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翼飞:真实的法院,真实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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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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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本文曾被《南方周末》编辑选中,但最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刊出。该系列文章曾在旧博客连续载出,但发至第十篇时旧博客因“故”被关闭,现在由选举与治理网刊登,供探讨交流用。
本系列文章是笔者今年二月份在法院实习时做下的记录,在发出时做了部分修改与补充,增加了部分评论。但事实部分基本未加改动。本文的目的在于呈现中国基层法院的真实运行状况,为这方面的研究者存下一手资料,并寻找存在于其中的问题,部分地探寻解决之道。
法院实习日志(一) 2006年2月13日
今天第一天到JN市LX区基层法院实习。
第一天主要是熟悉工作流程,我被分到民二厅,作为临时书记员,我主要的工作是订卷宗、打印案卷等。我所在的办公室有两名法官,L和Z。L是省高院政治处的,在LX区法院挂职锻炼。
早上一早来法院时,便看到一楼大厅里悬挂一横幅:“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下午发生的一件事让我震惊不已。我与另一个来的时间较长的比较正式的书记员(他仍然不是正式书记员,但是有工作证,领较低的工资,但不在编制内)一起打判决书时才知道:一般的普通案件,法官根本不写判决,虽然开庭审理,但是最后都是由我们这些临时书记员自己商量以后,根据我们自己的理解,依据相关法律,打印出判决书来,然后交给法官看一下,如果没有什么大的错误,稍作修改,正式的判决书就出炉了。即使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也是由书记员打印好后交由主审法官稍作修改,根本没有合议这回事。而且在整个过程中,诸多应由法官签发和签收的文件都是由书记员代签,甚至许多证人或当事人的手印都是由书记员按上的。这样明显的违背司法程序,怎能保障判决的公正?学界一直在呼吁判决书的细化改革,可是在这种由书记员执笔写判决书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做到判决书的细化呢?要知道我们这些书记员都是还没有毕业的学生,实践经验远不如那些长期审案的法官啊。
另一个发现是法院的宣传材料《时代先锋宋鱼水》。宋鱼水作为践行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典型,经过铺天盖地的宣传,几乎已是无人不知的了。她作为北京某基层法院一名法官,因廉洁奉公、判案公正而著称。这本《时代先锋宋鱼水》是由中共政法委、北京市政府联合下发的。我们无法想像美国总统或民主党会下发文件表扬联邦法院的法官并号召全国的法官向他学习。因为一名法官是否是一名值得尊敬的优秀法官如果是由某个政党或行政机构评判,那么法官本身的尊严便受到了损害,而法官的地位之低也是可想而知的。
法院实习日志(二) 2006年2月14日
虽然明知道在我国的法院里,法官违反司法程序是家常便饭,但是,当两位法官如此明目张胆毫无顾忌(其实两位法官根本就没把这当回事,就像每天吃饭一样,普通极了)地会见单方当事人时,我还是有些惊讶。今天,L和Z都会见了各自所审案件的单方当事人,他们谈的很“投机”,中午,Z的当事人还请Z吃了顿“便饭”。
没有监督,因而也就没有人知道法官会见了单方当事人;没有惩罚,因而法官也就敢于会见单方当事人。光靠这些非“科班”出身的本就不重视程序的法官的道德自律,程序怎么可能得到遵守?
