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格 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8:34:07
看问题首先要“一分为三”,其次才能“一分为二”;看问题要善恶的看、是非的看,而非“辩证”(同上)的看。  “一分为二”本是西方形而上学(哲学)的一种基本思维模式,属于逻辑体系,在实际应用中必须要有逻辑前提,必须在确定的对象里才能正确应用,否则,逻辑将失去实际价值,成为空头理论;另一方面,人类社会是在价值规律层次上构建的,而不是在逻辑规律层次上构建的,是非判断、善恶之分是社会的伦理基础,是不能缺失的具有本体意义的人类社会的立足之基。  前言  在 “教科书”里,我们把“一分为二”误解为辩证法的精髓,以为“一分为二”是最高的真理,以为懂得了“一分为二”便可以解释世界的一切现象和运动,于是复杂世界在“人们”眼里全部消失了,只剩下似是而非的“一分为二”,不但在日常事务中一分为二的“伪辩证法”凌驾于法律和道德之上、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宰,就连做学问也要以这个伪辩证法为指导、对一个问题的陈述往往要求同时顾及它的对立面,如此才算是全面的看问题。真不知道当一个研究食品的专家在撰写关于食品的论文时是不是一定也要把大便捎带一下?!  其实“一分为二”不但不是辩证法的精髓,反而是真正的辩证法所要扬弃的环节,是真正的辩证法所揭示出的“理性”不成熟的表现。  我们来看看历史上的辩证法的真面目。  一,什么是辩证法及辩证法的真正精髓  辩证法,dialectic,西方文字中本义是对话(隐含着对话中的逻辑规律和思维方法),汉语意思按字面表达应该是——通过对话(辩论)而求证的方法,其实这也是西语dialectic的本身意义。辩证法属于逻辑体系,最初表达的是从话语、对话的逻辑中形成和发展出来的一套方法论体系,说话的规律也就是思维的规律,因此,这种发源于古希腊的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进一步完善为反映思维和存在基本规律的本体论体系。  我们平时所说的“辩证法”实质是来源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因为众所周知,马克思的辩证法来源黑格尔,而“教科书”里所谓“辩证法”又都是从马克思那里嫁接过来的。但是,长久以来,不光“教科书”的马列主义辩证法的传人们,还是西方正统的黑格尔辩证法的传人都没有揭示黑格尔辩证法的真正精髓所在。说起辩证法,人们往往注意了它的方法论中的部分,即对立统一体中的矛盾双方向对立面转化,通过量变到质变的演化形式,否定之否定的阶段演进过程【注:事实上马列主义以线性逻辑去理解否定之否定也是偏离黑格尔辩证法本义的,他的否定之否定恰恰体现的是圆形逻辑】,而被人们所忽略的正是黑格尔辩证法中最核心的内容——整体论世界观和精神性(生命性)宇宙观。关于这一点,唯有在中华文化或者是中华哲学的体系下,才能映射出其思想的伟大光辉,在二百年的岁月里,这一西方哲学的最高成就往往被湮没在所谓的“唯心主义”的批判之中,正是西方哲学自身的二元分化,才导致它无法理解在它的体系里通过辩证的方式而达到的这种一元思维模式下的整体论世界观所表达的具体内容,而一元的思维模式和整体论世界观正是中华文化的入门和根基。  黑格尔的辩证法包含在他的所有哲学著作中,其中以《逻辑学》最为显著,辩证法是黑格尔哲学的基本思维方式和基本内容体系的概括和总结,他的哲学在辩证法思维的统筹下,达到了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完美结合的境界,这在西方哲学史上是独一无二的。黑格尔辩证法基本精髓可以概括为“整体论、一元论、宇宙生命论、层次演化论、和宇宙全息论。”我们一一来分析:  1,黑格尔的整体论  黑格尔把自然、社会、精神看作是同一个整体事物的不同阶段或不同环节,宇宙在整体上是统一的,它的实质就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展开与自我实现。