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廊女”家属不是扫黄第二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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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2010年09月07日 07:13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的家属写信的办法。(《东方早报》9月6日)

派出所的信是这样开头的:“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请注意,这封信的对象只是具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即那些在一些不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上班,但警察并没有查到她们卖淫的真凭实据的“发廊女”的家属。

如果这些“发廊女”被抓了现行,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根本就不需要如此煞费苦心地写信,只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通知她们的家属就是了,这样的信件也就算不上什么新闻了。但即便对于真正的卖淫女,当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必须在拘留时通知其家属的做法,也曾惹来不少争议,很多反对者认为,是否通知卖淫、嫖娼者的家属,警方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通知。

现在,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给仅仅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的家属写信,尽管没有直接说她们就是卖淫女,但字里行间透露出她们在“卖淫”,这就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没有最终判决一个人有罪以前,他就应当被认定为无罪。现在,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些“发廊女”卖淫了,也没任何一个机构认定她们卖淫,派出所凭什么把她们当成卖淫女来看,进而让她们及她们的家属的名誉受损?

当然,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的动机是好的,不过,你不能为了一个良好动机就擅自将“发廊女”打成“卖淫女”。更何况,良好动机也并不一定就能达到良好目的。有些父母、丈夫或许在接到派出所的信后,因此而规劝女儿、妻子,最终使她们迷途知返;有些父母、丈夫或许在接到派出所的信后,就一口认定女儿、妻子做了违法之事,最终恼羞成怒,或者赶她们出门,或者提出离婚,一个好好的家庭也可能因此被毁。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自以为能帮助家庭排忧解难,最终可能导致家庭的支离破碎。

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写信,这与某些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搞“公捕”大会的做法极其相似,都是公权为了自己治理社会的方便;都是为了给违法、犯罪嫌疑人以法外威慑,通过社会和家庭的围观,来达到政府治理的目的。至于这是否违法,是否会给当事人额外惩罚,是否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伤害,都不在考虑之列。他们所要达到的,仅仅是违法犯罪的尽可能减少,不过,在减少普通公民违法犯罪的同时,政府机关却很容易带头违法犯罪。

在公权之外,还有公民的私域;在政府治理的绝对目标之上,还有家庭的和睦,公权不能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形下,就悍然侵入公民私域;也不能为了政府治理的目标,而不顾对家庭造成的伤害。所以,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的做法看似创新,也貌似能为社会清污除垢,但这种无法律依据且可能伤害他人权益与家庭和睦的东西,还是趁早洗洗睡了吧!

原题:给“发廊女”家属写信是公权侵入私域

粟海:给“发廊女”家属写信是一种“有罪推定”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发廊女“误入歧途”,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

“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给“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办法。(9月6日《东方早报》)

有人可能会认同祥符派出所的推测———有些美容、美发休闲店里面没有美容、美发工具,却放着许多床,晚上店里开着粉红色的灯,所以有理由怀疑从业者涉嫌卖淫。

情理上,笔者倾向于认为这一推断有一定道理,但是,这仅仅是道德范畴内的,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特别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派出所是手握公权力的执法部门,法律没有授权派出所可以“根据经验”判断“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权力,在没有证据证明“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情况下,公权机关不可以“怀疑”其为卖淫女,发信告知其家属。

派出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发廊女“误入歧途”,“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等性病”,很容易给人以“此人是卖淫女”的暗示,这就涉嫌“有罪推定”。派出所有没有想过,这样的信寄到“发廊女”的老家,她们的家人会以什么的心态和眼神看待自己的亲人?这对“发廊女”的声誉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非正规的美容美发店,自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甚至取缔,但不可以将在其中工作的所有从业人员打上“涉黄”的标签。如此无疑将会误伤许多人,加重社会对这个行业的歧视。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机关的天职,不羞辱人是公权力行使的底线,执法者要在每一个细节上慎重行使权力,不可越雷池哪怕半步。

□粟海(纪委干部)

刘昌海:向“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有违法治精神

 

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在扫黄前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警方称此做法目的是想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当记者质疑为什么不给嫖客家属写信时,警方称嫖客行为属临时性,只要杜绝了提供者,自然也没有了消费者。(9月6日《东方早报》)

