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认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16:30:06
什么是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生产操作规范”,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实施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
  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什么是GMP
  GMP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所有制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国际卫生组织规定,从1992年起出口药品必须按照GMP规定进行生产,药品出口必须初具GMP证明文件。GMP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多数国家的政府、制药企业和医药专家一致公认为制药企业和医院制剂室进行质量管理的优良的、必备的制度。 

GMP与ISO9000有何区别?

   1、GMP是国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用准则,ISO9000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的关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标准体系。 

  2、GMP具有区域性,多数由各国结合本国国情制定本国的GMP,仅适用于药品生产行业。ISO9000质量体系是国际性的质量体系,不仅适用于生产行业,也适用于服务、经营、金融等行业,因而更具广泛性。

  3、GMP是专用性、强制性标准,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GMP具有法律效力,它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其所规定内容不得增删。ISO9000的推进、贯彻、实施是建立在企业自愿基础上的,可进行选择、删除或补充某些要素。


我国开展GMP认证情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发文:
  一、2004年6月30日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
  二、生产血液制品、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企业,若在我局分别规定的1998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8]110号)、2000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9]261号)、2002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9]261号)后,仍未取得该剂型或类别“药品GMP 证书”的,一律不得生产该剂型或类别药品。生产其它剂型、类别药品的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一律停止其生产。有关《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凡申请药品GMP 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若有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类别或剂型(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并准备申请药品GMP认证的,应一次性同时申报,我局将不再受理同一企业多次GMP认证申请。
  五、体外诊断试剂、中药饮片、药用辅料、医用氧气、药用空心胶囊等生产企业应按GMP要求组织生产,其认证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六、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新增生产范围、新建生产车间)必须通过GMP认证,取得“药品GMP证书”后,方可生产。
  七、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若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我局不受理其仿制药品生产申请。
  八、申请新药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若在我局规定的药品GMP认证期限后,仍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我局将不予核发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九、凡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接受相应剂型药品的委托生产。
  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优先选购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通过GMP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是。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正是适应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人类社会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科学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当今国际社会通行的药品生产必须实施的一种制度,是把药品生产全过程中发生的差错、混药及各种污染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的必要条件和最可靠的办法。GMP是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企业生产合格药品的基本标准,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全面质量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ant)起源于美国,生根于日本,自改革开放以来引入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通用的质量管理模式。它的中心思想是:全面的管理,全过程的管理,全员参与的管理,它以强调用数据说话,强调SPC的质量过程控制,强调零缺点的质量控制。

   对于医药企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且质量检验多是不可逆反应,一但发现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往往会造成很大的浪费,所以单靠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的控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运用全面质量管理进行生产全过程的控制,只有生产过程控制在稳定状态下,才能保证半成品流入下道工序,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成品合格,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浪费。 

GMP培训是通过面授,再进行试卷考试来进行的。

  错。 GMP培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授课、讨论、现场操作等多个方面进行,既可以集中面授,通过试卷考试落实培训效果,也可以采取班前、班后讨论会的方式进行,可以口试、甚至技术练兵的方式考核结果,但系统的"授课"仍是GMP培训的重要方式。GMP培训要有计划、有实施、有考核、有记录地进行,从而保证通过培训达到提高整体人员素质及技术水平的目的。 

一些地方为了推动药品GMP认证工作的开展,把是否通过认证达标工作作为评选优秀企业、评价企业领导工作业绩的条件之一,把通过认证达标企业的多少作为主管部门的工作目标,并下达指标等等。这样一些做法正确吗?


  错。一些地方为了推动药品GMP认证工作的开展,采取了一些行政干预手段,如把是否通过认证达标工作作为评选优秀企业、评价企业领导工作业绩的条件之一,把通过认证达标企业的多少作为主管部门的工作目标,并下达指标等等。这样一些做法是严重违背认证工作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的,这将会导致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蔓延,从而严重干扰企业其他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的开展。在我国,由于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政企还没有完全分开,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来推动某项活动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但这种通过下命令、下指标等行政方法进行干预,形式上可以使认证工作搞得轰轰烈烈,然而却可能促使企业不顾自身发展实际,做表面文章,为今后的工作留下隐患。如果企业达标工作的出发点是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使领导满意,那么执行的实际效果将会大打折扣。这种观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企业管理基本原理和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科学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格格不入。要使认证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就应在市场的压力下,让企业自身产生达标的内在动力,让企业在充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抉择,这样才能使认证工作真正达到目的。 

通过了药品GMP认证,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仍要长抓不懈,是吗?

