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的中国共产党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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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以顺(安徽)
中国共产党成立86年来,已经开过16次全国代表大会,几乎每次代表大会都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党章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从党章的修改变化,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86年来的光辉历程,也有助于我们学习贯彻即将召开的十七大精神,为新的目标和任务而努力奋斗。
七大以前党章的特点
作为一个完整的党章,应该有总纲和章程两大部分。可是,七大以前的党章,却是不完整的。有的只有总纲,没有章程;有的只有章程,没有总纲;有的党纲和章程是分离的(如党的三大分别通过了党纲和章程)。
1921年7月,党的一大在上海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13人,代表着全国50多名党员。大会通过了第一个《中国共产党纲领》。遗憾的是,这个纲领迄今为止还未发现原件,仅有俄、英两种文本,均由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成中文。俄文译稿译自原第三国际保存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俄文版;英文译稿译自陈公博在美国留学期间用英文写的《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论文的附录《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这两个外文版本大同小异,都是15条,而且都缺第十一条。不知是遗漏了,还是把第十条以后的号码排错了。从内容来看,党一成立就定名为“中国共产党”。党的纲领如下:“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联合第三国际”等等。这说明党一成立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党,但党当时还不了解中国的国情和中国革命的性质,还不善于把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实际相结合,许多内容都是从苏联和共产国际抄来的。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在一大时还是幼年的党,因而制定的纲领也是不成熟的。
1922年7月,党的二大在上海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12人,代表着195名党员。大会通过了第一个《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个章程没有总纲,分为6章、29条。其中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1人介绍”;“凡有党员3人至5人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1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5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3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党章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凡党员有犯下列各项之一者,必须开除之:“(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3个月;(四)无故连续4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这个章程虽然还不够完整,但却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章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923年6月,党的三大在广州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30多人,代表着420名党员。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分为6章、30条,比原来章程增加了一条。即在第一章“党员”增加了第四条:“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原有的条款主要修改之处是:对入党介绍人有了新的要求,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党员2人之介绍。”并且规定了党员候补期:“劳动者3个月,非劳动者6个月。”此外,成立党小组的人数有所增加,规定:“凡有党员5人至10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也有所增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9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5人。”还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这次修改对党员入党和管理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
1925年1月,党的四大在上海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20人,代表着994名党员。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分为6章、31条,较之第一次修正章程又增加了一条,即在第四章“纪律”中增加了第二十六条:“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其他主要修改之处是:在第二章“组织”中,对党支部、党小组做了新的规定:“凡有党员3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1人或推3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支部人数过多时,得斟酌情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1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之。”在第三章“会议”中,明确规定:“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支部书记召集之。但已分成小组之支部,其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小组组长召集之,至支部全体会议,至少须每月举行一次。”在第四章“纪律”中,原来规定党员“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就必须开除之,修改为“无故连续三次不到会”,必须开除之。这次党章修改体现了党对党员的管理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这个章程分为12章、85条,修改较多。从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新的规定:关于党员,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经过支部干事会之审查,支部会议之通过,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正式党员或候补党员”;关于候补党员候补期,规定“劳动者(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无候补期;非劳动者(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之候补期3个月”。对入党年龄也首次做出了规定:“党员年龄须在18岁以上,凡年龄在20岁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关于党的中央机关,首次提出组织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务委员会,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特别是明确提出:“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关于纪律,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之方式如下:“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关于党团,章程规定:“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国民政府工会农协会等等)中,有党员3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当时,轰轰烈烈的中国大革命已面临失败,我们党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因此,党章对党员和党组织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1928年6月至7月,党的六大在莫斯科举行。这也是党唯一一次在国外举行的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代表共142人,其中有表决权的代表84人,党员人数没有精确统计。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个章程分为15章、53条。关于党的名称,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关于入党资格,党章明确规定:“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关于入党手续和条件,党章针对不同对象做了不同规定:“工厂工人须经党员1人介绍,由生产支部通过”;“农民和手工业者,知识分子及各机关下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2人之介绍”;“各机关高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3人之介绍”;“脱离其他政党(如国民党等)而加入本党的,须经有党籍一年以上之党员3人介绍。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者,则经省委之批准,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者,则须经中央之批准。”关于党的全国大会,党章规定:“党的全国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按通常规则,每年开会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得共产国际同意后召集之。”关于审查委员会,党章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关于党的纪律,党章规定:“严格地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的是: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党章还首次规定:“无充分理由连续3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此宣布于党员大会。”这个党章是在大革命失败、中国革命进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以后,由党的六大通过的,因而对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同时,由于得到了共产国际和苏联的帮助,因而在多处强调了与共产国际的关系。