这种关于宇宙的整体观,在西方哲学史上是开天辟地的第一次,西方哲学固然有关于宇宙和生命分等级和层次的思想,也有各形各类的宇宙统一论思想,但从来没有形成完整的关于宇宙和生命的整体论思想,从来没有在学问的层次上把神和人类的世界、自然和精神的现象、联系成一个相互演化和自我实现的逻辑整体,因此,西方哲学史上才会出现信仰和理性的争执,天国和俗世的对立,物质和精神分裂,现象和本质的隔阂,而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在辩证思维模式下,所有这些分歧都在一个完整的学术体系中得以逻辑式的完美解决。这种整体论思想和西方哲学史上出现过的任何思想都是不一样的,它对宇宙的思考在逻辑上超越了20世纪在西方发展起来系统论,达到了西方哲学史上的逻辑最高峰。  2,黑格尔的一元论  整体论对应着一元论,既然宇宙只是一个整体,不存在物质和精神两个世界,而是物质和精神的合一,那么在形而上学中就可以表达为 “一”。这就是真正的一元论,和中华哲学的基本思维模式是完全相同的。  在西方哲学史上,无论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实质都是二元论,因为这些哲学开端于对宇宙的心物二分法,它们无论是强调物质第一性(唯物主义),还是意识第一性(唯心主义),都是在认为世界分为物质和意识两大部分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思考,如果根本就没有认为宇宙分为物质和意识,而是认为宇宙就是一个整体的事物,物质是有意识的,意识就是物质的本质属性,那么,物质就是意识,它们二者就是一回事。黑格尔哲学的核心其实就是这种思维模式,他的辩证法正是表达了一元性的宇宙在自我运动中回归了自己的精神特质,丰富了自己的内容。因此,黑格尔的哲学不是什么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在西方哲学史上本身就是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体系之外的另一种逻辑体系,一元的逻辑体系。  3,黑格尔的宇宙生命论  如上所述,在整体论和一元论的宇宙观下,物质就是意识,宇宙是有意识的,有精神的,那么,宇宙就是一个生命体,黑格尔的哲学正是体现了这一根本观点。黑格尔的辩证法的总原则和总思路就是把宇宙看作是一个具有精神性特征的生命体,宇宙在逻辑上表现为从“存在”、到“本质”、到“概念”,环环相扣、逐级显现的一个精神性整体,这个整体中最核心的就是最后完全显现出来的生命性特征,通过生命性的认识功能宇宙达到了把绝对理念的丰富内容完全实现出来的最终极目的,也就是绝对理念实现了自我认识。  我们知道只有生命才有认识功能,黑格尔的哲学把生命作为绝对理念的一个环节,使生命和绝对理念成为宇宙整体的核心内容,显示了生命是宇宙的最根本特征。  4,黑格尔的层次演化论  黑格尔哲学其实包含着中华哲学“层次论原理”的最基本思维特征。宇宙的演化在“逻辑上”分为三个环节(三个阶段),如“存在、本质、概念”,与此相对应的学科则是“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不同的环节、不同的阶段并不是一种时间上的顺序关系(比如在同一个时间节点上,宇宙在逻辑上就同时包含着“存在、本质、概念”三个环节的全部,只是它在此时自我显现出来的只是其中某个环节的某个部分,宇宙(绝对理念)自我显现的程度和层次都和时间的先后没有必然关系),而是逻辑上的高低层次关系,后面的逻辑环节(高级的阶段)包含着所有前面的逻辑环节(低级的阶段),后面的思维阶段可以对前面的进行解释,反之则不能。这种思维不是西方哲学所普遍持有的那种认为事物表现为在时间上纵向发展、逐步递进的思维,而是一种中华哲学层次论体系下所认为的事物在本质和现象之间层次性的显现和包含(存在方式)思想,揭示了高层次事物对低层次事物的统摄和包含关系以及宇宙的层次性演化原理。  5,黑格尔的宇宙全息论  如上所说,黑格尔认为事物的每一个阶段都包含着他的全部,只是在每一个阶段显现出不同的状态(存在方式),这和现代生物全息理论的原理是相同的,而黑格尔哲学涵盖的是全部宇宙的逻辑,因此,这里面包含了一种逻辑上的宇宙全息理论。  以上所说的黑格尔辩证法的精髓思想和思维方法在中华文化中全部都有体现,中华文化在哲学层次上(中华哲学)正是表现为“主客一体的一元思维”、“万物有灵的唯灵论(生命论)”、“天人合一的整体论宇宙观”、“向下兼容的层次演化原则和显现原则(存在方式)”、“天人合一的宇宙全息论”。