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实践"的不同看法-----与哲学家商榷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19:01:46
我对实践的不同看法
——与哲学家商榷
我国哲学家和哲学教科书对“实践”的解释大体如下:
所谓实践就是指人们的实际行动,是身体力行。其含义是指人们有意识、有目的、能动地探索和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活动或行为,也就是人们能动地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实践首先是指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把原始的自然变成人化自然的活动,是客观的物质活动。其次,实践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它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实践有客观的物质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二是有能动性。它是主体人有计划、有目的地自觉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活动的结果改变了现实、改造了世界,也深化了认识。三是实践有社会历史性。它是在人的社会历史关系中进行的,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实践具有多形式多层次的特点。基本形式有三种:一是生产活动。它是实践的基本形式,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其他一切实践活动产生的基础,又是人认识的基本来源和基础。二是社会活动或社会实践。它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活动。在阶级社会中,主要是阶级斗争的活动,它给社会发展和人的认识以重要影响。三是科学实践活动。它是以科学知识为指导的,在人们设定的环境条件下探索新知识、新理论的实践活动。实践活动的多种形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实践的各种形式又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不能相互代替。
实践是联系认识主体和客体的纽带和桥梁,实践出真知。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实践的发展推动着认识的发展,认识依赖实践。实践为认识提供新的经验材料,认识手段和工具。最后,实践也不断提高,改善认识主体的思维水平和认识能力,提高人们的实践能力。实践是认识的目的。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根本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学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上述解释主要选于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出版的《干部理论学习读本》。该《读本》把“实践”和“社会实践”区别开来,认为社会实践就是社会活动,不包括生产活动和科学实践,主要是阶级斗争活动。某些哲学教科书把“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同看待。毛泽东1937年发表了著名的《实践论》。其把“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同看待。毛泽东的哲学理论在中国人民的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
对于上述解释及毛泽东的《实践论》,笔者基本认同,但也有一些不同看法。下面谈谈我个人对“实践”的不同看法。 我认为,实践也称“社会实践”,不应当把生产劳动和科学实践划在“社会实践”之外。
我认为,哲学家和哲学教科书对“实践”的阐述不完全准确,有片面性。实践不仅仅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能动地探索和改造客观物质世界也即探索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或行为,实践也是人们探索和适应自然及其规律,探索和适应社会及其规律的活动,也是人们修正违背客观规律的认识和行为的物质活动。实践还包括人们有意识地破坏自然和破坏社会的活动。侵略战争、恐怖活动、大屠杀、违法反罪活动、乱砍滥伐等都属于实践的范畴。我国哲学家和哲学教科书没有指出上述问题。我认为,教科书应该单独阐述上述问题。我认为,人们有意识地有目的地探索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是一回事,人们有意识地破坏自然、破坏社会是又一回事,二者是不同性质的实践,应该分别阐述,而不应当混为一谈,更不应当无视有意识地破坏自然、破坏社会的实践活动。
我认为,实践可分为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错误实践、正确实践。盲目实践就是认识不清、目的不明确的实践,就是盲目行动。其对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会产生某些或大或小的消极作用、负面影响。盲目实践往往成为错误实践或出现严重问题、不良后果,其也可能会取得或多或少的成果或效益。一部分盲目实践可能成为正确实践。盲目实践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正面影响,不应全盘否定盲目实践,不可忽视其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在人类的早期阶段、远古时代,甚至在千年之前,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能力较低,实践能力也较低,存在着大量的盲目实践,属于必然现象。随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盲目实践越来越少。盲目实践使人类获得了某些实利,也使人类获得了知识和教训。人类要尽力减少盲目实践,但完全避免盲目实践是不可能的,因为未知的东西很多很多,必然会出现某些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是人们为了察看某事的结果或某物的性能而进行的探索性实践活动,如种植试验田、科学实验、新飞机试飞、新武器试验等等。试验性实践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成功之后推广经验,失败之后进行多方面改进再进行试验,直至成功或者放弃某项试验性实践。试验性实践具有积极探索的重要意义,必须对其特别重视。错误实践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实践,是错误理论或错误思想指导下的实践,是不利于或有害于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实践活动。其使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遭受挫折、失败、损失和痛苦,使人类获得了教训和某些知识。人类应该尽力减少错误实践,但要根除错误实践是不可能的。我们要对实践进行不断检验,以改正错误,减少损失,提高成效,扩大战果。错误实践可分为一般性错误实践、灾难性实践、反动实践三种类型。中国文化大革命、侵略战争、大屠杀、恐怖活动都属于灾难性实践,侵略战争、大屠杀、恐怖活动又属于反动实践。凡是反人类、反社会、反人民的实践活动都属于反动实践的范畴。正确实践就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实践,就是取得的成果或效益大于不良后果的实践,就是利大于弊,利大于害的实践,就是获得好结果的实践,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的发展的,也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相统一的实践或者是理论和实践基本相结合、基本相统一的实践。正确实践使人们获得了物质生活资料等实利,也使人们获得了经验、真知、技术和能力……正确实践无计其数,免列其例。正确实践也包含基本正确的实践。(笔者在本文中把基本正确的实践纳入了“正确实践”的范畴。我们也可以把基本正确的实践和完全正确的实践看作不同的概念、不同的范畴,进行分别论述。这就是说,也可以把实践分为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错误实践、基本正确的实践、完全正确的实践。)