民主革命时期最好的一部党章
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党的七大在延安举行。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547人,候补代表208人,代表着121万名党员。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章分为11章、70条,这部党章制定了党的总纲。是民主革命时期最好的一部党章。党的总纲,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是党章的总则。凡是党员,都必须以它作为自己一切活动的准则。党有了这个总纲,将更加促进全党的团结和统一。这个总纲,简明扼要地说明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说明了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以及党在中国革命中的基本方针和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还说到了党内不能容许机会主义存在;说到了党内的自我批评、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组织原则等。所有这些都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24年斗争经验的总结,并吸收了世界工人运动中最好的经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总纲上确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 这是七大党章一个最大的历史特点,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其他重要的修改如下:关于党员,党章规定:“年满18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因为一个人一般要到18岁以后,才可能有自己的比较确定的政治上的判断力。接收入党,除年龄的规定外,还依据被接收入党者的社会地位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2人介绍,并须经过6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第二类,是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2人介绍,其中须有1人为1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并须经过1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第三类,就是社会上中层与高层剥削阶级中出身的革命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2人介绍,其中须有1人为3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并须经过2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第四类,就是曾经有过其他的政治信仰,并曾经加入过其他政党或政治团体的人,他们要求入党,如是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2人介绍,其中须有1人为3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2人介绍,其中须有1人为5年以上党龄之党员;以上均须经过2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党章规定: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成批地集体入党,是无效的。新党员候补期分别为半年、1年、2年3种。“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通过教育和审查,使他们认识党章和党的纲领与政策,确立共产党人的基本观点等等。党章还明确规定:“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党章还规定了党员有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党内的生活正常健康发展,对于提高党员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对于保证党的行动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于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党章规定:“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它要求“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党按照这种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就会产生出新的力量。无产阶级的力量,就在于组织。
关于党的中央组织,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这些规定,都是过去党章所没有的新内容。
关于党的基础组织,党章规定:“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3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凡有党员不到3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织”。这就是说,党的基础组织,要按照生产单位、工作单位来组织,这是我们党的一个组织原则。这个原则,使党的组织基础放在社会组织的细胞中。党章还规定了党支部的四项具体任务。这样,就能使党支部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关于奖励与处分,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广大群众性的党,在党内建立优良作风,确立模范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党章决定:“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以下列方法给予处分:(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二)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还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在党内,不只是规定有处分,而且规定有奖励,这也是七大党章的特点之一。
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党,已经是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的并有了自己领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党。它在今天,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决定因素了……我们党和中国民族和中国人民经过了长期的英勇斗争,特别经过了最近八年的英勇抗战,现在是接近胜利了。我们今天的任务,就是要争取与准备胜利,就是要动员与团结全中国人民一切力量配合同盟国最后地驱逐日本侵略者,收复沦陷了的城市和乡村,并克服中国一切反民主势力,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新中国。”党的七大党章充分体现和反映了我们党的这种状况和特点,因而是民主革命时期最好、最完善的一部党章。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党章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在北京召开。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1026人,代表着当时全国1073万名党员。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部党章。此时,我国的状况与七大时相比完全不同了。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已在1949年获得了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并且基本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我们党的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已经是执政的党,已经在全部国家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党员的数量,比七大时增加了8倍,比1949年全国胜利的时候,也差不多增加了2倍。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使我们的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也很容易在共产党员身上滋长着一种骄傲自满的情绪。因此,党面临着新的考验。这些情况,要求党十分注意加强党的组织工作和对于党员的教育工作。正是根据这些新情况和新要求,八大对七大党章做了适当的修改。