简述如下:  一元的思维模式正是中国“天人合一”宇宙观(世界观)的基本思维模式,就是说物质和意识是一体的,是同一个事物,这就意味着物质是有意识的,是有灵性的,宇宙是一个生命体,这种思想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就是“万物有灵”(生命论),所以,在中华文化中,没有唯物和唯心的区别,如果一定要用哲学流派的划分来表达中华文化的这种一元思维,可以表达为“唯灵主义”。  在一元思维模式下,“天人合一”思想的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中国人整体论的宇宙观(世界观),即宇宙不但是充满灵性的,有意识的,而且和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微观层次上相统一,不可分割。中国人把“天地人”(传统文化中的三才)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看待的,“天地人”也同时表示了宇宙中的一个具体层次和具体环节,人与天地相感应,人可以通过道法自然而达到与天地的同一,从而返回到生命最初的本源。  整体论宇宙观还对应着层次论宇宙观,宇宙是一个整体,那么在这个整体中看事物就应该分层次的看,把每一个层次都看作是宇宙整体的必要环节和宇宙存在状态的必然表现,另一方面,在宇宙整体中,每一个层次都有高低上下的区别,高层次的物理规律包含着低层次的物理规律,高层次的物理规律制约着低层次的物理规律,而反之则不能。  在天人合一宇宙观中包含着宇宙全息理论,中华文化一直认为人是一个小宇宙,人体和宇宙的结构是相互对应的,人体中包含着宇宙的全部,因此,人才可以通过修炼而提升自己的生命等级和生命层次,同化宇宙在更高层次的物理规律。  如此看来,黑格尔哲学本质上就是中华文化在某一层次的哲学体现,只是它还不完整,特别是它对中华文化本身的理解偏偏存在着很大的误解,也许黑格尔只是从《易经》和《老子》中悟到了一些逻辑上的东西,对中华文化的修炼体系还没有完全领会,因此,他构建的这套本体论体系在逻辑上才是如此得和中华文化相接近。  另一方面,黑格尔辩证法在方法论方面的表现,如对立统一规律,质变量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圆圈形反向循环规律),大多来源于中国的《易经》和《老子》,但《易经》中包含着比以上这些规律更复杂的方法论体系,比如在事物的存在属性方面我们的方法是“一分为五”(五行之化),在事物的演化运行方面我们的方法是“一分为六”(六爻之变),在看待事物的角度方面,我们的方法是“一分为八”(错卦、综卦、复杂卦),在研究整个银河系(一个小宇宙)的运行规律时,我们的方法是“一分为六十四”,是从太极、两仪、四象、八卦、一直到六十四卦建立起一个完整而严密的逻辑和科学体系,由六十四卦演绎出的天人合一学问体系对应着人体、社会、以及整个银河系小宇宙(不同层次的天)的全部复杂关系。与如此精确复杂的方法论体系比起来,西方的“对立统一”学说简直就是幼儿园水平。  二,辩证法在历史上的演变  1,在西方的演变  辩证法在西方经历了三个阶段,共有三种形态:苏格拉底(包括柏拉图)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除了黑格尔以外,西方所有的辩证法都是在方法论的层次上讲了一种学术和逻辑原则,只有黑格尔的辩证法是逻辑学、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完美统一,并且如上所述,黑格尔辩证法中最精髓的、最核心的东西其实就体现在本体论方面。  苏格拉底一般被认为是西方辩证法的创立者,在这里,辩证法是指一种起源于苏格拉底的教学方式。苏格拉底经常使用巧妙的对话策略,通过让对话者在为事物下定义的过程中,不断揭露他的语言逻辑矛盾,从而使对话者不断追寻事物的本质,并最终能在“意见”和“知识”之间做出区分。苏格拉底这种对话方法的精义在于“质疑”,就是通过不断的“质疑和否定”来寻求真理,后来这种对话方法就被称为辩证法,并成为一种教学方式的名称,它适合于人们用来反思自以为是的东西。可见,在苏格拉底那里,辩证法就是一种通过“质疑和否定”的方式来探求智慧的对话方法。  