都知道,刑法上有一个“疑罪从无”原则。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于刑事案件如此,对于普通的治安案件也是如此。“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是执法者应当掌握的基本原则。即使“根据经验判断,非正规的休闲店百分之九十九涉黄”,但在没有抓到现行的情况下,只能认为这些“发廊女”没有卖淫行为。仅仅是因为“有卖淫嫌疑”,警方就“调查盘问并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出其家庭地址,然后给其家属写信”,这种做法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对那些“有卖淫嫌疑”的人,一旦警方发生了误判,导致其家人的误解,后果会相当严重。“宁可错抓一千,决不放走一个”自然不对,百分之九十九有可能,于是百分之百都写信同样是错误的。何况,那些发廊女只要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家属就对其没有监护责任,她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是警方的职责,不能随意转移到“发廊女”的家属身上。

 在面对记者质疑为什么不给嫖客的家属写信时,警方“只要杜绝了提供者,自然也没有了消费者”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句话反过来也同样成立,如果没有“消费者”,肯定也不会有“提供者”。警方先拿“发廊女”开刀,还是由于她们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遇到的阻力可能更小。

不征得“发廊女”本人同意就向其家属发告知信,是警方对权力的滥用,有违现代法治精神。警方做工作不能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否则即使是好心,也可能办成坏事。

赵光瑞:警方向“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不妥

 

“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给认定的卖淫嫌疑人“发廊女”家属写了60多封告知信。(9月6日《东方早报》)

警方扫黄真是越来越上心了,点子层出不穷,不断创新出新花样。有的把涉黄者的照片、名单张榜公布出来,有的将涉黄者用绳子拴起来进行游街示众,现在又有警察在给“发廊女”家属写告知信。这说明,警察如果下功夫执法,打击犯罪还是有办法的。

可是,警察给“发廊女”家属写告知信也未必妥当。首先,“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不好界定。如果这些美容、美发休闲店是违法开办,取缔就是了,为什么还让它们办下去呢?再者,就是认定“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也应该有直接证据,且不能仅仅凭警察的一家之言吧?

再看警察是给那些“发廊女”家庭写告知信。据称,警察如果在这些场所发现了卖淫嫖娼人员,就依法进行处理;而如果在现场没有发现有卖淫嫖娼行为,“只是有卖淫嫌疑的,民警调查盘问并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出其家庭地址,然后给其家属写信。”可见,人家只要在那里工作,就是“卖淫嫌疑人”,警察就可以给其家属写告知信。这样做,不仅缺乏事实根据,也缺乏法律根据,是对他人的一种人格侮辱。前面公安部发现有的地方张榜公布涉黄者的照片、名单不妥,进行了纠正。这说明公开涉黄者信息并不符合规定。那么,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给认定的卖淫嫌疑人“发廊女”家属写告知信,也有同样社会影响,所不同的是范围比前者小。况且这回公开的只是自认为的“卖淫嫌疑人”,就更加不妥当了。

打击犯罪,必须依法进行。否则,有人很容易以合法借口,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或是随意给人按罪名。越是执法行为,越应该依法办事。对于明确的非法场所,应该依法进行取缔。既然允许人家开办,就不能说是“非正规”处所。更不能认定在那里工作的所有人都是犯罪嫌疑人。从媒体报道和网上透露的一些情况看,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扫黄活动,明显用法过度,有乱加罪名之嫌,受到社会广泛诟病,这应该引起有关方面注意。

雷磊:家属并非扫黄“第二战场”

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在扫黄前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警方称此做法目的是想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当记者质疑为什么不给嫖客家属写信时,警方称嫖客行为属临时性,只要杜绝了提供者,自然也没有了消费者。(9月6日《东方早报》)

如果卖淫,就告诉你妈妈——将社会治理的难题,转化为家庭伦理的命题,这其中警方的苦衷从“告知信”的委婉就可见一二。披露出来的告知信内容上欲言又止,当地警方竭力展现出对于自己权力的克制,希望尽量能把对于当事人的影响降低,同时又能达到劝说的目的。当地警方预估乐观,显然没有看到此举的生效乃是以对从业者隐形伤害为前提的,效果愈好伤害面也就越广泛。

游街、示众,这些非人道的方式都是立足于人的羞耻心基础上,折损其尊严而达到治理的效果直面羞耻的底线的“羞耻刑”,让人赤裸裸经受人性考验,此类的震慑办法古来不绝。虽然“羞耻刑”有“杀一儆百”的效果,却也是以损害个人权利达成所谓公共价值的恶法,因为“羞耻刑”折磨轻生的人,也不乏先例。