八大通过的党章除前面的总纲外,分为9章、60条。党纲部分有了很大的修改。我国的政治情况既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们党的政治纲领,当然也要有根本的改变。比如,八大党章总纲规定:“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的过渡时期中,党的总任务,就是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实现国家的工业化”;“中国共产党必须不倦地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保障”;“中国共产党主张维护世界和平,在不同制度的国家中间实现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所有这些,都是当时必须增加的内容。
关于党的指导思想,总纲在表述上有所改变,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党在自己的活动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斗争的具体实践密切结合的原则,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者经验主义的偏向。”这里没有明确提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也没有明确提出把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在“文化大革命”中,一些“造反派”攻击刘少奇、邓小平在八大时删掉了毛泽东思想,并把这作为他们的一条罪状横加批判。其实,这是强加在他们身上的莫须有的罪名。因为毛泽东思想有特定的含义,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八大总纲的上述提法实际上指的就是毛泽东思想。而且,自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以来,毛泽东本人多次制止歌功颂德现象,反对把自己的名字与马恩列斯并列。同时,也吸取了苏共的个人崇拜造成严重恶果的教训。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八大党章总纲做了这样的修改,这是无可非议的。
关于党的团结和统一,总纲也做了突出强调:“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的所在。经常注意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是每一个党员的神圣职责。”这个规定,是很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在八大召开前,党内发生了反对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斗争。高、饶反党联盟的基本特点,就在于进行毫无原则的广泛的阴谋活动,企图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正因为如此,党中央决定开除高岗和饶漱石的党籍,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对高、饶反党联盟做出了决议。这个决议的有关内容,便写到总纲里面了。这对于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此外,在党章的总纲中,对于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对于党的民主集中制等等,也做了比较充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们党的建设多年来宝贵经验的总结。
关于党员的规定,八大党章与七大党章相比,有不少重要的修改。主要是提高了对党员的要求,同时,也扩大了党员的权利。这是因为,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导地位,党的事业的胜利,党对于人民所负责任的加重,党在人民中间威信的增长,要求党对于党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八大党章对于党员的条件做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首先要求,党员必须是“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因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依靠剥削他人劳动为生的现象,在我国正在走向消亡。不劳动而剥削他人的劳动,对于人民群众来说,乃是最大的耻辱。必须使每一个党员在劳动和剥削之间,坚决地划清界限。又如,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比原有条文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共有10条。其中,“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等,都是新增加的内容。所有这些,表明党对党员的要求更为严格了。党章还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并且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八大党章用“预备期”来代替沿用已久的“候补期”,用“预备党员”来代替“候补党员”,是因为“预备”的含义比“候补”更为确切。这是一位党外人士的建议,我们党接受了这个建议。还有,八大党章把原来对不同的社会成分规定不同的入党手续的办法改变了。这是因为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原有社会成分的区分已经或正在失去原有的意义。实践证明,为了纯洁党的队伍,主要的是加强对于吸收新党员工作的管理、审查,使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真正受到考察和教育,并且对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加以清洗,而不是在规定某些人的入党介绍人的多少、介绍人党龄的长短,和做预备党员时间的长短。八大党章在党员权利方面,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共有7条。其中,“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在党组织对自己做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等等,都是新的内容。其他条文也比原有的条文规定得更为完备了。
关于党内的奖励和处分,八大党章也做了以下重要的修改:一是取消了关于奖励的规定。二是取消了关于对组织的处分的规定。三是简化了关于对党员的处分的规定。给党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实践证明,过去把劝告作为一种处分是不适宜的,把警告分作当面和当众两种也有许多不便。对党组织的处分,实际上完全可以用对党员的处分来代替。为什么要取消党内的奖励呢?理由是:从根本上说,我们共产党员不是为奖励而工作的。我们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工作。当我们因正确的努力的工作,而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任的时候,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就是最高的奖励。
关于党的中央组织,八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五年”;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由它继续担任原有的在党的多年经验中证明为必要和适当的中央书记处的作用;同时,选举中央书记处,使它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央日常工作。这是由于党和国家工作的繁重,原有的中央机构已不能适应需要了,所以,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增设机构的必要。此外,中央委员会还认为需要增设几个副主席和一个总书记,中央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中央政治局主席和副主席。
关于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八大党章明确指出:“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青年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同时受同级党组织和青年团上级组织的领导。”要求各级党组织密切关怀青年团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领导青年团用共产主义精神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教育全体团员,注意保持青年团同广大青年群众的密切联系,并且经常注意青年团领导骨干的选拔。
总之,八大党章既是我们党在建国后第一部党章,也是党的历史上较好的一部党章之一。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章的特点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九大、十大通过的两部党章的突出特点:一是文字简短,均仅有3000多字;二是明显带有“文化大革命”的烙印;三是较之八大党章,不仅没有发展前进,反而倒退了。1969年4月,党的九大在北京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1512人。当时全国有党员2200万人,绝大多数党员还未恢复组织生活。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分为总纲、党员、党的组织原则等6章、12条。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毛泽东思想的时代特征概括有误,说“毛泽东思想是在帝国主义走向全面崩溃、社会主义走向全世界胜利的时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在总纲中还规定:“中国共产党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还指出,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和现代修正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马克思主义的不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我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政治大革命。 ”这些规定都是混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和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反映。特别荒唐可笑的是,党章还把林彪是毛泽东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写进了总纲。康生在《关于党章的发言》中说,新党章明确林彪为毛泽东的接班人,“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事。关系到世界革命前途和命运的大事,是我们党和国家永不变色,彻底遵循毛泽东思想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永远沿着毛主席指引的革命航道胜利前进的根本保证”!在党章的其他条文中,也有不少极“左”的东西存在。