实践是否正确,不是凭人的主观思维或意志而判定的,更不是凭伟大人物或“圣人”的思维和意志而判定的,也不是凭承认者的多少而定的,而是必须经过客观的 “检验标准”检验的。不经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人们就无法正确判断“实践”的对错,经过客观检验标准检验之后,人们才能判定“实践”是否正确。什么是检验实践对错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笔者认为,检验实践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是实践的效果。实践的效果是唯一的客观检验标准。
实践的效果就是实践取得的利大弊小,利大害小的结果。这里的“效果”专指“好的结果”,就是实践所取得的效益、成果、成绩、成就,就是成效,就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结果。有些实践似乎不必经过客观“检验标准”检验,人们就判定其是正确实践,其实质上“实践”已经经受了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也就是因为这些实践的效果过于显著或过于明显罢了,人们不必用客观“检验标准”——真理标准去特意检验“实践”,就已经看到了这些实践的效果所放射的耀眼金光,所以,人们宣布其为正确实践。
实践及其结果具有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历史既是人类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又是人类实践不断发展的过程,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也指某事物或个人发展变化的过程或经历),因而,历史也有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构成检验真理的检验场。人们的认识、思想、理论、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认识、思想、理论、真理”必须进入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的真理检验场,不断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真理标准即“实践的效果”的检验,要想检验和证明“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首先要检验“实践”是否正确,也就是说,首先接受真理标准——“实践的效果”检验和证明的对象不是“认识、思想、理论”,而是“实践即实践活动的过程”。当“实践”被“实践的效果”判定为正确实践时,指导实践的“思想、理论”随之或说同时被“实践的效果”——真理标准判定为符合真理标准,是真理;当“实践”被“实践的效果”——真理标准判定为错误实践时,指导实践的“思想、理论”随之或说同时被“实践的效果”——真理标准判定为不符合真理标准,不是真理,而是谬论。检验真理是通过检验实践来完成的,检验实践的过程也是检验真理的过程。两个“检验”即“检验实践”和“检验真理”在同一过程中完成,两个“检验”采用同一检验手段,同一检验方法,同一检验途径。
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虽然具有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是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是检验真理的检验场,但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都不能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因为实践包含正确实践、错误实践等,而错误实践不合乎真理标准的“准则”,实践不可以作为真理标准;实践的结果包含良好结果和不好的结果,而不好的结果就是不良后果、恶果,其不合乎真理标准的“准则”,不可以作为真理标准;不好的结果只能作为“认识、思想、理论”不符合真理标准的证据,也即证明“认识、思想、理论”不是真理而是谬论的证据。所以,实践和其结果不可作为真理标准。真理标准的“准则”就是必须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就是必须正确(或基本正确)。凡是不符合“真理标准准则”即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东西都不可以作为真理标准。历史也不可作为真理标准,与上同理。逻辑证明更不能作为真理标准,其只能是 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唯有“实践的效果”才可以作为真理标准,因为其符合真理标准的“准则”,其代表正确。实践的效果是证明“实践”、“认识、思想、理论”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唯一直接证据,其可以作为“实践”、“认识、思想、理论”和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之间的唯一比较核对物,因而,实践的效果不但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且是检验实践的唯一标准。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是同一标准,简称“真理标准”,其就是“实践的效果”。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别无选择,仅此一个。
我们不应该把“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同“真理标准”混为一谈,也不应该把“证明思想、理论不符合真理标准的证据”——反面证据即“实践的不良后果、恶果”同“真理标准”混为一谈,否则,我们就会走入理论误区。
笔者认为,“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应当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
笔者认为,实践是社会人(主体)有意识地作用于客观世界(客体)的现实的感性的各种形式的活动的总和。人们的一切有意识的物质活动都属于实践活动的范畴。其中也包括人们能动地探索规律,适应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活动和行为。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和物质生活实践是最主要的实践活动。实践的主体是有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而不是人民群众。笔者认为“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的观点是片面的观点。应当说或可以说“人民群众是‘实践者’中的主要部分。搞灾难性实践或反动实践的人虽然是少数人,但其也是“实践者”。“实践者”也包括帝王将相、犯罪分子、反对分子等等。
