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寿福S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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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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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寿福陈寿福,中国福建人,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光电工程系。后制作了珊瑚虫版QQ,于2006年8月20日被腾讯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2008年11月24日。陈寿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2010年3月11日,陈寿福获得五个月的减刑,于3月10日正式刑满提前出狱。
中文名: 陈寿福 外文名: soff chen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地: 福建 出生日期: 1980年10月4日 毕业院校: 北京理工大学光电工程系 主要成就: 珊瑚虫版QQ增强包编辑本段简介
姓名:陈寿福(soff chen) 性别:男 籍贯:福建 出生年月:1980年10月4日 民族:汉 网名:soff 制作软件:珊瑚虫版QQ增强包编辑本段个人简历
1998年9月北京理工大学光电工程系; 2002年9月北京理工大学软件学院二学位; 2004年7月留校在计算中心工作; 2007年9月29日,cnBeta网站披露Soff被捕视频,被捕原因不详。 2010年3月10日,陈寿福获得五个月的减刑,已正式刑满提前出狱。编辑本段珊瑚虫QQ增强包
珊瑚虫QQ增强包是基于腾讯QQ制作而成的QQ插件,集成了网上最新流行的功能,比如:可以显示好友的IP地址以及地理位置,另外去掉了烦人的广告,使界面更加清爽,也可选择安装MSN风格的提示声音,珊瑚虫QQ增强包还提供了丰富的定制功能。正因如此,珊瑚虫QQ增强包已成为网络上最受追捧的软件之一。编辑本段贡献
近期引发热议的珊瑚虫版QQ侵权案于08年3月20日下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编辑本段大事件
2001年
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老师陈寿福推出珊瑚虫版QQ;2002年
11月,陈寿福曾发表声明称将停止更新和传播珊瑚虫版QQ,但2003年后再度开始更新珊瑚虫版QQ; 2006年8月20日,腾讯公司对珊瑚虫版QQ的作者陈寿福提起诉讼;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腾讯公司起诉珊瑚虫版QQ侵犯著作权胜诉,软件作者陈寿福被判向腾讯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2007年
9月8日,深圳电视台播放的《扑火的珊瑚虫》中表明,软件作者陈寿福已被当地公安局羁押;陈
2008年
1月份,有报道与传闻称该案件一审出结果,法院一审认定陈寿福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腾讯与珊瑚虫工作室均给予否认; 2008年3月6日,腾讯QQ珊瑚虫案一审第三次开庭,庭审时间不到10分钟,当庭仍未宣判结果; 2008年3月20日,腾讯QQ珊瑚虫案一审判决陈寿福有罪,陈寿福当场表示将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上诉。 2008年3月25日,陈寿福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2008年11月24日,陈寿福律师证实,年初热议的珊瑚虫版QQ侵权案已经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对陈寿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的判决,目前已生效执行,陈寿福已于10月底由看守所转至监狱服刑。上诉状
上诉人:陈寿福,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宿舍。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的判决意见,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严重不清。 (一)原审判决所谓“上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事实认定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 在本案一审的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系列证据证明了如下事实: 1、2005年10月27日15点,“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被告人受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之邀,参加了该产品发布会并获得了礼物(见上诉人在法庭的陈述、本案证人证言及腾讯公司送给陈寿福的QQ公仔纪念品等物证); 2、在召开“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之前,腾讯公司给上诉人送请柬的员工曾经要求上诉人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同时希望上诉人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见上诉人在法庭的陈述及本案证人证言); 3、腾讯公司曾经在自己的官方网站首要位置提供珊瑚虫QQ软件的下载并获取广告收益(见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及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技术鉴定咨询意见书)。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明以下事实:对于上诉人开发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提供下载的行为,腾讯QQ软件的权利人腾讯公司不仅是知情的,而且是许可的,甚至是加以引导的;并且,腾讯公司不仅没有因为上诉人开发、复制、发行珊瑚虫QQ系列软件的行为而受到利益损失,相反还因此获得了额外的商业利益。在腾讯公司完成其市场占有、产品技术完善和知名度提升的商业目标之后,再通过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方式将珊瑚虫QQ系列软件逐出市场,也是其商业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审判决仅仅单方面认定了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腾讯公司员工的报案材料及公诉机关方面的所谓证据,而对于辩护人所提交证据证明的、被腾讯公司所隐瞒并被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所忽略的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原审判决也未做任何认定,并且没有阐明不予认定的理由,只是以一句“证据不足”就草草做了交代,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处理对于上诉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 (二)原审判决所谓“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是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所获得的收入”的认定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也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上诉人的理由如下: 1、上诉人所获得的收入并不是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而得到的收入,而是来源于提供珊瑚虫插件(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的下载而获得的间接收入(广告收入)。原因有二:首先,相对于腾讯QQ而言,珊瑚虫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