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吴幼明《处分》的前前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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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0日,中队长姜新建通知我到交警支队政治处去。9:00到了政治处副主任闻关泉的办公室,大队指导员梅方汉和大队政工内勤何曙红随后也到了。闻主任询问我最近在网络上发表了什么言论,还有我办的文学民刊《水沫》的情况。我办刊五年了,曾有一两个单位领导看了报纸上的介绍后表示想看看,但这是第一次有支队领导正式找我调查我业余的写作办刊的情况。我对闻主任说,我写了很多东西,小说、诗歌、评论都有,你让我谈我的写作,真不知从何说起,干脆你给我一个电子邮箱,我将全部作品发给你看了再说吧。闻主任说,最近浙江省的网络监管部门将你的小说和评论还有你的个人资料发到了黄石市公安局,局长汪昌铁批了意见让交警支队政治处负责调查此事,所以希望你的态度严肃一点,支队是不会无缘无故来让我们来调查你个人的写作和办刊情况的。
我说,我在网络和刊物上发表作品都是属我真名,留的地址也是我家的真实地址;我认为我所有的言论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是我个人言论自由的体现,作为一个完全责任人,我可以为自己所有属名文字负责。如果支队认为我的文字可能危害国家或有损公安机关的形象,可以通过法院来判断,我不想多费口舌为自己解释。
闻主任说,那你的文章《欢迎你来到黄石》里提到黄石市不准人随便进出,每天晚上23:00时人们必须回家,上街得带身分证,否则会被抓走。你说你这文章是不是破坏黄石市的形象?黄石市正在大力建设,招商引资,你这文章如果被市政府相关部门看到, 说不准就按破坏黄石的形象, 阻碍黄石的经济发展来从重处理。
我说《欢迎你来到黄石》是一篇小说,我虚构了一个未来世界,为了控制社会治安,警察局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居民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小说里只有地名与黄石雷同,此外与黄石的具体情况没有任何相同之处,也与中国的任何一个城市都没有关系。如果说小说故意破坏黄石形象,我也不愿辩解,我可以将小说送到黄石市政府让他们来判断。你们还可以将小说给文学机构如文联、文学刊物编辑部去鉴定,或者直接送到法院,由法院裁决。以前就有人说作家韩少功的小说《马桥辞典》是抄袭,韩将之诉讼到法院,最终认定韩的作品不是抄袭。文学的问题可以通过文学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去解决,随便去哪里我都奉陪到底。
闻主任说,你这小说里用了真实的黄石市这个地名,也用了黄石市政府这个机构名,这难道不会让读者误会吗?我说,小说是2003年写的,在网上发表了快两年,至今还没有人说小说里的黄石是真正的黄石市,因为小说中的情节与现实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至于用真实地名创作虚构作品,这是常用的文学手法,比如有一部电影叫《日本沉没》,片中描述了日本在地震中沉没,日本人坐船四处逃难,在他国的国境线上被边防军用机枪扫射。这片子是日本人拍的,照你的逻辑,这导演不是在恶意破坏日本的和平稳定吗?
