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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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会计规范:①道德规范 ②单位内部的规范 ③行业组织的规范 ④国家的规范
※我国的法律体系:
①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②法律:——广义:所有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可的法律规范
        ——狭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③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④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和地方政府制定、由国务院各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⑤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会计法律—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广义的会计法律: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②狭义的会计法律—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
 
1985-01-21 六届九次 通过 自1985-5-1施行   
1993-12-29 八届五次 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10-31 九届十二次 修订 自2000-7-1施行 
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制度
①会计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②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例: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其他各部门制定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须报财政部备案)
4、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地方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①特殊行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②军队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职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规范、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
 三、会计核算
(一)依法建账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会计账簿的设置:
①总账    ②明细账    ③日记账
④备查账: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账款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2、登账的基本要求:
①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才能登账
②登账按记账规则(连续编号、不隔页、跳行等)进行,错误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                                 ③电算化单位也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⑤禁止账外设账(强化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除外)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合同或协议除外)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且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的规定
※伪造—无中生有   变造—用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事实     虚假—以假乱真
3、电脑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和会计文字记录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段称会计期间: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
原因:和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一致,便于宏观经济管理
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也适用于外资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记录文字强制使用中文,但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国文字
货币的特点: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
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时,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且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五)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1、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最迟不超一个会计结算期。
2、原始凭证的种类:外来的、自制的、统一印制的和认可并自行填制的等
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的标准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单位公章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6、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六)财务会计报告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附注),会计报表不包括附注
财务报表的分类:㈠按编报期间:①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三表一注”)② 年度财务报告
㈡按编报主体:①个别②合并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①数据真实②内容完整③计算准确④编报及时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结账日为最后一天
P22第三、四段须重点记住!新书见P31倒数第一、二段
8、提供的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不能见什么人说什么话)
9、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七)会计档案管理
198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规定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
会计档案先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机构;未设会计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或复制原件。
会计档案保管:
①永久—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②定期—3、5、10、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         →5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普通日记账为15年)
→其余15年,考试要求记住P26,新书见P35
会计档案期满销毁:
→会计档案机构提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编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两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未了的和正在建设的,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
四、会计监督(1内部和2外部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的主要表现:
①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②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和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③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④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⑤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客体: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4明确)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②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5、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4原则)
①合法性 ②适应性 ③规范性 ④科学性
6、内部会计控制的3目标:
①规范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②堵塞漏洞 ③确保制度贯彻执行
7、内部会计控制的6原则见教材P30-31,新教材P53-54
8、9内容见教材P31,新教材P52-53
9、内部会计控制的8方法:见教材记住P32-33新教材P53
10、内部会计控制的3检查:见教材记住P33-34新教材P55
另外考试要求记住P35、37新教材P56-58
(二)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外部监督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面向所有单位,是普遍监督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不是面向所有单位
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4、《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Ⅰ、社会监督包括:
1、社会中介机构 2、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范围:
1、出具审计报告2、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审计业务4、其他审计业务
Ⅲ、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范围:
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Ⅳ、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V、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协会监督、指导
VI、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的处罚:
 
