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暂行办法2 2009-4-17 1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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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9-4-17 10:4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活动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管理,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办理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注册和经纪机构的评级等具体工作。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入房地产行业组织。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依法设立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各级房地产业协会应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行业管理的制度建设,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评级。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地工商部门领取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在房管系统的挂钩协会或地方代表处(以下简称挂钩协会或直属分会)申请机构等级,并凭挂钩协会或直属分会的初审意见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省房地产业协会在当地房管系统的挂钩协会(直属分会)或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经纪机构初审评级的相关资料上报省房地产业协会,由省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其等级、从业人员资格和其它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和评级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省建设厅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由省房地产业协会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评级情况。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评级的标准如下:
  (一)一级经纪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名;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三年以上,年经营(销售)额为150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二级经纪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2、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名;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二年以上,年经营(销售)额为100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三级经纪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九条 各经纪等级机构按以下范围执业:
  (一)一级经纪机构 可从事房屋置换、房地产项目策划、楼盘代理、代办交易手续、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二级经纪机构 可从事房地产项目策划、楼盘代理、代办交易手续、信息、咨询等服务;
  (三)三级经纪机构可从事代办交易手续、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规定标准收费;
  (四)依法交纳税费;
  (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房地产业协会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机构印章)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印章)
  (四)机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验资单位印章)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经纪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六)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备案的公司章程及有关质量、档案、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九)其他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等级有效期届满,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第七条规定程序提出等级延续申请。由省房地产业协会根据申请申请机构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变更的(包括组织形式改变、合并、分立、注销),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按第七条规定程序上报变更或注销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等级证书失效。
  第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向省建设厅备案的同时到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申请评定等级。
  第十五条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档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 二级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在从事经纪机构活动时,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签定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加盖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从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担任。
  (三)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经纪人协理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在分支机构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人数。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评定等级,但应按第七条规定程序每年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相关材料报省房地产业协会初审后,由省建设厅进行是否合格的公布。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章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


  第二十条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初始注册登记初审管理机构。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二)初始注册程序和报送资料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报送省房协挂钩协会、直属分会审核并送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注册初审合格后,统一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注册,抄报省建设厅备案。
  初始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4、所在经纪机构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复印件;
  5、所在经纪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协议或证明文件;
  6、劳动聘用合同;
  7、其它相关资料。
  (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按本条(一)、(二)款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并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四)变更执业机构者,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从业机构者(包括所在机构合并、分立、更名和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向省房协挂钩协会、直属分会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原注册初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后,上报原注册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从业。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注册登记管理机构。
  (一)申请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和办理程序按第二十一条(一)、(二)款办理。
  (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完毕,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应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和注册登记情况报四川省建设厅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备案,并接受四川省建设厅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的监督和指导。
  (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按第二十一条(一)、  (二)款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并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四)变更执业机构者,应按第二十一条(四)款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挂钩协会、直属分会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各地应分别于每年6月和10月底前上报省房地产业协会备案。


第五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三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
  (七)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八)建设部、省建设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规定应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从事其关键岗位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以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订立房地产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如实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守信、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经纪人协理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各级行业协会一经发现,有责任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