闻主任说,那个先不讨论,你编的民刊《水沫》没有刊号,怎么能传播呢?这违反了出版的法律吧?我说,《水沫》确实没有合法身份,但文学民刊在全国有上千种,早己是个普遍的文学现象。在我国历次的扫黄打非活动中,民刊从未被列入重点打击对象里,民刊与法律的矛盾只是体现了目前出版法律的滞后。我在2002年曾与黄石诗人卢圣虎、向天笑、胡晓光、黄沙子等人合出了《水沫诗号外》,拿到湖北省诗歌研讨会上散发了100册,在会上,省作协领导高度评价了武汉民刊《或者》的主编小引,认为《或者》推动了湖北省诗歌的发展。我认为民刊没有合法身份是暂时现象,它在事实上己被官方所默许,因为作家们自印自己的作品互相交流这是古己有之的文学传统,这也是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公民权利的体现。就这样我们谈了两个多小时,我向闻主任介绍了我的写作观念和编刊情况,最后闻让我回去写一份对此事的认识交上来,还让我把所有文字发到大队政工内勤何曙红的电子邮箱。
2004年11月11日上午,我将写好的《说明》交给大队指导员梅方汉。当天下午梅打电话叫我去他的办公室,梅说我的《说明》写得不够诚恳,我问那怎么写才算诚恳呢?梅说你应该在文中向领导保证以后的写作不再触及政治敏感内容,我说行啊,当场提笔写了一份《保证书》,文中写道:“我保证在以后的写作中不再触及政治敏感内容,不再涉及黄石市的地名和具体单位名,请各位领导放心。”写后我交给了谢崇明队长,谢看完后说,你以前编《水沫》和写作的具体情况未作说明,应再写一些文字介绍和剖析自己的心理,你还是再写一份,明天交上来吧。晚上我下班后,回家重写了一份《说明》,写了有十页,详细的记录了我创办《水沫》的过程和想法,还有我个人写作的观念。第二天早上,我将《说明》交给大队长谢崇明和指导员梅方汉。他们不满意,指出:“我的小说除了地名与黄石市相同外没有其他任何可比之处,没人会以为我写的是真正的黄石市,因为任何一个有判断力的人都会看出,这是八杆子也打不上关系的两件事。”这一段,就是明确嘲笑支队党委没有判断力,不懂文学,要求我将此处措辞改动一下。中午我将改过后的《说明》交给梅,梅想让我将标题改为《保证书》,我说我昨天写了《保证书》,谢队长说要加上我以前编《水沫》和写作的具体情况说明,现在写成这样,安个《保证书》的标题不合适。
2004年11月14日和18、19日是我的休息日, 此前我用休息日替同事们上班, 然后同事们在15、16、17日替我上班, [换班按工作纪律征得了中队负责人的同意]这样一共我获得了14日---19日的六天连休。2004年11月14日,我带女朋友周丽到北京去看法国印象派画展。到北京的第二天,中队长姜新建打电话问我在何处,我说在北京看画展。姜问我你没有别的目地吧,我说法国印象派大师们的杰作运到中国来展出,这是百年难遇的文化盛事,全国无数文艺爱好者都来参观,我哪儿有别的想法,不信我让女朋友周丽给你说说。接着周丽对姜解释了印象派在世界美术史的地位,说明了我们看完画展就回黄石。在后来的几天里,大队指导员梅方汉也给我打过电话问我什么时候回家,我说绝对误不了上班。
2004 年11月19日,我回到黄石,20日我正常上班。22日中午,大队长谢崇明和指导员梅方汉把我叫到办公室,指出我去北京看画展的行为是私自换班和不假外出,将按支队规定给我处分,并要处分私下与我换班的同事柯移建和陆小林。我说我去北京看画展确实没有通知大队领导,但我换班是按工作纪律征得了中队负责人戢鸿刚的同意,并且戢鸿刚还对我的上班时间作出了一些调整。当时中队长姜新建公休,由警长戢鸿刚负责。如果按支队的规章制度处理我,我没有意见;但如果处分柯移建和陆小林,我绝对不服,要替他们申诉。
谢崇明打电话叫来戢鸿刚调查此事,证实了我的说法后,谢收回了私自换班的观点,同时他要求我写一份检查。出于对大队领导的尊敬,我没有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辩解,回家写了一份自我检查上交大队。
