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拟变革诉讼模式 降低民众诉讼成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8 16:38:37
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日前在谈到“和谐诉讼模式”时指出,必须对现行的诉讼模式进行必要的变革和调整,全面、系统地完善中国诉讼立法和诉讼制度,以满足民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保障民众合法权益和在全社会实现司法正义。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今年1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曾首次提出了“和谐诉讼模式”的全新概念。他曾指出:“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
中新网报道,黄松有指出,和谐诉讼模式,是站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历史起点上提出的一个崭新命题。当前,中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面临许多新矛盾新课题。尤其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案件的方式进入法院。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正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提出的。
黄松有介绍说,尽管中国诉讼模式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是从体制上看,中国目前奉行的仍然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基本上还是沿袭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诉讼机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黄松有指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根本目的,不是仅仅为了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是让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是一种恢复性司法。在这一诉讼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
他说,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代表一种新型的正义观,它体现了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
黄松有指出,建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内容复杂,涉及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他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任务,首先要从和谐主义诉讼理念出发,重新构建诉讼基本原则体系。确立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地位,并将其作为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支柱。
此外,要以强化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为基础,形成科学合理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要充分肯定当事人的自治性和主体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选择,让司法诉讼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体现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让当事人在案件事实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建立严格的法院职权调查证据制度;进一步完善法院对案件事实的释明规则。
最后是建立法律观点开示制度,保障法院和当事人就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对话与交流。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对法官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从而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协同发现案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