情节轻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1、 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2、 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销会计师证书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考试要求记住P43第二段,新教材P73
3、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二)代理记账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⑵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受托人义务
重点记住:保密
5、委托人义务:
重点记住: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
重点记住: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5、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⑵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5、免试条件:≥中专且2年内
6、证书管理:①上岗注册(90日内)②离岗备案(6个月)③调转登记(继续从事会计工作)④变更登记
同一管辖范围: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2)不同一管辖范围:先办理调出手续,再90日内办理调入手续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②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③形式:接受培训和自学    ④方式:面授、函授、录像教学、网络教学等
⑤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中级)和会计员(初级);
2、初、中级取得实行统考,高级取得实行考试+评审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可以)。
2、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3、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他企业不必。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的3意义:①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 ②可防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③是明责的有效措施
2、需工作交接的3情况:见P52-53新教材P88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⑴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⑵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⑷编制移交清册⑸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介绍清楚。
4、移交点收:重点记住第(2)和第(6)
5、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⑴不能监交(如单位撤并) ⑵拖延监交  ⑶不已单独监交
6、交接后:⑴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⑵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 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7、移交后的责任——移交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
(九)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设置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地位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会计法》中未规定   
任职条件 1、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 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3、 务
4、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5、 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6、 主管一个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7、 少于3年
8、 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9、 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10、 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11、 具备12、 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13、 熟悉行业情况,14、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15、 身体健康,16、 能胜任本职工作   
职责 1、负责组织的工作                                    2、协助、参与的工作   
权限 1、 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2、建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2、 挥权
3、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4、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我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
责任  行政处罚 对一般人员而言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刑事
责任  犯罪 危害社会大,情节严重的   
    刑罚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可独立可附加适用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10行为:
1)不设账 2)私设账 3)取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账不合法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或提供不实的资料等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会计法》第42条: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千—5万,直接人员:2千—2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会计法》第43条:
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千—10万,直接责任人:3千—5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或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
4)吊销从业资格证(直接)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类同伪造、变造,《会计法》第44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会计法》第45条:
1、对违法人员处5千—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2、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及补救措施 1、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情节恶劣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尚不构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 尚不2、 构罪的,3、 给予行政处分
4、 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将检举人姓名、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及人个人的 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编制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 类同《会计法》第42条,无责令限期改正,多或纪律处分   
编制、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类同《会计法》第43条,无通报,多或纪律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以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 类同《会计法》第45条,多或纪律处分   
违规向企业索取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 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是财政部门)  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
一、关于现金
1.现金: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现金管理的5基本原则:一级管一级+鼓励转帐等
3.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个人均可+出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零星支出不包括收购农副产品及差旅费
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①转=现(支付能力)②限额一般3-5天,多则5-15天③账目7不准(白条、互借、套用、代存支、私存、外款、代流)1禁止:发行变相货币+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控制坐支
④违反现金管理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或开户单位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其他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⑤开户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开户银行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支付结算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支付结算的实质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仅是中介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
3、支付结算3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谁进谁支)③银行不垫款;
4、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①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②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③结算金额起点(不同的结算有不同的起点,但汇兑一般不受起点限制)   ④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4基本要求
1、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签章等应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元”要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分” 不要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4、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人民币符号“¥”;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支付结算的种类
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票据
结算
(狭义的)  A、汇票 、本票
(银行本票)  、支票    
  、银行汇票(即期汇票,未记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也视同即期汇票)  2、商业汇票(远期汇票)       
    ①银行承兑汇票 ②商业承兑汇票       
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①见票即付②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③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有效期限为出票日起2年 ①约期付款(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与其他组织间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同城或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①见票即付②异地③提示付款期限为最长不得超过个月④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⑤自付证券  ①见票即付②同城③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日内④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⑤委付证券    
  ①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②委付证券       
转让/支现 ①银行汇票可转帐,填明“现金”的可支现。但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可支现。
②商业汇票可转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贴现 ①分定额(1000,5000,10000,50000)和不定额
②银行本票可转让,注明“现金”的只能支现且可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①现金支票(仅支现,不可转让)
②转帐支票(仅转帐)
③普通支票(可支现可转帐,但左上角划两条并行线的划线支票仅转帐)   
记载
事项 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出票或确定的金额(银行汇票为出票,商业汇票为确定)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类同银行汇票,少“付款人名称”
 记载事项:类同商业汇票,少“收款人名称”
另外:可授权补记
1) 支票金额
2) 收款人名3) 称
※签发支票可用碳素墨水笔或墨汁笔填写   
承兑 ①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定日、出票后定期(提示承兑为汇票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提示承兑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②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无 无   
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②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   
背书 ①背书的概念: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②背书的记载事项:1)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2)被背书人的名称—绝对记载事项,但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日期的,并不无效,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③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1)附有条件的背书,记住【案例】2)部分背书
④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分为:1)出票人的禁止背书(正面)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面)记住【案例】   
追索的当事人   ①追索权人——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
②偿还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追索
原因 ①被拒绝付款          ②被拒绝承兑
③人死亡或逃匿        ④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追索
程序 ①取证明             ②发出追索通知(取证明之日起3日内)   
追索对象的确定和责任承担 ①《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见【案例】
②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即回头背书或还原背书或逆背书),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对其前手有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见【案例】   
追索
金额 被拒金额+利息+费用   
票据
的特征 ①完全有价证券
②金钱证券
③流通证券(不承受其前手在票据的瑕疵)
④文义证券
⑤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是有因的,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却是无因的)见【案例】
⑥要式证券   
票据的当事人 ①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②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票据
行为 成立的条件:
①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见【案例】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见【案例】
④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
权利 1、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  2、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
※1 ※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2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3 是选择性的,而※4 是有一定的顺序的,※5 即只有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6 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
※7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8 持票人不※9 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10 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11 人民法院不※12 予受理,※13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为出票日起2年
※对票据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超过时效或丧失权利的仍有民事权利   
超过付款期限 ①汇票/支票: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可不予受理,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据的责任。
②本票: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另外 禁止签发的支票:
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②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
※ ※后果:除退票外1)银行罚款: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2)出票人赔偿金:票面金额的2% 
 