苏格拉底以及随后的柏拉图所阐释的辩证法的方法论意义在黑格尔那里被精确的理解为——向对立面转化,这成为辩证法在方法论方面的核心原则。于是,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的方法论意义被表述为——通过向对立面转化,即扬弃的方式,而形成现象或事物的新阶段的过程和途径。黑格尔揭示了“向对立面转化的逻辑形式”是宇宙万物的普遍运动规律,它标志着西方辩证法的方法论体系在黑格尔那里达到了形式上的完美境界。  马克思主义在方法论方面,在形式上完全“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全部思想,但是却在两个最主要的方面完全篡改了黑格尔辩证法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1在对立统一规律上把“向对立面转化中的同一性原则”改造为“向对立面斗争中的斗争性原则”,以此得出社会历史运动的动力为“阶级斗争”;2在否定之否定规律上把“事物向自己的最初状态回归的圆形逻辑”改造为“事物向更高级阶段不断发展的线形逻辑”,以此推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间的天堂 ——共产主义。马克思的这种“辩证法”被自我标榜为唯物的“辩证法”,也就是我们“教科书”里从小到大所学习的“辩证法”。  2,辩证法在中国的演变  马列主义的辩证法在中国又有两种变型,如下:  1辩证法被等同于“一分为二”。  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揭示了事物在某一“思维阶段”(因为黑格尔哲学的认识论实际上是主体的思维层次决定事物的显现层次的中华哲学的认识论)蕴藏着两个对立面,这两个对立面的关系则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这里上引号的辩证关系就是我们从马克思那儿舶来的辩证含义,实际上在黑格尔哲学中,这种关系只是黑格尔辩证法的一个中间环节的表现,不是最高级的,也不代表辩证法真正的核心和精髓),但黑格尔又认为这只是事物发展中的一个“消极理性阶段”,这个阶段还要进入到后面的“积极理性阶段”,此时事物处在完全的绝对的同一状态,对立面已经消解,整个概念都已经完全透明,所有的环节重新成为一个整体,从而达到了自己对自己完全的认识。可见,对立统一关系只是人们处在消极理性思维阶段时事物的显现规律,而“一分为二”的思维状态则还处在之前的一个环节,是比消极理性还要低级的“知性思维”的表现,也就是说此时思维只看到了一分为二,只是孤立的把现象分割成感性和理性,精神和物质,运动的和静止的,抽像的具体的……而没有看到“合二为一”的形态。  知性思维的某些特点在马克思主义中被称为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马克思用这个词表示与“辩证法”(这里表示消极理性思维,这是马克思理解到的辩证法)相对应的思维方法,但是他却不知道在黑格尔哲学中思维方法不是对立的,而是分高低层次的,消极理性(对立统一规律的显现阶段)并非辩证法的最终形态,也不能代表辩证法。马克思以自己定义的“形而上学”混淆了西方哲学中真正的形而上学含义。  我们所学的“辩证法”的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处于知性思维阶段的“一分为二”思维,就是只强调绝对的把事物分为两个方面来看待,以此来消解人们已经达到的合二为一的状态,使人们的思维水平保持在最低级的状态而不能前进到下一阶段。比如:讲宇宙分为物质和意识,物质独立于意识之外,因此意识要反映物质,以此割裂了天人合一的关系,瓦解了人们对神的信仰;讲事情分为好的和坏的,XXX的行为是既有好的一面,又有犯错误的一面,因此,不能只盯着它的错误,更要看到它的好处,以此否定了人们(及法庭)“合二为一”的裁判事实的权利,为其现象得存在伪造了逻辑依据(这也属于用逻辑判断取代价值判断,见下文)。久而久之,人们一说到辩证法就自然而然的转化成“一分为二”的思维,转化逻辑诡辩法,这是对辩证法的最大阉割。  如果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研究生阶段,那么到马克思手中就只能算是中学生阶段,而在XXX那里就是幼儿园水平了。