  对。认证达标是属于以标准为主的管理质量,是通过制订标准,要求达标企业全员遵守,以取得预期质量的一种管理方法。企业通过GMP认证,只是证明被认证企业的质量体系与认证标准中某一保证模式的一致性,并不能证明企业今后生产的任何药品都是安全、有效、均一的。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就对自己质量管理水平产生盲目自信,从而放松对产品质量的监控,忽视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其它方面,这是极其有害的。因此,通过GMP认证只能看作是企业完成质量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而并非是可以代替其它管理手段的一种理想化的方法。GMP认证标准是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世界各国或地区药品质量管理经验的总结,是国家动用法律手段对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保障。企业要使自己的产品质量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应该把认证工作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一个起点,对质量管理工作仍要长抓不懈。 

GMP认证过程中资金投入和经济效益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企业要通过认证,硬件环境是基础。GMP硬件工程建设是一个专业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资金投放量大的系统工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医药行业严重缺乏GMP硬件改造资金。能争取或筹措到资金进行GMP改造对于企业来说已经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在GMP改造工作中,资金投放不讲效益,不顾长远,不精打细算,甚至贪大求洋,搞"花架子",造成严重浪费。如为求所谓的宽敞明亮,盲目扩大生产洁净室的面积、高度和照度;为求气派、堂皇,技术夹层采用过多或硬墙过多,开辟通道过多,甚至开辟参观走廊等等。有的企业提出了"为达到GMP认证,起步、标准要高,要一步到位","厂房要全封闭、高照度、全空调,做到高档次,高水平"。根据工程投资分析:洁净室长宽高各向外延伸一米,工程造价将增加20%,空调投资占总投资的30%,洁净室每提高一个净化级别,空调净化投资费用将增加35%,运行费用将增加40%以上,这就意味着今后的生产成本也将同步增长。所以企业在认证达标的硬件建设中,应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量力而行,做到努力筹划、科学设计,把来之不易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让投入产生最大的效益,也为今后企业的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买来进口的设备,建一座新厂房,再准备一套完整的软件,就能通过GMP认证?

  错。GMP认证除了需要良好的硬件条件和完善的管理文件外,还需要一支有相当管理水平、技术过硬的高素质人员队伍,因为制药行业属于技术型生产行业,GMP管理措施的落实程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的技术水平及素质的高低,所以GMP规范中首先谈到的是"机构与人员"。对于人员素质的要求,不仅体现在受教育的程度、相关制药行业从业经验,还要求进行"再培训",用GMP规范指导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良好的硬件能够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稳定的工艺条件,软件的管理落实到各个生产环节,才能够真正体现GMP的宗旨思想--对药品生产的全过程提供"质量保证"。 

在生产中出现较严重偏差时,依靠成品检验来决定产品是否合格,是否准予放行?
  错。这种观念还停留在质量控制就是"质量检验(QC)"的传统观念上。GMP规范的建立就是在原有"质量检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质量保证"的概念,同时也增加了除"质量检验"外,还有"质量监督(QA)",这两者都是"质量保证"不可或缺的内容。同时还付于了QA独立行使对产品"一票否决"的权力,要求QA对生产中的偏差要有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因此QA要对每一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有人员监督并有相应的记录,从而对生产过程有判定的依据。当生产过程出现严重偏差时,QA人员有足够依据认定这种偏差直接会影响产品质量时,即使产品检验是合格的,也可以判定产品为不合格,不予放行。 

一些企业对照GMP标准对自己原有的质量体系采取全盘否定态度,想"重打锣鼓,另开张"。 这样的想法正确吗?