我想起了西方国家的法官管理。在西方,法官的管理是有着严格的制度的,许多国家设立了类似法官纪律委员会之类的组织(如美国一些州设法官行为委员会,德国则是设纪律法院),专司法官的监督和惩治,轻则警告、罚金或降级,严重的甚至剥夺法官资格(当然是由有权机构实施)。要知道,西方的法官都是由从业十几年、且声誉良好的律师担任的。而且在西方,法官是社会上总最受尊敬的职业,同时法官还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因此,一旦受到惩处,一生辛苦工作得来的荣誉和地位便全毁了。因此,他们极其珍惜自己的声誉,有着极好的职业操守,自觉遵守司法程序,自律性也极强。况且,他们本就是从声誉良好的律师中选任的,其人本身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再加之他们在当律师期间已赚下大量的金钱,当法官时又拥有令人艳羡的高薪,他们实在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腐败了。
法院实习日志(三) 2006年2月15日
今天一天,Z都没来法院。
下午的时候,一个律师来找Z,是送一份证据原件。该原件本应在庭审前或庭审中提交,进行举证质证。但是,由于原告的原因未能按时提交举证。依据证据规则,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是无效的,不能在判决时予以采纳。
法院实习日志(四) 2006年2月16日
今天,昨天来的那个送证据原件的律师又来了,这次Z在办公室,Z接收了证据原件,并且放在了案卷里了,看来是打算采纳据以判案了。
数天以来,L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压有保,大棒玉米一起用,一直希望双方能达成协议:要么撤诉、要么调解成功。L也明说:大家都在JN,如果非判不可,一方面伤了和气,另一方面执行起来困难,而强制执行成本有太高,得不偿失。不如达成和解,双方都方便的多。作为法官,L进行调解是无可非议的,但是,L是分两次单独会见单方当事人,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底线,这其实就为法官上下其手留出了空间,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且,在本案中,原告其实是不愿意调解的,因为这个案子判决后对其更为有利,但是L一直拖着不判,他似乎是为双方当事人着想,想极力降低双方的成本,因为即使判决对原告有利,也无法有效执行。而这显然超越了一个法官的职责范围:法官就是审理并裁判案件的。原告已经起诉,法院也受理了,而原告又不同意和解,这时,法官的职责就在于审判案件,至于采取这种方式来寻求对利益的保障是否经济有效,那是当事人的事,不是法官所应当考虑的。但是,问题正出在这里:正如L所言,调解或者达成协议后撤诉,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而如果真的判决了,执行起来有困难,即便强制执行,原告所要支付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即使这样,还不一定能够执行成功。执行不成功的话,司法所要起到的定纷止争的作用便明显的不如调解或达成协议撤诉更为有效。
那么症结在哪里呢?就在于执行。一是执行不力,二是强制执行成本太高。所以原告才有可能被迫放弃相对于和解来说对其更有利的胜诉。而执行之所以不力,法院的信誉每况愈下以及判决书说理不充分是原因之一,败诉方不相信是由于自己的证据不足或自己的行为不合法而败诉,他们首先想的的是法官不公,是法官收受了另一方的贿赂,他们根本不相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起来怎么可能有力?而法院的执行不力,进一步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形成了恶性循环。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交由公安机关,是保障法院权威的一个可能的选择。
法院实习日志(五) 2006年2月17日
Z今天出去买东西,要用法院的车。给庭长打了个电话,又给司机打了个电话,便去了。想来庭长用起来会更加方便。腐败的环境一旦形成,又没有监督,身处其中,想要保持廉洁就是十分困难的。像公车私用这种情况,除非是像西方国家那样,民众是可以随便进入政府机关的,新闻监督又是自由的,同时官员还是民选的,否则,采取什么改革措施,都不可能有效遏制。由于政府门口有两个“门桩子”看着,你又不知道是不是公车私用了。即使知道,你又能奈他何?
法院实习日志(六) 2006年2月23日
今天L的一位朋友来找L,好像是因为建筑合同出现了纠纷,成了被告,但是在CQ区法院审理,他便来找L帮忙。L便给CQ区法院的同行兼朋友——一位法官打了招呼,并让那个被告去CQ区法院打听一下是哪位法官主审。L对被告说:让被告去找刚才打过招呼的朋友,约约主审法官,吃顿饭或是“意思意思”。
官司还未打,人情已经到了,这判决还能保证公正吗?可是,全国上下,不是处处如此吗?
