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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7:06:21
规范村干部行为势在必行 张作承

  据某地对全县农村“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显示:村级账目中“白条”现象普遍,涉及金额大到几十、上百万元的开支;村级招待费较高,且招待事由不明,有的村两年吃掉近10万元;村级民主议事程序、民主决策制度落实较差,集体资产出租、承包、拍卖不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拆借出200万元资金,举债近60万元,竟然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问题之严重,影响之坏,令人震惊。

  由此可见,村干部的履职行为亟待规范。规范村干部履职行为,对于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村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村级班子执政能力,保持农村稳定和发展,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中办发[2004]17号《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关于这些方面,河北省也做了相应规定。毋需多言,可知法律、法规、政策已经规定得非常详细了,关键是要抓好贯彻,严格执行。

  要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中办发[2004]17号文件中规定:“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不民主造成工作失误或引发群众上访的,要追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通过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警醒乡镇村干部遵守决策程序,切实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要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推行“农村‘三资’委托乡镇代理服务制”,村级财务由乡镇代管,把村级财务的“管理、监督、服务”融于一体。中办发[2004]17号文件中规定:“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实践证明,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认真依法理事,用发展的眼光、扎实的工作抓好村干部的履职行为规范,村级干部队伍的建设就一定能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