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当休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1:43:54
9月8日,在郑州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下,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公安分局分别召开“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对一批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公开逮捕,一时间百姓拍手称快,但笔者却认为此"公捕"大会是违法之举,与当今倡导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理念上是格格不入的.
一、“公捕”是“运动式”打击犯罪的方式,与现代法治观念不符。
建国初期,我国法治观念淡薄,“人治”观念长期占统治地位,打击犯罪不是依靠常态机制,往往搞运动方式,紧一阵,松一阵,“严打”期间对一切犯罪从快从严,非“严打”期间对有的犯罪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公捕”正是“严打”期间的产物,是“运动式”打击犯罪的警示措施,与现代法治倡导的“常态”机制是格格不入的。
二、“公捕”是有罪推定的产物。
现代法治是文明法治,任何行为未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均为无罪行为,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均为无罪之人。“公捕”大会上犯罪嫌疑人镣铐加身,被警察押着,亮相于广众之下,接受先法律的道义审判,这是对现代法治文明的无情践踏。
三、“公捕”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侮辱。
任何人,包括已决犯罪,都有人格权利,不容他人甚至国家公权的侵犯,这是宪法赋予人之所以区别与其他动物的根本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犯罪分子无论是多么的十恶不赦,法律可以剥夺他的自由乃至于生命,但不能剥夺其做人的尊严。“公捕”大会上犯罪嫌疑人被示众,是对他们人格上的侮辱,是现代法治精神所不允许的。
四、“公捕”往往造成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利。
每个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不同,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往往也不相同,当局者为了开好“公捕”大会,必然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时间统一起来,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有长有短,短的不需说,长的则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拘留期限,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利。
五、“公捕”给国外别有用心者以口实,借以攻击我国的人权。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底限度标准准则》明确规定:无论是对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关注或宣传。我国加入了该公约,必然要履行该公约规定义务,给犯罪以人道主义待遇,否则,则会为国外所谓人权卫士授之以柄,以此来攻击我国的人权状况。
法治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权。在执法环节中,尊重嫌疑人、罪犯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多给他们以人性的关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百姓也才会真正认同法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公捕”与现代法治背道而驰,为现代法治国家所不容,因此,我们高呼:“公捕”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