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贫困开战-中国教育发展的经济学分析(1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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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表于《中国国情国力》1995年第7期
一、教育的推广和普及是消除社会不平等程度的有效手段
要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持久的发展,必须解决效率和公平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众所周知,效率和公平是矛盾统一体,两者既对立又统一,而为了发展经济,人们又必须做出理性的选择。在此基础上,针对外部不经济、预期的不确定、私人的成本收益率和社会的成本收益率的差异,出现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生产,公共产品的出现,缓解了人们之间的收入与财富的不平等程度。
引起现存社会的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现象的主要原因如下:
1、人们的家庭出生的差异。不同的人们所处的不同的家庭出生、家庭财富、家庭地位、家庭关系等社会家庭状况,决定了不同的个人在出生后就处于不平等地位。
2、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代代相传。不同阶层的通婚可以缩小人们之间的不平等程度,而同一阶层之间的婚姻加剧了人们之间的不平等程度,但实际上同一阶层往往和不高于自己阶层的人联姻,传统、习惯、风俗等社会补充性非正式规则,往往限制了高阶层人员和低阶层人员的实际通婚的可能性。
3、不同个人的遗传因素、智力、才华等天赋的差异和后天的努力勤奋程度不同。但由于人从一出生始,就面临现有的一套社会经济制度,在一个稳定的社会里,这只是一个重要的依据而已。
4、不同的个人的机会、运气的差异。各方面差据不大的个人,但后来由于运气不同,有的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有的则穷困潦倒,而这决大部分不是因为个人不努力,部分是由于偶然的因素,部分是由于现存的社会组织结构的差异。如大学生毕业后,有去沿海的,到内地的,在留城市的,在乡村的,这就决定了他们今后的不同发展道路。因为社会给予处于不同地位的个人的发展机会不同,普遍存在的是“已有的还要多给,没有的还要拿走”的现象。
因而,运气和现有社会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既造成了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又加剧了人们之间的不平等。消除收入和财富不平等有以下两种方法:改变现存的社会组织结构和经济结构,给公民一个平等的客观生存条件,给公民一个公平的社会发展机会;通过政府的货币、财政、税收、价格、利率等调节手段,通过“劫富济贫”,直接解决不平等问题。但前者的施行受到一定的制约,改变社会组织结构和经济结构需时间、金钱、领导者的力量等客观因素制约,调整结构的成本高昂;即使调整后,但由于不同个人的运气及一些天赋的差异,重新会出现新的不平等。相比较来说,采用第二种方法是比较有利的,实际上财政等政策措施的实施,也有利于结构的调整。因而,从长远来看,鉴于实际上不同阶层之间通婚的概率很低,全民教育的推广与普及实际上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个人受到的不同的教育与训练的程度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个人今后的谋生能力,影响个人今后的收入和财富的多寡、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高低。国家提供的初等义务教育,给每一个公民都平等的享受政府在教育方面的投资支出,平等的享有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普及,是促进社会平等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助于缩小穷人家的孩子与富人家孩子的代间差异;扩大了有知识、有技术人员的供给,有助于有知识人员从城市向乡村,从沿海向内地,从高生产率行业向低生产率行业的扩散;减少了无知识人员的供给,有助于提高无知识人员的工资收入;有助于提高体力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二、影响贫困家庭教育的主要因素