在学校里讲“辩证法”时是站在马克思的中学阶段讲的,但是在现实应用中,却是以自己的幼儿园水平来实践的,也就是说,XXX所实际使用的“辩证法”比起马克思的中学水平都差了十万八千里。  2辩证法等同于没有道德原则的变化。  马克思主义伪辩证法在XXX那里的另一种变型就是把“辩证法”当作了“变化”的同义词,认为只要是不断的改变,就是遵循了“辩证法”,斯大林的名言“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被当作了这种“辩证法”的最好的表达。在这样的“辩证法”熏陶下,人们只记住了一切都在改变,而忘记了辨别这些变化好坏的价值原则,人们不愿意探寻社会变化的根源,以得到历史的有效经验,承担社会改造的匹夫之责,而是把一切原因都推给了自然的逻辑规律,幻想着社会的发展自然而然的就会纠正其中的错误(可是,人们所不知道的是当人类失去道德原则时,不去承担社会责任时,自然的纠正就是天灾,就是淘汰人)。因此,虽然XXX不断的改变自己的原则和立场,但是,还是要不断的认同它,因为这符合了“辩证法”“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自然规律。  在这些伪辩证法的变型中,尤以“一分为二”对毒害最重,下面我们专门来破解这个逻辑谬论。  三,“一分为三”——人类思维逻辑的第一原则(哲学的第一原理)  1,简述“一分为二”的逻辑实质  前文已述,“一分为二”只是思维的一种状态,它既不是逻辑的开始,也不是逻辑的最终结果,因而仅仅讲“一分为二”没有任何实际应用价值。  黑格尔讲对立统一关系时(思维处在消极理性阶段),“一分为二”和“合二为一”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思维整体,是同时出现和存在着的,这个整体在“整个思维过程中”(绝对精神的自我认识过程中)处于中间阶段:与前面的阶段(思维的知性阶段)衔接的是“分”的思维,就是思维中事物都是直接显现的,孤立存在的,彼此间没有相互影响;与后面的阶段(思维的积极理性阶段)衔接的则是“合”的思维,就是思维中的事物的各个环节都已经连接成一个整体,各个环节之间的差异已经全部消失,它的内部达到完全的同一和透明;而在这个中间阶段(消极理性阶段),思维状态则是“既分且合”,就是认识到事物既对立又统一,思维中的事物都是成双成对的出现,这也就是对立统一关系的真实含义和它在整个辩证法中的真实地位。  由此可见,如果只讲“一分为二”,则是思维退化到了知性阶段,如果既讲“一分为二”又讲“合二为一”,把它们二者作为对立统一关系的一对思维范畴同时讲,则思维处在消极理性阶段,如果思维能跨过这个阶段进行到绝对的同一的状态(合的状态,不仅仅是第二阶段中的合二为一,而是对整个思维阶段的“合”),则思维处于最高级的积极理性阶段,此时思维达到了对事物的完全认识。  2,“一分为三”是讨论问题的前提和开始  前面也已经提到,黑格尔的哲学是整体论思维,他讲的思维阶段也是针对“人和自然同一的整体世界”(也就是他研究的对象是“整个存在”)讲的,因此他揭示了认识逻辑(认识论)的最普遍规律。任何一种逻辑规律(形而上学的原理)都必须是针对一个特定对象的规律,它的研究前提都是这样的:“首先要确定一个研究对象。”因此,确定研究对像时所应用的基本方法和所遵循的基本思维规律就是所有哲学(形而上学)的第一原理,这个第一原理,把它称为“一分为三”。  如果我们以系统来划分空间,宇宙可以在任何一个层次上分割为三部分:系统、系统的内部要素、以及系统的外部环境(系统、要素、环境),宇宙中每一个层次的系统都可以作为我们研究和思维的对象,而我们确定研究对象的过程,也就是把世界“一分为三”的过程。事实上,用最抽像的逻辑语言来划分,宇宙在空间上可以划分为 “外中内”,“上中下”,“前中后”,“左中右”,在时间上可以划分为“过去、现在、未来”,可见,“一分为三”就是我们思维中的第一个逻辑步骤,因为思维必然是针对某一个确定对象的,而在思维中产生对象的过程就是把时空“一分为三”的过程,因此,“一分为三”就是思维的第一原理,也就是哲学(形而上学)的第一原理。  确定了对象才可以讨论问题,我们必须知道别人所说的问题是针对哪一个对像而言的,如果两个对话者都不知道彼此所说的话题不是针对同一个对象,那么他们的对话必然无法做到逻辑一致,也必然不会形成共同的结论。