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确逾百种行政过错行为 失职必须道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5:44:35
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目前,深圳已明确了108种行政过错行为。
今年初,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及市纪委全会提出“政府部门失职要向市民道歉”,被认为是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但也担心会流于形式,期待着政府能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为了落实这一要求,更好地完善行政责任体系和行政问责机制,深圳市对政府部门的责任检讨和失职道歉行为,以制度形式加以确立和规范。
《人民日报》报道,《办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政府作出说明。负责起草该《办法》的深圳市监察局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对行政责任体系的完善”。
这些“重大事故事件”,包括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重大事故和重大事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讨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交专门报告。
对于失职道歉制度,《办法》规定,政府部门自我发现或者经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道歉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深圳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要说明“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办法》还规定,失职检讨、道歉并不代替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而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
目前,深圳已明确了108种行政过错行为。据统计,仅2005年10月到2006年12月,深圳监察机关就实施行政问责120件、对99人追究行政责任。2006年,监察机关先后对三宗重大责任事故进行了问责,督促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公开检讨。
迄今,深圳监察部门已先后在全国率先开展政令检查、率先实行“解除处分”制度、率先实行“审”“核”分离制度、率先对行政效能行使监察职能、率先运用网络技术强化行政监管等,对监察内容、监察制度、监察机制、监察方式、监察手段进行改革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