分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后,由公安部负责,同现有的兵役制武警统一组建成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安全保卫任务的武装力量,需要有特殊装备和严格的军、政、业务训练。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交接工作做好,把武警部队建设好、管理好。 
 
 
8月16-20日 公安部在京召开人民武装警察组建工作会议。…… 
 
会议要求各地抓紧、抓好部队的组建工作,尽快把武警部队的各级领导班子建立起来。每个领导班子都必须是一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年富力强、团结战斗的集体。省、地、县各级边防管理指挥机构纳入武警部队序列后,撤销边防总队、支队、大队番号。消防机构纳入武警部队序列后,业务机构和指挥关系暂不变动。从1983年 1月1日起,武警部队实行统一管理。 
 
…… 
 
会议要求,接收内卫部队的工作要抓紧、抓好,务必在年内完成。已经接收过来的部队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原来的建制、番号和担负的任务暂不变动。 
 
 
一九八四年 
 
5月24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基建工程兵水电、交通、黄金部队改编为武警部队。为贯彻改革方针,保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和黄金战略储备物资生产的需要,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在撤销基建工程兵的同时,继续保留水电、交通、黄金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受公安部、水电部、交通部、冶金部双重领导,以业务部为主。部队改编后,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武警部队的有关规定,待遇与武警部队相同。 
 
移交工作从10月1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并在北京举行了交接仪式。从1985年1月1日起,水电、交通、黄金部队正式转入武警部队序列。 
 
 
6月29日 航空特种警察部队开始组建。为了有效地防范、打击国内犯罪分子和国际恐怖分子劫机、炸机等破坏活动,确保民航客机和中外旅客的安全,维护我国声誉,国务院、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组建一支航空特种警察部队,担负我国民航客机的空中安全保卫工作。航空特种警察部队是武警部队的组成部分。 
 
 
 
一九八八年 
 
2月7日 《人民武警报》报道,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中央军委在批转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实施方案》时指出: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防火、灭火的主要专业武装力量。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全部实行现役制,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部队执行森林防火、灭火任务,受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森林警察享受武警部队同等待遇,根据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武警部队的有关规定,制订森林警察部队的条令、条例。至此,武警部队又增添了一个新警种。 
 
 
6月24日 武警海南总队在海口市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