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每一个社会学的名词都可以有不同的应用层次,而不同的应用层次就是形成了不同的思维对象,因此,人们必须得学会“一分为三”确定讨论对象的思维方法,否则,人们的对话就会产生混乱。举个例子,当说起美国的Democracy时,一些人会愤慨的反驳道:“美国出兵打伊拉克,算什么Democracy国家?”这里,他把标志一个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民主概念又转移到国际关系领域了。可见,不懂“一分为三”,在讨论问题时就会不断的转移和偷换讨论内容的实质主题,使讨论失去了逻辑的理性价值,最终无法形成共识。  而对我们生活影响最深的就是前面所提到的“一分为二”,这种诡辩论的逻辑实质,正如上所说,乃是不断偷换和转移了思维和研究的确定对象,完全放弃了正常思维的第一逻辑步骤——“一分为三”。  我们都懂得这样一个道理:在法庭上法官审理案件时,一个犯人如果以自己曾经是好人,做了很多好事,而要求法官“一分为二”的看问题,要求法官不能只看到自己的罪恶、而无视自己好的一方面,法官会同意犯人的“辩证”观点吗?显然不会。犯人无法用这个逻辑规律来为自己辩护,为什么呢?难道逻辑规律有问题吗?当然不会是逻辑规律本身的问题,而是人们片面的割裂的应用逻辑规律的问题!  如果我们在时间上把犯人的一生划分一下,可以得到三个阶段(一分为三):本次犯罪过程(现在),本次犯罪过程之前(过去),本次犯罪过程之后(将来),那么,对于法官而言,他的研究对象就是“本次犯罪过程”,他不管犯人以前是什么,也不管他以后怎么样,法官的职责就是研究犯人的“本次犯罪过程”,根据“本次犯罪过程”中犯人表现的好与坏(一分为二),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最后用“合”(合二为一)的方法出计算出犯人所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这就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逻辑过程,他并没有违背任何逻辑规律和哲学原理,对立统一的逻辑规律也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可见,在逻辑上,如果不讲“一分为三”,就根本无法讲“一分为二”。  以上的案例告诉我们,只有先确定了对象(一分为三),才能在对像内部应用对立统一规律来研究对象。“一分为三”中三个阶段的每一个阶段都在其内部包含着“一分为二”的正反两部分内容,“一分为二”只是在每一个确定阶段中才能应用的逻辑规律。另一方面,在审理案件时,本次犯罪过程之前的行为(一分为二为好与坏)与本次犯罪过程之中的行为(一分为二为好与坏)没有任何逻辑联系,审理结果将来自对研究对像本身(本次犯罪过程)的分析和综合。  3,“一分为三”的思维逻辑在东西方文化中的表现  中华文化以及黑格尔辩证法中都有着清晰的“一分为三”思想,这反映出思维原则在人类社会的高级文化形式中的一致性,说明凡是比较高级的智慧体系都不会偏离“一分为三”的人类思维逻辑的第一原则。  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中气以为和。”中华文化不是哲学,老子讲的道也不是逻辑学,而是佛法的体现,是讲万物的实际运行规律和演化原理,因此,从一到二到三的过程,也就是从“太极”到“两仪”到“阴阳中三态”的宇宙万物的实际演化过程,当事物形成一个现实形态时,必然同时显现出“阴”、“阳”、“中”(阴阳合和)的三种表现形态。“阴阳中”在中华文化体系中不是逻辑形态,而是事物的实际表现形态,但它蕴含着逻辑形态内的“一分为三”的逻辑规律,因此,中华文化不是哲学(逻辑学),但哲学在中华文化之中,中华文化的修炼体系中不仅蕴涵着哲学的全部内容,而且基于中华文化修炼体系(生命科学)的中华哲学也将是世界上唯一的真正逻辑圆融的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辩证法属于哲学体系,它的基本逻辑单位就是“三”,由三个基本逻辑环节构成一个个首尾相接的“圆形逻辑圈”(否定之否定的真实含义在这里体现,它表达的是回到自身的圆形逻辑),圆和圆之间也是通过“三”来连接,一个大圆套三个小圆,环环相扣,层层相叠。