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免死”凭啥要“与国际接轨”? - 刘著民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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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免死”凭啥要“与国际接轨”?

时评 2010-08-30 15:43:23 阅读299 评论5   字号: 订阅

 最近读两条新闻,有一种相互辉映,相映成趣的感觉。

  第一条: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

  第二条:8月27日,河南安阳网站公布安阳市委副书记李卫民涉嫌职务犯罪出逃的消息,李卫民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检察机关也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这时隔此人出逃三个月之久。

  我明显感到,李卫民跑早了一点,该还继续享受一些“特权”再走不迟。他可能没有想到,他出逃被抓和就地双轨没有什么区别,无非就是坐几年牢而已,又死不了,跑什么跑啊?

 国家准备给予贪官发放“免死牌”,给人一种错觉,就是死刑这终极刑法在惩治贪官中大量使用的错觉。但事实上,大量贪官都是“免死”的,主要是执法不严、违法难究、有法不依的问题。

  现在一些所谓的法学家提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的建议,其实就是“捏着鼻子哄眼睛”的游戏,这是贪官的福音,老百姓的悲哀。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从大量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贪官要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实很少的。原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收受他人钱财600多万,被判无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也才死缓。

  以前有死刑的时候,贪官就轻判,没有死亡危险,死刑像一个“摆设”。现在取消死刑,那贪官的贪污成本岂不太低了一些吧?

   贪官都是聪明人,是比谁都会算计的,没有人不知道贪污受贿会被查出的,但为什么就贪污了,就受贿了?贪污成本过低。死刑原是对付贪官的最后一种手段,现在都没有,谈何惩治?本来上亿的贪官都死不了,现在还假模假式的提出贪官“免死”纯粹就是拿人民大众开涮。如果说以前贪官贪污受贿,心理还有“死刑”的心理障碍,那现在这种心理障碍消失了,那岂不更肆无忌惮?对付贪官,道德是不管用的,感化是徒劳的,贪官之所以成为贪官,那“贪”就是必须的。

  持“贪官免死论”者主要认为废除贪官死刑是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难度相当大。废除死刑还可以引渡外逃贪官,把他们关死而不是杀死。很明显,中国虽然GDP成为世界老二,其实和我们老百姓无关,发达国家老百姓的各类社会保障,让老百姓生活无忧,老百姓的需求满足了,变宽容了,贪官被“关死”有物质条件,有那种社会背景。而在中国,社会贫富差距巨大,而且有再次拉大的危险,社会矛盾在激化。贪官疯狂榨取老百姓的财产,到头来““判三年,缓三年,风风光光又三年”,老百姓怎么想?我们国家要真正实现共同富裕还有相当的路要走,应该不必再为那些贪官浪费钱财,他们在人间享受够了,就该到“另一个世界去”花钱了。

   针对贪官所谓免死的争议,法学家徐显明先生说:“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的方式。”现在又这样的“替代”方案吗?谁能给我们说一种更恐怖的“替代”方式?显然没有,绝对没有。

  对付贪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能忠实执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一)的规定就算阿弥陀佛了,就不要再给贪官开所谓的“生命绿灯”了,贪官之所以成为贪官就是政府在各方面给他们开的“绿灯”太多了。

 我认为法学家也不要头脑发热,妄谈什么人权,让老百姓生活得更好才是更大的人权,也不要勿动不动就和“国际接轨”,先把老百姓的生活和发达国家接轨后,再谈贪官免死的“与国际接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