  企业对药品GMP认证体系及其精神实质领悟不深,面对即将开展的认证达标工作,对照标准对自己原有的质量体系心存疑虑,甚至采取全盘否定态度,想"重打锣鼓,另开张"。实际上,一个企业从产品开发到投放市场,只要能正常运转,客观上就存在一个质量体系,有的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实际可能高于认证标准的,只是还没有及时进行理论性的归纳总结,形成规范性的文件。GMP的认证过程,恰恰正是使企业原有的质量体系更规范、更健全、更系统、更完善的过程。企业应以现有质量体系为出发点,对照标准,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的运行机制,从而确保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其实,药品GMP认证标准也不是天外来客或凭空杜撰出来的,没有众多医药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经验归纳总结和积累,它也不可能形成、产生和发展。因此在认证达标的各项准备工作中,企业切不可盲目对自己原有质量体系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应对照标准,扎扎实实做好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总结、归纳并形成有自己的特色的规范性质量管理标准的工作。 

GMP认证过程中设计和施工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答:一些企业在GMP工程建造或改造设计时,十分努力和认真,仔细调研,精心筹划,又是请专家论证,又是让医药工程设计单位鉴定,但却常常忽略了具体施工时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造成巨大浪费或为认证达标工作留下隐患。企业在GMP工程建造或改造具体施工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必须让熟悉医药生产、GMP要求并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施工安装单位来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减少工程的不合格率和返工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第二,必须请精通医药生产技术,又熟悉GMP系统知识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监督,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或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要充分认识到GMP工程对所用建筑材料和普通建材相比有其质量上的特殊要求,要派专业技术人员严把"选材"关。只有这样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要求,才能提高工程的总体质量。gmp认证

1、GMP认证是全面质量管理在制药行业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药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按质量认证的责任不同,可分为自我认证、使用方认证、第三方认证。按认证内容不同,可分为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安全认证。药品关系人命安危,因此药品认证属于安全认证,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认证。 

3、GMP是一部体现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新概念的国际GMP,其特点体现在它是结合 ISO9000~9004标准系列修改而成的标准。而在国外有些国家执行着美国FDA认证的标准,我国也有些单位通过了美国FDA认证。 

4、国际认证的意义本身就是不仅要加强药厂内部诸多质量因素的过程控制,也要对药厂外部关键质量因素有所控制。如配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仪器设备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采取控制措施。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代表国家对药品独立地进行第三方公正评价的GMP认证机构,其代码C12。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优先采购、使用推荐、优先受理新药药品申请。迄至1998年6月31日末取得认证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 

6、GMP认证是集软件、硬件、安全、卫生、环保于一身的强制性认证,那么它就必须建立和运行着科学的、公认的国际管理体系,要请有资历的第二方(咨询机构)汇同本企业专家进行整体策划、评估,制订出适合本企业 (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范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作业指导书,在学习、培训、运转的不断修正过程中,再来申请GMP认证才是每个药业人明智的选择。