如他的整个体系分为“存在论(有论)、本质论、概念论”,“存在论”又分为“质、量、尺度”,“质”又可分为“存在、定在、自为存在”,“量”可分为“纯量、定量、程度”……在这些一连串的三个逻辑环节之中,第三个逻辑环节往往是前二者的综合和统一,这和中华文化“阴阳相合为中”的思路是完全相一致的。可见,黑格尔哲学体系正是在“一分为三”的逻辑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一分为三”的思维贯穿着黑格尔哲学的自始至终。  一直有人讨论为什么黑格尔的哲学是由三个基本环节构建起来的,为什么不是四个或者五个呢?其实,东西方的圣人和大哲学家在一定成度上都已经发现了“三”包含着万物,万物在逻辑形式上可以用“三”来表示,“三”就是“阴阳中”三态的逻辑表达,至于四五六……直至万物都可以归结为最简单的逻辑形式——“三”,因此,黑格尔的圆形逻辑圈中只能有三个环节,而不可能是四个五个或其他。其实,黑格尔的“正反合”三段论逻辑也是受到了《老子》和《易经》的影响,是吸取了中华文化的思想精髓后的逻辑产物,只是在表现方式和探索层次上,西方文化表现在逻辑层次上,而中华文化表现在修炼层次上,因此西方文化的表达形式为哲学(形而上学),而中华文化的表达形式为一套道不离器的学术体系,可以叫做“阴阳学”,我们以此名词来和西方的“逻辑学”相对应。  中华文化“阴阳学”讲事物的实际状态,按照“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事物实际演化过程讲道说法,因此,一在前,二其次,三在后(这里的中华文化中的一二三都不是逻辑概念,属于道不离器的学术体系,而下面的西方文化中的一二三都是逻辑概念,是纯粹的形而上学的抽像物),而西方文化的“逻辑学”讲事物在思维中的状态,是对事物实际状态的抽像和推理,因此,在逻辑上必须先有“三”的存在状态,才能有“二”(一分为二)的逻辑状态,最后才能形成“一”的统一状态(就是在逻辑上追溯到了万物的本源或者本体),因此,在逻辑学中,“三”具有现实意义,“二”只具有逻辑意义,“一”具有本体意义。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从“存在论”(也可译为“有论”)开始,一个现实中的“有”(存在)在逻辑上的形态正是“三”,可见,黑格尔的逻辑学正是开始于“一分为三”的思维第一原则,无论黑格尔本人意识到没有意识到,他的哲学体系的开始部分和思维的第一原则正是紧密的契合在一起的,他的辩证法的前提正是“有”(存在)的逻辑形态——“三”,就是“一分为三”,所以,如果要讲辩证法,无论讲辩证法的哪个环节哪个阶段,都必须先讲“一分为三”。  四,价值判断——人类社会生活的第一原则  1,逻辑规律和价值规律(逻辑判断和价值判断)  以上从逻辑本身的层次上揭示了如何以“一分为三”的哲学第一原理来确定讨论问题的对象,并在完整使用对立统一规律的原则下破解“一分为二”谬论,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在逻辑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层次关系中辨析这个问题!  逻辑规律(逻辑规律:自然规律的形而上的表达,就是哲学规律)是抽像出来的最普遍规律,包含了自然和社会的全部现象的共性。逻辑规律在社会生活中可以体现为“社会测量”(社会测量:人们以“多方认证原则”衡量自然科学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及以此原则判断社会事件、研究社会现象、分析社会信息,以最终形成社会事实的思维观测过程,见《论社会科学的第一原理》),它渗透在“社会测量”之中,为“社会测量”的进行提供理论和逻辑依据,社会测量也就是社会生活中的“逻辑判断”(社会现象的真假判断),通过“社会测量”人类将获得最基本的社会事实。也就是说,逻辑规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为人类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事实。  而价值则是人类依据社会事实判断好坏、权衡利弊的“社会衡量”过程(“社会衡量”也就是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判断”),它表现为人类对自身行为和外部事物的好坏的判断和利害的取舍,价值可分为两部分来理解:人类对于自身行为的道德评价和人类对于自身行为及他物的有用性(可利用性)评价。