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希望的草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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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希望的草原上

——内蒙古自治区牧区的变迁与发展


文/胡敬萍


内蒙古自治区虽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多种农业物产,却素以其广袤的草原、非凡的自然畜牧业,及其淳厚的蒙古族游牧文化而闻名于世。内蒙古草原牧区居我国五大牧区之首,东起大兴安岭山地,西至居延海,东西绵延2000多公里,总面积达8666.7万公顷,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6818.0万公顷,占全国可利用草场面积的1/5,是我国北方牧区的主体,草原畜牧业最大的主产区,同时也是中国内地和东亚的生态屏障。内蒙古自治区现有33个牧区旗县,20个半牧区旗县,其中仅牧区旗县就占到全区101个旗县(市、区)的三分之一,人口约500万,其中14个牧区旗县与蒙古、俄罗斯等国接壤。

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之际,对极具区域特色的草原牧区和草原畜牧业在制度变革影响下的发展与变迁,从自然、历史、经济、社会多角度加以考察,甚至站在国家生态安全、文化多样性以及对国内国际影响的高度去重新加以审视和评价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自治区成立以来,伴随着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以及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变革和体制转型,内蒙古草原牧区在经济体制上先后经历了两次重大的社会变革。第一次发生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由开始根据当时牧区的经济社会状况,提出的“草场公有、自由放牧”,“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以及大力提倡牧区互助合作经济等多项适合牧区发展的“稳、宽、长”方针政策,到后期演变为一哄而上的人民公社化。第二次则始发于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牧区实行的“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以及后来推出的草牧场承包使用制度和落实草牧场使用权、所有权的“双权一制”。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变革中,内蒙古草原上的牧民始终遵循着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保护草原生态,发展自然畜牧业,传承民族文化等方面为国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并在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相处等方面,为希望的草原谱写了一曲曲感人的篇章。在此,我们不妨循着内蒙古牧区变迁发展的轨迹,做一次历史的考察……

 

从草场公有到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自治区建立之前和之初,内蒙古草原畜牧业呈现出萧条和衰败的景象。为充分调动广大牧民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并保护当时牧区的社会生产力,自治区成立之初就针对牧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社会民主改革。其主要内容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施政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草牧场为蒙古民族所公有,废除封建的土地和牧场所有制,……在牧区实行自由放牧。

这场发生在牧区的民主改革开始于1947年,结束于1952年,主要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在现在的中东部牧区,而后在过去的绥远省即现在的西部牧区进行。为了保证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内蒙古自治政府首先制定了农村土地改革和牧区民主改革的9项政策。其中涉及牧区民主改革的基本政策有:承认内蒙古的牧场为蒙古民族所公有,废除封建的牧场所有制;废除封建阶级的一切特权,废除奴隶制度;牧区实行保护牧民群众,保护牧场,放牧自由,在牧民与牧主两利的前提下,有步骤地改善牧民的经济生活,发展畜牧业。尽管在政策中明确规定有牧民与牧主两利的内容,但在民主改革的初期,牧区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照搬农村土地改革政策,实行划阶级、斗牧主、分牲畜的错误做法,导致一些牧主大量宰杀牲畜,给牧区经济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也对党的政策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及时纠正在民主改革中执行政策出现的偏差,1948年7月时任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的乌兰夫提出:废除封建特权,适当提高牧工工资,改善放牧制度;除罪大恶极的蒙奸恶霸经盟以上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其牲畜财产由政府处理,一般大牧主一律不分不斗;实行民主改革,有步骤地建立民主政权,发展游牧区经济。在这三项具体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完整的“废除封建特权”、“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牧区民主改革基本政策。这一基本方针客观地反映了牧区在阶级关系、民族特点、草原畜牧业经济方面的实际情况,对后来的西部牧区的民主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后,绥远省牧区在民主改革基本政策的指引下,借鉴了内蒙古中东部牧区的经验教训,本着“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从上而下地进行和平改造和从下而上地放手发动群众,废除封建特权,发展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生产”的原则,取得了民主改革的预期效果,既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的基础——蒙旗王公札萨克制度下的封建特权(即不及牧区人口10%的封建王公贵族、封建牧主占有牧区的几乎全部牧场),又解放了劳动牧民的社会生产力,保证了牧区畜牧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到1953年牧区民主改革完成时,出现了“人畜两旺”的繁荣景象,牧区人口由1947年的22.8万人增加到32.4万人,牲畜由1949年的476万头(只)增加到893万头(只)。