附检查
尊敬的大队党支部:
我于2004年11月14日---19日间,利用休息日自费到北京中国美术馆去观看法国印象派画展。去之前我没有通知大队领导,违反了支队民警不请示领导不得私自离开黄石的规定,请大队领导根据支队的规章制度处理我。
吴幼明2004/11/21日
当时我想我检查写了,错也认了,如果大队领导还要扣个50或100元钱我也认了;尽管我每月只有1000多元的工资,尽管我认为自己利用休息日自费到北京中国美术馆去观看法国印象派画展是根本没有什么错的,但我也不想和大队领导为此事争论。因为在单位里,领导是纪律的执行者,只有领导才有最终解释权,他们认为你违纪了,你就是再怎么为自己辩解恐怕都没什么用处。可能还会有反作用,那就是你居然敢认为领导的判断有误,这简直是无视领导的权威,只会遭到更严厉的处分。一句话,我犯不着为100元钱的小事得罪大队领导,准备吃点亏算了。我的想法可能太天真了,后面所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料。
2004年11月25日上午,我和大队指导员梅方汉和大队政工内勤何曙红来到支队政治处,闻关泉副主任又找我谈话。他们说来说去,无非是想让我承认我在网上发表的言论有思想错误,可我认为自己一点错都没有;我的思想是我在大量的阅读、思考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怎么能因为领导的几次谈话就产生改变呢?闻说,我找你谈过两次话,看来再谈下去也没什么意义了,这样吧,如果你认为自己的言论没有任何错误,你就再写个认识来,我就直接上交领导。本来我是本着教育民警的想法,让你自己认识错误,大事化小了的;因为这是浙江省的网络监管部门将你的个人资料和文字发到了黄石市公安局,局长很重视,批了意见让交警支队政治处负责调查此事,我们必须对市局有个交待。我和梅、何一起回队。第二天,我写了一个表明自己所有言论都出自个人的思考,可以对自己负责的文字交给了指导员梅方汉。
2004年11月28日上午,中队长姜新建对我说,大队可能扣光我11月份的百分考勤100分。交警支队的百分考勤100分是对每个民警月工作的综合考评, 同时也关系着民警的出勤补助350元的发放,扣光我11月份的百分考勤100分意味着我11月工作业绩为0。11月29日我找到大队政工内勤何曙红,向她要支队百分考勤考核规定查阅,何说刚到支队政治处复印了一份,但现在不在她手里,梅方汉拿去了。当时梅不在,我走了。
过了两天,姜新建对我说,大队领导认为我的检查写得不深入,要我重新再写。我说我只有这个认识,大队领导爱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我不会再写了。事实上,我为自己写检查上交大队的行为而后悔;早知道大队要这样扣光我11月份的百分考勤,我何苦要违心的向领导承认错误。
2004年12月6日晚上,大队开例会,大队长谢崇明说,吴幼明同志前段时间不请假到北京看画展,现在让他上来谈谈认识。我上去后说,我11月14日利用休息日到北京中国美术馆观看了法国印象派画展,去了6天,去之前没有通知大队领导。谢崇明看我两手空空,问我,写的检查呢?我说,给你们了。谢崇明说,那个不深入,没剖析你的想法和动机,大队党支部通不过。我说人民警察法上没说民警休假时不能出市,休息日外出是我的自由权利。听说大队准备就此事扣我百分考勤100分,我对此不服,要申诉。谢崇明没想到我会这样,让我先下去。指导员梅方汉怒吼,大队的决定就是最终意见,你到哪里去申诉?你吴幼明知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我说,我只和领导说理,不想和领导吵架。会后同事劝我向谢崇明梅方汉赔礼道歉,争取大事化小。我则认为,树欲静而风不止,我本想息事宁人,无意和领导碰撞,但领导处处进逼,我只能与之理论了。但直到那时,我仍然不能确切知道我是否会被扣100分,因为没有一个大队领导对我说过处理意见。
