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不作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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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不作为胜诉

2010-8-23 18:17:34   来源:心里有数 【字号:大 中 小】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举报经查拖欠社会保险费属实后,应该履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不能视而不见。

    张先生是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所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8月向朝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核准,该所开始作为缴费单位为包括张先生在内的部分律师办理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定期缴纳社保费。
    2006年4月1日起,张先生所在律所未为张先生缴纳相关社保费用。嗣后,张先生以网上投诉和书面举报的方式向朝阳区劳动局反映该律所欠缴社保费的问题,要求该局对此进行劳动监察。
    朝阳区劳动局在进行相关调查后以谈话笔录形式告知张先生,对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保费用的投诉不属劳动部门监察范围。
  张先生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认为朝阳区劳动局拒绝履行劳动监察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张先生及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朝阳区劳动局对张先生所在律所拖欠社保费的问题履行劳动监察职责。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的规定判决责令朝阳区劳动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履行调查处理的劳动监察职责。
  朝阳区劳动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一审时的诉讼请求。认为一审法院在“缴费单位”概念的理解上存在错误;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的不完善,其后果不应由具体的执法部门所承担;认为朝阳区劳动局在处理此案时,已在法定的权限内完全履行了监察职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是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执法手段。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律师事务所确实没有被列举规定在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之内,但是,律师事务所也没有被明文规定排除在缴费单位范围之外。律师的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维护和保障。
    本案中,张先生所在的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际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实际缴纳了社保费用,那么该律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就应当受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
    从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朝阳区劳动局对该律所违反义务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应予监督检查。这样既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朝阳区劳动局拒绝对涉案律所欠缴社保费用行为履行劳动监察的职责是不符合当前政策方向的,也是不符合我国目前相关的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