1953年6月,乌兰夫在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召开的第三次(扩大)会议上,系统地总结了牧区民主改革和畜牧业生产经验,形成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总结报告提出了发展畜牧业经济的五项工作方针、十一项政策、六项措施。其中,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实行扶助畜牧业生产,特别是扶助贫苦牧民生产的政策;组织工、农、牧业的相互支援,发展牧业区贸易合作事业;在半农半牧或农牧交错地区,以发展牧业生产为主,以保护牧场、禁止开荒的政策;采取轻于农业区与城市的税收政策,使牧民得以休养生息;实行稳步的发展牧民间的互助合作的政策;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提倡定居游牧;建立国营牧场与种畜场;以及保护培育草原,划分与合理使用牧场、草场等内容,为牧区的畜牧业发展和个体畜牧业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指明了方向。

1954年12月,乌兰夫在中共中央蒙绥分局召开的第一次牧区工作会议上,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部署。首先他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一性和特殊性进行了分析。他指出:目前,畜牧业与农业一样,均属于落后的、分散的、个体的经济范畴,故二者有其同一性,决定了畜牧业必须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造;但在民族特点、生产特点、工作基础等各方面,畜牧业又有很多区别于农业之处,这些特殊性,是我们在考虑进行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时,采取有别于农业的步骤、方法、方式的根据。因此,在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中,既要把握畜牧业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共同性,又要抓住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特殊性。

其次,他对整个畜牧业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对畜牧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牧场,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国营贸易、供销合作、银行等事业以及发电、采煤、牛乳加工、皮毛加工等必要的小型工业,一方面适应畜牧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起示范带头作用;二是发展互助合作,通过走互助合作道路使个体牧业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三是改造旧苏鲁克制度,恰当地解决牧工牧主的利益关系,对牧主经济和私人商业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四是在国营经济领导下,有计划地建立牧区发展经济中心。逐步改进畜牧业生产技术与放牧方式,多方面提高畜牧业生产技术,尤其是水、草问题和防止牲畜疫病及其他自然灾害,进一步发展牧区的文教、卫生工作;五是半农半牧区要贯彻“以牧为主、照顾农业、保护牧场、禁止开荒”的方针,着重发展畜牧业生产,着重以农业支援畜牧业,但要适当照顾农业生产,并做到农牧相互支援,实现农牧互助。

此外,乌兰夫还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发展牧区的互助合作和定居游牧,这是牧区的个体牧民和手工业者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并确定了鼓励发展牧区互助合作的基本政策。会议普遍认为,牧区地广人稀、生产落后,常有风雪灾、狼灾、疫病等灾害,且劳动力缺乏、生产工具不足,畜牧业生产特别是贫困牧民存在许多困难。克服这些困难,只有组织起来。

由于蒙古族在长期游牧过程中养成的互助合作生产习惯,加之民主改革调动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到1954年,内蒙古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互助合作运动已初具规模,牧业互助组和农牧互助组达到3800多个。互助合作的主要形式有,临时季节性互助组,合群放牧的互助组,和有一定分工和生产计划较高形式的常年互助组三种类型。这一阶段牧区新兴的生产互助合作组织,不仅保留了传统互助的内容(如打马鬃、擀毛毡、牧马、抗灾等),还纳入了许多新的内容(如打井、防火、搭建棚圈、防疫、接羔、饲养种畜等)。牧业互助组的发展,对于解决牧区劳动力和工具不足,战胜风雪自然灾害,提高了抗灾保畜的能力,以及促进定居游牧和牧业生产技术的改造等方面表现出明显优越性,受到了广大牧民发自内心的欢迎,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会议最后在总结牧区以往互助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拟定了目前牧区组织互助合作新原则:必须根据牧业生产的具体条件及从牧民的生产需要出发,使互助组建立在适合当地牧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必须采取牧民所易于接受的、习惯的、简单的形式,在牧民旧有的互助习惯的基础上,加以领导逐渐提高改进,不要把农业区的一套经验搬到牧业区去,必须照顾民族特点和群众的觉悟水平;必须绝对遵守自愿的原则和互利的原则;必须采取积极领导、慎重稳进的方针。