2004年12月16日下午,支队政治处主任陆正恩、纪委书记文明盛来到大队找我谈话,陆主任说,你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事,闻主任找你谈过两次话,你交来的文字我看了,可以这么说,你的认识没有提高。你不要总认为自己是文人,觉得别人不懂文学,我姓陆的也是文人,写小说、散文也不一定比你差!我说,文学上各持己见很正常,我的小说贴在网上经常有人说不好,文学的高下可以讨论,但如果说我用小说来污辱黄石市的形象,我决不会有这样的动机。陆说,你不这样想,但为什么浙江省的网络监管部门会将你的个人资料和文字发到了黄石市公安局呢?可见你的文字还是有人会认为有问题的。我们都是内部兄弟,组织上并不想把你怎么样从重处理,但你如果坚持这样的态度,认为自己的言论没有任何错误,我们也无法向市局领导交差。闻书记说,小吴啊,你还年青,表个态,不要让我们为难吧。接着闻填了两份谈话记录表,写上“经支队领导教育,吴幼明同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以后改正”等话,让我签名,我看了一遍,签上名,闻将两份都收走。陆说,你今天的认识态度很好,明天再写个补充认识交上来吧。
谈完话我下楼了,大队行政内勤王星对我说,今天他到支队政治处领全队民警的百分考勤,我的百分考勤真的扣光了。我当既询问指导员梅方汉,是根据什么规定扣光我11月份的百分考勤,梅说是支队政治处根据支队考核规定扣的。我当晚值班,和同事们巡逻夜检到21:30回队后,我提笔给支队政治处写了一份申请复议书。
附申请复议书
黄石市交警支队政治处领导:
您好!我叫吴幼明, 男,30岁, 大专文化, 警号湖北005676, 一级警司, 现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2004年11月14日和18、19日是我的休息日, 此前我用休息日替同事们上班, 然后同事们在15、16、17日替我上班, [换班按工作纪律征得了中队负责人的同意]这样一共我获得了14日---19日的六天连休。我利用这六天的休息日自费到北京中国美术馆观看了法国印象派画展。去之前我没有通知大队领导, 回来后大队即以不请假外出按旷工处理为由,扣了我11月份的百分考勤100分(全额)和11月出勤补助350元(全额)。扣分扣款前无任何领导向我通知处理意见, 扣了之后也无人明确告知我是根据哪条法规制度扣了我的钱, 在此我书面向您申请复议。
1我是一名警察, 也是一个中国公民, 公民有假日出行的自由, 这是我个人人身自由的权利。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之所以能令行禁止, 是因为“五条禁令” 的内容每一条都符合《人民警察法》的具体规定。《人民警察法》是每一个民警的行为守则, 任何一级公安机关都无权制定与《人民警察法》不相符或有抵触的内部管理制度。《人民警察法》没有规定民警在法定休息日离开所在城市必须向领导请假, 所以我在法定休息日去北京看法国印象派画展属于我个人的行为自由, 领导无权干涉。今年是中法文化交流年, 价值数亿美元的印象派大师们的杰作首次在中国展出, 我本着热爱艺术的想法去参观这百年难遇的文化盛事, 不想却被大队领导以旷工论处, 这件事传出去, 简直可以传为笑料。
2支队的百分考勤100分是对每个民警月工作的考评, 同时也关系着民警的出勤补助350元的发放。我在11月里, 全月22个工作日在冰冷的马路上兢兢业业的值勤, 参加了每周的夜间交通巡逻, 参加了每周的政治学习;而我这样的辛勤工作却换来了百分考勤为0的结果, 领导, 请您想一下, 这合理吗?旷工一天才扣50分, 我天天上班, 却受到比旷工还严厉的处罚, 换了您会怎么办?
