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士:宽容?纵容?——有感于“贪官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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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士:宽容?纵容?——有感于“贪官免死”时间:2010-09-03 12:21 作者:俗士点击:36次
据报道,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由于该草案提出取消的13项死刑都是针对经济犯罪的,其中,“官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该否取消”的内容引发了民众的强烈质疑,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其实,取消一些死刑的罪名本没什么,总体上说是进步的,尤其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可说是人类进步的必然。但是,若将其置于当下中国腐败泛滥,贪腐已成中国一个剔除不掉的毒瘤的现实之下,其动机就是可疑的。可疑的动机往往要光鲜的理由去掩饰。对此,委员牟新生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然而,既是掩饰就难免有漏洞,看似真实的理由不过是对客观事实的刻意取舍。这位牟委员只说到那些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却绝口不谈它们少有贪污腐败的事实——无论从规模、数量,还是普遍性,都是与中国无法相提并论的。如果,中国能向他们那样,——官员,即使位至首相、部长,只要多吃多占,哪怕只是一点点,就要被免职或面临弹劾,那么,我也会支持所谓的“贪官免死”。唉……问题是,至少现在,咱没人家那前提条件。在一个信奉“不贪污,当官干啥”的国度,我也就只能学习鲁迅,对他们“一个都不宽恕”。
中国有句老话叫:“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我想“贪官免死”就是那些贪官们觊觎已久而不得的。当然,这么大的事,是少不了事先探路、铺陈和舆论导向的。很难说,所谓的“贪官免死”的设想酝酿多久了。我印象中,早一点有所谓“清官比贪官更坏”的论调——恐怕是在投石问路。比较公开、明确地宣扬“贪官免死”应是去年一篇《赦免贪官“原罪”是改革的必要代价》的文章(原载于《珠江晚报》,作者:潘多拉)。这篇只有八百多字的短文,充斥着强盗逻辑——不仅一字不提政府反腐肃贪的责任,反而将官员不公布财产的责任推给民众——我就不公开财产是因为你不宽恕,只要你不宽恕就别怪我不公布财产——真是一副无赖相。又是“中国人民必须牺牲一次,宽恕一回”,又是“后果实在不堪设想”,还有什么“必要条件”等等,全是人民的责任,唯独没有政府和贪官们什么事。
他说:“一种很有代表性的意见认为,为了破除许多官员的心理抵触又避免社会动荡,需要对官员现有腐败问题进行‘大赦’,以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出台。法学家何家弘甚至说,为了建立长久有效的反腐制度,中国人民必须牺牲一次,宽恕一回。”“民众坚决反对赦免贪官‘原罪’,官员群体坚决反对建立财产公示制度,双方意见尖锐对立,谁也不能说服谁,谁也不愿意做出半点儿妥协和让步。如此一来,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迟迟不能建立,同时官员腐败因缺乏制度的有效遏制,逐渐形成‘腐败越来越严重,贪官越来越多,官员财产公示的阻力越来越大,腐败越来越严重’的恶性循环。长此以往,后果实在不堪设想。”——呵呵!