1、收入限制。今年(1995年)4月11日《中国青年报》有一条消息:安徽定远一12岁的初一学生服农药自杀,遗书上写着“我死了可减轻父母负担,哥哥姐姐可以继续读书了”。笔者不同意报上的说法,认为乡村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差,因而提出“乡村学生亟待爱心”。实际上,人类只有满足了衣、食、住、行等客观生存条件,有了一定的物质经济基础,才能从事教育、文艺、道德、政治等上层建筑。生存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力量,发展和享受是第二位的。因而,家庭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家庭成员的生存能力。只有在满足了家庭的生存生活,在家庭还有一定的剩余产品的前提下,家庭的孩子才有能力去接受教育。由于我国还存在部分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还存在8000万贫困人口,他们的人均收入水平不高,有的仅够生存,发展机会也有限。尽管决大多数家庭也知道,只要在教育上有一定的投入,以后就一定有相应的产出。但在我国现有社会经济条件下,接受中高等教育的人员的数量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决大多数学生只接受了初级教育,即使如此,由于受到落后的教育体制的制约,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学生受到的这部分教育在实际的工作生产中发挥的作用不大,也就是说,家庭的一定的教育投入并没有产出,或产出很小。对于贫困家庭而言,在教育上多投入1元钱,家庭的现有的边际效用损失就越大,而现有投入的的未来收益并不确定,没有实际保障;同时家庭还将损失因孩子上学而失去工作机会所能获得的机会成本。因而,家庭的理性的对现在和未来的成本收益的分析判断,是乡村居民、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等低收入居民在教育上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
由于贫困家庭属于低收入居民,人口及基数庞大,其教育水平的低下的状况,直接影响了这些公民的技术知识素质水平的提高,影响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因而,只能对这些贫困人员采用国家或社会救济的办法,降低贫困家庭的教育投入成本,才能提高国家的教育发展水平。
2、家庭人口数量和性别。在中国的贫困落后地区、贫困家庭,一直存在“越穷,孩子越多”的现象。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尽管贫困家庭因为卫生、营养等因素制约,孩子的存活率不高,但一旦所生的孩子增多后,能够生存下来的孩子就增多了;由于贫困家庭的成员只能满足于生存,因而,养活一个孩子的成本并不高;随着孩子的增多,父母花在后继孩子身上的时间和精力减少,因为“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年龄较大的孩子在5、6岁时就能照顾弟妹,因而抚养孩子的成本随之减小;孩子越多,当孩子、尤其是男孩长大后,能给家庭带来更多的财富和地位,而女孩长大后,是要嫁出去的,只能给家庭造成损失(当然由于和不同家庭的联姻,随着社会关系的扩大,潜在的未来收益可能增多),这是造成重男轻女的根本原因。由于家庭对孩子数量的效用曲线存在一个先下降,以后又上升的趋势,反映到贫困家庭的教育上,一般存在第一个孩子和最后一个孩子受到家庭的最好的教育培养,尤其是最后一个孩子的可能性很大,因为,随着比他年长的兄弟的收入的增多,全家有剩余产品后,愿意让最后一个孩子接受教育,以得到未来更多的收益。因而,在家庭保证眼前收益和追求长远利益的过程中,在存在剩余产品的时侯,常出现家庭集中全家庭资源(尽管由于贫困家庭资源有限,储蓄的能力很弱),保证最大的或最小的子女接收教育的可能性,而其余的兄弟姐妹也往往能接收自己做出牺牲这一残酷的现实。而一些特穷家庭的孩子由于受生活经验、阅历的限制,可能采取一些极端措施,如自杀等方式来减轻家庭的痛苦,没有能考虑到自己的行为会给家庭带来多大的痛苦。也许到了这儿,我们采可能理解上面所述的孩子的自杀行为。
3、在国家如何对贫困家庭进行教育补助时,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冲突:
(1)因为贫困家庭往往孩子较多,而国家提供的分配到贫困家庭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在贫家庭孩子较多时,这些资源分配到每一个孩子头上不多,因而,在家庭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判断后,会出现“马太效应”,施行所谓的“让好的更好,恶的更恶”策略,依然把这些资源集中在一个孩子身上,失去了国家对家庭所有孩子实行教育支持的本意。
(2)假设有数个孩子的贫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在上学,如果国家仅对上学的学生进行补助,则学生往往会把货币等资源交给家庭,家庭会把这些资源转移到别的孩子身上,但这种转移往往无助于没能上学孩子,而上学的孩子则可能失去继续进行深造的机会。
(3)如果这种补助由当地政府、教委或学校统一实施,一个必要前提是保证这些单位机构的行为的合理性,势必提高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造成效率的损失。
三、对策
由于贫困家庭的孩子较多,不仅其储蓄和资本积累很难,而且在父母去世后,财产往往分成许多小份,而且这种状况重复向后代传递,因而,贫困家庭的子女继承的财富日益分散减少。而富裕的家庭因为孩子较少,同阶层之间的通婚提高了财富的集中度。
因而,政府为了确保社会公平,应该让那些社会条件较差的贫困家庭获得必要的限制其家庭规模的必要知识和手段;开展全民教育,让每一个孩子都有机会能享受接收教育的权利;通过教育,让人们放弃依据社会财富和社会地位作为联姻的依据,根据才华与能力择偶,通过财富的分散化,实现增加富裕家庭的孩子数量,减少贫困家庭的孩子数量,实现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