“民以食为天”。笔者认为,从古至今,物质生活实践和生产劳动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是其他一切实践活动产生的基础。仅仅把生产劳动说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其他一切实践活动产生的基础”的观点是片面的观点,或者说是不完全准确的观点。我认为,物质生活实践和生产劳动的地位同等重要,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二者是辩证关系,联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类的物质生活实践不可忽视。忽视物质生活实践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现代社会和今后的社会中,物质生活实践、生产劳动、科学实践、教育实践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是各国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是最重要的实践活动。而物质生活实践和生产劳动是“基础”的底座。环保实践、政治生活、道德实践、法律实践、国防实践、文学艺术创作实践、体育卫生实践等也是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实践活动。处理和调整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社会实践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社会中,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已趋向缓和,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熄灭,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还会有较为激烈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中不但存在阶级矛盾、阶级斗争,而且还存在阶级合作。比如中国历史上的国共合作,虽然是两党的合作,但其实质是中国的阶级合作。阶级合作是特别重要的社会实践,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如果只有阶级矛盾、阶级斗争,而没有阶级合作的话,那么,人类早已消亡,决不会发展到今天,更不会越来越强大。在哲学教科书和传统哲学理论中,没有提到阶级合作。笔者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和阶级合作都是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二者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片面强调阶级斗争、无视或忽视阶级合作、忽视经济建设或有碍经济发展都是错误的。在现代社会中,阶级合作已趋明显,如美国及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正在合作,努力建设自己的祖国;港澳的资产阶级正在和中国大陆的工人阶级合作,奋力建设自己的祖国和港澳;港澳的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也在合作中努力建设香港和澳门;中国国内的行业合作、各部门的合作、各阶层的合作红红火火;国际间的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层出不穷;国际合作、南南合作、南北合作都将大展风采。(上述“合作”都属于实践的范畴。)人类内部的各种形式的正义合作都是推动和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动力。21世纪将是合作的时代,是大有希望的时代。人类在改造自然(即进行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正在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属于改造社会的范畴。)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在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实践水平逐渐提高,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政治意识逐渐提高。认识和实践把人类内部之间的距离逐渐拉近,各国的战略伙伴逐渐增多。人类的理想、愿望都要靠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来实现。人类在实践的道路上克难排险、奋勇向前,“和平发展”的伟大旗帜给人类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人类的实践和认识不断发展,必将结出丰硕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之果。
实践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又有消极作用、负面影响。实践的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广为人知,不必赘述。笔者只粗略提一下实践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人类或者说各国在发展工业的同时污染了大气,破坏了生态环境;人类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已污染了水源,人类正面临着全球性污染危机,全世界发展中国家1/3的城市人口得不到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科学实验也是双刃剑;2000年悉尼奥运会之前的各届奥运会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正义的战争也会牺牲成千上万的生命,大量的无辜平民也会伤亡,房倒屋塌,血流成河,惨象环生,惨不忍睹;正义战争虽然具有积极作用、正面影响,但也有消极作用、负面影响。我们要尽量发挥实践的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尽量抑制和缩小实践的消极作用、负面影响。
我们对“实践”应当有一个正确的全面的认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千万不要在“实践”和“正确”之间划等号,否则,对我们正确认识真理标准将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看法也可以说是笔者对传统哲学理论和哲学教科书的某些观点的修正、补充和发展。
由于我的能力和水平有限,难免错见。
对于笔者个人的粗浅认识和错见,欢迎商榷,欢迎批评,欢迎指正。
辽宁省绥中县民政局退休的公务员 赵恕

通信地址: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和平街11号民安小区1号楼
邮 编:125200 宅电:0429--3932192
2006年9月中旬(2007年2月1日修补)
注:从实际上说,此文已含在《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 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中,今将其从上文中提出来并加以补充,独立成文,以重申笔者对“实践”的不同看法,以其引起中共中央、哲学家、哲学理论权威、哲学研究所、哲学研究人员及哲学爱好者对“实践”概念研究和“真理标准”研究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