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鸟人成囚当三思维权环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9:48:10

当今的中国,已然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东西方文化及价值观念从交锋碰撞到浸洇融合,这本来就是个必然的过程。由此,它带来的是国人对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等概念进行的全新的解读,这是也我们走向公民社会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公民意识逐步觉醒的同时,我们原有的制度架构和权力的运作仍然没有走出旧有的模式,那么权力和权利的矛盾就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突出矛盾。在这一特殊时期,我们要把打造良好的维权环境做为维稳的第一要务,而不是用严刑峻法来换取海市蜃楼般的稳定,因为这种稳定是“不可持续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有必要对重庆“鸟人”拆迁户陈茂国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予以关注。


这本来就是一起普通的案件,从适用法律到量刑上都没有明显的“瑕疵”。但这又是一个标志性的案件,因为它发生在权力强势、行政与司法纠结的体制下,公民权利得不到彰显,侵权行为经常发生。而对广大的农村地区而言,由于城市化、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开工建设,失地农民的权利如何保障就成为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面对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也是一个不稳定的因素所在。但现实中,地方政府法制观念不强或者说他们根本就排斥这种方法,这种“重效率”的权力思维也往往会践踏公平正义,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会诉诸法律,而是采取上访以至于极端的方式来维权。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的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制社会,在强势的权力面前,公民的维权环境相当严峻,这也是导致极端维权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了。2009年9月1日,陈茂国因不满政府征地安置补偿条件,爬上位于在建高速公路连接道的一棵桉树上搭建窝棚,并在此居住两个多月。期间他用高音喇叭鼓动亲属和附近的村民拦车堵路,造成当地交通主干道堵塞数小时。直到11月18日凌晨,经当地一家媒体出面协调,有关单位愿意再支付22万元的补偿费,陈茂国终于“走”下他的“树房”。本以为这件事情就此结束,然而,就在其下树的当天下午,当地公安机关却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其抓获,并于11月19日羁押在奉节县看守所。(《华西都市报》)


从这件事情的过程上看,我们发现陈茂国是在维权,如果当初所谓的“有关单位”满足了他的条件的话,或许这位老人不会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而在他的潜意识中,不产生点“轰动效应”,官家或有关单位是不会理会他的诉求的。也是在维权途径基本堵塞之后,才油然而生这样一种自以为“高明”的办法。可以说,尽管当下农民们的维权办法花样迭出,但都是殊途同归,就是用一种能够引起轰动的办法吸引社会和当局的关注,从而让自己的权利得到维护,而且已经渐成常态。而其背后隐藏的一个事实就是,民众维权的环境已经恶劣到一定程度,规制权力的行使,疏通民众的维权通道,改善维权环境已经刻不容缓。


但令人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自陈茂国“上树维权”一年后,这个已经被全国所熟知的著名“鸟人”,被奉节县法院判处陈茂国有期徒刑3年。(《新华网》重庆9月3日电)这一结果让人领会到了法不容“情”的严酷一面,同时也给人以如鲠在喉的感觉。 恨据法律规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情况。而陈茂国的出发点不过是为自己维权找个由头,但在客观上还是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当法槌的落下的那一刻,我们有没有思考我们的维权环境?我们的法官在判决前,有没有将其考虑到“裁量”当中。我想,这种质问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似乎不合时宜。因为从事件的结果上看,当地法院的判决似乎有畸重的嫌疑,其目的也不言自明,就是为仿效者树立一个“样本”。