作为对质疑的回应,潘多拉后来又发表了《赦免贪官原罪真的不可行吗》的文章,说:“1977年,香港宣布对当年10月1日前警察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当时也遭到了民众激烈的反对,但后来的事实证明,这次赦免是正确而值当的。反对赦免贪官‘原罪’的朋友,不妨认真研究一下香港的这个成功案例。”用香港成功的例子还真的很有说服力,在网上出现了很多支持者,这些半吊子“自由派”竟真的跟着说什么,“为了改革能够继续,我支持”“如果是改革必须的代价,我支持”之类的话。而这类支持言论,在现在关于所谓的“贪官免死”的讨论中又时常出现。
要知道“真话说一半常常是弥天大谎。”(本杰明?富兰克林语)那么,事实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想简单说明一下:
我们知道,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腐败严重,尤其是警察可谓是无警不贪,民众怨声载道。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1974年,港督麦理浩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即:现在著名的廉政公署(ICAC)。正是由于廉政公署雷厉风行地对香港警察腐败案进行了严厉查处,到1977年10月,终因一名警员在警局内自杀,引发了廉警冲突。麦理浩为了平息事件,紧急发布了特赦令,宣布对1977年1月1日前的贪腐行为不予追究。但这个特赦令是有限特赦,对已经通缉的和案情重大的则不在特赦范围。我理解这个特赦令其实仅仅是对一般案件涉案警员的特赦。而且为了防止腐败再度泛滥,麦理浩“紧接着,又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行使港督的立法权,迅速通过了一项《警务条例》修正案,授权警务处长对不服从命令的警务人员可给予立即撤职的处分,并且此处分不得被上诉。”①
也就是说,潘多拉文中所说的关于“特赦令”的事,回避了:廉政公署已取得的反贪成果、特赦令是有限特赦,以及随后通过的《警务条例》修正案等几个重要事实。当然,他也没有说,香港廉政公署抓捕案犯和追缴赃款的决心,对于韩森,他们可说是“30年通缉不屈不挠”。——“香港廉政公署披露,特区政府律政司已与韩森亲属达成一项庭外和解协议,后者同意交出总值约1.4亿港元的资产——经过整整30年的穷追猛打,逾亿港元赃款,终于回到政府手中。”②
我认为,香港能有现在这么廉洁,是因为廉政公署,以及廉署对腐败的严厉打击和不姑息养奸,并不是麦理浩的特赦令。那个特赦令只是化解了一场短时危机。
除了用麦理浩的特赦令证明“贪官免死”的意义,也常有人拿南非的“真相与和解”运动来告诉民众应该宽容——要宽恕贪官,因为“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我怀疑这些人是不是都是些“识字认半边”的半吊子。图图主教这句名言是有前提的,即:真相。因为,没有真相就没有和解——想要获得“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大赦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请求予以大赦的行为,必须发生在1960年沙佩维尔大屠杀和1994年曼德拉当选第一任民主选举的总统之间;2、行为必须具有政治动机,出于个人贪婪而杀人的罪犯无资格申请。3、申请人必须如实披露所有与寻求大赦行为相关的事实。4、必须遵守适配原则,即手段与目的相适应。”对照这四个条件,我想知道,在中国有几个贪官,有资格申请特赦?
当然,南非的“真相与和解”运动还有一个根本的大前提,那就是:白人独裁政权下台,被奴役的黑人登上政治舞台——他们取得了宽恕对手的资格和资本。
在生活中,常常发现一些人,在脱离大环境、大前提的条件下,发表宏论。而这种言论因其带有一些真实的内容,极具蛊惑力。可谓,深得戈培尔“夹杂着部分真话的谎言,比直接撒谎更有效”之精髓。可以说,用一半真实的“港督特赦令”和“真相与和解”运动,讨论“贪官免死”就属于这类宏论。
再回过头来,看看我们现在讨论的“贪官免死”或者“免除贪官原罪”的前提呢?真相呢?忏悔呢?什么都没有!难道就凭这么一个“三无”的货色就要老百姓宽恕贪官?不支持就是不宽容?岂有此理!
再说了,什么叫宽容?《宽容》的作者房龙说:“只要不宽容是我们的自我保护法则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要求宽容简直就是犯罪。”那么又怎样理解不宽容呢?他说:“所有不宽容的根源,都是恐惧”。我想,如果能消除老百姓的生存恐惧,不再担心失业、匮乏和生病,不用当房奴、孩奴,不害怕因突如其来的拆迁而失去家园,不再面临贪官的欺凌,不担心毒食品、“豆腐渣”,不再因担心被“跨省”而不敢说话……我想,我们是乐得宽容的。
我认为,在这些前提不存在的当下,对贪官的宽容就等于对腐败的纵容。在死刑的威慑下,他们无论如何是要收敛一些的。其实,敢于铤而走险的并不是不怕死,而是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心存侥幸。如果,这种侥幸变成了“免死”的保障,那么他们就只能更加肆无忌惮。我无法理解那种“免除死刑”贪官们就能良心发现而不去贪污腐败的逻辑。同时也知道,威慑作用并不是可以用算术简单算得出来的。
2010.9.4
注:
①李晓兵《香港廉政公署的过去和现在》(http://www.yadian.cc/blog/36417/)
②《港督麦理浩发表紧急特赦令才平息了两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大规模冲突》(http://www.bj580.com/html/huiyuanjiaoliu/20090917/838.html)
说明:韩森1999年去世,真可谓是父债子偿。
1.4亿港元是按2006年的韩森家的财产情况估值的,韩森1976年的财产大约是400多万港元到2006年大约为2亿港元。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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