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

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为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的实体机构,履行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和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行《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章程》、《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
一、认证申请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或药品品种,按照《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附件1),准备有关资料,一并报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收取药品GMP认证申请费(附件2)。
二、资料审查
 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对申报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秘书处批准。
(一)申报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制订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发《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3),收取药品GMP认证检查费。
(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审查要求的,发《药品GMP认证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4)。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发《药品GMP认证不受理通知书》(附件5),并将《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退回:
1.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批准文号的。
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无国家卫生行政等部门批准立项文件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品种。
4.试行药品标准的药品品种。
5.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方案
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场检查的日期及日程安排。
2.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
3.检查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二)现场检查组
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观察员参加,检查组组长主持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的工作。
药品GMP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内药品GMP认证申请单位的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步骤
1.首次会议    内容主要为介绍检查组成员;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日程安排;确定陪同人员;确保检查所需要的资料与记录等。
2.现场检查    通过现场参观、检查、提问、查阅文件和记录、谈话、抽样等方式,调查和收集评定的证据。
 3.检查评定    检查组按照检查项目和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范围内施行药品GMP的情况逐项作出评定。评定结果,撰写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附近件6)和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附件7)。
检查评定期间,药品生产企业的人员应予回避。
4.未次会议    检查组向药品生产企业说明现场检查评定情况,交换意见。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经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及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负责人的认可签名后,双方各持1份。
对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可再核实。双方不能协调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并经双方签字,各持1份。
(四)抽取样品
药品GMP现场检查期间按《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抽取样品。
每个品种一般按3批抽取,不足部分从流通环节抽取。药品品种认证的,现场和流通环节各抽取3批。
(五)现场检查报告
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向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呈交《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和其它有关现场检查资料及抽取的样品。
现场检查报告应对被检查单位严重缺陷、较严重缺陷、轻微缺陷及尚需完善方面的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客观准确的加以论述。根据检查评定标准作出“推荐”、“推迟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果。现场检查报告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报秘书处。
(六)预备性检查
实施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前,如有必要,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进行预备性检查。预备性检查的程序同现场检查。
(七)追踪现场检查
 对药品GMP认证整改的,可根据需要实施追踪现场检查。追踪现场检查程序与现场检查程序相同,重点为整改情况的检查。
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发《药品GMP认证追踪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8),收取药品GMP认证检查费,组织原检查组进行追踪现场检查。
四、认证检验
药品GMP认证所抽取的样品须经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和检验协调处进行复核,由检验协调处组织实施认证检验。
检验协调处对药品GMP认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后秘书处,并收取药品检验费。
五、综合评定
 秘书处对现场检查报告、追踪现场检查报告及评定结果、检验结果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作出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结果为“推荐”的,向药品生产企业以《关于药品GMP认证情况的通报》(附件9)。
综合评定结果为“推迟推荐”的,发《药品GMP认证整改通知书》(附件10)。
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认证检验不合格的,整改后须重新抽取样品进行认证检验。
结合评定结果为“不推荐”的,由秘书处发《药品GMP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11)。
六、审批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由秘书长组织召开认证委员会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审评会,对秘书处呈报的综合评定结果进行审评,报药品认证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特殊情况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定,报主任委员签发。
七、颁发证书
批准药品GMP认证的,由秘书处颁发《药品GMP认证证书》(附件12、附件13)和标志,收取批准费、年金。
批准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由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发布公告。
八、认证终止
综合评定结果为“不推荐”的,逾期未报送补充资料、整改报告的,不交纳有关认证费用以及其它需要终止认证的情况,由秘书处发《药品GMP认证终止通知书》(附件14)。
九、证后监督
药品认证委员会对获准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行证后监督。
证后监督分为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性现场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每两年1次;不定期监督检查视需要,由有关处室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报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一)获准药品GMP认证如有下列情形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告:
1.药品生产厂房或设备需作重大改造或更新。
2.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生产品种发生了重大变化。
3.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变更。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5.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通讯地址发生改变。
(二)获准药品GMP认证如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认证暂停,发《药品GMP认证暂停通知书》(附件15):
1.药品生产企业对已获准认证的质量体系进行了更改,并影响到其认证资格。
2.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认证标准,尚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
3.药品生产企业不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4.其它违反《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的情况。
在认证暂停期间,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及进行相应的宣传及暂停其它相应权益。
药品生产企业在限期内采取纠正措施并满足规定的条件后,认证委员会可撤销认证暂停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三)获准药品GMP认证如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认证撤销,发《药品GMP认证撤销通知书》(附件16),收回《药品GMP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由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发布公告:
1.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认证撤销。
2.认证委员会发出认证暂停通知后,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并达到规定的条件。
3.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不符合认证标准和药品抽验不合格并连续跟踪3批仍有批次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被撤消药品批准文号的。
5.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6.认证标准发生变更,药品生产企业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标准。
7.药品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向认证委员会交纳费用。
8.其它严重违反《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的情况。
十、证书的效期与延长
《药品GM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前6个月可向认证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获准延长认证有效期的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相同。
《药品GMP认证证书》(准)有效期为1年,逾期前2个月,向认证委员会递交药品GMP认证复查申请报告,并附药品GMP的自查报告和药品生产情况。认证复查的程序与现场检查程序相同。药品gmp
1、GMP认证是全面质量管理在制药行业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药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按质量认证的责任不同,可分为自我认证、使用方认证、第三方认证。按认证内容不同,可分为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安全认证。药品关系人命安危,因此药品认证属于安全认证,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认证。

3、GMP是一部体现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新概念的国际GMP,其特点体现在它是结合 ISO9000~9004标准系列修改而成的标准。而在国外有些国家执行着美国FDA认证的标准,我国也有些单位通过了美国FDA认证。