 法律并不总是“冷血”的,它的存在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是要达到教化的目的。如果把它单纯看成是一种惩罚的手段,那无疑让法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现代语境中,法面对的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把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但让人纠结的是,往往是先出现对自由权力的剥夺,然后才是公民的的极端维权,最后做为维护和保障人民自由权力的“法律”进行裁决,这样的法律不出来也罢。因此,在评价陈茂国“上树维权”事件时,有人发出了这样的感慨:看上去陈茂国手中的“武器”很多,但几乎个个都是“稻草人”。假如他高举《宪法》,那肯定会被对方不屑一顾;假如他手拿《物权法》,也根本挡不住挖掘机的勇猛开进;假如他向奉节法院起诉,据我的和无数人的“经验”,其结果要么是不受理要么是败诉;假如他去“上访”,很可能这边刚走,那边的房子便已被夷为平地,同时再把他抓起来;假如他去找当地媒体曝光,媒体肯定会一古脑儿的“无能为力”。陈茂国又没有至亲在朝中当高官大吏为自己撑腰,又不是重庆“最牛钉子户”那样的散打冠军,又不会干“黑社会”,于是,留给他的“路”只有一条:“上树”。这也许是对目前弱势群体维权的一种真实的描述。


据重庆市奉节县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陈茂国因对拆迁补偿问题对当地政府产生了不满情绪,于2009年9月17日上午和同年10月25日,分别通过喇叭在树上煽动当地村民前来拦车,不准车辆经过,引起附近群众围观,“严重破坏了交通秩序”。但陈茂国对此异议很大,“他说,我没有要约村民堵路,我在树上只是宣读有关我家房子的事情,这次拆迁涉及200多户村民,是他们觉得不满才出来堵路的。”而就是这个不识字的陈茂国,他心目中的法不过是征收私有财产要“公平、公正、公开”的大原则以及毛主席语录。按通行的说法,有“不知者无罪”之说,法若得不到普及就不能称之为法,但这决不能成为我为陈茂国开脱罪责的托辞,我觉得在一个强势的权力社会,权力的无孔不入让法的精神无处驻足,公序良俗无法建立,那么在一个目不识丁的农民眼中,他更相信的是权力,是无所不能的权力。所以,当他维权成功后,官员表示下树后政府不会抓他时,他才结束了他的“维权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陈茂国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还是应该在“自由裁量”上给予一定的“关照”的。但我们这个社会不能没有法,违法必究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形成健康社会的唯一路径。


近年来,涉地侵权事件频频发生,野蛮强拆与暴力维权交织发生,成了社会不稳定的一大根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8月27日,近百人突然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由家村,围住了村民张某家的11间房子,将手无寸铁的张某一家人和20多名房客从屋里强行拖到车上拉走,而后将11间房子夷为平地。而早前武汉农民杨友德自制土炮抵抗强拆也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这种事件总是不断上演,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着实值得我们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对此,清华大学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发布《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报告指出,近些年来,我们实际上已经陷入“维稳的怪圈”: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报告提出新的稳定逻辑应该是: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有权利的保障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利益的均衡才有社会的稳定。《荆门日报》曾发表署名盛翔的文章说:“公民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和自身权利的维护,被提升到破坏稳定的高度,加以不合理的妖魔化和意识形态化,这在当下的维稳实践中确实比较普遍。”


法制是农民维权的“利器”,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并不是农民维权难的决定因素,其实,政府法制观念的缺失才是农民维权难的现实原因。在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公民权利不受权力的羁绊,公平正义得到张扬。否则,当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时,人们就往往诉诸暴力,让整个社会弥漫着戾气和怨恨。亚里士多德说:“愤怒,就精神的配置序列而论,属于野兽一般的激情。它能经常反复,是一种残忍而百折不挠的力量,从而成为凶杀的根源,不幸的盟友,伤害和耻辱的帮凶。”


联想到陈茂国“构木为巢”的闹剧,我想起了中国上古神话中的传奇人物有巢氏。《庄子.盗跖》云:“古者禽兽多而人民少、于是民皆巢居以避之。昼拾橡栗、暮栖木上,故命之曰有巢氏之民。”以此观之,内心的恐惧确实是陈茂国“上树”的一个原因了。总之,我们要引导农民理性维权,首要的是把农民打造成“公民”。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最应该做的则是规范权力的行使,倾听农民的合理诉求,疏通所有的民意“通道”,营造良好的维权环境。说穿了,就是政府必须首先在法制的框架内行事,把自己关进“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