非票
据结算 要点   
汇兑 ①概念: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均可)
②分类及特点:
1)分为信汇和电汇,由汇款人选用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用于异地。   
托收承付 ①概念: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②要点:1)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办理托收须提供的证件:运单、运单副本、邮局包裹回执和其他有效证件
        3)每笔托收承付结算的起点金额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4)承付时分为验单3天和验货10天              5)用于异地   
委托收款 ①概念: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②分类及特点:1)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2)用于同城或异地   
信用卡 ①概念: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卡片
②分类及特点:
1)按信誉等级分:金卡和普通卡
2)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其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不得用于>10万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个人卡
3)信用卡透支额和透支期限:金卡≤10000元,普通卡≤5000元,透支期限≤60天   
信用证 ①概念: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的书面承诺。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②特点:保证金不低于开征金额的20% 
三、关于银行结算账户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
 
项目 分类   
A.存款人 ①单位      ②个体工商户      ③自然人   
B.银行 ①政策性银行
②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③城市信用合作社④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⑵自愿选择原则;     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⑷信息保密原则。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款帐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 要点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以单位名称开立的或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帐户:
①概念: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其存款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军队武警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等,不包括自然人
③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④另外:1)证明文件须正本2)无条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一般存款帐户:
①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归还和的资金收付。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可支现   
  3、专用存款帐户:
①粮、棉、油收购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
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资金结算帐户也纳入专用存款帐户管理   
  4、临时存款帐户:
①概念: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可申请的情况:1)设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③另外: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2)临时存款帐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以个人名称开立的或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1、缴纳水电费,归还银行房贷、车贷,信用卡透支消费,证券投资等均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
2、另外:①可在已开立的储蓄帐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②储蓄帐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   
共同点: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
 
1、开立 应填开户申请书   
2、变更 5日内通知,2日内报告   
3、撤消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银行结算账户 
(五)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反者 处罚   
存款人 ①开立、撤消:1)非经营性的→警告+1000罚款2)经营性的→警告+10000-30000罚款
3)构罪追罪
②使用:      1)非经营性的及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警告+1000罚款
2)经营性的→警告+5000-30000罚款
③伪造、变造、私印开户登记证的:(类同开立、撤消,但无“警告”)   
开户银行 ①开立:      1)警告+5-30万罚款                     2)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行停其基本存款帐户的核准          4)构罪追罪
②使用:类同开立,只是罚款为5千-3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关于税收
 
1、概念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体现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利。是分配的范畴。   
2、职能和作用 3职能—财政、经济、社会职能    5作用—①可筹集国家的财政收入②可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处理三者的关系③可成为重要杠杆④可成为重要工具⑤可成为有力武器   
3、特征 强(强制性) 无(无偿性) 固(固定性) 
二、关于税法
 
1、概念 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目的 ①依法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②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③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关于税法的渊源
 
1、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2、税收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如我国税收的实体法体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20多个暂行条例)   
3、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条例》等   
4、税收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5、税收规章 ①税收部门规章:国务院的部、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
②税收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税收机关一方代表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非等价有偿   
税收法律关系客观性 
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①征税主体: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等 ②纳税主体: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内容 实体性、程序性和诉讼性权利义务   
3、客体 货币、实物和行为 
五、关于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0个)
 
1、总则 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   
2、纳税人
(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3、征税对象(纳税客体) 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包括实物、货币、行为。   
4、税目 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 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包括:
①比例税率: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②定额税率(固定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③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
④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6、纳税环节(从生产到消费) ①一次课征制:如现行消费税     ②多次课征制:如现行增值税        
7、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月或季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8、纳税地点 见教材   
9、减免税 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10、罚则 如加收滞纳金、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六、关于税法体系(五类22种)
 
1、流转税类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 见教材   
3、财产税类 房产地产税和契税   
4、特定行为税类 土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城建税、印花税等等   
5、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第二节 增值税
 