4、国际认证的意义本身就是不仅要加强药厂内部诸多质量因素的过程控制,也要对药厂外部关键质量因素有所控制。如配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仪器设备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采取控制措施。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代表国家对药品独立地进行第三方公正评价的GMP认证机构,其代码C12。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优先采购、使用推荐、优先受理新药药品申请。迄至1998年6月31日末取得认证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

6、GMP认证是集软件、硬件、安全、卫生、环保于一身的强制性认证,那么它就必须建立和运行着科学的、公认的国际管理体系,要请有资历的第二方(咨询机构)汇同本企业专家进行整体策划、评估,制订出适合本企业 (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范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作业指导书,在学习、培训、运转的不断修正过程中,再来申请GMP认证才是每个药业人明智的选择。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得到国际公认并普遍采用的对药品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技术规范,在国外已有四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经过多年的酝酿、摸索,于1999年6月18日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并于8月1日开始按剂型、分步骤地强制推行GMP。GMP的实施,对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理念的更新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所有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得到了有效改善,生产过程能够有效控制。未取得证书的企业,也经过一系列关、停、并、转等整合工作,实现了优胜劣汰、提高质量、保障安全的目的。随着GMP证书五年到期重新认证高峰的来临,如何顺应新形势、新要求,以科学发展观调整我们的管理思路,是我们应该关注和思考的问题。下面就认证中一些值得商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1  关于验证

  验证是指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它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1998年版GMP中专门列为一个章节来对验证工作进行规定。但对国内生产企业来说,验证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无论是从对验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上,还是从验证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来说,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验证一定要根据本企业的生产周期、产品特性来制定验证方案。如灭菌系统验证,主要根据空载热分布试验确定灭菌时箱体内的温度分布和最冷点,再按照生产时需灭菌的物品种类、数量和摆放位置,进行满载热分布、热穿透力试验,根据设定的灭菌温度和灭菌时间确认灭菌效果是否达到工艺要求。此处验证的关键应是灭菌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摆放位置,而不是灭菌温度和时间的梯度设定。一旦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有较大变化,应重新验证。而灭菌条件的选择宜采用公认的标准,如180℃、120min或250℃、30min,不需再作灭菌温度、时间的梯度设定,因为即使降低温度或时间最终的灭菌结果是合格的,也不应采用,因为这样的验证结果没有统计学意义,不可信。

  再如容、器具的清洁验证,除了清洗效果的验证,包括残留量、微生物数的检测符合工艺要求外,还有清洁周期的验证也应重视。要结合本企业的生产周期来制定清洁周期,一般是生产周期的1、2、3倍时间,而不需逐天检测微生物数等相关指标来确定清洗后的容、器具在规定的保存条件下所能存放的时间。这样不仅会增加验证工作量,而且验证结果往往与生产实际不协调,不具可操作性。

  总之,验证是企业质量管理活动、措施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是企业工艺规程和各项管理程序制定的依据。验证方案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其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与本企业生产过程和管理水平紧密联系,切忌生搬硬套,使验证工作流于形式。

  2  关于检测能力和仓储能力

  1998年版GMP在质量管理章节中要求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但对企业检验能力的满足程度未做更详细的规定。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下发的“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文中明确指出:“药品生产企业对放行出厂的制剂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除动物实验暂可委托检验外,其余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至此对企业的检验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因为有的企业产品的生产批次较少,检验人员的检验水平不高,对仪器的操作不够熟练,其检验结果的可信度远不及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不断涌现,以及部分企业检验设备检测能力的富余,使得委托检验不仅成为一种需求,而且从某种角度来说更有利于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企业仓储能力的具备也有类似情况。随着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同,有的企业仓储能力不足而有的企业仓储能力过剩。已有企业为了保证产品的储存条件,在厂外租用仓库的情况。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修订讨论中,也已提出了第三方物流的新概念,即可以委托符合相关要求的物流公司来提供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并承担仓库的管理职责。

  “委托检验”和“委托储存”的出现不仅是企业的需求,而且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有利于社会分工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关键是如何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来保证这些行为的受控、有序、规范。

