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网-环境执法告知书应写哪些内容?-最有价值的环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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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网-环境执法告知书应写哪些内容?-最有价值的环境新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3日08:54  中国环境报

  2010年3月1日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却未提及告知的内容模式。另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目前一些地方采用的环境执法告知内容模式,与上述规章规定有很大不同。

  笔者认为,书面告知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执法人员情况

  包括所有参加本次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联系电话,如有监测任务,还应包括监测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号。

  在诉讼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如不知执法人员的具体情况,其享有的申请回避权也将无从保障。

  二、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责任

  (一)职权。一是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二是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是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任。一是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二是依法收集相关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三是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加以记录。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调查或者检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此外,环境监测人员不应列为执法人员。

  2.当事人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3.检举权(《宪法》第四十一条)。

  4.当事人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八条)。

  5.当事人有请求赔偿权(《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6.当事人有提出行政复议权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7.当事人有提起诉讼权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二)义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四、相关规定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执法实务常会遇到公司门卫以老板不在公司为由,不许进门,拒绝检查的,告知书回执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当事人)提供证据,原告(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这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同时也要求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要高,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要全面完整,如当事人不提供,要在笔录中体现。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对于与外国人直接管理的外资企业还应当告知:据1981年《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1992年《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皆明确外国律师事务所及成员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

  (四)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五、咨询监督电话

  包括上一级环境保护机关法制部门、地方政府法制办、地方政府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有受理权限的法院立案厅的电话。这都是国家机关政务公开内容,我们直接准确提供,可以使当事人清楚环境执法机关接受监督的诚意。

  (作者单位:辽宁省营口经济开发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