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8:10:28
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一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 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对当事人或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具体违法行为
非法占地、非法转让、破坏耕地、非法批地、其他类的土地违法。
五、有关材料
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已获取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报告、勘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六、程序与时限
(一)立案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有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1、立案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2、立案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②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方法和要求。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③委托其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委托取证,只能某项或几项委托,不能全部委托,且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对调查的要求:①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②要出示监察标志和证件。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④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⑤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主管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三)审理
是指对调查终结的土地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它是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中属于把关的一步。
审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进行审查、核对,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二是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经过审理后,可做出如下处理:
对于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提出撤销立案的意见。重大案件的撤销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撤销立案后应通知当事人,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告知举报人。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完备的,提出补充意见和要求。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但是定性不准和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妥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正确定性和处理案件的意见,供领导审议时参考。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案件和经过调查组补充完毕的案件,案件审查人员没有意见分歧的,写出审查报告,报请领导审议决定。
(四)告知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应当明确三点:①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不告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②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③凡涉及《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应当在告知书中明确。
(五)听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土地违法案件的听证程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听证,应先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六)处理
是指在调查取证、经过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作出正确的判断,决定给予法律制裁的程序性活动。它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中关键的一步。
处理的方式。①土地管理部门自行处理;②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处理;③提请公安机关处理;④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的方法。①撤销立案: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立案予以撤销;②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案件管辖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③行政处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案件管辖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及时作出行政处分决定;④治安管理处罚: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案件管辖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处理;⑤刑事处罚:认定违法构成犯罪的,案件管辖机关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送达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需要送达的文书有:①《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②《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③《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④《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⑤《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文书的送达要按法定方式进行:①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转交送达。⑤邮寄送达。⑥公告送达。
(八)执行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其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所从事的程序性活动。
执行监督者与执行对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执行监督者,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对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指向的标的,即违法者所占用的土地和财产等。财产包括在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建筑物,买卖土地、所处的罚款等。
执行方式。一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在《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当事人尽快执行。当事人愿意自觉执行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派人监督执行。执行时,监督执行的人员应将执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条件:①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②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合法;③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④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九)结案
是指所有处理结束后,将整个处理过程中的材料综合整理、立卷归档的活动。
提出结案报告。办案人员在收集上述文书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处理过程,写出结案报告,报主管领导签名。
立卷归档。办案人员将办案中所有的文字、图件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卷。对已结案的案卷,要及时归档。
(十)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工作时限在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3个月。
七、监督检查
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机关纪委和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和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和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一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 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对当事人或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具体违法行为
非法占地、非法转让、破坏耕地、非法批地、其他类的土地违法。
五、有关材料
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已获取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报告、勘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六、程序与时限
(一)立案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有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1、立案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2、立案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②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方法和要求。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③委托其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委托取证,只能某项或几项委托,不能全部委托,且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对调查的要求:①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②要出示监察标志和证件。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④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⑤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主管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三)审理
是指对调查终结的土地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它是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中属于把关的一步。
审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进行审查、核对,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二是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经过审理后,可做出如下处理:
对于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提出撤销立案的意见。重大案件的撤销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撤销立案后应通知当事人,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告知举报人。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完备的,提出补充意见和要求。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但是定性不准和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妥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正确定性和处理案件的意见,供领导审议时参考。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案件和经过调查组补充完毕的案件,案件审查人员没有意见分歧的,写出审查报告,报请领导审议决定。
(四)告知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应当明确三点:①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不告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②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③凡涉及《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应当在告知书中明确。
(五)听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土地违法案件的听证程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听证,应先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六)处理
是指在调查取证、经过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作出正确的判断,决定给予法律制裁的程序性活动。它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中关键的一步。
处理的方式。①土地管理部门自行处理;②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处理;③提请公安机关处理;④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的方法。①撤销立案: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立案予以撤销;②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案件管辖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③行政处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案件管辖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及时作出行政处分决定;④治安管理处罚: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案件管辖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处理;⑤刑事处罚:认定违法构成犯罪的,案件管辖机关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送达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需要送达的文书有:①《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②《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③《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④《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⑤《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文书的送达要按法定方式进行:①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转交送达。⑤邮寄送达。⑥公告送达。
(八)执行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其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所从事的程序性活动。
执行监督者与执行对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执行监督者,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对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指向的标的,即违法者所占用的土地和财产等。财产包括在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建筑物,买卖土地、所处的罚款等。
执行方式。一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在《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当事人尽快执行。当事人愿意自觉执行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派人监督执行。执行时,监督执行的人员应将执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条件:①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②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合法;③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④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九)结案
是指所有处理结束后,将整个处理过程中的材料综合整理、立卷归档的活动。
提出结案报告。办案人员在收集上述文书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处理过程,写出结案报告,报主管领导签名。
立卷归档。办案人员将办案中所有的文字、图件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卷。对已结案的案卷,要及时归档。
(十)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工作时限在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3个月。
七、监督检查
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机关纪委和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和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和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