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及其意义的思考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8:39:47
土壤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之一,也是物质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储存库,对环境变化具有高度敏感性。然而,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若干土壤污染评价体系和防治对策,相应防治技术也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至少在目前国内土壤污染的现状面前已经滞后。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极具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的基本问题概述
(一)土壤污染的内涵
一般说来,当外来污染物进入土壤,就认为发生了“土壤污染”。然而,由于土壤对外来污染具有一定的吸附-固定能力、化学氧化-还原作用及土壤微生物分解作用,可缓冲外来污染物所造成的危害,降低外来污染物进入自然生态系统的风险,只有外来污染超过自净作用的负荷才成为土壤污染。因此,国家环保总局指出:当人为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并进行造成农作物中某些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现象,称为土壤污染。中国台湾对“土壤污染”所下的定义为:土壤污染是指土壤因物质、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品质变更,有影响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虞。
英国环境污染皇家委员会(RCEP)认为: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引起的物质和能量输入土壤,并引起土壤结构或“和谐”受到损害,人体健康受到伤害,资源和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对环境的合理使用受到干扰。并进一步指出:输入环境的物质成为污染物时,其分布、浓度和物理行为能导致令人不快的或有害的后果。国际多语言环境大词典(GEMET)中指出:土壤污染是指环境物质的排放,导致土壤特性的改变,更为通常的是引起化学和生物学平衡的打破。
潘鸿章、孙铁珩等对土壤污染所下的定义为: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笔者认为,土壤污染就是指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容纳和净化能力,而使土壤的性质、组成及性状等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质的积累过程逐渐占据优势,破坏了土壤的自然生态平衡,致使土壤的自然功能失调、土壤质量恶化的现象。土壤污染的明显标志是土壤生产力下降。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
土壤污染不像大气与水体污染那样容易为人们所发现,因为土壤是更复杂的共存体系。各种有害物质在土壤中,总是与土壤相结合,有的为土壤生物所分解或吸收,从而改变其本来面目而被隐藏在土体里,或自土体排出,且不被发现。当土壤将有害物输送给农作物,在通过食物链而损害人畜健康时,土壤本身可能还继续保持其生产能力而经久不衰,这就充分体现了土壤污染危害的隐蔽性。这使认识土壤污染问题的难度增加了,以致污染危害持续发展。
土壤污染及其发生危害的特点有二:一是土壤对污染物的富积作用,二是土壤污染主要是通过它的产品——植物,表现其危害。
土壤对污染物的富积作用,就是土壤对污染物的吸附、固定作用,也包括植物吸收与残落,从而聚集于土壤中。多数无机污染物,特别是金属和微量元素,都能与土壤有机质或矿质相结合,并长久的保存在土壤中。无论它们怎样的转化,也无法使其重新离开土壤,成为一种最顽固的环境污染问题。而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则可能受到微生物的分解而逐渐失去毒性,其中有些成分还可能成为微生物的营养源。但药物类的成分也会毒害有益的微生物,成为破坏土壤生态系统的祸源。不过,它们迟早会分解并从土壤中消失。
由于土壤对有机的、无机的污染物具有吸附固定作用,它使污染物通过土壤后减轻了毒害,应为它们的有效性(浓度)被降低了,这就是土壤的自净作用。这个作用是大气和水体都无法与之相比的。因此,土壤成为污染物的“过滤器”从而被广泛地用来处理废水和废渣。于是让废物中的有害物质日积月累,使土壤成为二次污染源。
植物从土壤中选择吸收必须的营养物,同时也被动地、甚至被迫地吸收土壤释放出来的有害物质。植物的吸收作用,有时能使污染物浓度达到危害自身或危害人、畜的水平。即使没有达到毒害水平的含毒植物性食品,只要为人畜食用,当它们在动物体内排出率低时,也可以逐日积累,由量变到质变,最后引起动物病变。
二、我国当前土壤污染现状及原因
(一)土壤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以一种不容忽视的速度和趋势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土壤污染程度加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
2、土壤污染危害巨大。据估算,全国每年遭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最终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最终将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3、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薄弱。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程度不清,导致防治措施缺乏针对性。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还存在空白,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也未形成。资金投入有限,土壤科学研究难以深入进行。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和企业界对土壤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缺乏认识,土壤污染日趋严重。
4、土壤污染隐蔽性强。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有极大的不同,具备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隐蔽性是指一旦出现土地污染,人不容易察觉。滞后性是指要通过一段时间才感觉得到。累积性是指污染一旦超过土壤的承载容量以后,其危害就突然一下子爆发,而且土壤难以恢复,或者恢复代价很大,甚至不可恢复造成永久的灾难。
