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四个逻辑环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0:29:34
    不断深化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是当前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部署。这一决策既是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规律准确把握的结果,也是对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认真总结的结果。腐败现象的滋生根源于生产要素配置过程中的体制和制度漏洞,只有从根本上着手,才能获得根治效果。从这一点上讲,治本抓源头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正是由于重视源头防治工作,我们才成功遏制住腐败蔓延的趋势,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良好局面。必然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便成为当前和今后反腐倡廉的着力点。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三种代表性理解

 

    对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理解,目前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视角。一是“三大基点”视角,即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角度,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主要任务理解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二是“四大领域”视角,即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角度,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主要任务理解为,不断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之中,形成在各个领域有效防治腐败的新机制。三是“六项改革和四项制度”视角,即从腐败多发和易发环节和方面的角度,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主要任务理解为,随着反腐倡廉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体制制度、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等“六项体制制度改革”,以及进一步落实规范招投标行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府采购管理和产权交易等“四项制度”,不断在关键环节和重要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上述三种视角自然不乏合理性。但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仅立足宏观,则显示不出此项工作的独特性;如果仅着眼于横向列举,则彰显不出此项工作的共性特征。为进一步开展反腐败的治本抓源头工作,有必要系统认识和把握此项工作的纵向逻辑进程。

 

    反腐治本抓源头的四个逻辑环节

 

    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只有把握其逻辑进程,才能有条不紊地推进和深化。

    揭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逻辑进程,首先要弄清腐败的源头所在。权力被扭曲的机会是腐败的源头。理解这一点需要从腐败产生的机理谈起。众所周知,腐败行为源于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的结合,这一机理模式表现为“腐败动机十腐败机会=腐败行为”。但我们不能简单地据此将这两个因素都视为腐败的源头。源头与结果之间必须构成直接相关和必然相关两种关系。显然,腐败动机与腐败行为之间的相关性既非必然的也非直接的,诉诸廉政教育所获得的预防效果,只是可以让行为主体在腐败机会形成时释放出内在的抑制力。“腐败动机”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人的自利本性(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所派生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此前提下,腐败机会与腐败行为总是构成直接和必然的相关关系。具有自利倾向的人在掌握一定权力之后就会产生或强或弱的腐败动机,此时,手中的权力一旦“有机可乘”,自然就被扭曲而转向谋私活动,产生腐败行为。

    紧扣减少和阻止权力寻租机会的目标方向,我们可以构建出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的四个逻辑环节:分制权力、规范权力、监督权力和公开权力。分制权力是根本办法。有学者曾揭示出这样一条腐败规则: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而“绝对的权力”主要来源于权力过分集中,这就使得一些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往往成为腐败重灾区。对付过分集中的权力最有效和最彻底的办法无疑是分解并制约之。分解权力之所以能够防治权力异化,有效遏制腐败,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分散化的权力本身就难以滥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权力的分解不是简单的拆分,而是要根据合理制约的原则进行科学配置,使被分解的权力之间构成彼此牵制、协调运作的制衡关系,这就大大提高了权力腐败的难度。但是,随着社会生活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政府行政系统的权力分化难以穷尽,而且容易导致机构和岗位膨胀,因此,国家机构内的分权只能是相对和适度。

    对于分制权力不足所存在的权力腐败风险,可辅之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公开等加以防范和遏制。规范权力的必要性在于权力是一种势能,如果没有系统和具体的规范,就会趋向腐化变质,影响正常功能的发挥和应然目标的实现。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再小的权力也是一种力量,由于掌权者总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自利性,所以只要缺乏明确和有效的管束,就有寻租谋私的可能。规范权力的根本目的是借助对权力的合理限定,保证权力维护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并维持权力运行方向的恒定性和可预知性;其内容应当是对权力的来源、作用范围、运行程序和方式等方面作具体细致的刚性限制;规范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可分为积极的鼓励性规定和消极的阻止性规定。

    但是,凡思百虑必有一失,凡事百密必有一疏。对权力的规范不足则辅以监督。监督是代表权力委托方的监督者对权力代理方的行使者的监视和督促活动,以保证权力被正当行使,符合委托者的根本意愿。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委托人追求公共利益,而代理人则倾向谋求自身利益。由于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容易扭曲委托人的意志,运用受托而获得权力营私舞弊,损害公利。而且随着委托代理链条的延伸,这种现象会愈加严重。因此,委托人有必要加强对代理人的监控,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如何合理设计权力监督机制,让监督者能够获得有效的反馈信息,同时让受托人能主动自觉接受监督,便成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内容之一。然而,监督活动也有着内在缺陷,过密易使效率低下;过疏则易流于形式;监督模式与人员相对固定,还要防备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的勾结合谋。于是便求助透明化,使权力的行使过程和方式完全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权力公开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之一。正如阳光是自然界廉价且有效的消毒剂,公开是社会政治生活防止权力腐败的经济且有效的方法。公意是社会多方博弈的均衡点,凝聚着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权力异化和变质从来都因暗箱操作而滋生,一旦权力的运行实行透明化,必须公开的和能够公开的一律公之于世,接受公意的品评,便自然失却腐败的土壤而保持新鲜和活力。

 

    四方面制度共同构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制度体系

 

    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集中表现为制度建设,即建立健全权力分配、作用边界及其运行过程的制度体系,并推向法制化。

    根据上述逻辑环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不管是领导决策层还是具体执行层,不管是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不管是影响面广的工作领域还是专门的工作方面,不管是综合性工作部门还是专业性工作机构,不管是涉及体制问题的还是只涉及制度层面的,其主要工作可统统归为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即根据分解制约原则,找准产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分制权力的制度;根据明确具体原则,找准规范空白和乏力之处,建立完善的规范权力制度;根据关口前移原则,瞄准监督效力,建立健全监督权力的制度;根据公开透明原则,着眼方便快捷,建立完备的权力公开制度。

    四个方面的制度共同构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体系。在此过程中,具体层面所开展的制度改革创新固然应得到鼓励和支持,但领导机关所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也不可或缺。遵循同一的逻辑进程,经过上下和各个领域的共同努力,相信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一定能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