3我是执法者, 每天的日常交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我无权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外的行为作出处罚;同时, 如果我要对司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话, 哪怕是罚款五元, 我也必须向司机指出他违章的法律条款, 向他开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让他15日内到银行交款,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处罚不服,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交警支队申请复议, 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我身为民警, 被扣了11月的百分考勤和350元的出勤补助, 却没有一个领导事先告知我违反了支队的哪条哪款百分考勤考核规定, 我没有权力要求领导该如何处理我这件事, 但我有权利要求:
如果领导要扣我百分考勤的话, 请给我一个书面扣分说明, 具体说明扣分依据;如果扣350元出勤补助, 请再给我一张扣款收抗据。本人身为交警支队的一个民警, 遵守支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理所当然的, 但不合理不合法的处罚本人决不会默默服从;我这样做不是为了向领导示威或搞对抗, 而是作为一名执法者, 我必须要在法律面前较真, 否则愧对我这身穿了十年的警服。
湖北省黄石市交警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 吴幼明2004/12/16
17日早上,我把申请复议书交给指导员梅方汉,请他递交支队政治处。当天上午10:20,中队长姜新建打电话通知我说,支队政治处主任陆正恩让我到他办公室去。我骑车去了,陆正恩对我说,他当了这么多年的政治处主任,从未得罪过一个民警。支队政治处只是审核发放百分考勤的科室,具体对每个民警的工作考核和上报都由大队负责完成,我就是一个月不上班,支队政治处也不可能知道,所以我被扣分这件事与政治处无关。
陆正恩还拿出支队百分考勤考核办法的文件给我看,并打电话给指导员梅方汉叫他过来。梅方汉来了之后,我对他说,我刚才查阅了支队百分考勤考核办法的文件,上面明明写着“法定休息日不扣分”,我利用法定休息日去看画展,大队为什么要扣我100分?我作为一个民警无权要求领导该怎么办, 但有权利要求大队给我一个书面扣分说明和扣款收据。梅方汉面对我的质问无言以对, 陆正恩说, 明天支队开党委会, 你这件事我们再研究一下。于是我就走了。
2004年12月22日,大队发放11月的各项补助,中队长姜新建说我的百分考勤350元被扣了,另外扣了100元捐款。随后我将申请复议书拿到印刷厂去印刷了500份,准备送到黄石市公安局、人大、政协、市政府等单位去。因为我想我身为一个民警,居然连违章司机都不如,司机被罚款,民警必须向司机指出他违章的法律条款,还得向司机出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书面告知他处罚金额,让他15日内到银行交款,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处罚不服,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交警支队申请复议, 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200元以上的罚款,民警还不能对司机采用管理简易程序,必须对其作询问笔录,经交警支队审批裁决才能处罚。而我身为民警, 被扣了11月的百分考勤和350元的出勤补助前, 没有一个领导事先正式告知我处理意见,告知我违反了支队的哪条哪款百分考勤考核规定,为什么要扣我100分和350元钱;被扣分扣款后也得不到任何说法,我甚至不知道确切是哪个单位扣了我的分款;大队领导梅方汉说是支队政治处扣的,我将申请复议书送到支队政治处,陆正恩主任当面向我解释,扣分是大队行为,与支队政治处无关。我能罚司机款而不向他说明违章条款吗?我能罚司机款直接将钱装进钱包不给司机收据吗?就算是依法处理司机的违章行为,但处罚的程序不规范我也必将成为被告或被投诉对象。可大队支队领导在对民警扣分扣款之后,不给任何说法和收据,面对民警的质询依然理直气壮;我感觉我必须向外界公开此事以求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
2004年12月27日上午,我将印刷的申请复议书送到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政治部、督察队等科室,还送给支警支队政治处陆正恩主任一份,当时他不在,我扔进他的办公室里。
2004年12月28月下午,中队长姜新建打电话说让我速到大队办公室,支队领导来找我谈话。我去了后,发现支队政委李良武、政治处主任陆正恩、纪委书记文明盛都来了,还有政治处民警记录,我单位有大队长谢崇明、指导员梅方汉、中队长姜新建。
李政委先代表支队对我说出意见,他认为我去北京看法国印象派画展被扣百分考勤100分是合理的,因为我外出没有请假。陆主任向我宣读了支队的一些文件,其中有民警黄大诚旷工被扣工资和百分考勤的通报,并问我有什么想法。我说请支队按照制度办事,给我通报甚至处分都可以,但事情必须说个明明白白。我旷工了你按规定扣分我没意见,我11月份没少上一天班,支队凭什么按旷工处理我?违章司机被罚200元以上还要作询问笔录,书面告知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并通过支队裁决处理,为什么扣我350元却无领导提前告知我处理意见,事后也无人向我开具扣款收据和书面扣款说明?陆主任说支队扣款从来不给收据,我说那为什么不给我书面扣分说明,具体指出我违反了哪一款规定,又是根据哪一款规定扣我100分,350元钱?
