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孝感市委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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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孝感市委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5月1日)
发布时间:2009-07-02 10:16 发布者:纠风室 已阅读: 148次
第一条 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受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孝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策和规定,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受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坚持依法、公正、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有关问题投诉受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
(一)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二)违规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权的;
(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强行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五)乱收费、乱罚款、违规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 投诉可以采用口头、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投诉受理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八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投诉受理机关收到投诉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收到投诉请求3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投诉受理机关自办的投诉请求,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二)对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请求,投诉受理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理由;
(二)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投诉受理机关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机关依法提出;
(四)对涉及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投诉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一级有权处理的机关;
(五)根据需要,应当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可以直接交由有关机关承办。
第十条 投诉承办机关收到转办件后,应当认真对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10日内将核查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反馈投诉受理机关。
第十一条 投诉承办机关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办理投诉事项实行责任制。
第十二条 承办人对投诉事项的办理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查,调查不少于2人。承办人可以要求投诉人配合调查,因投诉人不配合导致办理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可以中止办理。对于中止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转办投诉事项中止办理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并报投诉受理机关。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关自办件或投诉承办机关办理转办件,应在受理之日起25日内办理完毕。确因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必须向投诉受理机关和投诉人告知延期理由及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上级机关向投诉受理机关交办的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机关将有关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投诉人对投诉受理机关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投诉。
第十六条 投诉事项办结后,投诉受理机关应征询投诉人对投诉办理结果的意见。投诉受理机关要做好投诉人满意度情况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投诉受理机关应建立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受理、办理情况考评和通报制度,每月汇总一次办理信息,每半年通报一次情况。
第十八条 投诉受理机关对投诉及处理情况实行百分量化综合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单项投诉、同类投诉、重复投诉、越级投诉增减情况及办理结果,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并将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2009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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