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行、央行联手调研动产融资求解中小企业贷款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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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行、央行联手调研动产融资求解中小企业贷款死结
21世纪经济报道 吴雨珊 2004-08-02 00:00:00
本报记者 吴雨珊 上海报道
担保贷款成为主要贷款方式的今天,众多中小企业难以拿出让银行信服的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物。银行出于规避信贷风险的心理而选择了慎贷。
国外银行普遍将中小企业最常见的资产—存货、应收账款和设备作为可接受的担保品。
“没想到,银行愿意发放贷款,(企业)居然也会拿不到钱。”7月27日,上海一家旅游公司的负责人抱怨说。他所在的旅游公司有稳定的客流量和固定的门票收入,本来银行愿意以这部分稳定的预期收入作为担保发放贷款,却因为找不到合适的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而落空。
为了保证担保的有效性,银行往往需要对其在担保的财产上的权益在登记机构备案,以便确立放款人在担保物上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使潜在第三方了解其在担保物上的权益,预先避免可能产生的权益冲突。但是,“工商局说他们只对生产设备等物品进行登记,应收帐款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旅游局说没有先例,也不给登记。”该负责人说。最后,因为无法完成必须的登记手续,融资计划不了了之。
“这不是个别现象。”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下属的中国项目开发中心官员陈文芳说,“在北京、上海、四川等地,登记系统的不完备造成了不少贷款机会的丧失。”
实际上,这只是企业在寻求动产担保贷款时所遇到的问题之一。另一些问题还包括,银行可所接受的担保资产范围太窄,且相关动产担保的法律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企业和银行都感到无法可依。动产担保的困境,折射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真实处境。
世行、央行三地调研
6月28日至7月17日,人民银行研究局联合世界银行,开展“信贷人权利保护”调研活动,对北京、上海、成都三地的动产担保实践进行调查,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对策。后者的具体参与部门是世行集团外国投资服务局(FIAS)和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CPDF)。一个看似陌生的课题,参与研讨的阵容却不容小觑。
在项目的启动研讨会上,包括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研究局、银监会和发改委等部门的官员,以及世行集团的数名官员和专家悉数到场。另外,还有一些来自各种不同类型抵押资产登记机构的官员、银行经理、资产管理公司人员、大专院的学者,以及参与起草“物权法”的专家也参加了此次研讨。
2003年,世界银行投资环境局对全球120多个国家投资环境的调查显示,在影响中小企业(主要指新兴私人企业)融资效率的因素中,信贷人权利保护和私有产权保护这两项因素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信用体系、金融机构数量、利率市场化等其它外部条件。研究表明,在担保交易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的国家,信贷的可获得性更高。
人民银行研究局此前的一个调查报告显示,以动产为基础的现代融资方法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处方”,借鉴国际经验,将动产担保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贷实践中,也许是解开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死结”的关键点之一。
“由于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保护银行的利益,银行在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往往过度谨慎,其实这是完全可以解决的。”世行方面的项目负责人Ms.KatarinaMATHERNOVA说。
在为期20天的调研中,由央行研究局、CPDF和FIAS的12名人员组成的课题组,以及6名外方专家在北京、上海和成都三地马不停蹄地走访了政府部门、银行、企业和律师事务所。
他们拜访了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与负责抵押登记的官员,讨论房产抵押登记的问题;拜访了国家工商管理局,探讨设备抵押登记的问题;走访了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讨论国债抵押登记的有关事宜;拜访了上海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讨论担保物的接受和执行问题。他们甚至还拜访了一家地方法院,讨论抵押品的执行程序、时间和成本问题。
课题组发现,如上述旅游公司遇到的困难几乎随处可见。银行由于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往往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但是,“众多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不动产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而银行又不愿意接受动产作为担保物—即便银行愿意,也常常因为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和登记系统的缺失而搁浅。”Ms.KatarinaMATHERNOVA说。
实际上,今年上半年,人民银行研究局在对北京、浙江、广东、陕西、山东等地的中小企业调查中就发现,集体土地产权的制度天然缺陷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首要障碍。
调查发现,房地产抵押是当前银行发放贷款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担保公司防范贷款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我国9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建在县域内或乡镇,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和宅基地。这些土地由于所有权主体(至少三个)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使用权难以用于贷款抵押。
也就是说,在担保贷款成为主要贷款方式的今天,众多中小企业却难以拿出让银行信服的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物。银行也出于规避信贷风险的心理而选择了慎贷。而在产权改革早且做得好的地区,如台州、东莞等地,企业逃债、银行惜贷的银企矛盾小,当地银行都积极为中小企业创新一些金融工具,使中小企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动产融资之难
世行专家Ms.SuLinHan说:“在国外,生产设备、存货、应收帐款等动产都可以作为担保物到银行贷款,而且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但是,国内能够为银行所接受的担保物往往只是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并且抵押登记、评估等各项费用十分高昂。人民银行研究局的上述调研表明,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抵押登记、评估及抵押合同公证等,涉及工商、房产、财险、法律公证处多个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短则10天,长则30天,费用则占到了融资成本的20%。
“这些问题集中在,一是可担保资产的范围太窄,二是没有统一的登记机关,三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担保法专家Mr.AllenWelsh说。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位贷审处处长说,他所在的银行极少办理动产担保,即使偶尔办理,也只对非常熟悉的企业办理生产设备抵押贷款。这位处长谈及他的顾虑时说:“如果出了问题,这些设备处理起来很困难,而且办理评估、登记等手续繁琐,费用也比较高。”
现在,他们银行做得比较多的贷款是以下两种比较“保险”的形式:一是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二是保兑仓业务。后者是由供货商、进货商和银行三方签订《合作协议》,银行向进货商开出以供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货商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供货商据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向进货商发货。
即使银行和企业在动产抵押方面达成共识,在办理登记时又会遇到另一个麻烦:登记部门分割。
世行集团的一位专家表示,他们在调查中粗略地计算了一下,发现对各种不同的担保物在中国居然有12~14个不同的部门负责登记。这些部门涉及土地、房产、工商、公处、车管、林业等。
“我们希望中国能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以网络为基础的动产担保利益登记系统。”这位专家建议。但是,“建立这样一个登记系统,需要进行法律方面的改革。”
人民银行研究局的报告认为,目前国内实施的《担保法》虽然规定了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但由于立法的角度倾向于特定物——不动产,实际操作中土地和房产就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发放贷款、抵押担保的首选,也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防范中小企业道德风险和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方法。但是,对中小企业来讲,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大多没有可供抵押的房地产,加上国家资源有限的约束,使中小企业融资特别是短期融资陷入困境。
现在,国外有关担保交易的法律中已将担保要领扩展至不特定物和权利,抵押担保物由不动产过渡到动产。国外银行普遍将中小企业最常见的资产—存货、应收账款和设备作为可接受的担保品。
专家们建议,应完善中国的担保交易法律制度,将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引入信贷实践,扩大可资产的范围;建立统一的担保权益登记体系;提高担保品的执行效率,使债权人能够低成本地实现担保利益。
·名词解释·
信贷人权利保护
就是通过完善法律框架和建立相应的担保权益备案制度,在扩大信贷范围的同时,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作为放款人的权利。本文源自21世纪网,文章地址:http://www.21cbh.com/HTML/2004-8-2/16807.html 复制到剪贴板【21世纪网】本文网址:http://www.21cbh.com/HTML/2004-8-2/16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