李政委说,如果支队给你通报,你服不服气?我说我就拿着处理意见到法院去起诉,通过法律解决此事。李政委说,大胆!你居然要起诉交警支队!你还是不是交警支队的民警?我说我是交警支队的民警,但我有权利对支队不合理的处罚通过法律解决。李政委说,你这是在威胁领导!我说我如果说谁扣我的钱我就打谁,这是威胁;我和领导说理,说通过法律去解决问题,这能算威胁领导吗?
李政委说我们这么多人都认为你错了,你说你有什么理!我说庐山会议上那么多人都说大跃进搞得好,只有彭德怀一人说他作过实验,一亩地亩产量过万斤是不可能的;彭因此被毛泽东打成反革命。现在历史事实证明,彭德怀是正确的。人多并不能证明观点的正确啊!
最后李政委要求我停止向外界公布此事,听候支队的处理意见,说完就和陆主任、闻书记等人一起走了。大队长谢崇明和指导员梅方汉又与我在办公室谈了一阵,要求我对此事重新再想想,最好再找朋友、家人谈谈,听听别人的意见,最好此事到此为止,不要把事情搞大了。我说我这个人什么事都喜欢搞个明明白白,我错了,你按制度处罚我;我没错,不可能接受不公平的处罚而沉默无言,这不是我的性格。
2004年12月29日上午,当我下班回家,看见政治处主任陆正恩、大队长谢崇明、指导员梅方汉、中队长姜新建、内勤王星坐在我家中,和我父母谈话。他们想让我父母作我的思想工作。我说我并不想与领导们对抗,只想这件事有个合理的说法,一个民警一个月只有一千多元的工资,一下子被扣去350元钱,他总有权利问清楚为什么吧?我不是说我的钱不能扣,但扣钱不给我书面扣款说明,不给收据,这合理合法吗?在我之前,有民警因为出黄石没请假被扣350元钱吗?
陆正恩说,这件事不大,我想用不着开书面扣款说明,那样就搞大了。我说350元对民警可不是小事,我一个月才挣多少?百分考勤全年才1200分,一次就扣100分,这算小事,那什么算大事?陆正恩说支队想尽量提高我的认识,挽救我。我想:扣民警的月补助350元就能提高民警的认识,挽救这个民警?
