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因村民散发检举材料获赔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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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8日12:15  法制晚报

  村民散发检举材料 法院认定村干部名誉受辱

  本报讯 (通讯员杨梅记者王巍)村民散发材料检举村干部,村干部于是打官司讨要名誉权。

  记者今日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两名村民向村干部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元。

  原告陈某诉称:他现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2009年5月13日,两名村民在村里散发检举他的书面材料,这使得他在群众中的威信降低。因为精神受到很大打击,致使他头疼、失眠多梦。

  陈某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散发有损其名誉的书面材料,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二被告若认为陈某的工作、经济有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被告村民共同向行人散发的“调查报告”中,部分内容有辱陈某名誉。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向他人散发“调查报告”的侵权行为;公开书面道歉;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失费1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