在“慎重稳进”发展互助合作组织的方针指引下,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畜牧业互助合作运动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得到了稳步发展。截止到1954年底,牧业互助组发展到4960个,比1953年底的3800个增长了30.53%,还办起了4个牧业生产合作社,组织起来的牧户约占牧区牧户的35%。1955年1月,乌兰夫在自治区第二次牧区工作会议上,总结了一年来的牧区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他再次提出:要明确内蒙古在牧区宣传与贯彻总路线、贯彻各项社会政策,其目的是发展畜牧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要明确牧区过渡到社会主义,有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要有和缓的过渡形式。还指出:牧业生产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因素可以要求得更低一些。“只要是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前进,即使走得慢一点,但是稳一点,是有好处的。”应该说在合作社组建初期,基本上采取了和缓的形式,在入社自由、选社自由方面体现了民主、平等、互助的精神,大致尊重了牧户在财产所有权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合理要求。到1955年秋天,内蒙古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仍然稳步开展,不仅试办了8个牧业生产合作社,牧业互助合作组也发展到5000多个,参加互助合作的牧户占到了总牧户的40%左右。然而在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推动下,到1955年年底牧业合作社就快速发展到了167个,互助组也发展到了6300多个,分别比一年前增长了19.87倍和26%,参加合作社和互助组的牧户也占到了总牧户的52%,增长了12个百分点。到了1956年,牧业合作社更是发展到300多个,比上年增长79.64%。截止到1958年,牧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了2083个,入社牧户亦达到了整个牧户数的85%,出现了牧区以合作社为主体的格局。

为了避免合作社过快发展给牧区畜牧业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乌兰夫为组长的中央牧区工作小组于1956年9月要求:“在牧业地区发展牧业生产合作社,必须采取更加慎重的方针。牧业地区的各级领导机关应该在有利于发展畜牧业和其他条件许可的原则下,认真地亲自动手,重点试办,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任何过早的过急的做法,都要防止。” 为了控制合作社迅猛发展的势头和一些在入社问题上的过激行为,1957年初,乌兰夫在内蒙古自治区旗、县长会议上,全面阐述了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稳、宽、长”的基本方针。他指出:稳,就是在稳定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根据畜牧业经济的特点提出的,因为速度快了牧区就要损失牲畜。进行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基本目的有一条,就是既要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又要发展牲畜。如果说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却把牲畜搞光了,那就违背了改造的目的;宽,就是对个体牧民和牧主政策要宽,要依照自愿原则,愿入社的就入,不愿入社就不入,不能强迫。对牧主也是如此,他不愿意入社或参加合营牧场,我们还是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长,就是要想实现稳、宽,就应采取较长的时间。

1958年7月,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七次牧区工作会议上,乌兰夫郑重宣布:“内蒙古牧区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牧业合作化,这是内蒙古人民的一件大喜事,标志着牧区向社会主义大大迈进了一步。”全区办起了2295个牧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了122个公私合营牧场。尽管这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晚了两年,然而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疾风暴雨,在1958年冬到1959年春短短的几个月,还是将内蒙古牧区的2200个牧民合作社改造成了155个人民公社和800多个生产大队,以及42个合并的公私合营牧场。到1961年,内蒙古牧区全面建立起了基于牧区特点,不同于农区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两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同时还保留了以畜群为单位的生产责任制。

1961年8月28日,乌兰夫在《关于牧区工作给中央的报告》中,一方面肯定1958年以来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成绩,一方面指出“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忽视民族特点、忽视牧区特点、不认真在牧区贯彻‘以牧为主’的生产方针的问题”;重申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要从牧区的实际出发,强调稳步前进的精神,防止简单急躁的做法;提出“能办人民公社就办人民公社,能办合作社就办合作社,不能办人民公社、合作社的就办互助组。人民公社的规模、体制等都要因地制宜确定,不必强求一律。人民公社要坚决贯彻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的原则,充分调动牧民群众的积极性,稳定、全面地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但是,由于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强烈冲击,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稳、宽、长”原则没有得到切实贯彻实施,牧业合作化基本上没有经过高级社阶段,直接组建了牧区人民公社。

