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索赔比重刑的震慑更迫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7:39:20
   民事索赔比重刑的震慑更迫切   摘要:使用重刑主义还是宽严相济,就决策而言,更多属于公权力的私事,民事索赔迟迟无果与国家赔偿销声匿迹,则不仅指向公权之不公,还指向民权之薄弱。相对而言,重刑的震慑终是非常道。      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就是重刑主义: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之主犯等,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对与此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这属于典型的乱世用重典。一方面,三鹿的硝烟尚未散尽,圣元的烽火轰然燃起,地沟油还在水煮鱼里肆意流淌,小龙虾却引爆了哈夫病的蔓延;另一方面则是法治地平线的沦陷,作恶者们被从轻发落,乃至法外逍遥,如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所言:“去年底和今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鉴于此,从重、从严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乃是公权力所惯常祭出的唯一杀招。

    因为在很多时候,所面临的难题不是在某一罪名之下,量刑应从重还是从轻,而是罪名的适用出现了致命的偏差。譬如三鹿案,为什么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制造、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则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添加到原奶之中并销售到三鹿集团的耿金平则获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窃以为将后两个罪名加在田文华头上亦无不可?这乃是因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至多获无期徒刑;以后二罪论处,则可判死刑。正如一审判决所示,田文华被判无期,张玉军、耿金平则丢了性命。这里面,恐怕就不是从轻或者从重量刑的问题,不是该判死刑便一定要判死刑的问题。你还在讨论这个水桶该装多少水,人家已经把桶底的木板悍然抽掉了一块。

    进而言之,刑罚及重刑的作用,仅仅限于惩治和威慑。问题食品之疾却属无处不受其害的社会病。即便在法律的版图,它所引发的民事诉讼与正义的紧密关系,未必就弱于刑事诉讼。若说刑事上,对田文华等人量刑畸轻是一大失误,那么民事上,先是受害者的索赔诉求难以立案,拖了半年,终有一例立案了,却一直不予开庭审理,直到三鹿集团宣告破产,结石宝宝们还讨不来一个说法,讨不来一分医药费。对比这两面,便可知何处欠缺更大,何处的正义沉沦更深。少杀一个作恶者,与少救一个受难者,同是法治社会的耻辱,而对后者的诊治毋宁更为迫切。

    使用重刑主义还是宽严相济,就决策而言,更多属于公权力的私事,民事索赔迟迟无果与国家赔偿销声匿迹,则不仅指向公权之不公,还指向民权之薄弱。相对而言,重刑的震慑终是非常道。如解决问题食品的危机,如果有一个足够强健的公民社会作为受害者的支撑,有中立性的行业公会分担政府的监管之责,也许三鹿们的毒害就会严重缩水,甚至消弭于襁褓之中,也许三鹿集团对待民事索赔的“拖”、“赖”、“逃”三字经就会瓦解于无形。

    (作者羽戈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