特别是在涉黄治理中,“羞耻刑”更是如伴生物一样,常被采用。不久前,东莞警方将性工作者用铁链牵引指认现场的照片就曾引起过巨大的争议,绝大多数人认为如此侵犯了公民的权利。相比而言,杭州当地警方委婉的“告知信”处置,虽然温和文明了不少,但是本质上还是假手“羞耻刑”治黄,必然伤及个人尊严,与那些游街示众的做法的区别也仅仅是程度的差别而已。

对于“羞耻刑”的迷恋的一个前提,就是潜意识中对于个人权利的漠视。家属得知女儿或者妻子从事卖淫活动,就如同将一颗炸弹放入一个原本已经悲惨的家庭,让他们残酷地面对最深沉的苦痛。

陈小二:给“发廊女”家属写信并不“人性化”

 

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办法。对于发信前是否会征求当事人的同意,派出所民警张倩称,“一般不会的,否则就没法发了”。(9月6日《东方早报》)

小时候上学,老师的法宝之一就是通知家长,一般学生听到老师这句话都叫苦不迭,因为回家少则挨一顿数落,重则就棍棒相加了。当小孩子走出校门,作为成年人在社会上谋生的时候,犯了错误自然有法律惩罚。

可没想到,如今当成年人在“罪与非罪”之间徘徊的时候,民警居然也用了老师吓唬小孩子的招数,要给疑似犯罪的“发廊女”家属写信,试图挽回这个“发廊女’的人生。而且这种做法还受到了观察人士的好评,新闻中写道,“相比一些地方扫黄要么采取‘风暴式”的打击,要么曝光卖淫嫖娼嫌疑人以羞辱的做法,祥符派出所将扫黄与挽救相结合的举措,观察人士认为相当‘人性化’。”

我很想弱弱地问一句,所谓的观察人士是什么样的观察人士?到底是谁?是否就是派出所的宣传员或者花钱雇的枪手?因为任何一个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这种做法涉嫌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更何谈“人性化”?

首先,“人性化”强调的是“以人为本”,以关心、保护个人为出发点,最关键的是绝不能伤害你想保护的人。给“发廊女”的亲属写信,你怎么就敢肯定这个“发廊女”不是在父母的纵容下试图“卖淫”,而这个“发廊女”可能还不谙世事。去年发生在昆明的“验处门”,不就是“卖淫女”父母导演的一出戏吗?

同时,也不排除这种信会落入思想老派的父亲、《白雪公主》后妈那样的继母、《红楼梦》里卖掉巧姐的狠兄奸舅……这些人手中的可能性。那么,看到信后,爸爸抡起棍棒打断女儿的腿,或者被人恶意宣传败坏“发廊女”名声的事件肯定也会发生。传统中国,女性的贞洁向来被视为最为宝贵的东西。虽说近百年来受“欧风美雨”浸淫,人们的性观念不断开放,但是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传统的性道德、性观念在民间依然强大。女性名誉不保的事情一旦被搞得街知巷闻,想必这个“发廊女”以后也无法在家乡立足,远走他乡或者自寻短见也绝非无可能。

其次,每个人去做“发廊女”的动机、目的不同,有的就是家境贫寒,有的却是爱慕虚荣,真正的“人性化”是应该给每个不同的“发廊女”写不同的信,分析她们的原因,帮助她们摆脱困境。去年,在全美引起巨大轰动的励志青春片《珍爱》,讲述了一位肥胖的黑人问题少女珍爱,在特殊学校教师的感化下重新回归社会的电影,深受观众和影评人好评。片中,根据不同“问题少女”的问题,特殊学校老师都制定了不同的计划跟进。所以,真正“人性化”的感化、教育是应该像拯救珍爱这样的“问题少女”一样,由社区民警给每个“发廊女”一一写信,而不是像祥符派出所给所有的“发廊女”写相同的信,只是在信的开头更换一下姓名。这样的做法,不但谈不上“人性化”,而且恐怕要被归入僵化执法一列。

诚如律师所分析,派出所的出发点是好的,是想借助家人的劝说让这些“边缘人”悬崖勒马,甚至可以获得一些被逼迫人员的相关线索。但即使再好的出发点也要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基础,不能单纯抱着为了你好的执念,而不惜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和把卖淫女用绳拴着到大街上“游街”,或者给嫖客和小姐贴“大字报”曝光名字的行为,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