内蒙古的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虽然取得了预期的成果,但也在激进思潮的影响下,发生了一些偏差。总体上说,自治区在成立之初,根据牧区的现实经济社会状况,内蒙古党委和政府在乌兰夫卓有远见的领导下,在注意到区域特点、民族特点和社会关系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了大体上符合牧区当时特殊的经济社会情况的“草场公有,放牧自由”、“三不两利” 以及大力提倡牧区互助经济等多项适合牧区发展的方针政策,使得牧区经济社会在较短的时期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这次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基本顺应了广大牧民要求互助合作发展经济的愿望和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牧区广大干部群众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积极性,涌现出了一批艰苦奋斗、改造自然环境、发展牧业生产的模范典型,使牧区出现了“人畜两旺”的繁荣景象。

回顾内蒙古牧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这段历史,以及乌兰夫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创造性地提出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对于今天草原牧区的经济政策制定和制度创新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草畜双承包”到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悄然兴起……

自治区成立以来,内蒙古牧区的第二次社会变革是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其基本内容是,破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阻碍牧区生产力发展的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端。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继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之后,牧区也同全国一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草畜双承包”,而后又实施了 “双权一制”即草场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变革。这些牧区经济体制变革和生产关系调整的核心,是试图通过产权的明晰,从而调动广大牧民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达到发展草原畜牧业生产力的目的。

这一次牧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转型,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草场和牲畜的产权,确实调动了广大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自家草牧场建设、保护、合理利用的自觉性,曾一度使牧区的畜牧业生产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喜人景象。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制约草原畜牧业发展的各种因素影响,自90年代以来牧区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问题和矛盾。其一,是草原“三化”(退化、沙化、盐渍化)趋势严峻,草场生产力普遍下降。据统计,内蒙古草原总面积为11.3亿亩,可利用草场面积为9.4亿亩,截止到2003年,“三化”面积达到7.02亿亩,比2001年的4.95亿亩净增2亿亩,占全区草原面积的62%,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5%。现在草原已成为荒漠化的主体和沙尘暴的主要发源地;其二,是草原牧区人口增长过快,草场承载力已不堪重负;其三,是家庭承包草场规模下的放牧方式与草原生态系统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其四,是家庭承包制与产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之间存在矛盾;其五,是牧户与市场缺乏有效的联结,牧民难以有效地进入市场并从中获益;其六,是少数民族牧民在参与市场能力和自我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七,是不少牧业社区的牧户两极分化严重,以至于一些牧户已无畜可养;其八,是传统的蒙古族游牧文化对草原保护的积极作用被忽视,并面临着衰落的危险。

如何摆脱上述困扰着牧区可持续发展的困难、问题与矛盾呢?自治区政府采取了“退牧还林,退牧还草”、“围封转移”、“禁牧休牧”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专家学者们则从各自的角度展开研究,并提出了不尽相同的解决方案。而更多的牧民们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发地组织起来,尝试进行经济组织制度的创新,以适应非平衡的草原生态系统特点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就在1984年“草畜双承包”实施不久,由于“五畜到户”不适应牧区分群放牧的实际特点,不少牧民首先在亲属之间自发组织形成了养畜专业户和联户制度。到90年代初,由于受到国外畜牧业经营方式的影响和草场流转制度的支撑,在牧区也曾一度广泛盛行家庭牧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牧民定居化、草场围栏化、牲畜棚圈化的格局,但是其结果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牧户的贫富两极分化,在草原上开始出现了无畜户和贫困户。进入21世纪以来,在市场经济大潮中锻炼成长起来的牧民,纷纷建立起了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种牧业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重新走上了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道路。