此后的日子,我依然照常上下班,12天过去了,没有任何声音。2005年1月8日,我将印刷的申请复议书寄到黄石市政府一份。2005年1月12日下午,中队长姜新建将我叫到大队长谢崇明的办公室,指导员梅方汉也在,谢崇明对我说,刚才支队政治处陆正恩主任送来了通报,现在给你一份。我接过去,看完,谢问我能不能接受,我说不能接受,没别的事我先走了。
附通报全文
黄石交警勤务通报
黄公交通[2005]1号
关于扣除民警吴幼明同志百分考勤奖的情况
通报
支队直属各单位:
黄石港大队民警吴幼明同志于2004年11月14日至18日不假外出,私自离开黄石到北京观看画展,时间长达5天之久。为了严肃纪律,加强队伍管理,黄石港大队党支部鉴于吴幼明同志不假外出的事实,按照市局公政治[2004]13文件《关于黄石市公安局机关民警工作考勤规定》中的请销制度第四项第四项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审批私自休假、外出和超假以旷工论处)和黄公交[1998]13号文件《关于黄石市公交局交警支队百分制考核规定》,对吴幼明同志及时作出了处理,根据该大队上报的处理意见,经支队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吴幼明同志作旷工处理,扣除该同志2004年11月份百分考勤100分(当月百分考勤奖350元),切实做到严格考评,赏罚分明。同时支队希望全体干警要引以为诫,从中吸取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二00五年元月十日
报:副局长杨自力,市局政治部主任陈建潮、市局政治部
送:支队党委成员
增发:吴幼明
存档2份,共印20份
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处 二00五年元月十日
鉴发:时刚 核稿:陆正恩 承办:李顺安
2005年1月15日,我给黄石市公安局局长王庆华寄了一份印刷的申请复议书。我不是期待局长亲自来处理这件事,因为都2005年了,我们需要的是法制而不再是总理为民工讨薪这类领导为弱势群体出面维权的老故事。我之所以给王庆华写信,目的是为了提醒他,作为全市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必须真正在全局的内部管理中重视法律,如果交警支队这个执法机关在对待自己内部民警的管理都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对民警的合法劳动所得可以随心所欲想扣就扣,那么违章司机的权益就更不能得到保障了。在这次扣分扣款事件中,有几点问题严重违反程序:
1. 我是2004年11月14—19日去北京看法国印象派画展的,当月的百分考勤被扣,12月初大队发考勤时没有我的钱;而支队政治处对我的处分通报是2005年1月10日下的,通报没下之前,钱早就扣了。此前支队政委李良武、政治处主任陆正恩、纪委书记文明盛多次找我谈话,劝我息事宁人,不要再为自己的行为申辩了,正是因为我坚持申辩,所以才有后来的通报。我想这种扣钱在先,处分通报滞后一个月,扣款前无告知程序,扣款后无收据的处理方式肯定是有问题的。对待违章司机还要先告知处理意见,再告知申请复议程序,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无异议时才能处罚。民警受内部处罚被扣350元就没有申辩的权利了吗?民警的工资和补助都是由市财政局发放,我被扣的钱没给收据,我知道这钱最后落入谁的钱包?这合乎财务管理制度吗?
2. 我看过支队百分考勤办法,内有“法定休息日不扣分”一款。众所周知,一线交警是不可能按大周未去休息的,我们的休息日是以轮休的方式进行。我当月的换班征得了中队负责人的同意,合乎支队规定的换班程序,同时我和同事也交替顶班值勤了,全中队无人误过一天班;而以“不请假外出按旷工处理”为由处罚我,这明显是张冠李戴,定性错误。
3.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民警在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如果不请假,领导毫不知情,工作岗位空缺,这肯定是旷工;公安部的规定非常合理而且具备操作性。市局公政治[2004]13文件《关于黄石市公安局机关民警工作考勤规定》中的请销制度第四项第四项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审批私自休假、外出和超假以旷工论处)这一条在事实上不具备操作性,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任何一级公安机关都无权随意限制民警的个人人身自由权利,民警在休息日的外出根本不需要向领导请假。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是公安机关的神圣天职,如果黄石市公安局在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时都无视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民警也是公民的一员)的人身自由权利,那么这种不尊重宪法的执法机关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吗?它能够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吗?它对内部民警的劳动所得都可以任意克扣,不按法律程序进行管理,那么它面对公众的执法能力岂不是更令人怀疑吗?这种不严格按法律办事的作风最终会导致严重执法失误发生的可能。
综上所述,我个人的350元钱微不足道,但如果我对交警支队这种无视法律的行为保持沉默的话,这对我身上穿的这身维护法律的制服是一种侮辱。我的维权行为如果能促使交警支队的领导们更重视法律,这才是我真正的目的。
本贴由吴幼明0714于2005年2月01日01:12:53在〖扬子鳄〗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