“价值判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普遍人性的原则(判断好坏)和有利性原则(权衡利弊),人类对自身行为的好坏和善恶的评价属于道德评价,依据的是普遍人性的原则,而人类对外物及其自身行为的选择和取舍则属于有用性评价,依据的是有利性原则。人类社会所遵循的基本规律首先是价值规律(价值判断中所体现出的基本社会规律),而不是逻辑规律,价值规律和人类社会可以直接相互作用,通过价值规律人类的社会生活才能与最抽像的逻辑规律相衔接。  比如一个人喝完水后把塑料瓶丢进垃圾桶,而另一个捡垃圾的人再把它捡走,对于塑料瓶来讲,它的确是“一分为二”的,既有有用的一方面,又有无用的一方面,喝饮料的人选择了它的无用性,所以把它当垃圾扔掉了,而捡垃圾的人选择了它的有用性,于是又把它当作可以利用的有价值物品回收回去。一件物品的有用还是无用,对人类来讲不是一个逻辑的判断,而最终是一个价值的判断,可见,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应用的基本原则是价值原则,而不是“一分为二”的逻辑原则,如果仅以逻辑原则来评价,无论是喝饮料的人,还是捡垃圾的人都好像是“偏激”的人,因为他们都只是看到了饮料瓶的一个方面,而忽略了它的另一个方面。为什么会出现“不合逻辑”的事情呢?原因并不在于它不合逻辑,而在于“有用性”不是用逻辑的标准来测量的,而是用价值的标准来衡量的,之所以得出“不合逻辑”的结论,乃是因为人们用错了观测手段和观测体系。  这就是价值规律和逻辑规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关系,人类在价值判断中生活,价值判断为人类提供生活的原则和目的。另一方面,在价值评判体系中,“道德评价”高于“有用性评价”,也就是“普遍人性的原则”高于“有利性原则”,人们在对自身行为的选择中,不能以“有利性”代替“普遍人性”,不能以损害普遍人性的代价去实现自己所认为的有利性。(道德原则)。  2,价值判断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第一原则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是在价值判断(社会衡量)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人类的社会生活就是价值的体现,人类不仅使用价值判断选择对自己有用的物品,取舍对自己有利的社会行为,更要使用价值判断来区分好事和坏事、好人和坏人,以扬善抑恶,维护社会的基本伦理和基本道德体系。有利还是有害?善还是恶?好的一方面,还是坏的一方面?这都属于价值判断,而不是逻辑判断,因此只能使用价值规律和价值原则来进行,而不能使用逻辑规律和逻辑原则。  辩证法中的“一分为二”的逻辑环节是逻辑规律的体现,不能用它来取代人类的价值判断,法庭审理案件属于价值判断,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事实的界定(其中运用着社会测量的逻辑判断规律)是为了对他的行为最终进行价值裁决,是有罪还是无罪?是罪大还是罪小?这才是人们对自身行为所关注的焦点,标志着人类社会生活的价值取向。人类测量社会现象,鉴定社会事实,都是为了最终对这些社会事实的好坏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的选择,人类的社会行为必须首先符合价值(符合伦理道德和有利性的选择),而不是符合逻辑,逻辑是手段,价值是目的,逻辑判断为价值判断服务,追求价值的实现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终极目的。  因此,价值判断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第一原则,而属于道德评价体系的是非判断、善恶之分则是人类社会的伦理基础,是不能缺失的具有本体意义的人类社会的立足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