昨天跟L出去吃饭时,因为我不喝酒,L还专门对我说:中国的大部分事情,是在饭桌上办成的,吃饭喝酒是中国人交际的最主要手段,因此,一定要学会喝酒,这是中国的国情。可是,合理的国情,我们当然要尊重;不合理的国情,就要改革。这样的国情,丢了也罢。
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也即熟人社会。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建构于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和尊卑有序的儒家文化上的典型的传统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处于一个熟人关系网中,因而在交往中更多地依赖于柔性的道德和亲情来约束彼此的行为,很少通过刚性的法律来规范彼此间的关系。本来,逐步实现现代化的城市,正在步入陌生人社会,一切问题开始逐渐决于规则,而纠纷的解决之人便是法官。但是,城市的市民及其文化却并未步入现代化,农村更是处于前现代社会之中。更何况,“历史有一种延续性,有一种路径依赖”。传统的基础是如此深厚,力量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当代中国的整个社会都笼罩在它的阴影下。所以,一旦出了问题,有了纠纷,虽然知道要去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但却老想着找关系、走后门影响法官,以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法官也是生活于社区或村镇中的普通人,他们也有亲戚朋友,他们也希望从亲戚朋友中获得认同,他们的思维也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范式的影响,因此,当亲戚朋友遇到官司而向他们求情时,他们怎么应对和处理?“不近情理”地拒绝,还是“徇乎情理”地枉法?因此中国的法官,不仅受到人大、政府、党委和政法委的干涉,而且受到无处不在的人情关系网的束缚,不能脱于此网之外。所以,即使司法体制改革能够保证司法不再受制于人大、政府、党委和政法委,可是,司法改革能够保证司法独立于人情关系网,独立于朋友、同事、亲戚而不受他们的影响吗?也许上面《日志(二)》里提到的法官由从业十数年以上且拥有良好声誉的律师担任以及法官的高薪制、新闻自由和充分的新闻监督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人情亲情友情对司法公正的干扰,但是,我觉得这还是个文化问题或者说是习惯问题——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习惯,以及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而这些观念性的东西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且,法治的习惯和心态要在法治的实践中磨练、体验和养成,它与法治是一种互动互进的关系。只有两者同时推进,才能使两者互为促进共同发展。
法院实习日志(七) 2006年3月1日
今天,L“做”了一份判决书。说“做”了一份判决书是有理由的,因为这个判决书是L和庭长以及一方当事人(原告)几次商议、几经修改才确定下来的。这个案子是一个土地侵占方面的纠纷,原告在此之前就与L和庭长数次商议如何判决,今天再次来商量最终的定稿。经过近一天的讨论、修改、补充,一份原告胜诉的判决书便出炉了。我没有看这个案卷,也不知道原告胜诉是否有法律依据,但是在这种不正义的违法的程序下诞生的判决结果,本身就是不正义的。
一切弄完之后,L对原告说,这个判决有一定的瑕疵,就看被告如何反应了。而后,原告请L,并通过L请了数名相关法官,吃饭去了。
法院实习日志 (八) 2006年3月2日
今天可是大大出乎我的意外,我今天跟另一名临时书记员W竟然当了一次人民陪审员。
下午近三点的时候,另一个Z到我们办公室对我们说:“下午三点半开个庭。”当时我还跟W说:“咱俩是两个实习的临时书记员,开庭叫咱们干什么?莫不是去当人民陪审员?”果不其然,三点半的时候,Z来叫我们去了第二审判庭,真的是让我们当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我不知道人民陪审员的选择程序是怎么样的,但是直接随意地从办公室找两个实习的临时书记员当陪审员肯定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而且,这个案子是第二次开庭,上次的陪审员不是我们两个,因而对整个案情我们也不能完全了解。当然,别把自己真的当个人物,其实根本就用不着我们了解案情,仅仅是“充”个陪审员而已,并不真的进行合议庭合议。我在以前旁听时也见过合议庭审案子,但从未见过他们合议。案子最后还是由主审法官定夺,我们只是来凑个数。
而且,庭审过程并未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开始时并无“全体人员起立,法官入场”这一显示对法官尊重的程序,法官便直接就坐。在庭审即将开始前,主审法官还在法庭上接了个电话。而庭审中,当进行到原被告最后陈述时,又返回了法庭调查一次。整个庭审过程,显现不出法官应有的权威尊严和法庭的庄重。
法院实习日志(九) 2006年3月3日
到目前为止的三个星期的实习中,我感触最深的便是先定后审及由此导致的庭审走过场。
实习期间,我大部分时间在办公室里整理案卷,因而亲眼目睹了无数次Z或L与一方当事人商谈案子如何判,如何想办法打压另一方。最严重的甚至是法官直接与一方当事人商量后打出判决书,然后在商谈进一步“修改完善”判决书,然后再打出修改稿来,知道法官和该当事人觉得“天衣无缝”为止。而后便是当事人请客吃饭老一套。
而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大部分时间是有气无力地念起诉书和答辩状、念辩护词、念证人证言。因为在庭审前这些东西早就提交给法官了,而且双方都明白:庭审只不过是满足程序要求而已,真正地审判决定并非出于庭审,而是出去庭外地“运作”。
还有人情关系对法官的影响,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单纯的制度建设似乎并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
法院实习日志(十) 2006年3月8日
最近几个案子让我发现,LX区法院YJ法庭的混乱实在令人惊讶。我在数个案件中看到这样一种情况:原告本来在YJ法庭起诉,被告接到“应诉通知书”准备应诉。可是数月后,被告却又接到LX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来,原告又以同一理由在LX区法院提起诉讼。
简直把审判当儿戏。按照法律规定,同一案件是不允许两次起诉的,而法院却受理了。而且,知道第二次审理开始,被告也一直未接到YJ法庭的关于结案的书面文件。LX区法院给YJ法庭打电话查问,YJ法庭说是电话通知。这严重违法,没有将判决书以书面的形式送到,怎么能够说是已经通知了呢?