一、关于时间   
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①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不动产为营业税;
②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进口货物   
2、特殊规定:㈠视同销售:①代销         ②货物移送(同一县(市)除外)
③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库存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投资、分红、发福利、无偿送人
④购买的货物(原材料)用于投资、分红、无偿送人是视同销售,但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发福利、毁损、盘亏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进项税额转出。
㈡混合销售:①同时向一个购买方取得②销售额>50%收增值税,≤50%收营业税
㈢兼营非应税劳务:①不同时向一个购买方取得  ②分得开分收增值税营业税;分不开一并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得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 生产、提供应税劳务及为主的:
年应税销售额≤50万
2、 其他的:
⑴年应税销售额≤80万
或⑵>标准的,但为①个人②非企业性单位③不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生产/加工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进项税,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且年应税销售额>30万
3、非企业性单位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关于增值税的税率及计算
㈠ 一般纳税人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Ⅰ、销售额须为不含税销售额
※如含税则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如是普通发票也为含税销售额,同左计算
※折扣销售:同一发票可扣,不同一发票不可扣
※以旧换新: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还本销售: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以销算销,以进算进
※包装物押金:≥1年须征税
Ⅱ、税率
①基本税率17%: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还包括运费收入
②低税率13%:销售粮油、水煤气、图报志、农(农机零部件除外)肥料、农业产品等
2、进项税额=购进额或买价或运输费用金额×税率或扣除率(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
Ⅰ、购进额须为不含税购进额,同销售额
Ⅱ、税率/扣除率——可扣的/不可扣的
A可扣的:
①基本税率17%: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                                进项税额=购进额×税率17%
※ ※切记!!!购建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一般为17%税率
②扣除率13%:购免税农业产品(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均可)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③扣除率7%:支付的运输费,须取得运单(普通发票)为(运费+建设基金)*7%,其他杂费不可扣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运费+建设基金)×扣除率7%
B不可扣的:
④扣除率0%:即为不可扣
非、免税项目:非应税、免征项目
购进货物用于福利、受灾、毁损及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的自用消费品(摩托车、汽车、游艇)
凭证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或未注明的
凭证未认证通过的(须自开增值税发票之日起90日内认证)                
⑤不足扣的留下期抵扣
3、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㈡ 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的)×征收率(和购进无关)
Ⅰ、只能开普通发票,需换算销售额         Ⅱ、征收率:3%(自2009-1-1起调整)
㈢ 进口货物
1、进口环节:为进项税
①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②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销售环节: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四)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发生时间
 
销货或应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仅适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0的可按月
3、纳税申报:
 
①每月15日前报上月的                                  ②在减、免税期间也应申报
③实行查账征收的,经批准可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
④未按期报税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2000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2000-10000罚款 
第三节    营业税
一、关于时间:同增值税
二、关于纳税人、税目及税率:
 
纳税人 税目 税率   
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交(交通运输业)建(建筑业)邮(邮电通信业)体(文化体育业) 3%   
  娱(娱乐业) 5%—20%   
  金(金融保险业)服(服务业)转(转让无形资产)销(销售不动产) 5% 
三、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运输公司的:应纳税额=营业额【售票收入总额-联运业务支出】×3%
2、歌舞厅的:应纳税额=营业额【各项收入总额】×5-20%
3、房地产公司的:(算两个营业税)
①按建筑业算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3%)】×3%
②按销售不动产算应纳税额=营业收入×5%
四、关于营业税免征、减征和起征点
1、免征:
①育养、医疗、殡葬服务、婚介 ②教育、勤工俭学劳务 ③农牧业的业务 ④门票收入(公园的除外)
2、减征和起征点
①个人的有起征点≥起征点照章全额纳税;<起征点免收②起征点:按期的1000-5000;按月(次)100
五、纳税期限: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
关于时间:2007年3月16日十届五次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
关于纳税人和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按实行地和居住地管辖权原则:
 
居民企业(管理机构在境内) 非居民企业(管理机构在境外)   
、境内成立的
、境外成立的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
(境内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境外的所得)税率(一般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工业企业所得额万人资产总额万;其他企业所得额万人资产总额万)  1、设机构、场所境内所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境外所得 税率(一般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   
  2、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只有境内所得 税率为1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不扣除额0%—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收入总额
(指所有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接受捐赠收入 8、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
3、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扣除额  1、成本 2、费用3、税金(指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包括增值税)4、损失5、其他支出   
  扣除范围和标准:
1、合理的工资薪金A
2、“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A*14%,工会经费A*2%,职工教育经费A*2.5%)
3、社会保险费(除特殊规定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可扣)
4、借款费用(合理可扣,非金融业间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汇兑损失(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
6、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结转)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改变用途,不得扣除)
9、合规的财产保险费可扣
10、租赁费(经营租赁均匀扣除;融资租赁分期扣除)
11、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12、公益性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扣除   
不可扣除 1分红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 亏损弥补不得>5年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境内外所得无限纳税)
2、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期不满1年(境内所得有限纳税)
二、关于免征、减征
 