据中科院此前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全国目前至少有1300万-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也明显地影响到农作物的其它品质。有些地区污水灌溉已经使得蔬菜的味道变差、易烂,甚至出现难闻的异味;农产品的储藏品质和加工品质也不能满足深加工的要求。
(二)我国当前土地污染的原因
1、立法不足。土壤污染法律规定存在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我国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多采用概括性的语言,例如“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等等,这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保护土壤,而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对被污染的土壤如何进行改良并未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
2、管理体制混乱。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土壤污染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和机制,导致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力度不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土壤污染。土壤污染发生后,治理难度大,需要耗费大量资金,技术上也有很高的要求,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整有效的制度措施,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没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立法,导致了国内政策和社会功能的缺失。即使发现了土壤污染的案例,也因为无法可依而不能明确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制定了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的法律,但是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依然不完备,《环境保护法》(1989)、《农业法》(1993)、《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88年第1次修改,1998年第2次修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等,这些法律的施行对土壤生态环境的保护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土壤污染仍有继续加重的趋势,证明现行立法有限条款的粗略性规定不可能有效防治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由此可见,无论是尽快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还是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像抓大气污染、水污染那样,防治土壤污染的立法工作有太多的事情急需实施。
(二)土壤防治污染立法的意义
1、做到有法可依:通常人们在法律中可以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并进行理性选择,减少不确定性,同时人们的行为在法律制度中也要受到一定的抑制,以使个体的行为符合受法律保护的社会需要。当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不完备也是导致土壤污染负面效应扩展的重要因素。通过法律责任的约束以改善、恢复受污染土壤的环境质量为法律责任制度设置的重心。
2、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可以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其他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机构的共同参与、协调合作是有效防治城市土壤污染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现有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大多数停留在政府机构管理这一层面上。必须从全过程控制、全社会参与的角度,实现土壤环境安全管理的管理机构和广泛社会参与。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以水环境、大气环境污染管理机构为参照,健全土壤污染管理机构;鼓励除环境管理部门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社区和居民以及非政府参企业与土壤污染治理、恢复与管理,实现土壤污染治理的多元化。
3、促进土壤污染评估技术手段的研究:土壤污染评估是城市土壤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技术手段。今后在污染地块的置换和使用中,要先期对其进行污染评价。在污染地块的土地置换、买卖、使用、转让等过程中充分公开土壤的污染状况,确保有关的开发商、土地所有者、当地社区和居民对土地污染状况享有完全知情权。加强土壤污染评估技术手段的研究,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全面纳入到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
4、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土壤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会造成潜在的危害,人们有必要懂得保护土壤的重要性。而且在我国的环境管理中,尤其是在土地置换过程中,土壤污染状况信息不透明,污染地块的污染状况不能直接从土地价值上得到体现,对业主没有形成制约机制,业主没有积极性参与到污染土地的管理与治理。建议强化污染土壤或地块的登记工作,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防治工作的透明度;全方位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土壤生态环境、土壤污染与人体健康、土壤生态保护的有关科学知识,普及有关土壤保护、防治土壤污染、退化和破坏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土壤保护法制管理意识,动员全民自觉保护土壤,杜绝土壤污染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土壤污染的形势已相当严峻,土壤污染问题已成为限制我国国际贸易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因此,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立法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