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在中国为什么行不通? - 张庭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16:19:21
 ——后土地财政时代中国怎么办之二

  倘若土地财政在中国已必然盛极而衰,那么,接下来的路可以怎么走呢?

  这就要分析土地财政相关主客体的各种关系了。土地财政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它总不会嫌财政收入太多了,公务员太多了,公务消费(吃喝、公车、出国等)太多了,大型基建产业投资的项目太多了。总之,财政收入多多益善。当然总能找到名正言顺的开支用途——比如某城市将一条高速公路的名字改了,所有的路牌一换就化了5000万元,美其名曰与国际高速公路命名方法接轨。

  当房地产的社会公众承受力红线的形成,土地财政开始萎缩,怎么办?某些地方政府的常规逻辑思维如下:

  一则:财政总收入是不能减少的,支出更难以减少的,如果土地财政大幅减少了,首先要想办法从土地房产中把损失的财政收入收回来,比如增收房地产交易税,或者房地产使用税。

  二则:如果财政收入不能从房地产税收中回补,就要想办法从非房地产项中征收。比如征收矿产资源税、水资源税等。

  三则:如果地方税收项无法补充土地财政的缺口,那么就要向中央税收伸手,要中央将原属于中央的税收项分一部分给地方,或者向中央要更多的转移支付。

  四则:如果要不到中央税收或者转移支付,那么,就要中央允许地方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融资,如果地方财政信用达不到等级,就要中央财政信用担保。

  五则:如果中央财政不愿意担保,同时市场也不愿向高风险的地方政府融资,那么,地方政府才会被迫收缩开支,会先收缩对外投资,后收缩公款消费,最后收缩公务员编制工资奖金。

  如果按照以上常规路径演绎,那么,如果真到了某一天,地方政府不得不收缩公务员编制、工资、奖金的时候,中国经济很可能已经山穷水尽了,中国微观企业很可能已经被涸泽而渔了。

  笔者这一系列文章就是想提前演绎一下这个路径,推演一下如此被现实被动倒逼着不得不走的路能不能走通,中国会付出多大的代价,这个代价我们能不能付得起?我们还有没有新的道路另辟蹊径,别开生面,夯实中国的大底,创造新一轮的发展周期,牢牢掌握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思维?

  本篇文章先探讨第一回合的博弈:在土地财政锐减后,地方政府还有没有办法从土地房地产中找到回补缺口的办法。

  前一段时间引起极大关注的是房地产保有税,或者说物业税。一度舆论曾言之凿凿,为了调控房地产的需要,已经研究,即将推出,某某些城市已经马上要试点,税率在0.6%-6%之间云云。一副“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态势,然而,最近又似乎偃旗息鼓了。

  房地产保有税(物业税)能不能调控房地产价格,打击房地产投机炒作。答案是肯定的,短期肯定有效,可为什么这个提议高高的举起,轻轻地放下呢?

  首先,它缺乏基本的法理。房地产保有税是一个概念模糊的词,更准确的应该是物业税,英文名称为“Property Tax”。意为财产税。政府之所以可以对私有财产征税,是因为它认为是自己掌握的国家机器维护着社会秩序,使一部分私人财产可因良好的秩序和法律保护而增值,因此可以适当分享这种增值。这种增值性财产的课税对象,从范围上看,包括土地、黄金、字画、古董等。由于其它种类课税难度较大,而土地房产无法隐匿,且其净价值和增值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稳定性,因此成为很好的课税对象。

  以美国为例,物业税是美国的地方税种,每年缴税为房价的0.12%(路易斯安那州某县)—3.02%(纽约州奥尔良县)之间,平均约为1%左右。

  换一个视角:据美国普查统计局数据,2009年12月美国新房销售的中间价为每套22.13万美元,约合每平方米人民币7500元左右。当然,美国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的房价差别也很大。纽约曼哈顿区的中间价格则为每套81万美元。曼哈顿是纽约房价最高的区域,按照中间价格每套550万人民币算,每平方米约为2.75万元人民币。而如今北京四环以内的均价已经超过了这个价格。

  然而,据美国官方统计,2009年纽约家庭人均收入约为3.92万美元。而北京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9年北京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38元。也就是说,纽约家庭人均收入约为北京的10倍。

  美国的房屋面积是居住面积,没有计算公摊面积,地下室、阳台等,中国房屋是建筑面积。同样面积的房屋,美国房子要比中国的大50%左右。即美国纽约人住房收入比是中国人的1/15,即使每年征收1%的物业税,70年后,它的住房收入比也是中国人的1/8.8。换言之,北京居民的住房负担是纽约居民的8.8倍。

  中国房地产价格之高,主要高在房地产的土地、税收、房地产商利润和炒作利润上,众所周知,一平方米的建筑成本也就3000元左右。而其中第一成本大项是土地——近几年经常出现“面粉高过馒头价”的情况。

  按照中国的法律,中国一切土地资源都属于全体人民。但问题是,国人购买作为生活必须品的首套住宅,还要支付如此高的土地价格。在美国,买房子的同时也购买了土地所有权。但中国房屋下的土地仅仅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70年后,按照法理这些土地又重新归国家所有。

  在中国相对房价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在中国人买房只买了70年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政府再增收物业税,不仅是严重的双重征税,更缺乏基本的法理。

  即使将物业税改称为“房地产保有税”,也是讲不通的。按照住房建设部权威专家所言,中国房屋的平均寿命是30年,也就是说,房子没有土地增值,本身每年都在折旧,你怎么还能征税呢?这不是让居民财富缩水雪上加霜吗?

  因而,对房地产再征“物业税”或“保有税”是站不住脚的。同时,它从短期或许能降低房地产价格,从长期来看,它会增加房价的刚性成本,进一步抬高房价的“铁底”。

  不过,有一种税是可以征收的,即房地产闲置税,这是一种对于资源浪费的惩罚性税收,法律是讲的通的。它的征收对于社会公众也大有好处,可以逼迫闲置房进入销售或者租赁,促房价和房屋租赁价格下跌。

  但现实难度在于,这些闲置房大多掌握在房地产既得利益者手中,他们对于政策的影响力很大,岂能甘于被惩罚?他们必然会以征收操作技术难度大等种种借口进行阻击。非大魄力铁手腕不能施行。

  最后一个出路是向房地产商加收税费,可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很强大,人家也有道理——该交的税都交了,凭什么再加税费呢?

  这样博弈下来,地方政府想在房地产领域内“堤内损失堤外补”大有可能是四处碰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