1、免征: 2、减征:   
1)省级人民政府等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规发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退休费等8)各国驻华人员所得 孤残烈所得
受灾损失
其他的 
三、关于征税对象和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
 
项目 公式 税率及例题   
工资薪金所得 ①应纳税所得额假定为X=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额(2000)(境内工作的中国公民)(而外籍人员和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还再减附加减除费用额2800)
②应纳税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表及例题见教材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征收
 
项目 公式 税率及例题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①应纳税所得额假定为X=(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②应纳税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 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表及例题见教材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应纳税所得额假定为X=(全年收入总额-必要费用12*2000)
②应纳税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 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表及例题见教材 
3、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偶然、其他所得:按次征收
 
项目 公式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税率20%):须减除费用 假定每次收入为X
①X≤4000元,则应纳税额=(X-800)*20%
②X>4000元,则应纳税额=X(1-20%)*20%   
稿酬所得(税率20%减征30%为税额式减免):须减除费用 假定每次收入为X
①X≤4000元,则应纳税额=(X-800)*20%*(1-30%)
②X>4000元,则应纳税额=X(1-20%)*20%*(1-30%)   
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偶然、其他所得(税率20%):无须减除费用,但财产转让可减合理费用 假定每次收入为X     则应纳税额=X*20% 
四、关于个税征收管理
▲▲▲重点掌握:
年所得>12万的(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的个人)需申报个税,申报期限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征管法》2002年10月15日施行)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首要环节)包括: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4注销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30日内申报 30日内变更 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 ①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内
②住所、经营地变化:30日内
③被吊销营业执照:15日内 连续12个月内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须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
 
1、自开立账户之日15日内报告全部账号给主管税务机关   
2、定期验证换证   
3、须持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缴纳税款④领购发票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⑥办理停业、歇业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须悬挂正本,如遗失,15日内书面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账簿、凭证管理
 
1、国家税务总局主管,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配合 2、领购发票凭发票领购簿核准领购   
3、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拆本、自行扩大使用范围等   
4、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5、发票的检查:①印、领、开、取、保②调出发票③查、复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④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情况⑤查处发票有关的情况、资料可记、录音、录像、照相、复制 
(四)纳税申报的报送证件资料和方式
 
1、纳税申报报送证件资料: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③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⑤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⑥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纳税申报方式:  ①直接申报 ②邮寄申报 ③数据电文方式 
二、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方式 适用范围及内容   
查账征收 比较健全的   
查验征收 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   
查定征收 生产不固定、税源分散、账册不健全的   
核定征收 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
①按规可不设账的②按规应设而未设账的③擅自毁账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账但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未申报及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其他方式 ①代收代缴②代扣代缴③委托代征方式 
(二)税款征收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特殊困难的,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纳税人多交的税款(3年内发现的),向税务机关要多交的税款+利息
3)①当事人两“可以”——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税务机关两“强制”——处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义务:
1)发生争议时:须交税款/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欠税款>5万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税款征收措施:
 
措施 备注   
1、加收滞纳金 按日收万分之五   
2、补缴和追征税款 1)税务机关责任:3年内补缴税款无利息
2)纳税人责任:≤10万的3年内补缴税款+利息;>10万的5年内补缴税款+利息
3)偷税、抗税、骗税的不受期限的限制   
3、税收保全措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通知银行冻结相当的税款(解冻为1日内)
2)扣押、查封相当的税款的东西 一、包括:
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二、不包括:
)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算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
)的其他生活用品    
4、强制执行措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通知银行扣缴税款
2)拍卖或变卖相当的税款的东西     
5、出境清税 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6、欠税公告 媒体、期刊、网络等公告 
三、违反《征管法》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一)扣缴义务人保管不当 1)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5000的罚款   
(二)违反基本规定的(包括未按规定申报) 1)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的罚款   
(三)违规用税务登记证的 1)处2000-10000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000-50000的罚款   
(四)虚报计税依据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0的罚款   
(五)不申报行为 税款+滞纳金+0.5-5倍的罚款   
(六)偷、逃税行为
※偷税罪最低标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的比例>10%且数额>1万
※逃税罪最低标准:逃税数额>1万 1、不构罪的:税款+滞纳金+0.5-5倍的罚款 2、构罪的:(未处理的按累计数计算)
偷税:10%-30%且1-10万
或前面偷税后又偷税了
<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逃税:1-10万
<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5倍罚金偷税:>30%且>10万
3-7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逃税:>10万
   