Lyz的案子便是在YJ法庭被起诉的。可原告又到LX区法院再次起诉。由于原告的代理律师跟L法官是亲戚,而且关系很好,L便受理了该案。Lyz来办公室见L法官时便提到该案以引同一理由在YJ法庭起诉,且自己未得到任何关于审结的通知,但L根本不理,说那是YJ法庭的事,跟这边无关。
法院实习日志(十一) 2006年3月10日
在立案厅分案件时挑案子,也是中国法院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
每次分案子时,厅长屋里那个实习的小姑娘都急得不得了,因为总有一些案子分不下去,给哪个法官都不要。
那么都是哪些案件分不下去呢?我看了一下卷宗,基本都是一些标的额非常小,数千元以内,而案情却并不简单的案子。那为什么这样的案子分不下去呢?
我考虑有以下几个因素:
1.标的额小,意味着当事人不会为了胜诉而付出巨大代价“招待”法官。一般的案子,当事人请律师,然后让律师帮忙打点法官,几个回合下来,少说也得几千元,而案子总共才数千元的标的,明显的得不偿失。而没有油水可捞的案子,法官自然是推来退去,不想接手。
2.案情复杂,意味着法官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来分析案情、调解分歧或审理案件,这样的案子,除非油水非常多,否则法官当然是能少干点就少干点。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非常简单,用电脑随机分配,分给谁就是谁,简单明了。
法院实习日志(十二) 2006年3月11日
Z法官的工资是两千露头,说实话,在JN这个城市,委实不多。中国每年都有许多的精英法官去当律师,就是因为法官收入太低,而当律师收入经常是法官的四五倍。在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薪水是与副总统一样多的,而法官高薪制是世界通例,也是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我记得去年的时候,北京市法官的工资一度达到月薪8000元,可是却在去年的改革中被消减掉了,说是为了平衡公务员工资,防止公务员心理失衡。真是可笑,法官竟然属于公务员?
不过如果普遍实行法官高薪制也不是件容易事。中国有15万法官,统统实行高薪,财政负担将会异常沉重。而且各地财政状况不一,统一高薪则必须保证财政转移支付。
这个问题也有解决之策:
1.将高级法院法官的工资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统一发放,而基层和中级法院法官的工资则列入省财政预算由省统一发放。这本是保障司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措施,但同时能起到保障高薪的作用。由省统一发放,地区财政的平衡问题自然要容易解决地多。
2.减少法官数量。我国拥有15万法官,也就是说平均每个法官服务于8600个公民。这意味着中国法官在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大于美国,也普遍高于欧洲国家。但是,在美国,一个法官每年平均审理300-400个案件,而在中国,一个法官每年平均审理60-80个案件就很不错了。所以说中国法官的效率太低,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今后的改革中,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和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官的审理效率也会提高,因此应当在适当的时候淘汰一批水平较低的法官,减少法官数量,这样同样的财政支出下每个法官的薪金将会有所增加。
法院实习日志(十三) 2006年3月12日
Q律师原是LX区法院的法官,后来,他辞去法官下海“当律师”。但是,他是在JN更确切地说是在LX区当律师。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什么结果我想“地球人都知道”。他与LX区法院的法官原先是同事,与JN其他法院的法官也都认识,打起官司来占尽“地利”和“人和”。按法律规定是不允许法官在卸任后在本“辖区”担当辩护人或律师的。但Q律师依然当了,既未有人提出异议,相关机关也未见任何动作。这个律师就这样顺利当了下去。
今天是实习的最后一天了,一个月的实习,感触颇多,接触到了中国最基层的法制运作状况,对中国的法律实行有了感性认识和了解,看到写在纸上的法律是如何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按照中国特有的方式运行的,它并没有按照设计的初衷去走,而是按照它自身的理路和逻辑去走。中国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
“那门是窄的,那路是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