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的补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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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的补助意见 [原文地址]
分类: 医药 | 修改 | 删除 | 2010-03-20 17: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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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危重病医
疗费用的补助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9〕11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的补助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的补助意见
为切实减轻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的个人负担,经研究,对我市国家公务员(指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下同)部分危重病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 补助范围
(一)肾功能衰竭腹透、血透门诊、住院治疗;
(二)心、肺、肝、肾、骨髓移植术门诊、住院治疗;
(三)恶性肿瘤住院治疗;
(四)急性心梗住院治疗;
(五)急性脑出血或脑梗塞住院治疗;
(六)重型肝炎住院治疗。
二、补助办法
(一)对公务员患上述疾病,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含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下同)给予100%的补助;
(二)对公务员患上述疾病,确因病情治疗需要使用的非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不含床位费,下同)按下列标准补助:
1、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2、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部分给予80%的补助;
3、50000元以上、100000以上(含100000元)的部分给予85%的补助;
4、100000以上的部分给予90%的补助。
(三)上述补助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列支;
(四)公务员患上述疾病,应由其所在单位向属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备。所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后给予医疗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c)2005 福清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Tel: 0591-85247379 Fax:0591-85247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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