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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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 日期:09-10-19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条规定说明,对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发现的,不得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土地违法行为由于历史的、管理上的原因,或者由于这种不动产自身特定因素,往往会发生在发现其违法行为时已超过两年的情况。能否就此认为违法占地行为只要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就不能追究,就变成合法了呢?对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征求过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后,本着从绯护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制裁土地违法行为的原则出发,将土地违法行为这类案件作为一种特例来对待,于1998年5月4日作出函复,决定即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讨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汁算(以下称继续状态终止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这一答复,就目前而言,是我们关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的最有权威的解释了。那么,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解释呢?我们不妨先来看看:
    处罚与处理的类型
    按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处理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对于违法行为单处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消除。
    对违法行为处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消除,并可处罚款。
    对于违法行为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消除,并可处罚款。
    对于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对违法行为处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消除,并处罚款。该类规定与第二类规定的区别是罚款是必须的。
    对违法行为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罚款。


    土地违法行为处罚时效
    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类具体处罚方式中没有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规定,但该法第八条第七项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立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作了确认性的规定。由于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消 除违法行为并没有给违法行为人一种制裁,只是要求行为人雁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而对于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故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但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考虑到行政处罚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故严格地说,责令改正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性质,因而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的一种要求。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有较大争议。《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限期改正的有关条文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认定时应具体分析:对拆除违法建筑等涉及财产权灭失的,再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当属于“其他行政处罚”,其追诉时效,宜按继续状态终止起计算;而对于不依法办理土地变理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则不属于行政处罚。对于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就不存在处罚的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