(七)骗税行为
※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不构罪的:税款+滞纳金+1-5倍的罚款        2、构罪的:
数额较大的
<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数额巨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10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八)抗税行为 1、不构罪的:同骗税行为       2、构罪的:类同偷税行为   
(九)欠税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1税款+0.5-5倍的罚款2最长期限不得>15日   
(十)扣缴义务人不执行扣缴义务 税款+0.5-3倍的罚款   
(十一)违反检查的行为 1、责令改正,可处<10000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000-50000的罚款   
(十二)非法印制的行为  发票 1)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2)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3)并处10000-50000的罚款4)构罪追究   
  增值税发票 1)个人的:
①<3年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2-20万罚金
②较大的3-10年有期,并处5-50万罚金
③巨大的>10年有期或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④特巨大的,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单位的:单位处罚金,责任人员接受制裁   
  伪造等用以骗税的发票 ①<3年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2-20万罚金
②巨大的3-7年有期,并处5-50万罚金
③较巨大的>7年有期或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他的 ①<2年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1-5万罚金
②情节严重的2-7年有期,并处5-50万罚金   
  倒卖转借 ①责改,可处2000-10000的罚款②情节严重的,处1-5万罚款③构罪追究   
(十三)违法不接受处理的 可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一、关于道德
 
概念 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以法律为保障并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关于职业道德
 
概念 1.狭义的: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广义的: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本质表现 1.是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社会以公有制为主体,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2.是职业活动对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与职业活动的要求密切相关
3.调节职业活动形成的各种职业关系(从业人员之间、职业与职业之间、职业与社会之间)的手段   
特征 1、职业性     2、实践性     3、继承性   
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规范)
2、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
3、办事公道
4、服务群众
5、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关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概念 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活动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①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   ②具有相对稳定性;  ③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主要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爱岗敬业。①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最基本要求,首要要求);
②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③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⑤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①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②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③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3)廉洁自律。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奠定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
               ②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③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廉洁自律的天敌是“贪”和“欲”            ※廉洁自律是维护会计职业声望的基石  
(4)客观公正。①端正态度 ②依法办事  ③不偏不倚  ④保持独立性。(如实公正)
(5)坚持准则。①熟悉准则 ②遵循准则  ③坚持准则 要求会计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①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②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7)参与管理。①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②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8)强化服务。①强化服务意识②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与会计法律制度的 关系 1、联系:①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依托②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③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④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2、区别:①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依自觉性+社会舆论+良心等,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②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道德评价来实现。)
③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调整外在行为和结果,会计职业道德既调整外在行为,又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一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但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则一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
④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概念:是指为了促使会计人员正确地履行会计职能而对其施行有目的、有组织、有系统的道德教育活动(包括:潜在的、上岗前的、在岗的)。
※《会计法》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二)形式:(1)接受教育(2)自我教育
※其内容:A职业义务教育B职业荣誉教育C职业节操教育
※其方法:自我解剖法、自重自省法、自警自励法、自律慎独法
※叶圣陶说:“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教育”   ※提倡和引导自我教育,从而实现道德境界的升华
(三)内容:(1)观念教育。(2)规范教育。(3)警示教育。(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四)途径:(1)会计学历教育中的  (2)会计继续教育中的A形势教育B品德教育C法制教育
(3)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自我教育和修养(自我教育、改造、锻炼、提高等活动)   
检查
与奖惩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和奖惩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自律)等综合治理手段予以实现。
(1)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
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道德制裁:通报批评、指令继续教育、暂停从业资格、曝光等)
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考核形式:自检、互检、明检、暗检
※※将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的情况,以及受到的奖惩情况记录在案,形成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是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的有效途径之一。)
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报考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应“坚持原则,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品质”。)
(2)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3)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4)※※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可受到单位、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考试舞弊的
1)一般行为:取消其该科目的成绩
2)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用假学历、假证书骗证的
撤消其会计从业资格1、未按规注册、调转登记的持证人员
2、任用未注册、调转登记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建组
织与实施 (1)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建设(2)会计职业组织建行业自律机制和奖惩制度
(3)单位约束          (4)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5)社会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