  3  关于文件系统

  文件系统的建立也是GMP管理中一个必须重视的环节。GMP管理中有句俗话:“做你所写的,写你所做的”这句话非常精辟,也非常浅显易懂,但却不是非常容易做到的。许多企业很注重“写你所做的”,或借鉴、或照搬,文件编写得都非常全面、细致,却往往忽视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管理实际,致使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从而无法做到“做你所写的”。在现行的GMP检查标准中也仅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文件制定得是否符合规定,对生产操作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未作明确、严格要求,没有引起企业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使得“纸上谈兵”,做表面文章、虚假文章的现象较普遍,没有真正理解和实现GMP管理的实质。因此只有首先保证企业的各项生产活动受控,才有可能找出差错发生之原因而加以纠正和预防。

  4  关于消防、环保合格证明

  在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文中提出:“药品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在申请药品GMP认证时,有关证明、证书和标志复印件应随申报资料一并上报”,这表明企业在申请认证前,应取得环保、消防、废气废水排放的合格、许可等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虽然对企业来说是必备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但它对药品的质量,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来说没有直接影响,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中没有此项要求,也不应属于GMP管理的范畴。况且对环保、消防部门的制度制度情况、执行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并不熟悉,比如,对GMP证书五年到期重新认证的企业,是要求提供开办时的合格证明文件还是提供开办后日常监管的合格文件?环保和消防部门的监管频次如何?合格证明文件如何发放?在存在如此多的未知因素的情况下,将消防、环保合格证明作为GMP—一项强制认证,资格认证的前置条件,有越位之嫌。

  总而言之,社会在不断进步,企业在不断发展,GMP也应不断完善,GMP的提出正是顺应了发展的要求。我们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管理实情,加强GMP认证管理和药品注册管理,逐步弱化许可证管理。以人为本,提出更具人性化、更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切实提高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的用药安全。

gmp车间
制药厂GMP车间

GMP车间的标准构造做法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于1992年修订单实施
 我国GMP中在规定药品生产环境方面,明确规定了不同药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标准,主要是针对防止异物污染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微生物对药品的污染;一是药品及其它尘埃对人体的污染。      
      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空气洁净度等级
(N) 尘粒最大允许数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换气次数
≥0.5μm ≥5μm 浮游菌
(个/m3) 沉降菌 /
(个/皿)  
100级 3500 0 5 1 垂直单向流0.3m/s
水平单向流0.4/s

10000级 350500 2000 100 3 ≥20次/h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15次/h
        卫生部GMP的生产工艺洁净级别分类表
洁净级别 适用的制药生产工艺
100级 1.生产无菌而又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药品的配液(指灌封前不需无菌滤过)及灌封.
2.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大体积(≥50ml)注射用药品的滤过、灌封.
3.粉针剂的分装、压寒.
4.无菌制剂、粉针剂原料药的精制、烘干、分装
10000级 1.生产无菌而又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药品的配液(指灌封前需无菌滤过).
2.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大体积注射用药品的配液及小