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牧区的出现,是牧民们对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所做出的历史性回应,尽管这种回应还是初步的,但它却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据自治区畜牧业经营管理站统计,截止到2006年3月,全区已拥有各类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62个,分布在全区9个盟市的24个纯牧业旗中,辐射带动牧户17098户,占总牧户的15%。其中尤以锡盟最为集中,共有224个,占到了全区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26%。这些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自己的实际需要出发,经营内容广泛且多样,既有为形成价格联盟而组织起来的羔羊、肉牛育肥销售联合体,也有提供畜牧业生产所需饲草料的草业公司,还有畜产品加工乃至跑运输的合作经济组织。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他们已经在有效进入市场和获取收益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益。

根据田野调查中对牧民的访谈记录,我们可以将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越性归纳如下:有助于劳动力的分工协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助于畜牧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有利于合理利用草场,提高使用效率,保护草原生态;有利于畜种改良和科技引进,提高牲畜品质;有助于共同抵御自然灾害,降低生产风险;有利于转移牧区劳动力,缓解人口对草场的压力;有利于形成价格同盟,保护牧民的经济权益;有助于扩大经营,稳定地增加收入;有助于信息共享,消除市场信息屏蔽;有利于家庭成员和社区成员间的关系和谐……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在销售议价、权益保护、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场、降低畜牧业劳动成本,有利于分工合作,提供疫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它已经在牧民中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吸引力。

近年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顺应广大牧民日益增强的互助合作愿望,自治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加大扶持,稳步推进,有效地促进了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纯牧业旗县比较集中的锡林郭勒盟,更是把此项工作列入了农牧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几年来,锡盟盟委、行署曾多次组织摸底调查、专题研讨,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及建设工作做出具体安排,成立指导小组,专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在盟委、行署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各旗县也在分析研究本地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如西乌旗出台了《发展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办法》,黄旗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并且做到了引导不命令、指导不包办、规范不限制、服务不指责,改变了过去政府要么不闻不问、要么包办代替的情况,为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帮助和引导牧民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自2002年以来,锡盟农牧局一方面加强了对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实例的宣传报道力度,另一方面举办了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培训班,通过宣传培训,不仅提高了牧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程度,增强了合作意识,而且还在培训的基础上催生了一批由牧户动议,“能人”、大户牵头办起来的牧民合作经济组织。此外,他们还对内帮助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密切成员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扩大服务范围,对外加强合作经济组织与相关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联结牧户与市场的纽带和桥梁,并在发展中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提升组织化质量。

目前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事实证明: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牧民进入市场的重要纽带与桥梁,是科技兴牧、加快畜牧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牧民增收的必然选择。通过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把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牧民组织起来,不仅可以使他们获得结构调整后的产业优势,而且可以利用组织程度上的优势,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还可以办一家一户办不了的大事,从而大幅度地提高畜牧业的产业化水平。不仅如此,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单纯的销售合作拓展到生产领域的合作,还可以更合理地利用草场、保护草原生态,对传承和发扬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促进家庭关系和组织成员间关系和谐也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新牧区的建设创造良好氛围。目前,牧区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尽管它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的困难与问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广大牧民对牧区经济组织制度的创新,一定会因其内在的巨大能量而获得长足发展。

 

关于牧区制度变迁与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

尽管内蒙古自治区自成立以来,牧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进行了两次历史性的经济制度和体制的变革,但它们留给我们的思考也许确是共同的。那就是:

一、在牧区进行经济组织制度安排或进行经济组织制度的创新时,首先要充分了解其资源禀赋和生态特点,以及在此基础上历史形成的内生制度及产生于牧民生计方式基础上的传统文化的合理性及科学内涵。

二、当某一历史阶段,牧区的外在制度安排越是符合牧区内生制度,同时又能够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那么这个制度安排就会更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也就会取得更大的成功。

三、不妨重新审视牧区文化多样性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包括制度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从历史和祖先的智慧中汲取营养,为牧区的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找到必由之路。

四、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确立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到内蒙古草原牧区东西绵延2000多公里,年降雨量从500毫米到30毫米的区域差别,以及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并逐步形成相关利益群体和专家学者参与其中的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评估机制,切忌“一刀切”、“一哄而上”、“一个模式”。

五、在牧区可持续发展中,要充分尊重牧民的首创精神和民间智慧,积极探索由当地牧民作为主体参与的草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使他们真正成为草原的主人,而非仅仅让牧民被动地接受对草原保护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