1973年8月,党的十大在北京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1249人,当时全国有2800万名党员。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是分为总纲、党员等6章、12条。这个党章比九大党章更“左”,危害更大。比如,在总纲中规定,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样的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王洪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党章还增写了“要有敢于反潮流的革命精神”;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等内容。这些都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常用语。不过,这时我们党已经粉碎了林彪反革命集团,因此,九大党章总纲中有关林彪的一段话,在十大党章总纲中全部删去了。这也是林彪叛党叛国,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的必然结果。同时,针对林彪反革命集团的阴谋活动,党章总纲中增加了“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内容,这也是很有必要的。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第一部党章
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1510人,代表3500多万名党员。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除总纲外,分为5章、19条。这时,毛泽东已经逝世,“四人帮”已经被粉碎,“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因此,这部党章既反映了粉碎“四人帮”的伟大斗争的胜利成果,同时又还留有着“文化大革命”的痕迹。根据叶剑英《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党的十一大党章主要做了以下重要修改。
一是强调高举和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党章在总纲中记载了毛泽东的丰功伟绩,写上了“毛主席的旗帜,是我们党团结战斗、争取胜利的伟大旗帜”。明确规定:“全党一定要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保证我们党的事业继续沿着马克思主义路线胜利前进。”这反映了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
二是提出“四个现代化”的奋斗目标。鉴于“四人帮”鼓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千方百计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谬论,总纲明确提出:“在本世纪内,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
三是进一步强调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鉴于“四人帮”严重地破坏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党章在总纲中增写了一段:“全党必须保持和发扬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防止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任何特权,同资产阶级思想和作风做坚决的斗争。”在“党员”、“党的基层组织”等章中,也做了相应的补充。
四是对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提出了严格要求。我们党3500多万党员中,“文化大革命”以来入党的占近半数,党的十大以来入党的有700多万,新党员占的比重相当大。有许多党员,在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并没有入党。因此,党章对党员提出了8项要求,对党的基层组织提出了6项任务,这对于教育党员,更好地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是有好处的。
但由于“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其影响不可能很快消除。因此,在党章中还有一些“文化大革命”的痕迹。比如,党章仍然肯定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文化大革命”的所谓功绩等。
新的历史时期党章的特点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通过拨乱反正,党重新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这个时期党召开的几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也纠正了“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左”的错误,回到了正确的轨道。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在北京召开。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1545人,候补代表145人,代表全国3900多万党员。由于十一大党章只有5章、19条,已经不能满足党的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扩大成为10章、50条。这个党章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需要,针对党的现状,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坚强核心。它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系统地总结了历史上党的建设的经验,反映了党的现实生活的要求。
首先是有了一个内容比较充实的总纲。总纲比较完整地、简明扼要地概括了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长远目标、当前目标,党在国内国际方面的基本政策,党对党员和党组织的三项基本要求,即政治上思想上的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坚持民主集中制,还规定了党的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党章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方面:
一是对全体党员、党的干部和基层组织分别提出了比过去历次党章更严格的要求。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比过去更高更严,并且新增加了“干部”一章,对干部提出了比一般党员更高的要求。党章对党员的要求有三个方面:第一,什么样的人才能申请入党?(党章第一条)第二,共产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党章第二条)这里特别强调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三,规定了党员的8条义务。这8条都是比较严格的,也是每个党员应该做到的。党章还正式规定入党要在党旗面前宣誓,并且规定了誓词的统一的内容。这在过去党章中是没有的。关于干部专门写了一章。对党的干部的要求,比对一般党员的要求,要更高更严。除了必须模范地履行党员的各项义务外,还必须具备党章规定的6个基本条件。在这一章里,还规定了要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以及废除过去实际上存在的党的领导干部职务的终身制。对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也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一共有8条。其中在第七条中,着重规定了要“教育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纪律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监督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和各种执法的专业人员不得执法犯法,同时保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他们的职权,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这个规定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对于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是对党的组织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同时,还要选出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它们都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省一级党的代表大会在选举省一级委员会的同时,选出省一级顾问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它们都在省一级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和省一级的顾问委员会,分别是中央委员会和省一级委员会在政治上的助手和参谋。这是适应当时的情况和需要,发挥老同志的参谋作用,实现新老干部合作交替的重要措施。顾问委员会只设到省级,省以下各级党组织一律不设。地方各级党组织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除了受本级党委的领导以外,同时也受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这样,纪律检查委员会从上到下就有了完整的系统,同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限也有了重要的加强。在中央的组织制度里面还有一个重要的改变,即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副主席。总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成员之一,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召集政治局常委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这样,个人过分集权和个人专断的现象就很难再发生。除了总书记是政治局常委外,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也都是政治局常委。所有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保证党的集体领导和团结统一。