对室内装修用彩钢板,配用10万至30万的空气过滤风机,中央空调。
gmp管理
GMP是动态的、发展的一门科学,GMP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吸收质量管理新的理论和实践精华,应用生物科学、微电子和新材料科学等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为人类防治疾病、增进健康提供安全有效、均一稳定、及时方便的药品。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最近总结了现代社会质量管理的科学理论和经验,提出了作为修订的ISO9000:2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的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我国等同采用了ISO9000族2000版国际标准。实际上,这八项质量管理原则已经在GMP实施中得到运用,所不同的是,ISO9000族标准2000版对八项质量管理原则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并上升到理论体系的高度。认识它并应用它,会更加充实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使实施GMP的成果得到巩固,并有所创新。 
一、以顾客为中心 
以顾客为中心,是2000版ISO9000族国际标准提出的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的首要原则。而药品是关系人命安危的特殊商品,认识顾客对药品需求的特殊性,强化企业全员的GMP意识和质量意识,也是十分必要的。前联邦德国格仑南苏制药厂因生产具有致畸作用的反应停药片而造成“20世纪最大的药物灾难”不得不倒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目前,制药企业的当务之急是通过GMP认证。GMP认证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对药厂能否提供符合GMP要求药品的监督检查措施。只有实施GMP并通过认证,才能说明制药企业具备了起码的“以顾客为中心”的企业理念,否则,就会被时代所淘汰。 
二、领导作用 
制药企业的产品质量是企业各方面的工作(包括实施GMP)的综合反映,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质量方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确立组织统一的宗旨和方向。我国GMP(1998年修订)第四条要求企业负责人要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实施GMP和产品质量负责。能过实施GMP,建立规章制度,形成自己独特风格的企业文化,是制药企业最高领导者的职责。 
三、全员参与 
我国GMP对各级人员都提出了要求。对各级人员的GMP培训是必需的过程,实质上,GMP是体现“全员参与”、“全过程参与”和“全面参与”的全面质量管理(TQM)在制药企业的具体运用”。在质量管理原则中,“全员参与”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也体现了对员工的激励和培养、对人力资源的开发,使员工强化GMP意识,对其业绩有责任感,勇于为参与企业的持续改进作出贡献。GMP文件规定了员工岗位的标准操作规程(SOP),个人责任制与企业产品质量联系在一起,会促进企业TQM与GMP水平的提高,会使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 
四、过程方法 
2000版ISO9000族国际标准特别强调了质量管理原则中的过程方法。任何使用资源将输入转换为输出的活动或一组活动可视为过程。为使组织有效动作,必须识别和管理许多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过程。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将直接成为下一个过程的输入。系统地识别和管理组织内应用的过程,特别是这些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称为“过程方法”。在制药企业的GMP诸要素中,在企业组织职能内部和职能之间,都有许多可系统识别的过程和关键活动。我国的制药企业应有计划地逐步全面地实施GMP所规定的验证。 
五、管理的系统方法
制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是GMP,换句话说,GMP体现了制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灵魂。国家通过GMP认证,确认制药企业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制药企业构造这样一个体系,可以用最有效方式实现组织的质量目标。体系内有许多关联的过程,应用管理的系统方法来识别它、理解它和管理它,就能够使得利益的相关方对组织的协调性、有效性和效率建立信心。当然,制药企业内的管理体系可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管理体系,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都可以应用管理的系统方法,它们都与企业产品的质量息息相关。 
六、持续改进 
制药企业要把产品、过程和体系的持续改进,作为组织内每个成员的目标。世界卫生组织(WHO)的GMP和各国的GMP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GMP仅指明要求的目标,而没有列出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的解决办法。这就要为员工提供持续改进方法和工具的培训,在组织内应用始终如一的方法来持续改进组织的业绩,以质量求生存,向管理要效益。 
七、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制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之一,表现在数据的准确和信息流的畅通。要确保数据和信息充分可靠,并采用正确的方法分析数据和信息。根据对事实的分析,加上经验和直觉判断,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这种决策,是有信息依据的决策,它能增强通过参照实际记录来证明过去的决策有效性的能力,增强各种意见和决定加以评审、质疑和改变的能力。制药企业发展的关键是决策,决策是理性行为的基础。制药企业的决策要有明确的目标,目标之一是药品的高质量。制药企业除了管理决策(如GMP规定的质量否决权)、业务决策(如确定销售的目标市场)之外,重要的是战略决策,例如兼并与联合,研制某一新药与科研机构、高校的联合开发等。 
八、互利的供方关系
我国GMP第七十六条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以质量体系评估或审核为纽带,建立起在对短期的收益和长期的利益综合平衡基础上的相互关系,与伙伴共享经验和资源,共享信息和对未来的计划,可以优化成本和资源,针对市场或顾客的需求和期望的变化,联合作出灵活快速的反应,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 
总之,我国制药企业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对我国即将加入WTO,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把上述质量管理原则运用到实施GMP的过程中去,并作为建立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同时,建立起现代化企业制度,形成规模经济,加强新药的研究与开发,加强科学的管理,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增强我国医药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 证 申 请  

    第五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四)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所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六条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GMP认证,除报送第五条2至10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批准立项文件和拟生产的品种或剂型3批试生产记录。  
 
                      第三章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第七条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合,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与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第五章监 督 管 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 (车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证书有效期内,每两年检查一次。检查报告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 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MP要求的取证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八条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有关补充资料、未缴纳认证费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