三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方面都做了较充分、较具体的规定。党章以更准确的语言重申了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此外,党章还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在党的纪律方面,也做了较具体严格的规定。比如,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求每个党员除了遵守党纪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政纪国法。
此外,关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也做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规定实行党政分工的原则,加强党自身的建设: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等。这些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都是十分重要的。
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党的十三大在北京召开。大会正式代表1936名,代表全国4600多万党员。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确定对党的十二大确立的党章部分条文做了修改。比如,第十一条第一段中“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改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又如,第十九条末增加一段:“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1/5。”类似这样的修改只有10处,这样,就使党的十二大党章既保持了稳定性,又使它更加完善。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在北京召开。大会正式代表1989人,代表全国5100多万党员。大会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次修改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于党章全文;根据基本路线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内容做了删改、调整和充实,使其更加符合现阶段党的工作的实际;保持党章原总体框架不变,保留其中一切仍然适应的内容和规定,文字上可改可不改的没有修改。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和保持党章的权威性和党章内容的连续性,也有利于适应形势的发展,使党章更好地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
关于突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方面。在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把这一段历史写入党章,反映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接着,鲜明地指出这一理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它“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指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问题,党章总纲部分作了扼要的阐述。明确指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关于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党章增加了3段,并分别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进行了阐述。党章总纲还分别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以及人民解放军建设、民族问题、统一战线问题、国际事务问题等一一作了阐述。这些同样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内容。
关于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方面。党章把关于党的建设的三项要求改为四项,增加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第一项。对于党的领导,党章要求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提高领导水平。
关于不再设立顾问委员会的问题。根据中央顾问委员会向党的十四大的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代表大会经过充分讨论,决定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鉴于此,这次修改删去了党章中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
在加强党风党纪建设方面,党章也充实了新的内容。在总纲中增加了从严治党、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内容。在条文部分,也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组织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2048人,代表全国5800多万党员。大会通过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次修改,集中在一个重大问题上,就是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修改后的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对党章条文的有关文字也作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党的七大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这对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发展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必将发挥极重要的作用。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2132人,代表全国6600多万党员。大会通过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次修改,突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形势下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作用,坚持了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保持党章整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些内容作了适当修改或补充完善。
关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高度评价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在党章条文部分,也增加了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
关于党的性质。党章总纲部分进一步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个表述,切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我们党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在党章条文中,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对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对党的基层组织,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等,也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十六大通过的党章还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作为第十一章。增写党徽党旗一章,对于维护党徽党旗的严肃性,发挥党徽党旗的感召力,增强党员的光荣感、使命感,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党章总纲中还增加了以下新内容:一是确立了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二是增写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方面的内容。三是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四是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
总的来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现行党章,是部好党章。经过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的部分修改,它更加成熟和完善,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和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